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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进厂登记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04 18:52:51

1、人人车可信么?

人人车可信吗

大家都知道,二手车市场的水很深,那么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二手车,品质是否有保障吗,比如说人人车。

人人车宣传是:严选8年15万公里,重大事故车48小时内先行赔付,平台上所有车辆经专业评估师上门检测,249项专业检测确保信息透明,排除事故车,水泡车、火烧车,层层把关排除隐患。

其实小编认为去这种二手车交易平台,有好处,也有坏处。

理论上的好处(实际执行怎么样有待考究):

1、官方会出具一些检测报告,对于车辆的信息我们可以看得更透彻,在车辆售出之前都会有初检和复检两次检测流程。

2、在人人车买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被二手车市场的黑心商家坑,在车源上线的时候人人车会有专业的审核人员对车价进行审核,如果报价虚高,人人车是不予上线的。

3、二手车过户有一个比较繁琐的流程,缺一项材料,跑错一个窗口就有可能不能过户,耽误买卖双方的时间,人人车提供的过户服务有效的为买家和卖家节省了时间。

实际暴露的问题:

1、售后没有落在实处,经常是互相推诿,联系不上。

2、车辆检测有水分,不少网友反馈他们买到了事故车,而且是比较明显的。

3、人人车服务态度、质量和效率低下。

最近人人车在微博上了热搜,变相让员工主动离职,拖不起的就离开。

对此,人人车发布了官宣。


具体事实的真相怎么样,小编也很期待啊,默默地吃瓜。

总之呢,从根本上来讲他们都是站在卖方立场维护卖方利益的。所以说对于消费者而言依然是弱势群体,没有办法真正保障车辆真实车况,类似的事情和新闻帖子已经不胜枚举了。

希望对你有帮助~

2、人人车网买车靠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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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的好处(实际执行怎么样有待考究):

1、官方会出具一些检测报告,对于车辆的信息我们可以看得更透彻,在车辆售出之前都会有初检和复检两次检测流程。

2、在人人车买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被二手车市场的黑心商家坑,在车源上线的时候人人车会有专业的审核人员对车价进行审核,如果报价虚高,人人车是不予上线的。

3、二手车过户有一个比较繁琐的流程,缺一项材料,跑错一个窗口就有可能不能过户,耽误买卖双方的时间,人人车提供的过户服务有效的为买家和卖家节省了时间。

实际暴露的问题:

1、售后没有落在实处,经常是互相推诿,联系不上。

2、车辆检测有水分,不少网友反馈他们买到了事故车,而且是比较明显的。

3、人人车服务态度、质量和效率低下。

最近人人车在微博上了热搜,变相让员工主动离职,拖不起的就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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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呢,从根本上来讲他们都是站在卖方立场维护卖方利益的。所以说对于消费者而言依然是弱势群体,没有办法真正保障车辆真实车况,类似的事情和新闻帖子已经不胜枚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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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车辆交强险全部包括什么?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包括: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财产损失赔偿,这三项赔偿基本涵盖了交通事故中责任方应当承担的所有赔偿项目,但相比于一般保险来说,这三项赔偿金额均有最高额限制。

4、关于1959年颁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

国务院批准交通部颁布《机动车管理办法》
国经习字17号

交通部:
1959年8月20日交公运(59)潘字第107号报告阅悉。
同意你们拟订的“机动车管理办法”,并由你部公布,由各地交通和公安部门共同贯彻执行。至于驾驶员考试、车辆检验的标准和要求,车辆号牌、行车执照等式样,可由你部自行制定。
附:机动车管理办法
国务院
一九六0年一月十日
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动车及其驾驶员的监督管理,保障行车安全,充分发挥运输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机动车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公社、个人与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学校(训练班)、保养修理单位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军用车辆的检验、核发牌照、保养修理和驾驶员的考试、核发执照、培训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均由军车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办理。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领取的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或驾驶员执照,全国有效。

第四条 有机动车的部门、个人及驾驶员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各项业务手续时,应向车辆管理机关缴纳规定的手续费及有关牌照书表等工本费。

第五条 本办法由各地交通和公安部门贯彻执行。

第二章 车 辆 管 理

第一节 车辆的分类、检验与核发牌照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分类如下:
⒈大型汽车: 载重量二吨与二吨以上的各种汽车;
⒉小型汽车: 载重量二吨以下的各种汽车;
⒊二轮机动车 (包括机器脚踏车及其他安装机器行驶的二轮车);
⒋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侧三轮机器脚踏车、后三轮机器脚踏车及其他安装机器行驶的三轮车);
⒌拖拉机(包括轮式与履带式)。

第七条 有机动车的部门、个人申请领用号牌和行车执照时,应填写“机动车检验异动登记表”,送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审查。车辆管理机关检验车辆(新车可酌免检验)认为合格后,发给号牌和行车执照。

