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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配件纵向垄断

发布时间:2020-12-17 00:47:04

1、求关于4S店“汽车维修配件渠道垄断”的解释。不许粘贴,解释详尽,字数200以上。谢谢~

4S店无权也无能力垄断配件,是媒体误导。汽车厂为了保障客户利益,配件只提供给有资质的服务商为客户更换,配件如同药品,部分药品只有有资质的医师才可以使用,所以属于专供,也是为了保护合作伙伴的利益而不对外销售配件。
其实大部分配件利润被汽车厂吞了,最高可以数倍成本,给4S店的加价空间很小,因为车厂主要靠配件生存,车厂研发产品不容易,卖车赚不了多少,全指配件赚钱。4S店靠独一无二赚点辛苦钱。
所为的副厂件为什么那么便宜?山寨肯定便宜,不用担负研发成本,技术标准只知其表不见其里,只是外形一样,所以质量很差。就这些吧,要说的很多。

2、关于反垄断法中的纵向垄断协议,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存在竞争吗?具体有哪些表现?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生产经营上下游的企业,通过协议,相互协助,形成一个对相关市场垄断的局面。他们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而产业的上下链条。
反垄断法列举的情形基本都可能有纵向垄断协议的空间。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即为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3、试述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网络里有嘛
作为垄断协议的一种表现,纵向垄断协议与垄断协议的另一种表现即版横向垄断协议权相比,无疑具有鲜明的特征。
首先,相对于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是相互对立的竞争方来说,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互补性,即这些经营者之间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只是存在交易关系。更确切地说,这纵向垄断协议中的垄断,是上游经营者对下游经营者经营自由的限制。
其次,纵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限制,一般通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要求交易相对人实施特定行为来实现。这有别于横向垄断协议中经营者共同实施市场行为,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一般来说,横向垄断协议具有一致对外性,经营者有共同的目的,而达成纵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之间则具有一定的限制关系,不存在共同的目的。
再次,纵向垄断协议一般体现为明示的方式,并多附随于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合同中;而相比之下,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则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如协议、决定和其它协同行为,并多为默示方式。

4、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相同点与不同点是什么?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内者其他协同一致容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其中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如下图:

5、谁有纵向垄断的案例?

中石油和中石化是纵向垄断的典型例子,从原油勘探、开采、炼化到销售一条龙。

6、汽车的核心部件,都是被哪些公司谁垄断的?

发动机设计,奥地利AVL、德国FEV、英国Ricardo是当今全球三大独立发动机设计公司,再加上专注于柴油机领域的意大利VM,四家公司垄断了国内自主品牌的发动机设计。

目前AVL在中国的客户主要有:奇瑞、潍柴、锡柴、大柴、上柴、云内等。与法拉利、兰博基尼、玛莎拉蒂处于同一城市的意大利VM公司,上世纪曾为路虎揽胜、罗孚800、阿尔法罗密欧提供过发动机。2004年开始,江铃、华泰、长丰、长城、上汽相继购买了VM的柴油机制造技术及关键生产设备后开始生产自己的柴油机。

德国FEV早在1980s就开始向广西玉柴出售发动机技术,目前其在中国的主要客户包括:一汽、上汽、华晨、陆风、玉柴、云内等。

英国Ricardo早在1930s就开始向伦敦巴士和法国雪铁龙提供柴油机,近些年的主要成就是为奥迪R8和布加迪威龙设计了DSG变速器、帮助宝马优化K1200系列摩托发动机、帮助迈凯轮设计了其第一款发动机M838T等。目前Ricardo在中国的客户包括:一汽、上汽、长城、力帆等。

毫无疑问,日本三菱几乎垄断了所有不能自产发动机的自主品牌汽车的汽油发动机供应。在中国整车市场占有率并不高的三菱公司在当时中国汽车界巨子仰融先生的牵线搭桥之下,1997年在辽宁沈阳设立航天三菱、1998年在黑龙江哈尔滨设立东安三菱,分别生产中等排量和小排量的汽油发动机,为当时的哈飞、东南、华晨等公司配套。

7、汽车行业究竟可能存在哪些垄断行为?

