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及准保护区(概念)?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primary protected area of drinking watersource
指以取水口(井)为中心,为防止人为活动对取水口的直接污染,确保取水口水质安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限制的核心区域。
2、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secondary protected area of drinking watersource
指在一级保护区之外,为防止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控制的重点区域。
3、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quasi protected area of drinking watersource
指依据需要,在二级保护区外,为涵养水源、控制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而划定,需开展生态保护和实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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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基本方法、定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件制作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编制的技术要求。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周围的地表区域。
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指标,应考虑以下因素:水源地的地理位置、水文、气象、地质特征、水动力特性、水域污染类型、污染特征、污染源分布、排水区分布、水源地规模、水量需求、社会经济发展规模和环境管理水平等。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2、引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具体是哪类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专新建、属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具体包括: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
2、禁止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或堆栈。
3、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它废物回收、加工场。
4、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
5、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家畜。
6、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
7、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粘土、砖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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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饮用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哪几个等级?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还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划分不同级别的保护区应当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不同级别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采取不同的保护管理措施。
1.按照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及取水工程建设情况,确定地表水源地的具体位置。在地表饮用水源地和工业集中取水水源地设立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应包括地表水源地的设计蓄水水域、主要汇流河道、沿岸陆域及汇水区域的耕地、林地等。
2.地表水源地主要水体应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应标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应符合Ⅱ类水质以上标准;农业供水水源地应符合Ⅴ类水质以上标准;工业供水水源地应符合Ⅳ类水质以上标准。
3.批准的一级、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4.在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三)建设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四)非法采矿、毁林开荒、破坏植被;
(五)使用炸药、高残留农药及其他有毒物质;
(六)堆放、存储、填埋或者向水体倾倒废渣、垃圾、污染物;
(七)对水体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
5.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除进行水利工程建设和保护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外,禁止任何污染水体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各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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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水污染防治法》第56~63条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对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具体规定: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对于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具体规定: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立墓地。
二级保护区内: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4、什么是准水源保护区
根据HJ/T338-2007《饮用水水源copy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准保护区是必要时划定的,根据流域范围、污染源分布及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需要设置准保护区时,河流型可参照二级保护区的划分方法确定准保护区的范围,湖泊型是对二级保护区外的汇水范围进行划定。
5、变更饮用水保护区范围需要原批准部门批准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
6、一级水源保护区规定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一级保护区内有如下规定:
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3.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设置油库;
6.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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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以取水点来划分。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
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
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
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
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
7、水源保护区限多少米不能有建筑
如果在保护区内是不可以的,在保护区界线范围之外就可以了。
《水污染防治法》内第五十九条 禁止在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8、企业无环境风险物质,涉及水源保护区准保区采石场企业周边环境风险受体类型如何判断
企业环境风险怎么防控?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指南》),这标志着环境保护部将全面推进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动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水平。
《评估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及一般要求。同时配套发布的还有《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方法》(以下简称《等级划分方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实行标准对照表》(以下简称《标准对照表》)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以下简称《报告编制大纲》)。
企业环境风险知多少?
环境事件高发,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是短板
当前,我国已进入突发环境事件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环境问题已成为威胁群众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风险防范与管理,2011年10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同年12月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均明确提出了“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制定环境风险评估规范”等要求。
201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强调了开展风险评估对应急预案编制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为摸清全国环境风险底数、说清环境风险状况,环境保护部2010年组织对全国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3大类行业的4万余家企业开展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
检查发现,4万余家企业涉及化学物质4万余种,各类环境风险单元10万余个,约32%的企业未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已编制的企业预案中普遍存在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较差的问题。
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对自身和周边环境风险以及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资源不掌握,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不清楚。而且预案中多组织、机构、制度的描述,多危险化学品危害分析,少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环境保护部系统总结突发环境事件案例以及国内外工业事故风险评估与管理法律法规、技术指南,提出了企业环境风险等级评估方法,对检查的4万余家企业进行了初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浙江、江苏等地纷纷出台类似评估方法,加强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和预案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强风险评估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在原有环境风险等级评估方法的基础上,多次征求地方环保部门、部分央企意见,编制形成了既有事故情景分析又有风险等级划分、既有问题分析又有完善要求的《评估指南》。
怎么用好《评估指南》?
企业可按图索骥分析防控应急措施可行性
怎么用《评估指南》?首先,《评估指南》有助于提高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水平。
通过指导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识别、应急资源调查、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分析、现有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差距分析、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实施计划的制定等一系列工作,使企业系统评估自身环境风险状况,根据可调用的应急资源,落实可行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
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在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时,可针对各种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制定措施得当、程序明确、责任落实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使预案回归本质。
其次,《评估指南》有助于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水平。
《评估指南》指导企业从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环境应急资源、历史经验教训等方面,对现有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的完备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分析,排查隐患、找出差距,根据其危害性、紧迫性和治理时间,制定短期、中期和长期的完善计划并逐项落实整改。
企业按照这些方法持续排查、治理各类环境安全隐患,不仅可以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水平,还能动态完善应急预案,从而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概率,减轻其危害程度。
第三,有助于提升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环境应急管理水平。
根据要求,企业要按照《评估指南》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作为环境应急预案的附件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通过评估报告掌握辖区内企业环境风险等级、风险状况及应急资源情况。这一方面可以将其作为区域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的重要基础,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还可根据环境风险等级,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在管理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优先关注重大环境风险企业。
环境风险怎么评估?
