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要报废汽车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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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卖拆车零部件算违法吗
买卖正规车零部件,不算违法。买卖强制报废车零部件,尤其是五大总成(即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就构造违法行为了,所以买卖拆车零部件时,一定要搞清楚,此零部件的车是合法车辆还是属于强制报废车辆。
报废汽车零部件各项机械性能下降,安全系数降低,存在着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所以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
(2)报废汽车配件利用扩展资料: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处罚依据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哪有拆旧汽车的地方,我想买报废车配件
机动车,如果你仅仅是想更换的配件的话,那你直接到4s店去更换就可以了,这个配件不存在什么叫做报废不报废的这种说法。
4、报废汽车的零部件都去哪儿了
你好,报废汽车零部件,国家是有专门收购的地方。但是市场上也会有流出,也是违法的现象。
5、报废一辆车子只能拿到500块钱,为什么不卖零件呢?
很简单啊,如果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去指定拆解单位拆解、那么无法拿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名下的报废车辆将无法注销。如果名下有未报废的车辆,则不能登记新车。买车只能登记在别人的名下,因此报废车辆必须按照法规要求完成报废处理。
拆解机构与我们私人拆零件卖是两回事,拆解机构拆下的零部件必须要做破坏处理,发动机、变速箱等必须破坏掉按照废钢废铁卖给钢铁冶炼企业,作为原材料重新回炉炼钢。这是国家的规定,目的就是不让报废的发动机/变速箱等主要零部件流入二手市场。而作为废铁出售,则价格是不会太高的。而拆解报废车需要一定成本,因此补贴车主的钱也不会太多。毕竟拆车企业拆解成本是很高的、拆解更规范、垃圾分类更环保、规范化拆解可以降低非法拆解对环境带来的污染。
其实很多报废车的零部件还能继续服役,一刀切的做法只能是让汽车零部件全部报废。之所以全部做报废处理,就是怕零部件流到市场。这些零部件有10-15服役历史,有些零件即使没有损坏但是已经不符合标准了,例如安全系数降低、零部件变形等,不宜继续使用。发动机是老旧技术,不符合当下排放标准,变速器/后桥等也无法用在新款汽车上。因此报废车拆零件很多时候都是用来拼装车辆,拼装车没有技术规范、没有安全规范、上路后有一定的安全隐患,所以报废汽车零件必须要一到切掉,无论好坏一律破坏掉送到钢厂炼钢。
而那些车祸意外等导致报废的车辆,三大件销路不愁销,毕竟是新款车型,动力总成都可以用。但是这样的车型往往不会去办理报废,因为国家没有强制报废。除了拆配件之外,手续也可以卖一笔钱(不法分子用来大套)。目前新规已经允许拆解企业把可以回收利用,有价值的“五大件”卖给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用来回收利用。不仅可以提高收入,收入也会大幅度增加。但是苦于报废车年限久远,“五大件”会存在一些老化、变形等,也可循环利用的机会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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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30日,韩国颁布关于电力/电子产品与汽车资源回收利用的建议法案。该法案规定了关于危险物质使用的限制和材料与结构等相关方面的改进要求; 将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法案管理中的电力/电子产品扩展生产商责任(EPR)并入该法案之中;允许政府征税/收取汽车制造商/进口商或所有者的循环利用税。将于2007年7月后生效。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公告2006年第9号
( 2006-02-06实施)
2006-02-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技术政策。
本技术政策是推动我国汽车产品报废回收制度的建立的指导性文件,目的是指导汽车生产和销售及相关企业启动、开展并推动汽车产品报废回收工作。国家将适时建立本政策中提出的有关制度,并在2010年之前陆续开始实施。
第二条 本技术政策所称汽车,是指《机动车及挂车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089-2001)中规定的M类和N类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技术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注册的新车型的设计、生产,以及在用汽车的维修、保养、报废拆解和再利用等环节。
第四条 要综合考虑汽车产品生产、维修、拆解等环节的材料再利用,鼓励汽车制造过程中使用可再生材料,鼓励维修时使用再利用零部件,提高材料的循环利用率,节约资源和有效利用能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第五条 汽车的回收利用率,是指报废汽车零部件及材料的再利用和能量再生比率,通常以可回收利用材料占汽车整备质量的百分比衡量。
回收利用率参见《道路车辆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GB/T 19515-2004/ ISO 22628:2002)等有关标准。
第六条 国家逐步将汽车回收利用率指标纳入汽车产品市场准入许可管理体系。
第七条 加强汽车生产者责任的管理,在汽车生产、使用、报废回收等环节建立起以汽车生产企业为主导的完善的管理体系。
第八条 政府主管部门将适时制定、修订配套政策、标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我国汽车产业根据科学发展观,制定科学有效的发展规划,促进材料的高效利用,降低能耗。
建立报废汽车材料、物质的分类收集和分选系统,促进汽车废物的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降低直至消除废物的危害性,不断完善再生资源的回收、加工、利用体系。2012年左右,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回收利用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制定中长期战略目标和分阶段推进计划。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报废汽车处理业务的企业实行核准管理制度,从事收集、拆解、利用、处置报废汽车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从事报废汽车收集、拆解、利用、处置活动。