盖世汽车网近期针对汽车垄断话题发起的调查结果显示,有七成以上的人士认为汽车行业存有垄断行为,且多表现为纵向垄断。 所谓纵向垄断,是指同一产业或品牌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的商家之间通过某种联合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在汽车行业的表现为汽车制造商对经销渠道、下游产品价格的绝对控制,从而实现垄断。具体而言,汽车行业可能包括有以下几种情况: 1、 进口车通过“总代理制”掌控绝对话语权 一辆欧洲售价9.1万美元(约合56万元人民币)的宝马6系650i到中国后售价暴增至200万元,一辆排量为3.0T的新款奥迪Q7,在北美售价仅为7.8万加元(约合人民币46万元),而国内价格却超过100万元。不少车企将此归结为中国汽车进口的高关税,而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饶达表示,我国进口汽车需要缴纳三种税,即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按照我国的税率,排量超过4.0升的进口车按税额最高一档征收,完税后价格增加一倍左右。而事实上绝大多数进口汽车没有到这个排量,纳税低于这一税率,然而在中国的售价却高得离谱。因此,有专家表示,进口汽车的总代理制的经销模式才是其在华捞金的“重要庇护伞”。 据了解,早期中国通过允许成立多个总代理商的形式控制汽车进口贸易。随着汽车销量的不断增加,2005年我国颁布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要求跨国公司统一销售渠道,收回原先总代理商的总经销权,最终形成了一家总经销商对市场支配权的绝对“垄断”。总经销商享有绝对的话语权,可以自行挑选经销商,并对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进行规划。因此,总经销商在车辆价格的制定、车型数量的敲定、以及售后维修等方面无疑有很大的操作价格的空间。 2、 控制经销商最低售价 由于渠道单一,各大经销商在实际经销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汽车厂商在向经销商压库存的同时,还会对售车最低价进行了限定,并美其名曰“保护品牌美誉度”,一旦突破底线,经销商将面临惩罚。如此一来,此举无异于限制了经销商之间基于市场需求的公平竞争。而《反垄断法》第六条明文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并在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不过目前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垄断仍在调查中,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表示,协会正在对进口车汽车价格进行摸底调查。 3、 强制经销商搭售滞销车型 除了强压库存,一些厂商还针对经销商制定了强制搭售的商务政策,要求经销商在批售热销车型的同时搭配销售一些滞销车型。此举从厂商来讲,无非是为了消化库存,但是对经销商而言,无疑等于增加了销售压力,并不得不以牺牲利润为代价。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显然,搭售也属于反垄断法遏制的行为之一,只是对于条款中对于“正当理由”的界定需要有更多的阐述。 4、 零部件垄断成“利润奶牛” 比起整车销售,近年来经销商更过的经营利润来自于零部件以及售后维修服务等。然而,绝大多数厂商对于零部件销售渠道也采取了垄断的经营方式。经销商必须销售主机厂的原厂零部件,不得销售来自市面上的其他零部件。一旦消费者买了非原厂配件的零部件将不再享受保质服务。 不仅如此,汽车厂商对于供应原厂备件的供应商也持非常强势的态度。不允许供应商直接向市面供应零部件产品,特别是经销商,否则采取减单或者取消配套资格的惩罚措施。而这样做的目的显然还是为了保证利润,据某欧美合资品牌4S店的零件采购部门负责人透露,零配件厂为汽车生产企业配套加工的配件,汽车生产企业在出厂价的基础上加价30%供货给4S店,4S店为了利润,在厂家默许下又加价30%甚至更高卖给车主,最终4S店卖给车主的配件,价格比出厂价翻了几番。 《反垄断法》中第十七条指出,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而汽车厂商为了自身利润,不顾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限定规则消费的做法,显然侵犯了消费者自由选择、自由消费的权利。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汽车行业的纵向垄断已经存在一段时间。此次由进口车掀起的反垄断呼声警示我们,汽车行业的一些旧的经销模式已经不适应新时期汽车行业的发展现状,侵犯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政府与车企需共同努力谋求改革,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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