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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及维修的国家标准

发布时间:2021-01-17 10:50:22

1、请问4S店买车和综合店买车有什么不同

车行就是二级经销商的俗称了。通常车行可以给到你更低的价格
车行与4S不同的地方是:4S是汽车品牌直属的服务单位,无论售后还是保养、维修都比较正规化,消费者相对更放心。
而车行其实与“团购批发”类似,他们大量问4S拿车,他们的拿货价格自然要远低于个人消费者直接从4S拿车的价格。因此车行中转之后还是能保证利润的。
从拿货价格来说,当然就是车行拿车更便宜了。但售后的正规程度自然是无法与4S相提并论的。因此我个人的观点是:保有量大,维修保养非常方便的车可以从车行买,因为相对更廉价。而一般其他车辆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对汽车维修技术的了解程度来考虑。

2、哪种《汽车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更权威?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汽车营销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更权威而且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的。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同这些证书最大的区别在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通过国家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的形式,以政府的力量来推行,由政府认定和的机构来实施的,对劳动者从业资格进行认定的,在全国通用的国家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证书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通过国家法律、法令和行政条规的形式,以政府的力量来推行,由政府认定和授机构来实施,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的,对劳动者的从业资格进行认定的国家证书。

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职业资格评价和鉴定具有最高的公正性、科学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3月下发了《关于同意在北京市开展汽车营销人员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试验工作的批复》,决定将“汽车营销”单独作为一项专业技能,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考核鉴定系列。指定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为承办单位,中国汽车工业经济技术信息研究所为技术支持单位,面向社会正式启动汽车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助理汽车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招生培训工作。
因此,只有参加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和中国汽车工业经济技术信息研究所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试鉴定,才能获得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徽章和部鉴定中心公章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国家对国三车的政策有哪些

根据国家环保部规定,2008年7月1日起,将对国家发改委车型公告核定的最大总质量≤3500kg的车辆,开始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如下:

一、机动车使用年限的规定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二、报废的规定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规定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最大总质量>3500Kg的柴油车、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开始实施“国三标准”,这里不包括汽油车;从2008年7月1日起,所有最大总质量≤3500Kg的汽车,开始实施“国三标准”。

为了使机动车生产和销售企业有一定的适应期以应对新标准,规定了按“国二标准”生产的机动车有一年的过渡期进行销售和注册登记,从2008年1月1日和2008年7月1日起,相应车辆凡达不到“国三标准”的一律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如果已经购买了“国二标准”的机动车,必须在7月1日前办理新车上牌手续,否则7月1日后在本市就无法办理包括沪C号牌在内的所有新车的上牌手续。新标准实施后,对现有在用车的使用没有任何限制和影响。

对企业的影响

对于企业来说,实施摩托车国三标准不仅是技术方面的问题,更是成本控制和市场的问题。目前受钢材、石油等基础原材料价格上涨因素的影响,企业的成本压力已经很大,摩托车产品已经开始涨价约100~400元,新《劳动法》的实施也会使人力资源成本升高。

而国内摩托车市场主要在农村,对于实施摩托车Ⅲ阶段排放标准带来的成本增加,摩托车产品如果价格涨至300~1000元或更高,农村消费者能否接受还很难判断,毕竟价格是由市场定的。

国三摩托车是指按照国家环保部批准并颁布的《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Ⅲ阶段)》(GB14622-2007)、《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Ⅲ阶段)》(GB18176-2007)(简称国三标准)生产的摩托车。

(3)汽车销售及维修的国家标准扩展资料:

一、国Ⅲ和欧Ⅲ区别

国家第三阶段的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III号的排放标准,尾气污染物含量相当于欧iii的含量,不同的只是新车必须安装一个OBD车载自诊断系统。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要稳定达到国III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必须装备使污染物排放达到国Ⅲ标准的技术措施,同时使用达到欧III标准的油品。

以尾气污染物含量为标准的话,国III相当于欧III,而欧III标准里没有装OBD,国Ⅲ标准里强制要求安装OBD,就是说只要想达到国III标准就必须装OBD,即使尾气中污染物含量的数值你达到了欧III的标准,如果没有加装OBD也不符合国III标准。

二、国三和国二区别

国三车相较国二车省油,5吨左右的车型百公里省1升左右,10吨在2L左右。但前提是在长途路程和稳定行驶。小范围行驶作业,油耗影响并不大。

国三发动机在国二基础上改进了内部结构,一般涉及的零部件有缸盖(燃烧室和气道),进、排气歧管,气门,凸轮轴,活塞及相应的辅助机构;在不影响动力且减少排放的前提下,对各部件结合精密性要求更高,而外部区别并不明显。

同时增加了尾气催化器。国三发动机相比国二发动机成本要高出许多,整车价格自然水涨船高。

4、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是指承担不同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

