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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配件仓库为丁类防火

发布时间:2021-01-14 00:13:46

1、丁类仓库防火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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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什么仓库只能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又说丙丁戊仓库可以用防火卷帘?

你好,仓库只能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区,
又说丙丁戊仓库可以用防火卷帘。
是因为有墙的地方用防火墙,
有门的地方用防火卷帘。

3、如何划分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6的规定。回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答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3标§】丙、丁、戊类物品库房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m2) 表2-6

4、建筑防火规范是怎么规定的丁类厂房

先根据生产类别确定防火等级,控制总面积、防火分区等。再在允许的耐火内极限里确定一个,按容表里确定各类构件的要求 。 不过规范里详细的要求还很多 ,仔细研究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丁类厂房如下:

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4)汽车配件仓库为丁类防火扩展资料:

甲类: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5、消防中仓库火灾危险 甲乙丙丁戊类储存是什么意思啊?

甲类储存:闪点小于28%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和易自然的物体
乙类储回存:闪点小于28%至60%的液体
爆炸下答限小于10%的气体 助燃气体
缓慢氧化鸡热不散的物体
丙类储存:闪点小于60%的液体 可燃固体
丁类储存:难燃物体
戊类储存:非燃物体

6、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有哪些要求?

除《建筑来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源2014)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6的规定。

【3标§】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表3-6

注:1.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表3-3中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7、一个丙类车间和一丁类仓库通过传送带连接 防火间距满足 请问需要对连

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连廊,应采取防止火灾在两座建筑间蔓延的措施。并用传送带传送物品的连廊不应作为疏散通道

8、丁类仓库可以放丙类可燃物吗,最大量为多少?

不可以,如果是物品的包装,可燃包装重量不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1/4或可燃包装体积不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不能存放甲乙丙类货物。

9、丁类与丙类消防有什么不同

丁类的一般不会有喷淋的要求。

丙类消防可能会有喷淋的要求,当然要看具体的情况,比如面积,层数,耐火等级等。

消防重点单位没有丙、丁类的分类,甲、乙、丙、盯戊类是厂房和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丙类意味着有较多可燃物。


(9)汽车配件仓库为丁类防火扩展资料:

火灾危险性是指火灾发生的可能性与暴露于火灾或燃烧产物中而产生的预期有害程度的综合反应。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以下是各类不同仓库类别的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甲类: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的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乙类:

1、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丙类:

1、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丁类:难燃烧物品

戊类:不燃烧物品

注: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储存不同火灾危险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按其中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10、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有哪些要求?

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5.1条的规定。

【3标§】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表3-4

(续)

注: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表2-4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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