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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安全事故与安全生产经验

发布时间:2020-12-31 11:23:22

1、安全生产事故和交通事故的区别

【①抄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袭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②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下面是几点区别:

【发生地点】①发生在工厂等生产区域②发生在道路上

【发生原因】①生产设备引起②机动车引起

【适用法律不同】①适用安全生产法②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2、车间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一、 1、某重型机器厂二金工车间起重工陈某负责为各种加工机床上料。2005年6月3日10时,陈某指挥吊车准备吊运半成品的机车大轴为一台机床上料。
2、陈某采用铜丝绳单根穿扣捆绑法吊大轴,将铜丝绳熟练地套上后,未仔细将绳扣对准轴中心便指挥起吊。大轴吊起后陈某为使吊件平衡用手压住轻的一头并跟车行进。
3、当快到要上料的机床时,陈某喊车工李某,因机声嘈杂,李某并未听见。这时吊轴经过机床尾,机床尾后侧的工具台案挡道。陈某未及时绕过,扶轴头的手脱离,偏重的大轴突然砸向机床面。正在给机床导轨注油的李某躲闪不及,左手被砸在床面,造成手背手指多处粉碎性骨折。
事故原因
单根绳吊大轴,即使拴位在中心,吊运行进中也会因摇摆而一头偏低,但吊位高便不碍事。陈某每天多次吊轴,拴绳经常不在中心,便不以为然,麻痹大意。有时因运料位置较近,便吊住不高,直接用手扶吊件随行。这次送料本来拴位偏离很多,扶吊件行进中未考虑到这台案阻路,快到位时与车工配合不当,又未及时指挥吊车,造成突然脱手,吊件失重,轴头砸伤人及砸坏设备的事故。

防范措施
1、吊重型大轴最好采用两点拴位法。单绳拴法必须拴正中心并高吊行进,以免碰物。到位后慢慢放下并人工配合扶轴上卡盘。严禁手扶吊物同时跟吊车行进。
2、给重型机床上料前起重工和机床工应互打招呼,作好准备,吊运中应协调配合,严格遵守起重搬运安全规定。

1986年9月10日下午,某水泥厂包装工进行倒料工作,开机后,库不下料,于是手持钢管,站立在螺旋输送机上敲打库底。库下料后,准备下来,不料因脚穿泡沫拖鞋,行动不便,重心失稳,乱了方寸的左脚恰好踩进螺旋输送机上部10cm宽的缝隙内,正在运行的机器将其脚和腿绞了进去。立即停车并反转盘车,才将其腿脚退出,导致左腿高位截肢。
原因(2)
1.包装工未按规定穿着防护用品,而是穿着泡沫拖鞋,在凹凸不平的机器上行走,失足踩进机器缝隙,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2.螺旋输送机10cm宽的缝隙上部没有盖板或防护罩等安全设施,是导致该事故的重要原因。
3.水泥厂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制度不落实,明显的隐患没能得以消除。

措施(3)
1.上班时间,劳动者必须按规定穿着劳动保护用品,绝不允许穿着拖鞋上岗操作。
2.设备、设施本身的缺陷,事故隐患必须予以消除,螺旋输送机10cm宽的缝隙如果不是工艺所必须的,则应当予以封闭;如果是工艺或是操作规程所不可避免的,则应在其上部加设盖板或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确保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
3.水泥厂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制订周详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上岗人员实施全员、全面的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设备、设施本身的缺陷、事故隐患,还要检查人员着装和精神状态;必须组织技术力量消除缺陷,事故隐患。
2000年1月30日,山西某公司复肥一车间维修工李某、杨某等人值班,他们在生产现场进行巡检维修工作,给设备加油时,发生了一起未遂事故。事故过程是这样的,李某给A滤机减速机完油后,又要给B过滤机减速机加油,他本应下A平台爬梯再上B爬梯给B减速机加油,这样做就万无一失。可是他为了图省事、走捷径,偏要横跨平台(A、B设备平台相距800mm),当时李某只顾跨越平台没有注意到上方的横梁,当跨越时安全帽的头部撞在了上方的横梁上,反弹后人坠落到下方运行着碳酸钙皮带运输机上,在这千钧一发之际,被正在B过滤机处维修的同事杨某发现,杨某迅速拉了拉绳开关,停止了皮带运输机,避免了一起重大伤亡事故,也救了李某一条命。
事后厂里对这起未遂事故非常重视,在全厂范围内进行了通报批评,并在全体员工中展开了分析、讨论,就怎样汲取事故教训,人人写下了体会和保证书,同时,对李某违章作业罚款100元,对杨某紧急停机避免事故奖厉200元,并制定了防范措施,把过滤机平台防护栏杆加长加高,将A台与B台之间的间隔改成了过道,加设了防护围栏,使之达到本质安全。这起未遂事故虽然过去了,但通过此事故反映出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一要加强教育。厂里要求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要带着感情抓安全,站在保护人民生命的高度去教育职工,进现场上岗位以安全为天职,以规程为准绳,去规范职工的安全行为。
二是深化现场走动式安全管理。即走一走,看一看,查一查,谈一谈,及时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工作情绪、生产环境,及时消除思想、情绪、环境等隐患,使职工真正做到“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从职工10大“违章心理”剖析领导安全生产心态)

