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召回是免费维修吗
1、是免费的
2、召回是厂家出厂有问题
3、厂家免费给维修的
2、汽车公开召回维修时间次数可以计入三包维修时间,次数吗
看什么情况,一般除了大部件故障以外,或者影响安全的,才会涉及到换车换车的条件,并不是以维修次数来算的,其中还要包含维修方的态度如果拒绝维修而故障实际存在,或者故障确实修不好,当然不包含一些小问题,由于国家新的汽车三包政策还未出...
3、汽车召回维修要回买的4s店维修吗
汽车召回只要是那个品牌的4S店才能处理,不必要一定回购买汽车的那家4S店。
汽车召回是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以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退货等具体措施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
4、汽车召回维修有猫腻吗
你好,这个汽车召回的话,一般来说都是车子有缺陷的缘故,这个你不用纠结的。
5、汽车召回维修要费用吗
在我国也有关于汽车召回的相关规定。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召回汽车是指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召回不等于退货:
说白了,其实召回就是免费维修,只不过汽车的毛病是先天的,修好后汽车还会返还给车主,如果有巨大缺陷则会给车主退换车辆,但一般情况下,除非是遇到重大缺陷的召回事件,比如史上最大规模的高田安全气囊召回事件,否则退车和换车的情况极为少见。
6、汽车召回去检测没问题,过一段时间才出问题,怎么算?
检测只能检出技术问题,如果因为配件疲劳造成破损出现的问题是无法检测的,而被召回的车基本都是这类慢性问题,所以只能是以后出问题后才召回。
7、汽车召回维修一般多久
每次召回涉及的缺陷问题可能不同,维修时间也会有所不同,少则几十分钟,多的也有需要几个小时的。
8、汽车召回有规定时间吗
没有规定的时间,所谓汽车产品召回(Automobile Recall),就是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以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退货等具体措施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
9、怎么知道汽车召回有没有维修
其实很简单啊,汽复车召制回是指生产者通过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如果你的车在召回范围内被召回,在经销商或生产者那里对车辆信息进行登记、约定解决方案后,根据约定时间把车开到指定维修点修好签单后,就可以继续使用了。
也就是说你这召回前是确定召回目的的,车召回完了 自己确认维修地方有没有问题就可以了,如果有别的怀疑那就打开维修的地方亲自看看就可以了。最好是让工作人员给你解释怎么修的,修理了哪里,后面会不会出现任何问题等。
希望对你有帮助 望采纳 谢谢
10、汽车召回是维修好了再返回车主吗?
是的。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依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查、检验、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的,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对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的公告,海关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
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
主管部门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和消除缺陷的紧急程度,决定是否需要立即通报公众有关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和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制造商应当在接到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缺陷汽车产品,在10个工作日内向销售商、车主发出关于主管部门通知该汽车存在缺陷的信息。境外制造商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该缺陷汽车产品。
制造商对主管部门的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通知中关于制造商进行召回的内容暂不实施,但制造商仍须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10)汽车召回维修时间长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