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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发布时间:2020-10-14 03:55:07

1、汽车维修技能评价制度怎么写呢

介绍:
汽车维修基本技能 

汽车修理工国家职业标准和技能规范解读

导 言

和本职业相关的主要有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由国家劳动部和交通部共同发布的《汽车修理工国家职业标准》,在这个标准中把汽车修理工分成五个等级,即: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并规定了各个等级的要求及考核方法。第三个标准GB/T21338-2008,它是交通根据近年来汽车技术迅发展对从业人员提出新的更加具体、更加科学的分类,将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分成类,并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汽车修理工国家职业标准一职业描述

1.职业名称

汽车修理工。

2.职业定义

使用工、夹、量具,仪器仪表及检修设备进行汽车的维护、修理和调试的人员。

3.职业特征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对于中、高职学生来说应达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水平。对从业者有如表1所列要求。

表1 对从业者的要求

?项目 非常重要 重要 一般 学习能力 * ? ? 手臂灵活性 ? * ? 动作协调性 * ? ? 色觉 ? * ? 手指灵活性 ? * ? 计算能力 ? ? * 表达能力 ? ? * 形体知觉 ? ? * 空间感 ? * ? 4.从业范围

从事汽车维护、修理、检测、诊断等项工作。

二职业功能模块与技能模块

1.分析框架

根据技能大赛的技术要求,以高级工(或国家三级)职业标准为例的分析框架如表2所列。

表2 高级工(或国家三级)职业标准分析框架

职业功能模块 职业技能模块 一、汽车大修 1、编制汽车各总成主要零部件的修理工艺卡 2、主持汽车整车或总成的大修 二、汽车大修验收 3、接车验收 4、过程验收 5、竣工验收 三、解决汽车疑难故障 6、诊断发动机疑难故障 7、诊断底盘疑难故障 四

2、GB/T3699汽车维修国家技术标准是什么标准

推荐标准

3、国家汽车维修行业标准有法律作用吗

国家汽车维修行业标准通常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如:
GB/T 16739.1-201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 16739.2-201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上述国家标准“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虽然是推荐性国家标准,一旦纳入政府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范畴,即具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属性。

4、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但这条中并未硬性规定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这主要考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劳动力价格的差异以及消费指数的不同,因此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不宜作全国统一的规定。具体应当由各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汽车维修价格原则上坚持统一工时定额,有条件的可放开工时单价。如放开工时单价的,要实行优质优价,采用企业自由定价、同行议价或浮动价等形式。但不论采取什么方式,企业必须明码标价,接受消费者和物价部门、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 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可以不同,但在一个省内基本上是相同的。

5、什么是汽车维修工时费,国家有没有具体的汽车维修行业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工时费是指维修工人在维修时需要的时间和费用。国家没有具体的标准,其标准的制定都是各地依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制定、经物价局审批的。国家的相关规定如下: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及用户的正当权益,提高公路运输及社会综合效益,保证交通安全,以适应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本着面向全行业管理的精神和精简的原则,建立健全和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 凡是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促进行业内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使各种类型汽车维修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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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的开业和歇业
第五条 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证明,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按开业技术条件进行技术审查,发给技术合格证,并持批件和技术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对己开办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技术合格证。对不合格者,应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应令其转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变动维修项目,应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动营业地点,需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歇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在一个月前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撤销银行帐户。
第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变更、歇业时,有关税务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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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
第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的技术条件应按经营项目分类制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汽车大修、总成修理;
二、汽车维护;
三、汽车专项修理(指专门从事汽车车身修理和喷漆、电器设备修理、蓄电池修理、蓬布座垫修理、水箱修理、轮胎修理、更换汽车门窗玻璃、汽车空调器修理等业务)。
第十条 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维修厂房和停车场地,且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准利用街道和公共场地停车和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 经营第一类汽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式级别的汽车维修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工(含具有安全驾驶两年以上、持有正式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其它类型的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具有一定比例的有正式级别
的汽车维修技工。
第十二条 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维修设备、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计量工具。对其中利用率较低的大型设备,可以委托外协作业,但双方必须有固定的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的具体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中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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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 GB3798~3803一83、GB5336一85)和交通部颁发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JT—3101—81)的规定执行,或按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会同各级标准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执行,并必须符合车辆
管理部门安全检验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保证维修质量,健全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验设备。凡进行大修和解体维修的车辆出厂时,承修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全部技术档案、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车辆合格出厂后,要规定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件事故和经济损失,由承修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与用户发生维修质量纠分时,由当地标准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仲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委托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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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汽车维修的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统一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计算维修作业工时及收取汽车维修费。不得随意加价,乱收费用;不准用给私人回扣等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不正当手段,搞非法经营。《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使用的发票(包括各种结算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由使用者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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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维修车辆的管理
第十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对维修车辆的路试,必须按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维修,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后,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方可承接。
第二十一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认真执行不准利用维修配件拼装车辆的规定。在用车辆的改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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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汽车维修行业的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的有关规定,抓好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做好本行业的规划、服务和维修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汽车维修职工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汽车维修的技术经济信息交流和配件调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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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检查监督和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要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机关以及财政、公安、物价、税务、标准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经济制裁、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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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行车维修保养的内容和标准国家有什么规定