第八条 车辆检验的主要项目:
⒈车体丈量:包括全车长度、宽度、高度、驾驶座位长度、车厢面积、栏板高度以及车辆轮距、轴距等。
⒉机件检验:包括发动机、底盘、变速及传动、转向、制动、电系、车身、设备等部分。

第九条 车辆载重、拖挂标准与乘载人数,在统一标准制订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主管机关自行规定。

第十条 车辆管理机关对于领有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每年进行一次总检验,合格后在行车执照上予以签证;也可委托车辆所属单位自行检验,由车辆管理机关督促检查并作签证。对于保养修理制度健全的车辆所属单位,可以结合车辆保养修理出厂检验办理,不另办总检验。
总检验如不能在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的,可以就地办理。
车辆在使用期间,必须经常合乎规定的技术要求,车辆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对车辆进行临时检验。

第十一条 未领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而需临时行驶的车辆,以及悬挂和持有外国号牌和行车执照,经我国外交机关许可进入国境短期行驶(包括经常性入境、出境)的车辆,均应领用“临时行驶证”。必要时车辆管理机关可以对车辆进行临时检验。

第十二条 车辆制造厂、修理厂或者因车辆买卖需要试车时,应领用试车号牌。

第十三条 领有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如出国不再返回、转为军用或报废时,应将原领号牌和行车执照向现籍或当地车辆管理机关缴销。非现籍办理的,由经办机关通知现籍车辆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节 补发、换发牌照和异动登记

第十四条 机动车的号牌或行车执照如有遗失或损坏时,应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后发给与原号码相同的新号牌或新行车执照。在新号牌或新行车执照核发前,可先发给“临时行驶证”或其他证明。
如不能在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补发、换发手续的,可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设请发给“临时行驶证” 或其他证明, 再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新号牌或新行车执照。

第十五条 领有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发生下列异动时,应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⒈转籍:车辆由甲省(自治区、直辖市)迁移至乙省(自治区、直辖市)时;
⒉变更:初次检验的登记项目内容有变更时。
以上登记,如非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的,经办机关应通知现籍车辆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 车辆转籍登记后,原籍车辆管理机关应将车辆的全部存案材料及时移交新籍车辆管理机关,由新籍车辆管理机关另发号牌和行车执照。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员的分类、考试与核发执照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分类如下:
⒈职业驾驶员: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
⒉非职业驾驶员:不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
⒊实习职业驾驶员:实习驾驶机动车的职业驾驶员;
⒋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第十八条 年满十八周岁,具备机动车驾驶员的身体条件,懂得交通规则,愿意学习驾驶机动车的,经驾驶员培训单位(驾驶学校、训练班等)或有驾驶执照并有一定经验的教练人证明,可填写“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异动登记表”向车辆管理机关请领学习驾驶证。

第十九条 持有学习驾驶证,经培训单位或教练人同意;或者年满十八周岁,具备机动车驾驶员的身体条件,懂得交通规则,并且足以证明具有驾驶机动车技能的,都可以向车辆管理机关请领驾驶执照。经初次考试合格后,由车辆管理机关发给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或非职业驾驶员执照,并在执照上签注准驾车类。

第二十条 实习职业驾驶员安全驾驶车辆半年以上并有一定经验的,由车辆所属单位提出意见,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后,可以换发职业驾驶员执照。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的身体条件:
⒈身长:驾驶大型汽车的,须一百五十五厘米以上;
⒉视力:两眼各为零点七以上或经矫正(如戴眼镜)后达到这个标准的;
⒊辨色力:没有赤绿色盲或全色盲;
⒋听力:左、右耳距音仪五十厘米都能辨清声音的方向;
⒌无精神病及足以妨碍驾驶机动车的其他疾病或身体缺陷。

第二十二条 实习职业驾驶员,非职业驾驶员初次考试项目:
⒈学科:口试或笔试交通规则以及报考车类的机械常识;
⒉术科:报考车类的驾驶操作。
初次考试不及格的,可准予补考。 补考科目、 次数与间隔期限,由车辆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三条 已向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驾驶员培训单位的学员,结业考试及格,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或者经车辆管理机关会同考试及格的,可发给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或非职业驾驶员执照。

