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维修人员的职业道德有哪些
汽车维修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指汽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事汽车维修职业活动时必须遵循的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汽车维修从业人员在政治素质、法律素质、思想作风、外部形象有基本要求。
一、热爱汽车维修
热爱汽车维修是汽车维修从业人员道德理想、道德情感、道德义务的综合反映和集中体现。
二、忠于职守
忠于职守是每一位汽车维修从业人员尤其是具有一定职权的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汽车维修从业人员基本的职业责任。
三、依法管理
依法管理是实现汽车维修质量管理最重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规范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活动的一系列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是各级维修从业人员必须遵循的行业准则。
四、团结协作
坚持集体主义原则,以平等友爱 相互合作 共同发展的精神处理好内外团结。
2、怎样管理汽车维修人员
要诚实守信,讲究策略,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以免给企业的信誉和经营带来不良影响,给企业的效益带来严重损失。
3、怎样管理汽车维修人员
首先,要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一定要把工作跟钱挂钩!专业术语叫绩效考核。其次修理厂的老板要先改变管理思维,优秀的老板应该思办法让员工发财。这两点建议其实没有创新的地方,但在实现里面,改革开放31年了,但是吃大锅饭,拿固定工资的厂还是有。这些老套的管理办法怎么会让员工有积极性呢?
修理厂就应该从这一点下手,制定相应的员工提成制度。比如修理工的提成制度、销售人员提成制度、其它普通员工提成制度。制度的核心是基本工资+提成。
下面是一个普通修理厂管理人员头痛的问题:
问题1:我有20个人的修理厂,现在的员工不好管理,我想实行提成工资,这样便于提高员工干活的积极性,所以想找一款对员工提成工资管理详细的软件使用,不知你的软件适合我吗?
不实行提成工资,现在这些修理工不好管理,干活没有积极性。
答:首先可以考虑使用首佳汽修软件来处理开单、派工和提成的业务。没有用软件的,也要想办法记录每一个修理工做了多少事情,提成有多少。厂里面先设定每个项目可以提多少钱或者按比例提成,派工时就按这个制度来。
问题2:打个比方,抬一个变速箱工时70元,换一个发电机350元,抬变速箱要3个小时,而换一个发电机只要10分钟,如果都按10%提,那修理工不会抬变箱而会去换发电机,因为换发电机快,而且提成多。
答:派工的事情应该由车间主管来负责调配,不能由修理工自己选。主管在派工时尽量平衡各个修理工的利益。
问题3:比如员工的基本工资为1500,然后,你每月派工金额是2000元,工资就按2000元计算,如果没有超过1500就按1500给他发基本工资呢?
答:这要看你们厂的管理要求了.如果修理工只做了一点点工作,就能拿1500,这样不合理。比如定基本工资1200元,每月要完成多少工时,少于这个工时要扣,多于这个工时就按基本工资再加提成。这样有利于员工的积极性。只有高提成比他的基本工资高时,工人都愿意干活了。
修理工和销售人员、接待人员等是可以以工作业绩和工作量来衡量提成的,而很多普通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却不能以业绩来衡量,这种情况应该视整个公司的业绩情况来考核,尽量想办法把他们的工作细化到可以以量来统计。比如仓库人员,没有积极性时不给修理工领配件,出库慢等问题,也可以按领料的数量来计算业绩,领得多工作量当然多,提成也应该多。
4、汽车维修企业管理人员应具备哪些素质
有职业道德和操守。
熟练掌握当前市场主流汽车的各项维修及保养技术。
实际动手能力强,熟练掌握最新的汽车维修及检测技术。
有一定的运营和管理经验。
5、汽车维修企业管理人员应具备哪些素质
需要了解现代汽车维修企业管理基本知识、服务营销管理、维修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企业财务管理、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和汽车维修企业信息化管理等知识。
需要具备如下的素质:
1 要具备一定的思想素质,是指管理者不仅会处事和处人,而且还要善于思考。优秀的管理者应该具有把自己要实现的愿望,尤其是要达到的管理目标清晰地描绘出来的能力;能够清楚地表明自己的思想;有强烈的信息观念,善于运用和捕捉信息,注意提高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以促进管理工作的高质高效。提高观念性技能要求企业管理者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具备能够了解某一事物或事件的整体或全貌的能力。二是能够了解和掌握某一事物或事件对整个组织所起的作用。三是能够预见这一事物和事件的未来发展趋势。这是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不能缺少的素质,我们一定要努力提升。
2 是个性修养,管理者的个性是影响管理工作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可低估和轻视。一个成功的管理者必须谦虚、诚实、心胸开阔和具有吃苦耐劳精神。自信。管理者要相信自己,不断增强信心,坚信自己有能力把企业搞好。能够正确对待在管理企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暂时的困难和挫折,做到百折不挠,敢于应对各种困难和挑战,这样就能使自己永远立于不败之地。谦虚。管理者所面对的管理对象的性格千差万别,受教育的程度有高有低。管理者必须以谦虚为本,虚心向管理对象学习,加强思想沟通。那种不做调查研究,只凭主观臆断,自以为是的做法会使己脱离群众,难以在群众中树立威信。为人要谦虚。谦受益,满招损,壁立千仞,无欲则刚,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企业管理者应做到虚怀若谷,养成宽广的胸怀。
