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要注册汽车租赁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汽车租赁属于交通运输服务行业,它无须办理保险、无须年检维修、车型可随意更换,以及以租车代替买车来控制企业成本等优点,使汽车租赁行业迅速流行起来,受到企业以及有资金实力老板的青睐。汽车租赁是指将汽车的资产使用权从拥有权中分开,出租人具有资产所有权,承租人拥有资产使用权,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以交换使用权利的一种交易形式。
注册汽车租赁公司条件:
1、拥有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
2、拥有的汽车应是新车或使用过的车是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3、公司应有流动资金(不少于汽车价值的5%);
4、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5、有专业的人员。 注册汽车租赁公司准备材料: 1、公司名称在线核准 2、公司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及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房产需在房产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上加盖产权单位的公章居民住宅房需要提供房产证原件给工商局进行核对)
3、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如果注册资金是客户自己提供,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原件) 4、全体股东出资比例(股东占公司股份的安排)
5、公司经营范围(公司主要经营什么,有的范围可能涉及到办理资质或许可证)
申请注册汽车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参考:企业租赁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各种品牌汽车租赁服务,机动车维修及保养,机动车美容、装潢及其用品,汽车服务连锁,汽车零部件等。
办理了营业执照之后还需要办理《道路运输证》等相关经营资质。
2、我国有哪些关于汽车的法律法规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台的关于指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权威行政法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5、《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市(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上,以及辖区内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3、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组织编写,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 《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模块A)、《发动机与底盘
在我们图书馆有这些书,你也可以直接去这些出版社提供的邮购方法买。
4、中国交通法律
这个问题很大啊
国家/各地交通秩序管理综合性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解读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正确适用地方性交通法规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通知
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革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局法规检查司关于驾驶执照和行车证的答复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行政复议须知
国家/各地道路交通秩序法规及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员交违章记分办法
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试行)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体系 (2000年版)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四川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办法
沈阳市行人、乘车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青岛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西宁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印制、填写说明
国家机动车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细则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对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通告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
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处罚规定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
汽车报废标准
车辆转籍、过户有关规定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目录
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
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通知
关于实施汽车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的通知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公告
办理机动车使用税手续
私家机动车使用税、牌照税税额规定
办理机动车临时号牌业务
办理机动车入户须知
进口车入户新规定
办理外省、市机动车辆转入业务
办理机动车年度检验业务
办理机动车过户业务
办理机动车辆改装、改型业务
办理机动车主名称住址变更业务
办理机动车运载超限物品车辆通行证业务
办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遗失补制(发)业务
办理运载超限物品车辆通行证业务
办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遗失补制(发)业务
办理国产机动车重打发动机及车架号码业务
办理机动车转籍业务
办理机动车行驶证换证业务
办理汽车延缓报废业务
办理机动车号牌重新固封业务
办理机动车档案注销业务
办理机动车报废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须知>港、澳、台、外国人(包括华侨)考领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须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大型货运汽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的通告
关于加强对机动车超载违章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66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
国家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政策法规
机动车驾驶证的补发、变更和注销
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和期满换证
机动车驾驶证的转出和转入
驾驶证管理业务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交违章记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驾驶员补领牡丹交通卡的相关程序(图)
外地驾驶证换领北京驾驶证手续
临时入境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
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北京市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有关事项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实施《驾驶证管理办法》《驾驶员考试办法》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驾驶员违章处理须知
办理初次申领汽车驾驶证业务
办理外省市驾驶证迁入业务
办理持军队(武警)驾驶证申领地方驾驶证业务
办理持境外驾驶证申领国内驾驶证业务
办理驾驶证登记项目变更换证业务
办理增驾非汽车类驾驶证业务
办理驾驶证增驾考试业务
办理注销驾驶证业务
驾驶证损坏、副证审验、记录栏记满换证业务办理须知
办理初次申领非汽车类驾驶证业务
浙江省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人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规定
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25--1999车辆驾驶人员驾车时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测试方法
四川省地方标准——驾驶人员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规定
交通事故管理法规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
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须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批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与处理问题的答复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填写说明