第二十四条 已有驾驶执照的、 受扣留驾驶执照处分的、 被判处徒刑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不得报考机动车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 驾驶在执照上签注的准驾车类以外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⒈汽车、二轮及三轮机器脚踏车、拖拉机三种类型车辆的驾驶员不得互换驾驶车类。需要增加驾驶车类时,应经考试驾驶操作与机械常识合格。
⒉有准驾大型汽车记录的,可驾驶小型汽车;有准驾小型汽车记录的,需要增加驾驶大型汽车时,应经考试驾驶操作合格;
⒊有准驾驶二、三轮机器脚踏车记录的,可分别驾驶二、三轮轻便机动车(包括由人力三轮车或二轮脚踏车改装的); 有准驾轻便机动车记录的, 需要增加驾驶机器脚踏车时,应经考试驾驶操作与机械常识合格;
⒋有方向盘的三轮汽车和小型汽车的驾驶员,可以互换驾驶车类;手把式转向的三轮汽车和三轮机器脚踏车的驾驶员,可以互换驾驶车类。

第二十六条 已领有执照的驾驶员,每年应由车辆管理机关进行一次审验,审验项目如下:
⒈核对执照上的各项记录和照片是否与现况相符,有无漏办车验及其他登记的情况;
⒉审查驾驶员的身体有无妨碍驾驶工作的情况,持有职业驾驶员执照的是否尚任驾驶员,持有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或非职业驾驶员执照的是否经常开车,以及驾驶技术情况;
⒊考核安全与违章肇事情况,有无未处理的违章肇事事件。
审验合格的,由车辆管理机关在驾驶执照上签证;不合格的,予以复试或注销执照。
审验工作也可委托车辆所属单位负责进行,由车辆管理机关督促检查,并作签证。
驾驶员不能如期回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审验的,可在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审验的,应事先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延期办理。未申请延期办理而不参加审验的,车辆管理机关除通知其补办审验外,并可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连续两次不办理审验又未申请延期办理的,应注销执照。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部分或全部科目的复试:
⒈因行车责任事故受扣留驾驶执照处分的,期满后由当地车辆管理机关酌情复试交通规则及驾驶操作;
⒉审验驾驶执照或行车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的驾驶技术有疑问或脱离驾驶工作时间较长的,由车辆管理机关酌情复试学科及术科。
经复试合格后,准予继续驾驶;不合格的,缴存执照,等再次复试合格后,才准恢复驾驶。

第二十九条 受复试的驾驶员,其驾驶执照有准驾数种车类记录的,应按同类型中的最高车类复试。驾驶员也可任择一种车类复试,但合格后应注销同类型中高于复试车类的准驾记录。

第三十条 领有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或职业驾驶员执照的,可申请调换非职业驾驶员执照。领有非职业驾驶员执照的,可申请调换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其连续安全驾驶车辆一年以上并有一定经验的, 或者原系由职业驾驶员执照换领的, 可申请调换职业驾驶员执照。
第二节 补发、换发驾驶执照和异动登记

第三十一条 驾驶执照如有遗失、损坏或记录填满时,应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 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后发给与原字号相同的新驾驶执照。 在新驾驶执照核发前,可先发给待理证。
如不能在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补发、换发手续的,可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申请发给待理证,再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新驾驶执照。

第三十二条 领有执照的驾驶员, 发生下列异动时, 应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⒈转籍:驾驶员的户口由甲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至乙省(自治区、直辖市)时;
⒉变更:驾驶员在现籍地区内变动住址、调换服务单位时,或者出国、回国时。
以上登记,如非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的,经办机关应通知现籍车辆管理机关。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转籍登记后,原籍车辆管理机关应将驾驶员的全部存案材料及时移交新籍车辆管理机关,由新籍车辆管理机关在其原执照上另行编号。

第四章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学校或训练班成立时,须向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应经车辆管理机关同意。培训工作受车辆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学校或训练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⒈有专用的教练车及教学用具;
⒉有保养修理作业的实习场所、作业设备和学习驾驶的场地。

第三十六条 车辆所属单位或其他部门培养学习驾驶员及助手的工作,临时组成的驾驶员短期培训班,以及其他有组织的培训,均应受车辆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对机动车保养、修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的保养、修理单位(包括厂、场、队及一切有保养、修理任务的组织)有关保证车辆装载行驶安全的保养、修理工作,由车辆管理机关进行监督和检查。
保养、修理单位应将所制订的车辆保养制度报送车辆管理机关备查。

第三十八条 车辆改装前,应将设计方案与改装计划报送车辆管理机关审查。
对大修出厂的车辆,必要时车辆管理机关可以进行检验。

第六章 违 章 处 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车辆管理机关可以按情节进行处理:
⒈情节轻微的,给予批抨教育;
⒉情节重大的,可以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驾驶执照的处分;涉及治安管理与刑事问题的,应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受处分的部门、个人, 如对所受处分有不同意见时,可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或公安主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后,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布施行。
本办法公布后,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3月20日批准公布的“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1950年7月15日公布的“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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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管理规章制度