3 要具备公关素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行,宏观而言,标志着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微观而论,则意味着社会组织乃至每个公民的经济独立。接轨必然导致比较,而经济独立的本身必然是竞争的产物。因此,今后社会来自经济发展之比较的形象之争,必将日趋激烈。而这种形象的塑造与完善,很大程度上是由公关工作来完成的。所以,公共关系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将理所当然地成为社会各组织发展运营中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首先要培养和树立公关意识。公关意识,是公共关系实践在人们思维中的反映。这种反映不是一种表层的被动的反映,而是实践为理论所概括且演化为公共关系原理、原则、规律的一种深层的能动反映。它一旦形成,就会成为制约人们公共关系行为的一种力量。公关意识是一种综合性的职业意识,它包括塑造形象意识、服务公众意识、真诚互惠的意识、沟通交流的意识、创新审美的意识和立足长远的意识等。
4 管理者应懂技术。作为一名现代的企业管理人员,不能把自己的水平和能力仅仅定位在满足于一般的宏观性的企业经营管理上。管理者懂技术,并不是要求作为管理者本身必须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各种技术样样精通,这样做既不现实,也没必要。但管理者至少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应该了解和掌握本单位的技术情况,要知道本单位的技术水平、技术装备、技术力量,与同行业技术力量相比,本单位技术力量处在何种地位,既要与国内的同行比,也要与国外的同行比。二是管理者应该掌握本单位的一、两项关键性技术,要做到越熟练越好,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者在员工中的地位和威信,而且有助于管理者有效地解决在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三是要不断加强技术管理。要高度重视技术人员的引进、培养和素质的提高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本企业产品的高新技术含量。
6、如何搞好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工作
摘要:汽车工业迅猛发展,机动车拥有量不断增加,搞;关键字: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遵守法规、完善检测设;随着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一、首先要弄清楚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工作的内涵:;要搞好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工作就必须弄明白什么是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3号部令规定,车辆的技术管;二、搞好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的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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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搞好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工作
摘要:汽车工业迅猛发展,机动车拥有量不断增加,搞好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工作,提升机动车维修质量,保障机动车辆的良好技术状况,确保道路车辆安全运输。
关键字: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遵守法规、完善检测设备、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
随着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从前还是奢侈品的机动机如今已然成了寻常百姓家的日常生活工具,随之而来的庞大的机动车维修市场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该行业的规范管理则越来越引起本行业乃自国家的高度重视,然而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管理学科,需要通过不断实践才能发展起来。运输企业和个人为了追求眼前即得的经济效益,又往往忽视了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使得车辆的技术状况不断下降,这给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为此,本文就如何搞好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一些观点和建议:
一、首先要弄清楚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工作的内涵:
要搞好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工作就必须弄明白什么是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我国的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在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后逐渐成熟,从五十年代的《汽车运输企业暂行技术标准与定额》到今天正在执行的国家标准GB/T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在这个漫长的时期里,我国的机动车技术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部分高档次的车辆已实现了机械技术与微电子技术的完美结合,这给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为了不断适应现代车辆维修的需要,就迫切要求市场提供一些与现代车辆维修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和技术,同时,也迫切需要与现代车辆维修相适应的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同时,也需要一批有志于从事机动车维修行业的高素质人才充实到本行业,使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3号部令规定,车辆的技术管理实际上就是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管理。车辆技术管理应依靠科学进步,采取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建立车辆质量监控体系,推广检测诊断和计算机应用等先进技术,开展多种多样的职工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车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由此可见,车辆技术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想在车辆技术管理方面独树一帜,就必须深刻领会交通部的13号部令的内涵。
二、搞好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的几点思考
1、运输企业法人或技术负责人应充分把好车辆的选型关
车辆从选型开始就已经进入了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的关键环节,企业领导人或技术负责人应立足长远打算,在车辆选型这一关键环节把好关,就会为日后车辆的安全行驶和维护保养打好基础,现代车辆技术发展迅猛,车辆技术好坏影响到安全行车,然油消耗和尾气排放,一款技术成熟安全性能良好的车辆将给企业带来长远的经济效益。如果企业图便宜或购买到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给日后的车辆维修技术管理工作带来难度,当然,国家明文规定,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才能出售,但是,现目前确实存在一些小地方企业生产的车型在技术上很难有突破,因此建议购买车辆时尽量选规模大品牌好的车辆。
2、正确使用车辆
现在有很多投资人购买车辆后需要招聘驾驶人员,很多投资人也知道招聘到一个好的驾驶人员对自己的爱车也有极大的好处,但往往在招聘驾驶人时大部份看关系或图便宜,招聘到的驾驶人素质低,对车辆的爱护不到位,操作水平低,或者是三天两头的更换驾驶人员,
由于每个驾驶人员的操作习惯和技术不一致,因此,一台车况很好的车辆经过不同驾驶人的驾驶后出现车况下降,这对车辆的损伤很大,因此,建议无论是企业或是个人在招聘驾驶人应充分考察,尽量选择技术好惜车的驾驶人,通过待遇和感情留住这些能为企业带来实惠的员工,一台车辆选择了一名好的驾驶人,尤如给这台车辆穿上了护身符,对车况和安全行车提供了保障。
3、机动车维修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做好承修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二级维护工作
我们的运输车辆是一台高速运转的移动设备,对它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测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的运输企业应专门配备责任心强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用严格的技术管理制度监督车管员的日常工作,确保每台车辆的行驶记录和维护保养监控到位,督促驾驶员搞好车辆的例行保养工作,要求驾驶员严格做到出车前、行驶中、出车后的检查,机动车维修企业对运输企业或个人送来的承修车辆应进行认真检测,严格按照厂家和目前正在执行的GB/T18344-2001标准的作业内容进行严格的保养,视情对磨损部件进行恢复性修理,确保维护和修理后的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同时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三单一证一定要规范填写,承修人员要对自己承修部位或保养部位签字确认并不得找人代签,严格执行谁签章谁负责的规定,结算清单和合同也要严格执行到位,并将上述资料收集整理存档按规定期限保存。方便日后随时查阅。
4、机动车维修企业应配备完善的维修检测设备
随着高新技术在汽车上的不断应用,为了更好执行定期检测,视情修理,强制维护这一规定,凭以前的摸、听、闻的检测方法已远不能适应车辆的技术发展需要,一些高科技的检测诊断设备如示波器故障诊断仪、解码仪的配备显得尤为重要,机修厂应根据自身承修车型的需要逐步淘汰落后的维修设备,购进一些先进的科学的维修机具和设备,以减轻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
5、综合性维修企业积极寻求与厂家合作,开拓4S经营模式,获得承修车型的技术支持。
众所周知,现在很多车型的维修被4S店垄断经营,而且这一现象在短期内还长期存在,一些综合性的维修企业由于维修车型杂,业务少,经济效益低,为了生存,低价与市场竞争,从长远来看,势必会造成恶性循环,车辆维修质量会大打折扣,二级维护作业漏项、减项作业就会越演烈,这给运输业的安全发展带来桎梏,同时,由于技术壁垒,一些综合性的维修企业得不到承修车型的技术支持,就会出现以次充好,严重影响维修质量。为了跟上时代步伐,这些效益不好的一、二类汽修业应警觉起来,积极寻求与厂家的合作,开展4S经营模式,定期组织人员到承修车型的厂家学习新技术,或者是加入某些汽车维修技术协会,从中获取最新维修资讯、故障排除的答案,甚至可以得到一些现场支援,只要坚持下去,这些综合性维修企业也会逐步发展起来。重新成为维修行业的生力军。
6、维修企业应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
