1、汽车 摩托车维修喷漆污染大气的监管由哪个部门负责
1、主要污染物包括VOCs等在内的大气污染。
2、监管由当地环保部门负责。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2、汽车年排气污染物HC碳氢化合物不通过如何维修
汽车年排气污染物HC碳氢化合物不通过解决方法:
一、可以对车辆的发动机进行一次三元清洗保养,并且对催化器以及传感器进行清洗。
二、更换一些零部件,比如火花塞,分电器触点以及分火头触点。
三、对车辆中的空气滤清器进行清洗,如果太脏建议直接更换。
四、加97号的汽油来跑一段时间的高速,这样能够清理积碳以及催化器。
(2)汽车维修行业污染物排放扩展资料:
尾气不合格一般都跟三元催化器有关,所以很多车辆排放轻微超标后,工作人员都会建议清洗三元催化器。三元催化器的作用就是环保,简单点说就是它可以将从发动机燃烧室排出的有害气体,比如CO、HC、NOx等还原转化为无害的CO2、H2O、N2就是二氧化碳、水和氮气。
三元催化器一旦堵塞就会造成车辆排气背压增大,发动机无力,动力下降,加速缓慢等。那么到底怎么清洗三元催化器呢?清洗可以分为两种方法,一种是拆洗,另一种是免拆洗。不过无论哪一种方法都必须用内窥镜检查堵塞的情况。
内窥镜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分辨三元催化滤网中的沉淀物是不是结晶了,如果结晶了清洗无法解决,只有更换。如果没有结晶清洗是可以疏通的。不过对于一些三元催化环保效果已经失效的,清洗过后尾气检测也是无法通过的。只能拆洗,就是将排气管拆下来用草酸浸泡,这种方法成本低。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汽车在年审时,尾气总是检测不合格,该怎么办?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机动车年检尾气不合格?是你没保养好三元催化器
3、汽车维修产生哪些污染
汽车喷漆会排抄放挥发性气体,袭不仅气味难闻,还会危害我们的身体,如果直接排放至大气中会产生光化学污染,是雾霾、臭氧污染等大气污染的‘元凶’之一。
铸造:粉尘、烟尘、废沙等 锻造:烟尘、噪音等 冲压:中厚板酸洗液排放、噪音、清洗废液等
4、汽车4s店维修人员生活污水怎么达到汽车行业处理标准
汽车维修养护过程中汽车维修各工序排水、汽车清洗会产生废水。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有碱性含油废水,悬浮物、石油类、COD、洗涤剂等污染物。针对以上污染物建议采用A2O工艺处理设备,悬浮物,油类物质可采用气浮装置以及格栅通过曝气方式产生大量密集小气泡与污水中不可溶物质结合上浮达到固液分离。
5、机动车尾气检测政策的目标是什么?是按照怎样的程序和标准确定的?希望能具体一点,谢谢!
机动车排放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已经成为影响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城市的大气污染已由原来的煤烟型污染逐渐向煤烟和汽车排气复合型污染转化,机动车尾气污染对城市居民身体健康的危害日趋严重。为切实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在我省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的情况下,有效控制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社会第三方投资建设、标准化规模经营、检测与维修独立运行的原则,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省的在用车污染物排放年度检测、维修治理和统一监督管理体系。
2、按照从实际出发、逐步提高的原则,确定各省在用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确保在机动车保有量高速增长的情况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2004年度水平。
(三)工作目标
1、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法规、政策、标准体系,使各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
2、推行轻型汽油车简易工况法(瞬态方法)和轻型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检测, 用2-3年时间,建立实施检测/维修制度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建设在用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污染物排放年度检测体系
1、各省市根据在用车保有量、城市规划等实际情况,合理布局在用车污染物排放年度检测站点。在用车保有量低于5万辆的城市,可建立一个检测站;高于5万辆的城市应本着便民原则建设若干个检测站。各检测站要按照各省统一的检测方法和标准,对车辆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为减少重复投入,应有效利用现有具备检测能力的检测站点,在现有场地基础上增加尾气排放简易工况法检测线。
2、各市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根据在用车保有量,通过市场竞争形式,招标选择一家或若干家检测业务运营公司,由运营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站。
3、省环保部门要根据统一规划对具备条件的检测站进行委托和监督管理,对从事排放检测的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和监督。所有从事排放检测的人员必须取得省环保部门统一发放的《各省机动车环保检测技术资质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二)建立健全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维修治理体系
1、省交通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制订并实施污染物排放超标车辆维修治理企业建设标准和维修治理技术规范。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环保部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机动车污染防治维修治理体系;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整车修理企业(一、二类)发放污染物排放超标车辆维修治理专项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对维修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2、具有污染物排放超标车辆维修治理专项资质的维修企业要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稳定达到规定的标准,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
(三)建设网络监控系统,实现检测/维修制度的动态管理
1、省环保部门要建立各省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管理中心,建设车辆排气污染检测、维修治理数据传输和管理系统。省交通部门负责建立车辆维修诊断数据库,与各省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管理中心共同运行和维护管理,为具有污染物排放超标车辆维修治理专项资质的维修企业提供在线技术支持。
2、各市环保部门要建立市级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管理中心,为各检测站实时提供车辆基本信息,同时每天应将从各检测和维修站点收集的检测和维修数据集中传输至各省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管理中心。
3、各检测业务运营公司负责检测站数据传输网络系统的建设,检测站内部各检测线要通过局域网连接,主机应与市环保检测数据管理中心数据库实时交换数据,保证各检测站的检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市环保检测数据管理中心。
4、具有污染物排放超标车辆维修治理专项资质的维修企业要将排气污染防治专项维修的机动车号牌、维修项目及维修情况进行记录,并通过数据传输网络向市环保检测数据管理中心实时传输维修记录,并对无法维修的排污超标的老旧车辆提出强制淘汰建议。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集中检测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保障车辆稳定达标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要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集中检测工作,派员进驻各检测单位,依据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对检测合格车辆核发《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
各市要建立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车辆超标排污行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要配合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开展抽查检测,确保所有车辆参加排气污染年度检测,抽检率要达到5%-10%,年检率要逐步提高到100%。所有上路行驶车辆必须具有《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标准,严格禁止超标车辆上路行驶。
(二)制定各省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各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省环保部门要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确定辽宁省在用车辆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三)出台有关在用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鼓励社会第三方投资建设和运营在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体系和数据传输体系,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有关在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四、加强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切实做好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检测/维修制度的示范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推行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检测/维修制度作为防治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措施,列入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在用车检测/维修制度,并建立检测工作监督管理体系;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维修治理体系并实施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环保和交通部门开展有关车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物价部门负责制定收费政策和标准,并实施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维修机构进行计量认证,对设备依法组织检定和检测。
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污染防治和实施检测/维修制度的意义,提高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明确政府、检测、维修机构、公众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在全社会形成实施检测/维修制度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