车辆送修与竣工出厂管理规定

一、车辆或总成送修时,本公司与送修单位或个人签订维修合同或填写“维修工单”,确定送修要求、工期和质量保证等。

二、车辆送修时,应具备行驶功能,装备齐全。

三、事故车辆或因特殊原因不能行驶和短缺零部件的车辆签定维修合同时,应作出相应的说明。

四、车辆送修时,本公司将建立或登记该车的技术档案、客户档案,观察有关证件,特殊情况下需要有关公安机关的证明。

五、送修车辆或总成竣工合格后,本公司将签发出厂合格证,并将有关技术资料和合格证移交送修单位或个人。

六、车辆竣工出厂时,均按送修单位或个人汽车原有的配备完整移交客户。

七、客户接车时,应根据维修合同规定,就车辆技术状况和装备情况进行验收,发观不符合维修合同情况时,应当即提出,本公司将立即查明,及时处理。

八、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故障和提前损坏的,本公司优先安排免费返修。

九、如在是否是维修质量问题上双方有异议,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由当地汽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仲裁解决。

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售后服务,是现代汽车维修企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售后服务,不仅关系到本公司产品的质量、完整性,更关系到客户能否得到真正的、完全的满意。为此,制定本制度。

(一)售后服务工作由业务综合部负责完成。

(二)售后服务工作的内容

1、整理客户资料、建立客户档案

客户送车进厂维修养护或来公司咨询、商洽有关汽车技术服务,在办完有关手续或商谈完后,业务综合部应于二日内将客户有关情况整理制表并建立档案,装入档案袋。客户有关情况包括:客户名称、地址、电话、送修或来访日期,送修车辆的车型、车号、车种、维修养护项目,保养周期、下一次保养期,客户希望得到的服务,在本公司维修、保养记录(详见“客户档案基本资料表”)。

2、根据客户档案资料,研究客户的需求

业务人员根据客户档案资料,研究客户对汽车维修保养及其相关方面的服务的需求,找出“下—次”服务的内容,如通知客户按期保养、通知客户参与本公司联谊活动、告之本公司优惠活动、通知客户按时进厂维修或免费检测等等。

3、与客户进行电话、信函联系,开展跟踪服务

业务人员通过电话联系,让客户得到以下服务:

(1)询问客户用车情况和对本公司服务有何意见;

(2)询问客户近期有无新的服务需求需我公司效劳;

(3)告之相关的汽车运用知识和注意事项;

(4)介绍本公司近期为客户提供的各种服务、特别是新的服务内容;

(5)介绍本公司近期为客户安排的各类优惠联谊活动,如免费检测周,优惠服务月,汽车运用新知识晚会等,内容、日期、地址要告之清楚。

(6)咨询服务;

(7)走访客户。

(三)售后服务工作规定

l、售后服务工作由业务综合部经理指定专门业务人员——跟踪业务员负责完成。

2、跟踪业务员在客户车辆送修进场手续办完后,或客户到公司访谈咨询业务完后,两日内建立相应的客户档案。

3、跟踪业务员在建立客户档案的同时,研究客户的潜在需求,设计拟定“下一次”服务的针对性通话内容、通信时间。

4、跟踪业务员在客户接车出厂或业务访谈、咨询后二天至一周内,应主动电话联系客户,作售后第一次跟踪服务,并就客户感兴趣的话题与之交流。电话交谈时、业务员要主动询问曾到我公司保养维修的客户车辆运用情况,并征求客户对本公司服务的意见,以示本公司对客户的真诚关心,与在服务上追求尽善尽美的态度,对客户谈话要点要作记录,特别是对客户的要求,或希望或投诉,一定要记录清楚,并及时予以处理。能当面或当时答复的应尽量答复;不能当面或当时答复的,通话后要尽快加以研究,找出办法;仍不能解决的,要在两日内报告业务经理,请示解决办法,并在得到解决办法的当日告知客户,一定要给客户一个满意的答复。

5、在“销售”后第一次跟踪服务的一周后的7天以内,业务跟踪员应对客户进行第二次跟踪服务的电话联系。电话内容仍要以客户感兴趣的话题为准,内容避免重复,要有针对性,仍要体现本公司对客户的真诚关心。

6、在公司决定开展客户联谊活动、优惠服务活动、免费服务活动后,业务跟踪员应提前两周把通知先以电话方式告之客户,然后于两天内视情况需要把通知信函向客户寄出。

7、每一次跟踪服务电话,包括客户打入本公司的咨询电话或投诉电话、经办业务员都要做好电话记录,并将电话记录存于档案,将电话登记表归档保存。

8、每次发出的跟踪服务信函,包括通知、邀请函、答复函都要登记,并归档保存。

(四)指定跟踪、业务员不在岗时,由业务经理临时指派本部其他人员暂时代理工作。

(五)业务经理负责监督检查售后服务工作,并于每月对本部售后服务工作进行一次小结,每年末进行一次总结;小结、总结均以本部工作会形式进行,由业务经理提出小结或总结书面报告,并存档保存。