关于《汽车维修保养的国家标准》,你可以查阅“百度网页”里的相关文档。

7、汽车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是多少呢?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7)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扩展资料

汽车三包政策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1、换车:同一故障修理超过5次可换车。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汽车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天,或者同一个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修理累计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换车。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

2、退车:发动机换两回仍不正常可退车。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3、修车超5天车主有权开备用车:在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其中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8、汽车4S店的建筑设计涉及到多少国家标准,展厅是否属于商业建筑,维修车间是否属于车间建筑设计?

我觉得至少涉及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商店设计规范》;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4《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以上4个是特殊的规范,展厅部分按商场对待,中间与维修车间用防火墙分隔(防火门相通),维修车间按汽车维修处理,执行后两个规范,其他的如《通则》和《节能》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其中商店部分要进行节能设计。
外加一个无障碍设计规范,这其中商店部分必须设置轮椅坡道和至少男女各一个厕位(专用卫生间更好,一般做不到),维修部分因有汽车坡道可不专设轮椅坡道,注意门口处汽车库设计规范有视线要求。

9、汽车维修厂按标准要配备多大容量的灭火器,谢谢最好是有国家标准的


随着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汽车维修企业如雨后春笋,遍布大街小巷,农村街道等。一个重要的问题:安全,成为一个被忽视的重点。

随着行业之间竞争的激烈,过多注重抓经济效益,忽视安全工作,汽车修理行业消防安全不容乐观,突出在企业的安全管理模式上意识淡溥。

参考: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a3e90f621ed9ad51f01df2e1.html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_50140-2005正式版

 


灭火器常识、购买、保管、更换:

    质量识别

 A、灭火器的销售  灭火器生产者必须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维修说明书等技术资料。销售者应将上述技术资料提供给用户,不能提供上述技术资料的不准销售。 B、灭火器标识 无法识别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的灭火器必须报废。维修后的灭火器筒体上应贴有维修单位的一次性激光防伪维修合格标识,标识应贴在灭火器生产厂家铭牌的背面筒体上。维修合格标识上的维修者的名称、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维修日期等内容应清晰。每次的维修铭牌不得相互覆盖; 

 C、外观结构 

 1、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2、压力表的指针是否指在绿区(绿区为设计工作压力值),否则应充装驱动气体;  

 3、灭火器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否则应予以更换; 

 4、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5、筒体严重变形的、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必须报废; 

6、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否则必须更换; 

7、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采用压把式阀门;

8、灭火剂量大于等于4kg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隙喷射机构或增装喷枪。无法更 换的应报废; 9、机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储气瓶外置、进气管从桶身上进入桶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必须报废;  

 10、简易式灭火器不得重复灌充维修。简易式灭火器是指充装量小于1kg并由一只手指开启的不可重复充装使用的贮压式灭火器。 

灭火剂质量   

将灭火器进行间隙喷射,按以下简单方法识别灭火剂的质量。  

 A、1211灭火剂在常温下应为无色、无味,喷出后立即气化,若喷出后有异味、不能气化该灭火剂为不合格;  

