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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行业事中事后监管

发布时间:2021-01-13 22:02:14

1、交通事故中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但对方不主动负责拖车,修车,经多次协调后由保险公司派拖车拖到4S店修理,但

首先,依复据驾管部门的制现场笔录,及事故认定书,因为是保险公司作为责任方的代理进行维修的,因此,要先于保险公司协商并签订事故赔偿合约,如在规定时间内责任方没有付款,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作为第一人进行对事故责任人的索赔事项;其次,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以民事赔偿索赔,不要管其他,因为保险处理也是有时间期限的。参考意见

2、交通事故中双方对半责任,对方不愿意支付一半的医药费及车辆修理费

交通事故中双方对半责任,对方不愿意支付一半的医药费及车辆修理费.出现这种情况可以诉诸法院.

3、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和汽车修理厂对车辆维修费达不成一致,导致车辆长时间拿不回,车主该如何维权?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1、先自己看清自己的保单,看是否有“专修”、“4S专修”……等字样。如果有这些字样的,基本上保险公司已经与其早就达成了协议,不会有争执了,4S或维修站可因先前与保险公司协议自行代赔,你可以直接取车。因他们之间有价格协议在先(保险公司与维修企业)
2、每个保险公司的理赔方式与指定维修企业各有不同,但现在客户车辆受损后可由车主直接指定维修企业,杜绝中间某些“猫腻”事件的发生或纠结的产生,如果是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企业应该也不会出现此类现象。有协议价(保险公司与维修企业)
3、是否是自己指定或是随便拖到任一修理厂?这样的情况,就有可能出现您这种现象,保险公司有保险公司自行的价格,其还分一二三类,也就是小型的企业,中型,维修站,4S……等,价格不一。如果与其未签订委托维修理赔维修企业自然会产生价格上的不统一,多少会出现点纠纷,如果是相差不大的话还好说,相差过大难免纠纷。

A、这样的状况依据保单或是维修调解书(交警),看自己应付的金额,提前从保险支持相应款项后给维修企业(前提是先谈妥价格),多退少补。杜绝价格不统一。
B、车未修,价格不统一,达不成一致,可委托物价部门(注意,这点很重要,现在可以通过权威部门定价)作最终价格审定,这是以我本地政策为准,具体各地标准不一。那样,三方均会无异议,你可以先申请。至于耽误你的误工等可适当向保险公司提点……。应该可以行通。
C、不排除一些“猫腻”事件,但很少,有保修相互串通诈取客户多项款项的可能。这种现象虽然很少极少,但有,您也不得不防,建议无情学是走第二步B点所讲,至于中间“违约”的误工误事车马费等由保险公司协商。
………………

祝您好运……。

4、交通事故中对方自行维修车辆可以拒绝索赔吗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物品损失,当事人应该申请交警队委托估价公司定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损失证明,其他的票据不行。

5、交通事故中对方不处理,我可以要求交警把扣我的车先拿去维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此外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直白的说,扣车是因为检验鉴定需要,检验鉴定结束后即必须不再扣留。

在责任认定书出来之后,可以要求交警放车!交警扣车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取证调查交通事故原因,如果事故原因已查明,交警无权再扣车。交警对双方赔偿问题,只有在双方都愿意的情况下,才组织调解,交警是无权以赔偿未谈妥为由扣你的车。
遇到此类问题最佳方式:先找办案民警,要求出具责任认定书,并要求办理放车手续。如果不给解决,建议你到交警局信访办投诉(也可直接找该交警的领导咨询)。

提车后再去维修……

6、交通事故中 车辆维修时间的租车费用 应当赔偿吗

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费为车辆维修时间的租车费用属于合理的费用,应当赔偿。

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6)汽车维修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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