(六)本制度使用以下四张表格:“客户档案基本资料表”、“跟踪服务电话记录表”、“跟踪服务电话登记表”、“跟踪服务信函登记表”

车间调度管理制度

为保障生产有序、高效进行,制定本制度: ’

一、生产调度工作的主要任务:以生产作业的维修工单为依据,合理组织企业的日常生产活动,经常检查维修作业过程情况,及时、有效地调整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组织新的平衡,保证全面完成生产任务。

二、每日开班前,应检查生产准备情况,包括班组人员到位情况,设备工具准备情况,配件供应或修复待装情况,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班组按时作好多项生产准备工作。

三、根据当日应安排的“维修工单”,及时、均衡地安排班组进行作业。调度指令必须绝对服从。班组或员工个人对调度有意见,必须先执行指令,下班后再提意见,必要时可向总经理报告。

四、对车间进行周期性巡视检查,不断地到各个作业工位检查工作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和协调。一般情况下,每班次(4小时)车间巡查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5分钟。

五、根据生产需要,合理组织,调剂作业安排,以确保各工位之间的有效配合。当班组作业完成时,及时通知检验员迅速到工位检验。

六、经常与配件部联系,了解配件供应情况,督促配件部及时把配件供应到车间班组。

七、出现维修增加项目情况时,应立即通知业务综合部,以便与客户取得联系。在接到业务综合部增项处理意见时,应及时通知班组进行增项作业。

八、检查督促车间合理使用和维护设备。一是检查、督促操作者按章操作;二是检查、督促设备工具的日常维护保养,禁止设备带病运行;三是督促和检查有关部门和班组严格执行设备维修规定。 ,

九、做好车间生产作业安排的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总结生产过程中的问题与经验,并负责完成该工作报告。

十、督促车间文明环境建设、每日检查生产现场,引导教育员工文明施工,爱护环境、爱护设备、爱护车辆、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保持车间整洁的卫生环境。

十一、组织好生产调度会,对全车间的典型问题或情况,要及时告诉员工,以吸取教训;对工作中的优良表现,要予以表扬,以鼓励员工积极向上。调度人员在调度会前安排好准备工作,要以专业管理者的态度发言,简明扼要,启发号召力强。

车间生产检验管理制度

为保证维修质量和正常开展维修技术质量检验,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生产检验由检验员负责,具体由业务综合部专职检验员负责检验作业。

二、检验员的质量检验责任:

(一)严格执行各项质量技术规章、标准和规范,严把质量检验关。

(二)参与制定与修订有关质量检验管理规章。

(三)掌握车间生产质量整体动态,完成质量分析,适时提出改进工作,提高质量的工作方案或建议。

(四)建立、整理、保存质检统计资料,适时向公司提供相关的信息。

三、质量检验工作具体规定:

(一)凡进厂送修车辆或总成,均需经过本厂有关人员技术检验。

1、进厂送修车辆,由业务综合部质量检验员负责技术检测诊断,并向公司与客户负责。

2、车间生产过程质检由班组自检和检验员专检双层把关。维修生产过程中,每完成一道工序,班组成员应按工艺规程、操作规范进行一次自检;总成装配完成时,班组长应按标准进行一次自检;全车或局部或总成维修完成,经过自检后,须经检验员进行全面质检,并作出合格与否的确诊,否则不予出车间。

(二)生产过程中,出现价值量大或重要的零部件或总成是否更换问题时,班组应请检验员到场进行技术分析、并决定是否更换。检验员对价值量大或重要的零部件或总成的更换有决定权,并负有直接责任。

(三)因质量问题返修的车辆,首先经过检验员作返修前检测,确认返修项目后,通知调度员安排返修单送车间班组返修。

(四)凡竣工车辆,包括返修竣工车辆,必须经检验员检验。检验合格,检验员签署“合格”结论并签名,方可移交业务综合部。检验不合格,检验员签署“不合格”及其项目、技术数据、要求返工等意见,立即通知车间经理和班组返工。检验员在技术质量上有一票否决权,并负有全部责任。

(五)凡返修车辆,班组经车间经理安排后应立即返修,最迟不得拖延到24小时后动工,否则作抗调处理。

(六)凡维修作业中出现漏项、维修质量不合格、违章作业、延误工期等情况均由检验员在检验单作记录,当事班组按公司规定接受处分。

维修事故处罚制度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严格执行维修、维护车辆的检验工作,实行检验人员、操作人员签名的规定,没有以上人员签名不准出厂;

2、对于出现维修事故的车辆,在第一时间进行维修返工,向车主道歉,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3、根据事故损失情况,合理制定相应的维修范围,合理进行维修和更换配件;

