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维修行业,返工费用该由谁来承担
"汽车维修行业,返工费用该由谁来承担"
这个问题在汽修厂一直是个争论的问题,汽车维修中的返修一般分为两种
1、配备质量返修;这种情况下是由汽修厂内部承担,
2、维修质量返修;这种情况主要原因是维修技师的粗心大意造成的,是由技师承担。
2、汽车维修行业关于保险理赔的会计分录
汽车维修行业关于保险理赔的会计分录:
1、维修费用发生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2、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3、其他应收款是企业应收款项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其他应收款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通常包括暂付款,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3、汽车维修行业发生的检测费计入什么科目
仅供参考:
管理费用(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本二级科目是指摊销用于管理部门的“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递延资产摊销”结转科目
管理费用:汽车费:行政管理人员或单位用车费用,包括维修、加油、过路费、等一切维护保养费用,其中包括检测费用和年检审。
4、运输行业的货车维修费记入什么科目
为销售商品货车发生的燃料费,过路费,维修费是计入营业费用还是管理费用
应该计入营业费用。
5、关于印发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作废了吗
让我来告诉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但这条中并未硬性规定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这主要考虑到各盛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希望能帮到你!
6、汽车维修行业的发票——维修费必须附维修工料明细吗?没附不能入帐吗?
安规定明细不清的不能入账,但是若项目少虽未附清单但是发票上写明了就可以不要清单了.
7、汽车维修行业在税收分类编码中是属于哪一类
汽车维修来行业在税收分类编码中是属源于修理修配劳务一类。编码为:2020000000000000000。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每个税种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和功能,但用某一个特定的标准去衡量,有些税种具有共同的性质、特点和相近的功能,从而区别于其他各种税收而形成一“类”。
(7)汽车行业维修费成本扩展资料:
税收分类是按一定标准对各种税收进行的分类,一个国家的税收体系通常是由许多不同的税种构成的。
税收分类编码选择:
1,税收分类编码部分编码税率和会计所需实际税率不一致,可以先调用出税收分类编码,然后“商品编码编辑”界面再修改税率。
2,选择税收分类编码时,先要判断是销售商品,还是服务行业,这样有助于在类别里查找。建议先用检索搜关键字。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_税收
8、汽车维修行业发生的检测费计入什么科目
仅供参考:
管理费用(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本二级科目是指摊销用于管理部门的“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递延资产摊销”结转科目
管理费用:汽车费:行政管理人员或单位用车费用,包括维修、加油、过路费、等一切维护保养费用,其中包括检测费用和年检审。
9、什么是汽车维修工时费,国家有没有具体的汽车维修行业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工时费是指维修工人在维修时需要的时间和费用。国家没有具体的标准,其标准的制定都是各地依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制定、经物价局审批的。国家的相关规定如下: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及用户的正当权益,提高公路运输及社会综合效益,保证交通安全,以适应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本着面向全行业管理的精神和精简的原则,建立健全和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 凡是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促进行业内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使各种类型汽车维修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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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的开业和歇业
第五条 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证明,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按开业技术条件进行技术审查,发给技术合格证,并持批件和技术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对己开办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技术合格证。对不合格者,应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应令其转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变动维修项目,应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动营业地点,需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歇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在一个月前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撤销银行帐户。
第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变更、歇业时,有关税务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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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
第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的技术条件应按经营项目分类制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汽车大修、总成修理;
二、汽车维护;
三、汽车专项修理(指专门从事汽车车身修理和喷漆、电器设备修理、蓄电池修理、蓬布座垫修理、水箱修理、轮胎修理、更换汽车门窗玻璃、汽车空调器修理等业务)。
第十条 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维修厂房和停车场地,且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准利用街道和公共场地停车和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 经营第一类汽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式级别的汽车维修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工(含具有安全驾驶两年以上、持有正式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其它类型的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具有一定比例的有正式级别
的汽车维修技工。
第十二条 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维修设备、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计量工具。对其中利用率较低的大型设备,可以委托外协作业,但双方必须有固定的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的具体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中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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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 GB3798~3803一83、GB5336一85)和交通部颁发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JT—3101—81)的规定执行,或按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会同各级标准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执行,并必须符合车辆
管理部门安全检验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保证维修质量,健全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验设备。凡进行大修和解体维修的车辆出厂时,承修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全部技术档案、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车辆合格出厂后,要规定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件事故和经济损失,由承修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与用户发生维修质量纠分时,由当地标准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仲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委托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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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汽车维修的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统一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计算维修作业工时及收取汽车维修费。不得随意加价,乱收费用;不准用给私人回扣等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不正当手段,搞非法经营。《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使用的发票(包括各种结算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由使用者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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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维修车辆的管理
第十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对维修车辆的路试,必须按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维修,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后,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方可承接。
第二十一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认真执行不准利用维修配件拼装车辆的规定。在用车辆的改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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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汽车维修行业的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的有关规定,抓好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做好本行业的规划、服务和维修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汽车维修职工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汽车维修的技术经济信息交流和配件调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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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检查监督和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要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机关以及财政、公安、物价、税务、标准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经济制裁、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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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0、非汽车行业支付汽车维护费会计分录
汽车销售常用会计分录
如果给你公司开发票后你公司随即支付维修费的话
借:管理费用-维修费等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如果没有支付款项,待以后支付的话
借:管理费用-维修费等
贷:其他应付款
一、整车采购及销售
1、采购汽车,向厂家预付车款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收到采购发票,支付余款
借:商品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预付账款
3、商品入库
借:库存商品
贷:商品采购
4、销售汽车
(1)收到客户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收车款
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代收客户验车费和购置税及保险费)
(2)开具机动车发票
借:预收账款——预收车款(客户)
贷:产品销售收入——汽车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代客户缴纳保险费和购置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
贷:现金
(4)代客户付保险费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
贷:银行存款
5、结转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汽车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汽车装饰销售
(1)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现金
贷:产品销售收入——汽车装饰品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结转汽车装饰品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汽车装饰品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配件销售
1、配件购入
借:商品采购——配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2、配件入库
借:库存商品
贷:商品采购-配件
3、配件销售
借: 应收账款
贷: 产品销售收入——配件销售收入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结转配件销售成本
借: 产品销售成本-汽车配件成本
贷: 库存商品
四、保险理赔
1、一般关于保险公司理赔维修先挂账
借:应收账款——**保险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维修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保险公司回款(保险公司回款其中有部分款是退其他修理公司的修理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保险公司
贷:其他应付款——退其他修理公司修理费
3、退其他修理公司修理费
借:其他应付款——退其他修理公司修理费
贷:库存现金
4、结转维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维修
贷:库存商品——配件
贷:应付职工薪酬
五、售后维修
(1)收到预收维修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收维修款
(2)开具维修发票
借:预收账款——预收维修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维修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结转维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维修成本
贷:库存商品
贷:应付职工酬谢
六、厂家规定的保修保养费用
(1)发生保修保养费用
借:应收账款——厂家
贷:产品销售收入——配件销售收入
贷:产品销售收入——工时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收到厂家确认电传文件
借:预付账款
贷:应收账款——厂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