分五步评估,并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评估指南》适用于已建成投产或处于试生产阶段的企业。《清单》给出了310种(类)环境风险物质,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清单》所列物质的企业应当开展环境风险评估。
但是,《评估指南》不适用于尾矿库、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等9种情况,这9种情况需要制订专门的评估方法、实行专门管理或不属于环保部门监管职责等。
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由企业自行编制或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评估分5步实施:
第一步,资料准备与环境风险识别,是对企业涉及环境风险物质及其数量、环境风险单元及现有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周边环境风险受体、现有应急资源等环境风险要素的全面梳理,是风险评估的基础。
第二步,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的分析,这是将前一步识别的潜在风险,与所有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及后果联系起来。这是风险评估的核心,也是解决预案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关键。
第三步,结合风险因素和可能的事件,分析现有环境风险防控与环境应急措施。这是风险评估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排查环境安全隐患、提高预案可操作性的前提。
第四步,针对这些问题,制定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的实施计划,是风险评估的主要目的,也是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及应急响应水平、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概率与危害程度的实现途径。
第五步,划定企业环境风险等级。这可用于完善区域环境应急预案及对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也可用于企业的横向对比,提高其重视程度。五步相互关联,紧密衔接,缺一不可。
相关负责人提醒,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可按照《报告编制大纲》的要求编写。
情景分析帮助企业防控风险
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分析是《评估指南》的突出特色。企业应在资料准备及风险识别的基础上,查阅分析国内外同类企业突发环境事件资料,设置本企业所有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通过归纳突发环境事件历史案例,《评估指南》列出了生产安全事故、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失灵或非正常操作、非正常工况、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运行、违法排污、停电断水停气、通讯及运输系统故障以及自然灾害与极端天气等8种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情景。企业可结合自身现状参考细化或补充完善。
在确定了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后,企业可依据已经出台的标准,选择适当的方法和模型对每种情景下的环境风险物质释放源、释放途径以及可能的直接、次生和衍生后果进行分析。
9、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怎么分
以取水点来划分。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
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
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
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
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
参考资料:
水源保护区,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水体加以特殊保护而划定的区域。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将下述水体划为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 其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包括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水体加以特殊保护而划定的区域。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将下述水体划为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对水源保护区要实行特别的管理措施,以使保护区内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划分方法
我国水源保护区等级的划分依据为对取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大小,将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结合当地水质、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位于地下水口上游及周围直接影响取水水质(保证病原菌、硝酸盐达标)的地区可划分为水源一级保护区。
将一级水源保护区意外的影响补给水源水质,保证其他地下水水质指标的一定区域划分为二级保护区。
地下水与地表水
地下水——有机物和微生物污染较少,而离子则溶解较多,通常硬度较高,蒸馏烧水时易结水垢;有时锰氟离子超标,不能满足生产生活用水需求。
地表水——较地下水有机物和微生物污染较多,如果该地属石灰岩地区,其地表水往往也有较大的硬度,如四川的德阳、绵阳、广元、阿坝等地区。
原水与净水
原水——通常是指水处理设备的进水,如常用的城市自来水、城郊地下水、野外地表水等,常以TDS值(水中溶解性总固体含量)检测其水质,中国城市自来水TDS值通常为100~400ppm。
净水——原水经过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即称之为净水。
纯净水与蒸馏水
纯净水——原水经过反渗透和杀菌装置等成套水处理设施后,除去了原水中绝大部分无机盐离子、微生物和有机物杂质,可以直接生饮的纯水。
蒸馏水——以蒸馏方式制备的纯水,通常不用于饮用。
纯化水和注射用水
纯化水——医药行业用纯水,电导率要求<2μs/cm。
注射用水——纯化水经多效蒸馏、超滤法再次提纯去除热原后可以配制注射剂的水。
自由水和结合水
自由水——又称体相水,滞留水。指在生物体内或细胞内可以自由流动的水,是良好的溶剂和运输工具。水在细胞中以自由水与束缚水(结合水)两种状态存在,由于存在状态不同,其特性也不同。自由水占总含水量的比例越大,使原生质的粘度越小,且呈溶胶状态,代谢也愈旺盛。
结合水——是水在生物体和细胞内的存在状态之一,是吸附和结合在有机固体物质上的水,主要是依靠氢键与蛋白质的极性基(羧基和氨基)相结合形成的水胶体。
10、什么是饮用水源地一二级及准保护区?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primary protected area of drinking watersource
指以取水口(井)为中心,为防止人为活动对取水口的直接污染,确保取水口水质安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限制的核心区域。
2、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secondary protected area of drinking watersource
指在一级保护区之外,为防止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控制的重点区域。
3、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quasi protected area of drinking watersource
指依据需要,在二级保护区外,为涵养水源、控制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而划定,需开展生态保护和实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
(1)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
(2)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3)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