五、衣服未扣好 绞死背轮下 2003年7月29日早晨7时35分,东岭矿碎石车间的岗位职工正在打扫岗位卫生,为岗位交接班作准备。由于生产任务紧,皮带运输机仍在运输矿石。11#皮带岗位操作工吴好强象往常一样冲洗岗位上的皮带运输机。为能按时下班,他不顾皮带还在运行,习惯性地用橡胶水管冲洗皮带运输机的各部位。他一边干活一边想:快冲、快完,好下班回家洗个澡,然后进城参加同学聚会。当他冲洗完皮带南面的平台后,水管要收拣到皮带的北面去。这时,吴好强走近皮带的主动轮与减速机*背轮处甩水管过皮带,因*背轮缺安全罩,吴好强的上衣也未扣好,在使劲甩水管时,飘起的上衣被*背轮螺杆挂住旋转,将吴好强绞死在皮带减速机*背轮下面(其状惨不忍睹),时年22岁,一颗年轻的生命就这样逝去了。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一是吴好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中“严禁在设备运行中冲洗岗位及隔机传递工具物品”的规定;二是岗位上存在事故隐患,即减速机*背轮缺安全罩,没有及时整改;三是吴好强习惯性作业,心存侥幸,麻痹大意。

3、如何区分安全生产事故与道路交通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与道路交通事故轻重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一、主体不同

1、安全生产事故

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

2、道路交通事故

凡在行车工作中,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在行车中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害、经济损失、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主体。

二、地点不同

1、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是在生产工作发生的,交通事故多与生产生活无关。

2、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适用法律不同

1、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适用《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3)汽车维修安全事故与安全生产经验扩展资料

有关案例

2010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某国有控股企业一辆闽A某号重型半挂牵引拖闽A某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载数吨废纸由郑州往山西方向行驶,途经某国道某急弯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闽J某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6人)交会时,该车发生左侧翻。

车身压塌五菱小客车,造成两车损坏、5人当场死亡、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以上简称:闽A某事故)。之后,被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某国有控股企业认为某安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证据不足。某国有控股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某安监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法院认为闽A某事故是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调整的范围。某安监局对某国有控股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超越了法定职权,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条之规定,对某安监局的行政处罚作出了撤销判决。

4、汽修厂的安全工作怎样开展?

1.成立安全工作领导组织 。成立由厂长任组长,抓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厂长为副组长和保安人员为组员的安全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汽修厂的安全工作落实。
2.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从厂长到每一位员工,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人人都有明确的安全工作职责,把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一位员工。
3.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投入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安全生产各种设施设备。按照消防要求配备了消防设施;维修车间电路设计及安装均符合标准。
4.完善应急管理措施。对突发事故的紧急处理程序进行完善,制定包括突发火灾、工伤、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
5.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培训 。做到开会必须讲安全,每月必开安全会,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使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6.健全安全隐患随时排查治理机制。在生产活动过程中,对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及时发现,并且正确处理整改,做到防范于未然。

5、交通事故还是安全生产事故?

该事故电动车方承担主要责任,施工队承担次要责任(原因:安全措施缺损)。按交通事故由交警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是对内部而言的,对施工队来讲是安全生产事故。

6、有谁有安全生产关于事故报告和处理方面的处分?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车间管理规章制度
一、车间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说话和气,待人礼貌。
二、因事到小组办事,不得在生产区域闲逛,不得聊天,不给职工散布消极的东西。
三、每周召开一次车间管理人员,班组长参加的车间生产会议:检查生产进度、质量情况,调度是否得当,有无窝工现象(工序衔接是否合理)。发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四、每月召开一次质量分析会,分析人员思想、设备、技术状况以及原辅材料等诸因素,找出影响质量的重要原因,及时提出办法和措施。
五、坚持每月对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的检查,分析超定额造成浪费的原因,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总结节约原辅材料的经验,表彰好人好事。
六、坚持安全文明生产,做到每月定期检查两次,内容:(1)设备安全与卫生情况,(2)电器是否正常运转。(3)产品是否堆放整齐。(4)环境是否清洁卫生。
七、搞好原始记录和日报工作,准确及时地综合反映车间每日完成任务的进度,按时报送职能科室。搞好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并利用资料分析生产活动的各种情况、指导生产,为总结提高打下良好基础提供可靠资料。做好"五帐一卡"的完善和归档工作("五帐":产量、质量、考勤、用料、安全生产帐;"一卡"工具管理卡)。支持班组统计员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协助他们妥善保管小组的各种原始记录,以备存查。

1、考勤管理

7、安全生产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别,重点在安

【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提法不对,正确的名称应该称为生回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答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有四原则: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生产安全事】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8、汽车维修站员工的安全责任书

班组长安全职责:
1、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健康负责;
2、发现事故苗头和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和上报,
3、组织安全日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防火,班中检查安全、防火,班后总结安全、防火工作;
4、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组织职工分析事故原因.
6、对从事有明显危险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安排好岗位操作人员,报告领导,
7、搞好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持灵活好用,检查职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和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工人的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规定和安全规程,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
2、上岗操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3、上班要集中精力搞好安全生产,平稳操作,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艺纪律,认真做好各种纪录,不得串岗、脱岗、严禁在岗位上睡觉、打闹和做其它违反纪律的事情,对他人违章操作加以劝阻和制止;
4、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有权拒绝一切违章作业指令,并立即越级向上级汇报;
5、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抢救处理保护好现场,及时如实向领导汇报;
6、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自己不能处理的应立即报告;
7、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都清楚的知道自己所在岗位的基本职责,公司全体的职工都能认真积极的配合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在第一责任人的带领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9、汽车修理厂员工维修天花板发生事故是安全生产事故吗

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要看是否属于生产范畴。
出租车是事故一方,对出租车公司来说,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事故一方属于上下班途中正常路径和合理的时间段内的,属于该方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
事故一方是单位车辆正常运营的(即送货、接送人员等)的,属于该方安全生产事故;
事故一方是私人车辆因公外出工作的,属于该车辆所有人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
事故一方是私人车辆因公外出工作结束后的(比如谈完业务去酒吧的途中等),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交通事故因第三方生产施工(比如道路养护单位施工等)造成的,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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