 B、BC(碳酸氢钠)干粉一般为白色、ABC(磷酸铵盐)干粉通常为淡黄色,喷射出的粉末精细无杂质,将喷出的粉末进行充分加热后留有较少残留物; 

C、二氧化碳灭火剂由于比空气重,喷出后能在地面形成云雾状;二氧化碳灭火剂应有较高的纯度,将灭火剂喷洒在干净的白布上使其在白布上形成冰,待干冰升华后,观察有无油渍斑点。




值得思考的现状:

  

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6d45564469eae009581bec48.html

 A、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设置修理车间,喷漆车间和蓄电池充电室等,有的车间甚至毗邻居民房(老城区现象严重),其主要原因。大部分修理厂都民营化,为降低成本,经营业主往往租赁一些三级耐火等级和危房内设置各类车间,有的修理厂各类车间设置同一建筑物内,没有独立设置防火分隔措施,假设某一部位发生火灾,就有火烧连营的危险,不仅能烧毁车间还能殃及四周毗邻居房屋。

B、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电器线路敷设不规范。如喷漆等车间安装不防爆的开关,熔断器,插座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电气线路未加耐酸的套管保护,蓄电池充电室没有按照甲类场所设置电气设备和敷设电气线路,通过交通运管部门安全治理整顿发现绝大部分修理厂经营业主都没有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敷设电器线路和配置不防爆设置,甚至有的修理厂配电盘设置在存放汽油、香胶水仓库内,库房内连接压缩机、电焊机的电线都是临时拉接,几乎80%的厂家配电盘没有设置电器保护装置,设置普通电闸刀,图方便省事都没盖上闸刀盖。

 C、有部分修理车车间内设置有职工宿舍和厨房,是典型“三合一”场所。这些修理厂耐火等级低、无防火间距、电气线路陈旧老化和乱拉、乱接现象突出等,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快,人员难以逃生,物质疏散困难,可见其火灾危险性之大。

D、没有配置灭火器材或已配置但已失效,从业人员未经消防知识培训。从武进区2007年上半年统计数字看二级汽车修理厂基本上配置灭火器,其他小型修理厂都没有配置灭火器,但这类场所经营业主都没有落实好消防器材保养,维修制度,大部分配置灭火器失效或达到灭火器报废年限。

E、业主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参差不齐,个别业主的文化层次较低,安全意识淡薄,对于一些基本的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基本常识知之甚少,不知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不知道最基本建筑、电气防火常识。


对策:

1、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要按照《消防法》第14条的规定,督促落实汽车维修企业,认真履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加强自身消防监督管理,抓紧制定规章制度,明确、细化和规范具体责任,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的经营管理之中,提高自身预防火灾能力。

2、各类车间设置宜设置应不低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严格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厂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进行防火设计、施工到竣工消防验收,保留必要的防火间距,根据需要设置门、防火墙、窗通风孔、机械排风系统和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等,严格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把好源头关。

3、按行业标准配置防爆电气设备,规范敷设室内电线,特别是甲、乙类物品运输车修理车间以及修理厂内的喷漆间、电瓶间、乙炔间等室内的电气设备均应按国家标准《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根据场所配置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具体应参照修车库灭火器配备数量标准配置,修理厂从业人员应建立培训制度,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否则用人单位不得采用。

4、对车间设置有职工宿舍、厨房的修理厂强行迁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行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公安消防部门一经发现应责令强行迁出,减少火灾隐患。对于存在火灾隐患拒绝整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省市相关安全消防条件、规定严格处罚。

5、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加强协作,紧密配合,进一步完善消防监督。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防火客观规律,督促、指导好基层派出所对此类场所的三级消防监督管理,明确三级管理责任和单位,防止失控漏管,协调好本辖区内职能部门对此工作配合管理,如修理厂主管行业部门应按行业标准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吊销其修理资格证。消防安全不合格,工商部门不发给工商营业执照等,治安部门在核发特行许可时应由消防部门对修理厂安全问题出具消防合格意见书。只有通过紧密配合,协作管理,才能保证维修企业安全健康的发展。


 


与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