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知识问答
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
122交通事故报警台电话如何打
交通事故报警台能够为您提供的帮助
上海市审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规定(草案)
车险在线解答:29种当事人自行解决的交通事故
出了道路交通事故36种行为要负全责
交通事故后什么能索赔
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
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通告
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解释
关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责任赔偿都包括那些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索赔及相关注意事项
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处理时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对处罚交通肇事责任人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涉及保险车辆肇事定损问题的批复
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须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处理交通事故须知
汽车维修法规及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一部分:一类维修企业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二部分:二类维修企业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三部分:三类维修企业
机动车检测维修设备及工具分类与代码(JT/T 297—1996 国家交通部发布 1996.11实施)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1991实施)
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JT/T 198—95 国家交通部发布 1995.7.1实施)
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JT/T 199—95 国家交通部发布 1995.7.1实施)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765—93 国家环保局发布 1994.5.1实施)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 14766—93 国家环保局发布 1994.5.1实施)
在用车6W后雾灯安装技术规范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关于统一全国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等牌证样式的通知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办法颁布
汽车检测法规及管理条例
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JT/T 478-2002 国家交通部发布 20010.10 实施)
关于对汽车专用检测仪器设备实行定期计量检定的规定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GB/T 5181-20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1实施)
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JT/T 478-2002 国家交通部发布 20010.10实施)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摘要
湖北省汽车检测站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761-1993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4.5.1实施)
重庆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业条件
汽车发动机检测仪检定规程(试行)(JJG 013-1996 国家交通部 1996.1实施)
就车式车轮动平衡仪检定规程(JJG 011-1996 国家交通部 1997.1实施)
车轮动平衡机检定规程(JJG 010-1996 国家交通部1997.1实施)
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检定规程(JJG 906-1996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11实施)
汽车前照灯检测仪检定规程(JJG 745-1991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1实施)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检定规程(JJG 688-1990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11实施)
滑板式汽车侧滑检验台检定规程(JJG 908-1996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11实施)
轴(轮)重仪检定规程(JJG 907-1996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11实施)
汽车制动踏板力计检定规程(JJG 008-1996 国家交通部 1997.1 实施)
四活塞联动式油耗仪检定规程(JJG 009-1996 国家交通部 1997.1实施)
汽车转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检定规程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2001 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 2001实施)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
你自己去这个网上看吧http://www.supfree.net/search.asp?id=6092.html
5、汽车 法规件有哪些
1、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3、《3C认证管理》。
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5、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5)汽车维修厂选址需符合哪些交通法规扩展资料:
汽车改装的合法性:
汽车改装可以对车身颜色、发动机、燃料种类、车架号码等进行改装,但有三种颜色属于特种车专用颜色,不能使用。
红色为消防专用,黄色为工程抢险专用,上白下蓝为国家行政执法专用。而对车身、车架、发动机的变更,要在已经损坏无法修复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才能够进行。申请变更时,须同时出具修理厂的证明及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已注册登记汽车更换前保险杠,加装后雾灯。汽车进行改装后,不可以影响到行车安全稳定性。公安车管部门在年审中一旦发现违规改装,就会要求车主恢复原状。最好请根据您车辆的品牌类型详细咨询一下车管所。确保车主行驶性能安全,不影响正常行驶。
6、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我可以主张什么赔偿?
1、对方拖延时间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扩大的损失。比如你在停车场的停车费,因此产生的必要交通费和误工费等。
2、你有权选择维修厂商使用正常的配件和技术进行维修。选4S店维修是正常的,选用原厂件也是合理的。对方无权为你制定维修商,即使认为你修车的费用不合理(比如把保险杠换了高档的大包围),也只能举证证明你的费用畸高,而无权强制你选择哪家修车店。
3、物价局的估价不是必经程序,如不满意切不可轻易签字。
交警队的责任在于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对违反交通法规的一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这是其法定义务,当然交警部门也可依当事人申请对民事赔偿问题做出行政裁决,但那是依申请才能作出的,现在没有人申请他就不能做。
你拿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到4S店修车即可,然后拿发票找对方当事人索赔,如依对方保险公司和对方车主之间的合同在4S店修车不在保险范围也没关系,不足的钱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现在找物价部门定价是对你不利的,这属于鉴定行为,而鉴定原本是要你和对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的,现在是交警部门误导你接收对对方有利的鉴定机构,一旦签字就证明你承认了,由此对你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切不可签。且在证明责任上来说,应该是对方证明你的价格不合理,而不是你自己证明其价格合理,交警部门把原应由对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转嫁给你了,不用理他,迳行修车后要求赔付即可。
4、可以。但对方不可能给,除起诉外也可要求交警部门作出行政裁决,但就你的情况看裁决情况不会对你有利。一旦裁决再起诉就变成你对裁决不服,被告就变成交警队了,起诉国家很难赢。所以不如直接民事诉讼起诉对方车主。
5、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具体损失包括修车的费用、停车费、交通费(仅包括往返交警部门和法院的公交车费,办其他事的不算)、误工费及其他直接损失。
6、可要求支付折旧费。
现在你要做的是:
1、保存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抓紧时间把车提出来送去4S店修理,保存好4S店的修车明细。
3、如起诉,对方车主是被告,对方保险公司是第三人。
以上,祝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