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汽车维修 > 汽车配件安全生产奖罚表格

汽车配件安全生产奖罚表格

发布时间:2021-01-16 22:32:23

1、我在1家汽车零配件厂上班,公司要求每个人写个改善提案出来,最好是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谁能帮我想想?

?

2、请问,有没有行业内人士能告诉我,汽车配件制造企业适用哪些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你可以直接联系(中国标准出版社,北京市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或者你附近的老牌军工企业,他们的体系很完善.别瞧不起他们,他们在和平年代体现不出来他们的能量.我不是很专业,但是也算业内的,就我所知,安全生产目前主要体现在1.生产加工类型的企业安全标准,工种安全标准.比如汽车配件行业冲压件最多,冲压的安全标准要很好的执行,而且设备要最好带安全系统的.2.质量标准体系(比如QS9000、VDA6.1及TSl6949)可以帮助你控制过程,从而保证结果..3.环境标准体系(比如ISO14001)主要是帮你有个良好的环境,减少一些低级的以外,.如果你能认真的执行下这些标准.那就很不错了.中国金属配件行业的事故率很高,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安全教育,安全意识太少.多数私营企业不做安全教育,我记得哪个国标里有个要求:安全教育有三个层次的.实际企业有一个两个就不错了.买的设备也是什么便宜买什么,根本不顾及安全.其实安全搞好了.利润会很大,因为你节省了大量的支出.现在的人比以前值钱多了.但是一些老板还是没有转过这个思想来.刚才我提到的那些标准.大多数企业在执行质量标准,环境标准都是注重个名义,零时抱佛脚.还没有体会到他们的真正价值,因为这些都是在潜移默化中体现的.不可能像销售额一样直接看到数字.

3、谁有汽配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该条规定主要是依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该项制度包含四方面内容: 一是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 二是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 三是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 四是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如厂长、经理等。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综上所述,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2.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安全生产法》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负有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六项基本职责。 这样规定有三个好处,一是主要负责人有权有责,权责一致;二是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实施责任追究时有充分的依据。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与汽车配件安全生产奖罚表格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