维修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直接影响我们承修车辆的技术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的送出一些骨干技术人员外出培训,适时更新一些新知识,学习一些先进的操作工艺,掌握到车辆的一些关键部位的调校和维护保养方法,会很大程度上提高我们车辆的维修质量。现代车辆上应用的新技术如发动机电子控制燃油喷射、自动变速箱、大量传感器的使用,中控防盗、智能空调系统、安全气囊、动力转向、巡航系统等等,这些新技术在以前的老车型上是很难发现其踪迹,现如今已经在车上大量应用,这些新技术的保养和维护需要维修员工必需具备相关的知识,这就需要从事这个行业的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要与时俱进,加强新技术的学习,以提高实战能力。
7、建议修订《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中不符合汽车技术进步的有关内容。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长足进步,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有些机件总成不需要拆件检修维护或是使用超出期限后没有维修价值的机件,应根据不同车型的技术参数,制定科学合理的间隔期限和维修项目,以保证二级维护的针对性。
8、建议规范二级维护的收费标准。尽量避免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确保维护保养项目全部到位。
9、机动车维修企业要完善企业内部制度,重视建立健全进厂、过程、竣工检验制度、合同维修和出厂合格证制度。以优良的质量求效益,求发展。同时,要充分发挥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功能和作用,对本企业承修车辆的综合检测性能做好统计工作,定期召开质量工作会议,通报承修车型上线检测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解决日常维修工作中经常出现的维修质量问题,以不断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
10、建立诚信机制,完善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涵盖了企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配件管理、计量器具管理以及机动车维修技术档案管理、车辆维修应急救援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如果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质量信誉考核内容规范经营,行业管理部们加强监管,机动车维修企业自觉守法经营,在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方面不走过场,踏踏实实认认真真对待我们承修的每一台车辆,严格把好车辆进厂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的每一环节,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抓好维修质量的关键环节,就能保证竣工出厂车辆的技术状况及其使用性能达到最佳状态。
总之,要抓好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工作,光靠维修企业不行,完全依靠行业管理部们也不行,他需要运输业主、机动车维修企业、行业管理部们以及维修企业协会等相关行业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积极探索适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和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的方法和措施,逐步建立门类齐全、供需协调、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平等竞争、服务及时、保证质量并且与经济发展、区域布局、环境保护相吻合的现代汽车维修服务网络体系。我们的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工作才能逐步得到发展并上一个新台阶。
7、汽车维修外勤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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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运管执法人员怎样管理汽车维修企业
我也是找的,希望 对您有用。
概括起来只有几件事:
A:场地与人员配备决定你的资质等级
B:人员技术资格证件的管理考核、审验
C:安全及其他方面的检查与考核
1法规简介编辑
法规名称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法规信息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
颁布日期:2005-6-24
执行日期:2005-8-1[1]
2法规内容编辑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2]
经营许可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以及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以上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以及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以上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维修经营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质量管理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参照第四十九条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附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