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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业特种设备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12-20 08:19:20

1、汽车维修行业中的举升机是特种设备吗

你好,你看是否符合以下的起重机械定义,符合就是特种设备,不符合就不是: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详见: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30日

2、维修叉车需要特种设备从业资格证吗

这个按要求是需要的,叉车属于特种设备,修叉车需要质监局的资质才行。

3、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特种设备有哪些

你好,机动车维修企业中的特种设备就看举升机是不是了。

你看是否符合以下的起重机械定义,符合就是特种设备,不符合就不是: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详见: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30日

4、在上海,汽车行业维修用的举升机是否属于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否需要持证上岗?

从字面上讲,起重机械指的是升降机和电动葫芦,所以汽车举升机不属于特种设备。回但是质监局如答果非要解释举升机就是升降机,那么我们老百姓也没有办法。所以他要查你的话,最好去办一个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当然,同时你就要补办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和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三证缺一不可。罚款5-10万元。

5、叉车的种类有哪些?

1、普通内燃叉车

一般采用柴油、汽油、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发动机作为动力,载荷能力 1.2~8.0吨,作业通道宽度一般为3.5~5.0米,考虑到尾气排放和噪音问题,通常用在室外、车间或其他对尾气排放和噪音没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2、重型叉车

采用柴油发动机作为动力,承载能力 10.0~52.0吨,一般用于货物较重的码头、钢铁等行业的户外作业。




3、集装箱叉车

采用柴油发动机作为动力,承载能力 8.0~45.0吨,一般分为空箱堆高机、重箱堆高机和集装箱正面吊。应用于集装箱搬运,如集装箱堆场或港口码头作业。

4、侧面叉车

采用柴油发动机作为动力,承载能力 3.0~6.0吨。在不转弯的情况下,具有直接从侧面叉取货物的能力,因此主要用来叉取长条型的货物,如木条、钢筋等。

5、电动叉车

它以电动机为动力,蓄电池为能源。承载能力 1.0~8.0吨,作业通道宽度一般为3.5~5.0米。由于没有污染、噪音小,因此广泛应用于室内操作和其它对环境要求较高的工况。

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电动叉车正在逐步取代内燃叉车。由于每组电池一般在工作约8小时后需要充电,因此对于多班制的工况需要配备备用电池。

(5)汽车维修业特种设备有哪些扩展资料

开叉车的注意事项:

1、高温下发动机散热性能变差,温度易过高,使其动力性、经济性变坏。

2、容易产生水箱“开锅”、燃料供给系统阻塞、蓄电池“亏液”、液压制动因皮碗膨胀变形而失灵、轮胎的气压随着外界气温升高而发生爆破等。

3、高温、高湿情况下,叉车各部位的润滑油(脂)易变稀,润滑性能下降,造成大负荷时机件磨损加剧。

4、由于气温较高,再加上蚊虫叮咬,驾驶员睡眠受到影响,因而工作中容易出现精神疲倦以及中暑现象,不利于作业安全。

6、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特种设备有哪些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回大的锅炉、压答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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