第十条 汽车产业链各环节要加强开发、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实施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力争在2017年左右使在我国生产、销售的汽车整车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
第一阶段目标:2010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的M2类和M3类、N2类和N3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85%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0%;所有国产及进口的M1类N1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80%,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75%;同时,除含铅合金、蓄电池、镀铅、镀铬、添加剂(稳定剂)、灯用水银外,限制使用铅、汞、镉及六价铬。
自2008年起,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要开始进行汽车的可回收利用率的登记备案工作,为实施阶段性目标作准备。
第二阶段目标:2012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汽车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90%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0%。
第三阶段目标:2017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汽车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95%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5%。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以及挂车等车辆,也应参考M类和N类机动车比照执行,具体目标及实施日期另行确定。
汽车生产、使用、报废各环节应注重对环境的保护,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减少直至避免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损害。
第二章 汽车设计及生产
第十一条 在我国销售的汽车产品在设计生产时,需充分考虑产品报废后的可拆和易拆解性,遵循易于分捡不同种类材料的原则。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以及有利于产品废弃后回收利用的技术和工艺,提高设计制造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尽量采用小型或质量轻、可再生的零部件或材料,生产用材的选择要最大限度地选用可循环利用的材料,并不断减少所用材料的种类,以利于材料的回收利用。
汽车产品的所有塑料材料的回收及再生利用率要持续增加。
禁用散发有毒物质和破坏环境的材料,减少并最终停止使用不能再生利用的材料和不利于环保的材料。
限制使用铅、汞、镉和六价铬等重金属,上述重金属需依据一个定期复核的清单只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使用。
企业要对含有害物质和零部件进行标志、编码。
第十三条 汽车零部件配套企业需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供其供应配件的材料构成、结构设计或拆解指南、有害物含量及性质、废弃物处理方法等相关信息,以配合整车生产企业核算其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
第十四条 条件成熟时国家将推进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总代理商选择其品牌销售商或特约维修店进行旧零部件的翻新、再制造等业务,翻新、再制造零部件质量必须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并标明翻新或再制造零部件。
第十五条 2010年起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总代理商要负责回收处理其销售的汽车产品及其包装物品,也可委托相关机构、企业负责回收处理其生产、销售的汽车及其包装物品。
汽车产品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符合标准要求。
电动汽车(含混合动力汽车等)生产企业要负责回收、处理其销售的电动汽车的蓄电池。
第十六条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总代理商要负责其产品回收并进行符合环保、回收利用要求的处理或处置,或按规定缴纳相关回收处理费。
不同类型汽车的回收处理费由有关部门根据我国不同时期报废汽车回收处理技术水平、再生能力、物价、委托处理业务等因素确定、调整。汽车价格因承担回收处理费而调整的,其增长部分不能超过规定的数值或比例。
回收处理费的管理、收支、用途等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运作,并接受政府、企业及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 汽车生产企业要积极与下游企业合作,向回收拆解及破碎企业提供《汽车拆解指导手册》及相关技术信息,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共同促进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的不断提高。
第十八条 汽车生产企业要与汽车零部件生产及再制造、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材料再生企业密切合作,共享信息,跟踪国际先进技术,协力攻关,共同提高汽车产品再利用率和回收利用率。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课题研究、政策制定等相关工作,主动开展提高汽车产品可回收利用率的科研攻关、技术革新、设备改造等工作。
第三章 汽车装饰、维修、保养
第十九条 汽车装饰、维修和保养过程中,要与汽车生产过程一样,选择和使用可回收利用率高、安全和环保的产品。
第二十条 拆卸及报废零部件,要分类收集存放,妥善保管,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鼓励合格的拆卸零部件重新进入流通,作为维修零部件装车使用;
对报废汽车零部件及维修更换的旧零部件,鼓励有技术、设备、检测条件的企业进行再制造,作为维修备件用于汽车修理;
对已不具备原设计性能,又无再制造价值的拆解及报废零部件,应分别交给相应的材料再生处理企业进行再生利用,不应以倾倒、抛洒、填埋等危害环境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一条 汽车保养、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蓄电池、催化转化器、废油、废液、废橡胶(含轮胎)及塑料件等要按规定分类回收、保管和运输,交给相关企业进行加工处理、改变用途使用,或作为能量再生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含有有毒物质或对环境及人身有害的物质,如蓄电池、安全气囊、催化剂、制冷剂等,必须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处理。