依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三条 (释义 )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机动车生产、销售单位设定的法律责任。共分为五款,我们将分款逐一进行解释。
第一款是对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规定的行政处分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允许投入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合格证的,出厂后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登记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根据上述规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允许投入生产的机动车型,就有可能不经过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检验而上道路行驶,所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严把车辆生产源头的安全技术标准,对于防止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带病”车辆上道路行驶是非常必要的。
对于机动车的生产,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间一直采取目录管理。只有被列入目录的企业和产品才允许投入生产。2002年4月,为了进一步规范车辆产品生产秩序,深化车辆产品管理改革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作为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国家经贸委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通知》。改革车辆产品《目录》管理方式,实施《公告》管理。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经贸委被撤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承担了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机动车产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仍然执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所以本条的“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目前是指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这里的“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是指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允许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投入生产的,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降级和撤职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对公务员进行行政处分的种类中,仅次于开除的处分。
如果上述人员是因为接受贿赂等原因而允许不合格的机动车型投入生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允许生产的机动车型,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在这一款中,“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是指未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机动车型。所谓“有营业执照的”,是指经过合法工商登记的企业。对于这些企业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比较严重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属于资格罚的范畴,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即被剥夺了继续进行生产经营的资格。“没有营业执照的”,属于非法企业或者生产窝点,没有吊销营业执照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查封,没收非法产品并可处以罚款。需要说明的是,本款和前款规定的处罚均属于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所以必须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而且当事人均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条第四款规定了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的处罚,也是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本条第五款规定违法生产、拼装或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连接。这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任。即,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5、“欧三标准”相当于国几?

①欧三排放标准相当于我国的国三排放标准。

②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机型的公告》,国三标准,主要适用于3.5吨的轻型汽油车和柴油车,相当于欧III标准。

③国三标准有一个很大的提高,主要是强调了-7度的机动车的排放标准,这在国外是没有的;另外一个是机动车零启动的标准,OBD(车载诊断系统),在车辆使用的全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相关问题的话,车会自动发出警报,车主应该到维修站去维修,排除这个问题。

欧洲标准是由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的排放法规和欧共体(EEC)(现在的欧盟EU)的排放指令共同加以实现。

欧Ⅲ标准是由欧盟组织制定的汽车废气排放标准,实施时间为2000年至2005年。按照这一标准,商用汽车废气中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和微粒的限值分别为0.66%、2.1%、5%和0.1%。

国Ⅲ欧Ⅲ区别:

国家第三阶段的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III号的排放标准,尾气污染物含量相当于欧iii的含量,不同的只是新车必须安装一个OBD车载自诊断系统。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要稳定达到国III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必须装备使污染物排放达到国Ⅲ标准的技术措施,同时使用达到欧III标准的油品。

以尾气污染物含量为标准的话,国III相当于欧III,而欧III标准里没有装OBD,国Ⅲ标准里强制要求安装OBD,就是说只要想达到国III标准就必须装OBD,即使尾气中污染物含量的数值你达到了欧III的标准,如果没有加装OBD也不符合国III标准。

OBD是车载自诊断系统。完全通过实时监控车辆排放来控制达标,可以更加保证欧III排放标准的执行。

当车辆因为油品质量等因素,造成排放没有达到欧III标准的时候,OBD系统将自行报警,转而进入系统默认模式,发动机将不能正常工作,车辆只能进入特约维修站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且OBD系统不能在车辆出厂之后经过改造加上。

(5)汽车销售及维修的国家标准扩展资料:

从2008 年7月1日起,国家环保部批准并颁布的《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Ⅲ阶段)》(GB14622-2007)、《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Ⅲ阶段)》(GB18176-2007)(简称国三标准)正式实施。

自规定型式核准执行日期之后一年起,所有制造、销售、登记注册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排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以上标准要求。

国内制造和销售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都执行的是国二排放标准。而按照新颁布的法规,新定型车必须达到国三标准,并按国三标准批量生产,对所有制造、销售、登记注册的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也要限期完成达到国三排放的改造。

6、国四柴油车有年限吗

小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但是行驶60万公里后将引导报废。

从2015年1月1日起,柴油车全面实施国四排放标准。国家规定国3(不含)以下的柴油是黄标。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小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但是行驶60万公里后将引导报废。

根据新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将被强制报废。新规实施后,一些车龄较长,但是性能不错的二手车价格将会有所提升。这也会直接导致二手车市场价格的上涨。

(6)汽车销售及维修的国家标准扩展资料:

国四排放标准是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污染物主要有HC(碳氢化合物)、NOx(氮氧合物)、CO(一氧化碳)、PM(微粒)等,通过更好的催化转化器的活性层、二次空气喷射以及带有冷却装置的排气再循环系统等技术的应用,控制和减少汽车排放污染物到规定数值以下的标准。

国4排放标准是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污染物主要有HC(碳氢化合物)、NOx(氮氧合物)、CO(一氧化碳)、PM(微粒)等,通过更好的催化转化器的活性层、二次空气喷射以及带有冷却装置的排气再循环系统等技术的应用,控制和减少汽车排放污染物到规定数值以下的标准。

根据规划,北京市2013年对全市新增机动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4排放标准"),具有国4标准的汽车燃油将在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全市供应。相应的国3标准就是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7、汽车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是多少呢?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7)汽车销售及维修的国家标准扩展资料

汽车三包政策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1、换车:同一故障修理超过5次可换车。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汽车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天,或者同一个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修理累计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换车。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

2、退车:发动机换两回仍不正常可退车。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3、修车超5天车主有权开备用车:在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其中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8、汽车销售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汽车销售本身就是经营范围,所以这个经营范围的经营范围是没有办法说明的,经营范围是汽车销售,那么就可以从事汽车销售业务。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于1984年首次发布,分别于1994年和2002年进行修订,2011年第三次修订。该标准(GB/T 4754-2011)由国家统计局起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将于2011年11月1日实施。 

此次修订除参照2008年联合国新修订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修订四版(简称:ISIC4)外,主要依据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状况和趋势,对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做了调整和修改。

(8)汽车销售及维修的国家标准扩展资料: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九条 

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第十一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第十二条 

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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