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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三包账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0-12-02 04:28:46

1、汽车三包维修期间,怎样负责车主的用车

在三包期限内的汽车,车主应按照维修保养手册到指定维修店进行汽车保养。版
根据相关规定,消费者应权按照维修保养手册到指定维修店按时保养汽车。否则,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应按照维修保养手册到指定维修店按时保养汽车。如消费者想到其他店铺保养,建议到有资质的维修店保养并索取保养凭证。

注意事项:
(1)经销商处理汽车保养的方式比较弹性化,在规定的时间限制或者里程范围之外,小幅波动也能保养。消费者最好按时、按要求进行保养并索要保养凭证,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2)如果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2、汽车“三包政策”是什么意思?

1.包修。在“三包”期限内,凡系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经“技术服务中心”或“特约维修站”进行技术鉴定后,一律给与免费修理。
2.包换。在“三包”期限内,如发生无法修理的质量问题,经“中心”或“特约站”鉴定后,可以给予免费更换合格的零件或总成。
3.包退。在“三包”期限内,如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经前两项处理后仍然达不到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的,用户提出书面退货要求,经“中心”鉴定确认,根据其使用时间和行驶里程,收取折旧费(货车折旧费1元/公里,厢式车折旧费1.5元/公里)后,可由销售商办理退车。

3、汽车维修不当 造成三包法折旧成立吗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列换章。

4、汽车三包法

汽车三包法中规定,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等情况可以退车。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4)汽车维修三包账务处理扩展资料: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

5、汽车的“三包政策”是什么意思?

1、换车
同一故障修理超过5次可换车
在三包有效期内(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为准),如果汽车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天,或者同一个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修理累计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换车。
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
2、退车
发动机换两回仍不正常可退车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如果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3、修车超5天车主有权开备用车
在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其中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6、汽车公开召回维修时间次数可以计入三包维修时间,次数吗

看什么情况,一般除了大部件故障以外,或者影响安全的,才会涉及到换车换车的条件,并不是以维修次数来算的,其中还要包含维修方的态度如果拒绝维修而故障实际存在,或者故障确实修不好,当然不包含一些小问题,由于国家新的汽车三包政策还未出...

7、汽车三包有没有规定维修几次可换车

汽车三包规定了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可以要求更换车辆。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7)汽车维修三包账务处理扩展资料: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汽修厂三包会计怎么做账

为促进销售,生产厂家往往给经销商提供一定的“三包费”,狠抓售后服务。于是对许多企业售后服务环节耗用了一些三包零件,这部分税额应怎样核算也就成了一个待处理问题。

“三包”包括规定期限内的包退、包修、包换三种情况,对此我们需要分别进行分析。

一、包退耗用的相关处理

企业直接提供三包服务的,对于三包期内的“包退”行为,应当作为销货退回对待。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的规定处理:“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项税额。

二、包换的相关处理

对于“包修”行为,应按企业是否收费区别适用政策,对于收取费用的,应按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对待征收增值税;对于不收取费用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六种情况外: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耗用的外购零配件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三、包换的相关处理

对于“包换”行为,无论是原型号更换还是其他型号更换,均按照一次退货、一次销售对待,并相应调整当期的进、销项税额。

9、我们销售汽车配件,三包件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按我理解是来:包退、包换、包维自修。要是产品有问题退回来的话,那么你只负责退仓也不存在开发票;要是产品退换的话,也是易物换物,不存在开票;同样维修不收费的也不存在开票。只有维修时要更换零件,那么收零件费就要开票。销售零件也是经营方式的一种,所以开票记收入也属正常的。做帐的话就是销售零件收入做主营业务收入。
就楼主补充问题而回答:按你这么说也只能当成卖配件收入,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所纳税款。也就是说你帐上做成维修换配件,但必须要有进项发票(进材料的发票),没有进材料的发票就不能开出销售零件的发票。你可以开维修加工票,但这票反映利润高,缴税会高。尽量开维修换配件的发票是最好了。
明白,但按你的理解是一样,但税局是看你的利润的,要是利润高的话定税就不同的,所以你只能这样开票也只能这样做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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