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安全和环保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处理污染废物及有毒物质的企业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减少进而避免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损害。
取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方可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利用、储存、运输、处理等经营活动。
第四章 废旧汽车及其零部件进口
第二十四条 除允许进口车用发电机、起动机及微电机进行再制造用于汽车维修外,不得进口废旧汽车零部件直接或经过再制造用于汽车组装生产或维修。
进口旧电机应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GB 16487.8–2005)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不违反相关环保要求的条件下,材料生产企业可按规定进口报废汽车(已经成为切屑)及其零部件作为生产原料,但禁止以此类进口件装车及进入流通环节。
禁止从进口废旧汽车上拆卸零部件直接或经过再制造用于汽车组装生产或维修。
第二十六条 禁止进口加工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或成本高,以及有毒、损害环境的汽车材料。
第二十七条 在发展资源再生产业的国际贸易中,严格控制汽车废物和其他废物进口。
在严格控制汽车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物进口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发展资源再生产业的国际贸易。
第五章 汽车回收及再生利用
第二十八条 回收拆解及再生利用过程中,要本着程序科学、作业环保、再生高效、低耗的原则,提高再生质量,扩大再生范围,减少废弃物数量。
相关企业要科学进行报废汽车的预处理、拆解、切割、破碎、非金属物处理(可证实的再循环和以后有可能用于能量再生的物质),提高报废汽车零部件及各种物质的再利用、循环利用和回收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 汽车材料、物质生产企业应积极开发可循环利用且环保的新材料,尤其要加大对再生材料和替代材料技术的开发应用,扩大回收材料的再生领域,提高再生产品质量,促进循环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回收拆解、材料再生及其它回收利用企业应不断提高技术与管理水平,与汽车产品生产企业协力实现我国汽车产品回收利用率分阶段目标,保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十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再生利用企业要满足第三章对拆解零部件、废油液、贵金属材料、固体废物等的要求。同时,企业制定的操作规范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法规等要求。
第三十一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与处理能力相适应的专门设备、场地等。
回收拆解及再生企业要通过结构调整、产业优化、技术改造等措施建立必要条件,增强节约与环保意识,完善处理设施,提高处理能力,逐步实现专业化、规模化作业。
第三十二条 为防止环境污染,实现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承诺的可回收利用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与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签定协议,提高废旧汽车产品的拆解、再利用能力。
对不能达到或不再具备回收处理协议要求条件的回收拆解企业,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可依法废止协议。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为有效实现报废汽车产品的回收利用,对提前达到产品可回收利用率或超过当时政策规定限值的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再生材料达到一定数值的企业、开发并应用回收利用技术及设备的企业和引进专用处理技术及设备并进行国产化开发的企业,国家将给予必要的优惠政策,以鼓励汽车产品生产和回收利用企业提高汽车产品的回收利用率,主动使用再生材料。
第三十四条 鼓励相关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及技术引进等措施,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产品设计、新型材料及环保产品生产、报废车拆解、旧零部件再制造和材料回收再生技术,开发应用先进的检测试验装置及设备,建立新型、高效生产技术体系,提高汽车回收利用技术与设备的国际竞争力。
第三十五条 政府主管部门将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依照前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六条 政府主管部门将适时制定汽车限用材料时间表,引导企业积极采用环保、有利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产品在一定时间内达不到可回收利用率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商,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并对其加收环保处理费。
第三十七条 提倡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与消费方式;鼓励使用绿色产品,如环境标志产品、能效标识产品等。
政府采购汽车产品时,要优先选择可回收利用率高的产品。
报废汽车车主、回收拆解企业等要严格按照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307号令)等相关政策法规交付、回收、拆解、处理报废汽车。
第三十八条 支持汽车发动机等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和分选系统,不断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体系。
第三十九条 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及工商、环保等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力度,有效提高我国汽车产品的实际回收利用率。
