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淘个人自用范围,同样的裤子买四条可以一起邮么
可以,我买了三双一样的鞋也没事
2、个人在国外邮寄商品回国明显超过自用范围关税是如何计算的,需要什么手续,完税价格大于发票价格怎么办
超过的 退运
否则按货物贸易报关完税,需要通关单等单证的必须补齐
3、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是不是属于建筑业征税范围
3.自建行抄为和单位将袭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节“计税依据具体规定”的第(九)条规定顺序核定营业额。
自建行为是指纳税人自己建造房屋的行为。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税;如纳税人(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九)对于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4、什么是“自用合理数量”
依照规定,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超出自用、合理回数量的,视为答货物。
其中:
“自用”,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等;
“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5、进口自用设备不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可以进口吗?
慎重起见,宜变更执照和税证的经营范围,增加纺织品。 这样出口退税,可避免超经营范围不退税的麻烦。
6、本人每次都会有品种一样,超过自用范围,且价值超过一千,用什么途径转运回国能避免退货
那女的问题,这里是收藏版块,没有知道的;发错版块了,可以发到相应的版块解决!
7、进出境邮寄物品中,海关对于化妆品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是多少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的总值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携带的拟留在境内的总值2000元人民币以内的自用物品,海关免税放行。
如果超出限额,海关仅对超出部分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7)汽车配件个人自用范围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第三条,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首先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进出境旅客对其携运的行李物品以上述以外的其它任何方式或在其它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第四条,申报手续应由旅客本人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应由本人在申报单证上签字。接受委托办理申报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第五条,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进出境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并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它必备文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第六条,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海关监管时限内,旅客应妥善保存,并在申请提取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或购买征、免税外汇商品或办理其它有关手续时,主动向海关出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第七条,在海关监管场所,海关在通道内设置专用申报台供旅客办理有关进出境物品的申报手续。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第八条,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
(1)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2)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3)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 50 克 以上者;
(4)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5)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1000美元以上者;
(6)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7)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8、营改增后企业将自行开发房产转为自用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吗
营改增后企业将自行开发房产转为自用不符合增值税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将自行开发房产转为自用不在上述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之内。
(8)汽车配件个人自用范围扩展资料
由于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不是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没有出台规范性文件,因此,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不缴纳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由此可知,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未发生产权转移,所以,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
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由于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未发生所有权属改变,因此,不视同销售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契税。
契税的征税对象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虽然企业固定资产中增加了房产,但是,该房产在转作固定资产前后所有权属并未发生改变,都属于房地产企业所有。因此,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不缴纳契税。
9、关于中国海关对出境物品的数量的要求 什么叫自用范围 带200副眼镜框能行吗
您好。我复是一名走私水货的制水客,天天都跟海关打交道。您如果真的把200副镜框和120副墨镜通过海关出境的话,那是百分百会被海关查扣的。因为您所携带的物品已经超过了个人自用范围了。海关规定的旅客出入境携带物品的个人合理范围是指,所带的物品数量必须是符合个人使用范围,并且物品总价值不得超过5000元。所以您所携带的镜框数量已经大大超过了合理自用范围了,通过海关时您是无法顺利通关的。如果您真的冒险携带过关被查扣的话,海关会把您的货物扣压并且需要您缴纳一定的保管费的。您还是不要去冒这个险了!我经常都被海关扣留我那些水货,罚的钱都不知道有多少万了。您还是听我一句吧!好了,最后祝您一路顺风……
10、20、( )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旅客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的物品和其他个
你要知道是这个吗?
一、个人物品类进出境邮件、快件的通关
(一)海关监管原则:
对个人物品类邮件、快件,海关以“自用合理数量”原则实施监管,“自用”系指为其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等商业目的;“合理数量”系指海关根据物品所有人的合理需要而确定的正常数量。
(二)个人物品类邮件、快件的管理
对寄自或寄往国外的邮包,每次限值人民币1,000元,对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邮包每次限值人民币800元。对从国外寄进每次税额在人民币500元内的,从港、澳地区寄进每次税额在人民币400元以内的,均予免税放行,超过免税额的仅对超过限额部分征税。通过香港、澳门地区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通过外国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三)邮寄特殊商品的管理:
1、寄进一般治疗用药应在邮包限值以内。对急救治疗用药,如:治疗癌症、精神病等药品,凡属自用合理数量的,可以不受限值限制;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海关按以下限值验放:寄往国外的总价值限人民币200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价值限人民币100元。
2、文物。个人邮寄文物出境,必须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盖的火漆印标及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验放。境外人员须交验文物外销发票。
3、印刷品、音像制品。海关邮寄印刷品、音像制品进出境应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无禁止进出境内容的,按自用合理数量放行,超过自用合理数量,应于退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