4、认真分析维修事故的原因,确定相应的事故责任人:

5、确定维修事故的责任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制定相应的处罚报告;

6、对于出现维修事故的责任人应该严肃处理,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该责任人向客户道歉,并在公司内通报批评;

7、严格谨慎处罚出现维修事故的责任人,认真总结教训,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8、对于重复出现维修事故的人员,给予开除出厂处理;

9、具体情况可根据处罚制度处理。

车间生产现场管理制度

为维护车间生产正常秩序,确保人力、物力的合理运用,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制度:

1、 生产车间的员工必须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员工进入车间必须穿着公司统一的工作服,佩带服务胸卡和公司标志,并保持仪容整洁。

3、上班时间员工必须坚守岗位,不得串岗、闲逛,不得无故返回宿舍。待工待料期间在员工休息室休息待令。

4、车间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5、自觉维护车间整洁卫生文明,严禁破坏车间文明卫生现象发生。

6、员工必须维护车间各项设备和工具,按章操作,严禁违反规程乱用;下班前必须按规定进行班后维护,做到“工具归箱,设备复位,场地清洁”;上班前必须对设备进行常规检查。

7、配备齐全的车间安全防火设备,并定期维护调整,确保设备技术状况良好;人人皆知防火设备的放置位置,并熟练掌握使用技术。

8、禁止无故到非本组工位或非本组维修的车辆中去。

9、禁止无故启动汽车,包括启动汽车电器。

10、上班时间,必须绝对服从统一调度。

11、生产工作必须凭维修工单进行。禁止无工单施工或随意扩大、缩小工单内容施工。

12、进入车间送修车辆统一由车间经理调度和驾驶移位。任何员工未经准许,不得擅自开动车辆。非技术检验员和车间经理不得外出路试检验,没有驾驶证的人员不得移动车辆。

13、上班时间尽量少打私人电话,属个人家庭紧急情况,说明情况后回复电话;属工作问题,经有关经理批准后可以回复电话。

14、员工出入车间不得携带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发现可疑或特别情况时,门卫或有关管理人员有权监督检查出入员工。

15、车间设备、工具未经公司批准,一律不得带出车间。

16、员工在上班时,需外出办理个人紧急事情,须向车间管理人员请假。

17、车间实行封闭式生产,一般谢绝参观。经公司批准的人员由车间经理或有关管理人员陪同参观。员工不应主动找参观者攀谈。关于技术问题可以在车间经理同意下为客户解答。

18、车间班前会、周(六)会、临时工作会由车间经理召开主持。一般不占用生产时间。班前会十分钟;周会二十五分钟;临时工作会半小时,最多不超过五十分钟;各种会议不得超时进行。

班组生产管理制度

为正常开展班组生产,有效发挥班组员工生产积极性,制定本制度:

一、班组为公司最基本生产单位,维修生产作业一般以班组为单位进行。即班组接到维修工单后,按工单要求进行生产。

二、班组一般由三人组成,最多不超过五人。三人中主修兼班长1人,技工1人,学徒工1人。如4人或5人可分别增加1名技工和1名辅助工。

三、班组长是班组生产的组织领导者,同时也是生产骨干,技术主修。上班时间,班组成员直属班组长领导,成员必须服从班组长指挥调度。一般情况下,反对越级请示报告,任何时候反对擅自行动。班组长有权批评、纠正、制止班内不良现象和行为。

四、班组长对组织指挥工作承担责任。

五、班组长必须是有效的生产组织者,善于发挥全组人员的力量。同时,善于关心本组成员,善于团结员工,。善于与人合作,要经常与员工交心谈心,解决员工思想问题,反映员工个人困难。

六、上班时间,班组成员有事需离岗,必须向班长请假,批准后,方能离岗;

七、班组所负责维护的生产场地、设备、是全体成员共同责任,人人都应积极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八、班组的工作成绩,个人表现评价和存在问题,由班组成员民主议定,班长集中意见,向上级汇报。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全体员工必须遵守

本制度。

二、全厂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违反。

三、工作时不得随便离开岗位,不得在工场打闹,追逐大声喧哗,非工作需要

不得随便到其它部门走动,聊天,不准带小孩进入厂区。

四、必须按规定穿着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

五、工场内严禁吸烟。

六、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中心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8KH/H,不准

在中心内试刹车。

七、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存放在工场的应指定位置存放。

八、在喷油部、油库及各部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

良好技术状态,所有员工应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九、进入油库,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油库。

十、工作灯应采取低压(3 6伏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过水地使

用,并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十一、手湿时不得扳动电力开关或插电源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

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十二、非电工不得启动备用电机,不得搬弄配电盘上的开关及电器设施。

十三、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十四、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场地油污杂物,并将设备机具整齐安放在指定位

置,以保持施工场地整齐清洁。

车间员工言行规范

车间员工言行规范,是车间文明生产的重要内容,是员工上班时用语与行为的规定要求,必须认真执行。

一、用语规范

(一)上班见面用语:

“您早!” “您好!”