第四十条 完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网络,明确回收处理技术路线,制定促进报废汽车再生利用的法规、政策和措施。
政府有关部门将针对我国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情况,组织相关机构、企业等对有关政策、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力争如期实现我国汽车产品分阶段回收利用率目标。
附 录:
术语和定义
本技术政策及工作指南中的术语和定义参考《道路车辆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GB/T 19515-2004/ ISO 22628:2002)。
1 车辆质量 vehicle mass
GB/T 3730.2-1996中规定的整车整备质量。
2 再使用 re-use
对报废车辆零部件进行的任何针对其设计目的的使用。
3 再利用 recycling
经过对废料的再加工处理,使之能够满足其原来的使用要求或者用于其它用途,不包括使其产生能量的处理过程。
4 回收利用 recovery
经过对废料的再加工处理,使之能够满足其原来的使用要求或者用于其它用途,包括使其产生能量的处理过程。
5 可拆解性 dismantlability
零部件可以从车辆上被拆解下来的能力。
6 可再使用性 reusability
零部件可以从报废车辆上被拆解下来进行再使用的能力。
7 可再利用性 recyclability
零部件和/或材料可以从报废车辆上被拆解下来进行再利用的能力。
8 可再利用率 recyclability rate
新车中能够被再利用和/或再使用部分占车辆质量的百分比(质量百分数)。
9 可回收利用性 recoverability
零部件和/或材料可以从报废车辆上被拆解下来进行回收利用的能力。
10 可回收利用率 recoverability rate
新车中能够被回收利用和/或再使用部分占车辆质量的百分比(质量百分数)。
11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12 处理,是指对废旧物品及物质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进行分解、清洁、组合、加工、再制造、再生等作业,达到再利用、无害化或减少危害程度、环保化要求的活动。
13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14 汽车产品包括汽车整车、零部件及其它车用物质;汽车指汽车整车。
15 汽车生产企业指汽车整车(含改装)生产企业;汽车产品生产企业包括汽车整车、零部件及其它车用物质的生产企业。
7、法律规定汽车报废后如果符合要求可再次使用的配件是
法律规定汽车报废后如果符合要求可再次使用的配件是
8、报废的汽车上还有哪三个零件可以卖到好价钱?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步,汽车业进入到了家家户户。我们国家对于汽车的报废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开60万公里或者是15年就要报废,我们汽车站买回来的那一天就在不断的消耗中,有的人注重汽车的保养就可能多用几年,但是大多数车主都不太懂怎么去保养汽车,所以,汽车的报废时间就会提前,虽然我国对于汽车的报废有着一定的补贴,但是各种手续费非常的繁杂,到头来,不仅麻烦还得不到回报,所以我们在报废的时候,车主们一定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我们可以从汽车上拆一些零件让他来卖掉,这些零件都是非常值钱的,转手就能卖不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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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零件就是汽车的发电机和空调压缩机,这个部件在汽车上的作用非常大,但是汽车发动他不是时刻在运行的,所以一般来说模仿程度比较小,就算一辆车子达到了报废的年限,它的回收利用价值还是比较大的,所以我们在报废汽车的时候把这个东西拆下来转手卖的话能卖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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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物件呢,就是汽车的蓄电池电池作为车上消耗比较大的一个部分,汽车报废前,记得把这3个零件拆掉,坏了也值钱,转手就是上千元!有的人开车习惯不好或者是缺乏保养,认为这个东西已经没有了利用价值,其实事情不是这样的,现在有很多回收电池的地方,说明他还有非常大的剩余价值,自己拆下来转手卖掉也能得到几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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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就是汽车的三元催化器,这个东西使用寿命一般在10年左右,有的车待报废的时候我都换了第2个了,才用了没多长时间,它的主要作用就是转化汽车的有害气体。但是如果长时间使用不保养的话,积碳会比较多,达不到原来的效果,这个时候有好多车主都认为它坏了,其实我们清一下积炭还是能正常使用的。所以我们汽车在报废的时候,说不定它还有非常大的价值。把它拆下来卖掉,也能卖个几百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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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就是汽车的轮胎轮胎作为汽车与地面唯一的接触点轮胎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我们在将要报废车子的时候,刚换了轮胎,没多长时间才跑了几万公里,那咱们完全可以把轮胎卖给修车店,有好多车主,由于手头不宽裕,会选择用二手轮胎来使用。就算咱们的轮胎已经磨损得非常严重了,我们还是可以把它卖给橡胶场。4个轮胎怎么着不得卖个一两百块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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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小编想说,其实汽车有很多地方还是可以卖掉的,比如汽车的车身我们完全可以当作废铁来卖,这样总体算下来一辆车子的报废,我们还是可以卖非常多的钱呢,我们在车管所报废的时候收到的补偿只有几百块钱,这样就非常容易看出事儿来了,毕竟一个几百块钱一个几千块钱,大家对于汽车报废是怎么看待的呢?
9、重庆的报废汽车配件或者是废旧汽车拆件卖的地方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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