(二)下班分手用语:

“再见!” “您好!“

(三)上班时对有职务者(班长以上)一律用姓加职务称呼,例如王班长、张主任等;对普通员工以姓和姓前冠以小、大、老的年龄情况而定,或直呼姓名,或直呼名字,例如小李、李志诚、阿诚、志诚等;不可使用浑名、戏称。

(四)有问题,有事情需要别人指教、指示或帮忙时,应“请”字开头;别人帮助或答复你的提问以后,应该以“谢谢!”用语相谢。

(五)上班时间说话语调平和、言量不要太大,不得大声喧哗。

二、行为规范

(—)上班时穿着规定工作服,衣着整洁,个人修饰卫生得体,换下衣服整齐叠放个人更衣室内。

(二)工作时,应注意力集中,认真细致作业,作业要按工艺规程,作业规范进行。不得违章操作,不得一边作业一边闲聊或一边哼唱歌曲,应自觉保持工作环境的整肃。

(三)联系工作领取配件材料时,应快步行走不可拖拖拉拉。

(四)不到其他班组闲聊或闲逛。

(五)工作区不抽烟,不饮茶。饮茶可到员工休息室,抽烟可到吸烟区。

(六)上班时待班休息的,应到员工休息室休息,休息室可以阅读中心提供的员工阅读资料。不得在休息室大声说笑或开玩笑嬉闹。

(七)作业完成或下班前,应将工具清洗干净归箱、设备归位、场地清扫干净并作好自查。

(八)上、下班时应自觉打卡。出现两人以上打卡时应互相礼让他人。

(九)门卫需查询时应礼貌积极上前配合。

(十)公司集体公益事情应主动去做,他人有困难时,要自觉主动上前帮助。

技术管理制度

一、中心技术部是技术管理职能部门,其职责有: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及部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化工作的法规、标准。

(二) 组织编制和修订中心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组织制定中心技术管理及其各岗位责任的规章、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 及时向中心提出设备更新、改造、新置的资金使用计划,适时改造和增加设备,确保高效生产。定期检验设备仪器技术状况、适时提出维修报废报告。

(五) 根据本中心生产实际需要,制定并及时修订牛产工艺规程。及其管理规章和工艺文件。

(六) 负责组织中心的工艺纪律教育,使员工使用设备仪器工具的技术得到适时的提高;

(七)及时推广观代维修技术及具管理方法,促进中心在运用技术、上艺和材料方面不断发展,持续保持技术领先地位。

(八) 负责收集整理、运用、保管中心技术信息资料,包括技术资料档案、设备仪器档案的建立、运用和保管。

二、非技术部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便出入技术部。

三、中心的仪器、设备、资料全部登记、造册、建档。

四、重要的或贵重的仪器、设备一律定专人使用、专人保管,凡公用仪器设备需借用时,由班组长以上人员到技术部办理借用手续后方町借出使用。

五、重要仪器设备一律不外借,本中心人员如工作需要携带外出工作必须经生产部或技术部主任批准。

六、借用仪器、设备用完后,应尽早归还。归还时,应由技术部人员予以验收,如有损坏,借用者应予赔偿,并说明损坏原因。

七、中心技术资料,不准外借;中心技术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可在技术资料室查阅。但必须爱护资料,损坏资料的要照价赔偿,故意破坏的要受到行政经济处罚。

“三检” 制度

根据《汽车修理行业国家二级企业标准》现制定“三检”质量管理制度如下:

1、“自检”、“互检”、“专检”的人员必须在相应的检验单上签字;

2、检验不合格和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维修出厂;

3、检验人员对于质量检验的部分经过检验后,确定检验结果,同时对于检验果负责;

4、“自检”不合格的车辆应及时返工修复,对于延误的时间和维修费用,由应责任人承担责任;

5、“互检”不合格的车辆应及时通知车间主管或有关技术人员,并让其做出决,明确责任,对于责任人应追究其在误工期和增加维修费用等所造成的经济和誉的损失;

6、“专检”人员检验出的不合格车辆应及时返修或追加项目,同时追究有关任人的责任:

7、对于明显维修缺陷,而检验员未能检验出来,同时直接出厂的,应追究有检验员的责任;

8、对于隐性缺陷和有关电子元件的缺陷,在检验过程中未能表现出故障的,情节减少相应检验员的责任;

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为保证技术正常运用,制定本规定:

一、技术档案,指本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用的—切重要图片、图纸、光碟、图书、报表、技术资料、有关设备、技术的文字说明等技术性文件,整理后归并文件档案。

二、本中心设置技术档案有:维修汽车技术质量档案,车间、办公室基建档案、技术标准、规程、丁艺文件、统计报表等生产技术档案、设备档案和科研产品开发档案。

三、本中心技术档案由技术部负责建立、保管、运用或提供使用。保管工作由技术部指定专人负责;

四、每当档案资料进入本企业、技术部应在一周内建立档案。建档时要分类编号,登记立卷归档,并进行必要的整理编制卡片,以利查阅。

五、中心技术档案不外借。内部技术人员办理借阅手续后,可以借阅,但属中心秘密的资料不得外借,不得随便复印。技术档案阅后要及时归还并办理归还手续。

六、技术部定期对技术档案进行鉴定,确定保管年限,及时毁销失去使用价值的档案。

质量保证期制度

1、认真执行国家、交通部及地方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

2、严格按国家汽车维修技术工艺规范进行维修操作;

3、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专检“三检”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三包”规定;

5、在质量保证期内,属于本公司维修工艺或操作不当引起的车辆故障、损坏,本公司免工时费返修;

6、由于客户自购配件,本公司对托修方的竣工车辆,不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7、由客户自购配件造成的任何车辆故障、损坏和事故,由客户自行负责;

8、质量保证的期限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维修质量“三检”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2、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准;

3、实行企业内部各班组之间质量检查评比;

4、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

5、组织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参加质量培训、考核工作;

6、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

7、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建立单车《汽车维修技术档案》;

8、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向托修单位提供由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9、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本公司和托修单位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9.1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本公司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本公司负责。

9.2由于托修单位违反使用规定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不属于维修质量,经济责任由托修单位自负;

10、托修单位与本公司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汽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并进行调解,所发生的检查、试验分析、鉴定等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双方经调解仍有争议时,可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11、对不按技术标准修车,维修质量不能达到规定技术标准的,本公司免费返修,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制度。

(1) 全厂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 工作时间不得随便离开岗位,不得在生产车间打闹、追逐及大声喧哗,非工作需要不得随便到其他部门走动、聊天,不准带小孩进入厂区。

(3) 必须按规定穿着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

(4) 生产车间内严禁吸烟。

(5) 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6) 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存放在生产车间的应按指定位置存放。

(7) 各生产工位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态。所有员工应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8) 进入存放油料的仓库,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9) 工作灯应采取低压(36V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其导线不得拖过有积水的地面使用,并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10) 手湿时不得扳动用电开关或插电源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11) 非电工不得启动备用电机,不得搬弄配电盘上的开关及电器设施。

(12) 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13) 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生产车间油污杂物,并将设备机具整齐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生产车间的整洁。

设备管理规定

为合理使用设备、科学管理设备、提高设备投入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

一、本公司设备管理由技术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技术部在设备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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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办一个公司需要哪些步骤?

公司注册的流程包括:申请→审核→领证→档案保存。

注册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登记系统填写联合申请书,并准备齐相关材料提交商事登记部门,由商事登记部门统一受理,这样就真正实现了“一表申请”、“一门受理”。

2、审核

机构代码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及社保部门审核“五证”联合申请材料。如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或在审核过程中出现其他问题的,申请人可以到所申请证照的对应主管部门了解具体情况并办理相关业务后再到网上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会将相关登记信息和办理结果共享至代码登记部门、税务登记部门、公安部门和社保部门,实现“一次审核”和“信息互认”。

3、领证

经商事登记部门审核通过后,商事主体申请人即可到相应的对外窗口一次领取“五证”,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刻章许可证和社保登记证,“五证同发”。

4、档案保存

档案原件由商事登记部门保存,档案影像共享给代码登记部门、税务登记部门、公安部门和社保部门,实现“档案共享”。

(6)汽车维修进厂登记制度扩展资料:

经营范围是企业可以从事的生产经营与服务项目 。它反映的是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

初次注册公司,不知道如何确定经营范围时,可以直接参考行业内同类公司。

以互联网科技公司为例,其经营范围如下:

网络通信科技产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维护,计算机辅助设备的安装及维修,电子产品的安装和销售,计算机及相关产品(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办公用品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

参考资料:公司注册-网络

7、外地户籍没当地居住证能买车吗?

可以办居住证,必须办理居住证才可以购车上牌。

根据《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拟居住七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薄向公安派出所或街道(乡镇)、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规定,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根据《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拟居住七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薄向公安派出所或街道(乡镇)、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故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应提交《居民身份证》以及《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7)汽车维修进厂登记制度扩展资料:

在外地购买的机动车可以在成都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但需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及成都市大气排放标准(国Ⅳ)。

申请注册登记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暂住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故并不存在办了暂住证却不能上牌的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外地户口成都买车能上成都牌照吗


与汽车维修进厂登记制度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