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外贸易与反倾销,如果从同一件商品在国内远比国外价格高这点出发完全支持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
lz码的字微多啊,我表示压力有点大
首先,咱们要明白为什么国外进行对华反倾销调查,调查的依据从何而来。这就要说WTO了,WTO的规则是谁制定的,是欧美阵营制定的,中国是外来者。ok,为什么调查我们,原因很多,你可以片面的理解为打压中国。就拿光伏举例,中国光伏产业的几大巨头做的是什么贸易,是加工--出口贸易,劳动密集型产业,一开始的定位就是出口,成为朝阳产业后挽救了地方财政后被纷纷效仿。此时,部分地方政府由于支持力度过大已经被这些光伏企业绑架,国家没有办法,必须确保这些企业的销量,所以开始进行补贴,然后就被欧美阵营发现了,就把我们告了。所以,前一阵关于国家允许分布式光伏发电可入国家电网的消息你应该有所印象,因为中国知道这几个企业在国外卖不动了,产能过剩怎么解决,只有自己消化掉不然危及部分地方财政。那这件事的始末并不是国家的问题,由于国情,中国不提倡也不反对使用光伏发电,所以没有入网政策。那么光伏产业在中国蓬勃发展虚假繁荣多为利益使然,国家为保障销路补贴之后中国的光伏企业打赢了价格战占据了欧美市场,然后招致反侵销调查。调查我们的原因就不难看出了,保护欧美阵营本土的光伏企业的同时给中国一个沉痛的打击。这个打击可能不仅仅是中国的相关出口贸易受阻,企业的经济损失,地方财政的危机,或许应该还有你和我没想到的影响。
然后,咱们再来讨论你提出来的问题,一个企业我们知道它有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你也说了,中国的工厂只是在给洋品牌代加工的,加工出来的商品是谁的,是该品牌企业的。所以价格不是我们说了算,是人家洋品牌说了算,那为什么同样是made in China的东西,在国外卖的反而比国内便宜呢。这个原因很多,比如市场的供求关系导致在中国的洋品牌不用降价促销照样卖的不错,那企业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自然卖的越贵越好。还有关税,刚才说了,该商品的所有者是国外洋品牌,如果该商品走程序先回了品牌所在国再回流中国市场,抱歉,交税。但是,注意了,该商品从中国回到商品所在国这期间的费用是很小的,所以也造成了价格差异,关税这个东西是必不可少的,咱们期待洋品牌降价不如期望中国的本土品牌越来越好,让国外的洋品牌感到竞争了,价格自然会降不是吗?所以,要明白一个洋品牌即使它所有的环节都在中国进行,包括生产,销售等等,中国从中分得的利益也仅仅是一些税,利润都在洋品牌手里,注意是洋品牌,洋的,这个利润是要回到它自己国家手里的。所以不要因为在国内买阿迪贵了抱怨国家,这个没道理,呵呵。并且人民币升值也可能成为你觉得东西买贵了的罪魁祸首。
接着说你所谓的竞争力问题,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是价格低销量大就好,薄利多销只是一种市场定位和占据市场的一种手段。对于消费者心理而言,肯定是希望自己买的商品是保值的,自己买的品牌会越来越好,如果这个品牌薄利多销了,那消费者就会觉得自己买的东西是贬值了,同样会认为这个品牌变次了,这对于一个品牌一个企业有多可怕。还是那句话,企业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就好比义乌某公司生产了一万双袜子,每双2元,而阿迪每双袜子20元,有一千双。假设一万双2元的袜子跟1000双20元的袜子一样好卖,同时卖完,你觉得是义乌赚得多还是阿迪赚的多,所以它为啥要降价,它不用降价,它只需找到一个平衡点,一个合理的价格,一个利益最大化的价格,这个价格肯定不是接近成本的低价,也肯定不是会削没购买力的超高价。
关于茅台这个,呃,看来你以后肯定不适合当商人,商人是唯利是图的。茅台在国内愁卖吗?so茅台在国内需要低价稳住市场份额吗?不需要,我只能说茅台没涨到天价还得感谢国家限定了政策不允许公宴喝茅台。同理,茅台在国外低价出售,只不过就是简单的拓展市场,卖不出去,我就降价,一降价,老外不买,华侨也得买。所以,利益又最大化了。
不是我们享受不到低价商品,其实我们已经拥有了很多,拉动内需不是靠卖几件廉价衣服,卖几瓶茅台能解决的。商人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国家其实也在为人民谋求利益最大化,你若还想听,我可以继续给你818。你很关心商品的价格,那你可以先简单的了解一下这个价格的浮动是怎么产生的。你说的有些话我还是认同的,就是应该确保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处于低位这样人民才会有闲钱去消费去刺激市场良性循环,但这个谈何容易啊,这些商品的定价权往往掌握在好几拨利益集团的手里,处处都有阴谋。国家也只能调控调控再调控。ok,就说到这吧
2、1.当前中国汽车贸易的政策有哪些?
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汽车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回显示,2015年5月19日,国务院答正式发布中国制造2025,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国际国内发展大势,站在增强我国综合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核心意义是加快制造业创新发展、提质增效,由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的转变。
汽车产业是制造业的典型代表,是体现综合竞争力的标志性产业。为加快中国制造2025在汽车产业的贯彻落实,工信部牵头开展了中国汽车产业中长期规划2016至2025编制工作,中心思想就是围绕抢抓机遇、积极谋划、协同创新、稳步推进来建设汽车强国,现在已经有了一些初步的成果。
制造强国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将为产业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撑和发展的机遇,智能制造的推广实施将有利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工业强机逐步夯实技术,“一带一路”将海外发展通道更加畅通,沿线市场的开放将更为便捷,汽车产业协同其他优势产业共谋全球布局、国际发展的机制将加快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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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汽车快修发展前景_学快修就选太原万通,大品牌
3、需要几份不同版本的汽车配件购销合同。 急求。越多越好!
以下内容,供参考:
提供几篇与您:附一篇,由于篇幅过长原因,不宜过长,暂提供地址。谢谢。。
来源:百度文库 (三篇)
http://wenku.baidu.com/view/3a87bfcd0508763231121236.html
http://wenku.baidu.com/view/66cf6ce8aeaad1f346933f27.html
http://wenku.baidu.com/view/c701f1a4f524ccbff1218419.html
《汽车配件购销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代理甲方_________系列汽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代理及授权范围
1.1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的系列汽车配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乙方的代理区域为__________________地区。甲方授权乙方为以上_______个区域总经销的权限,全面负责_______个区域的销售和经销商管理。如因乙方串货行为造成甲方或者甲方的其他代理商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索乙方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每台车违约金为_________元,同时,甲方应明令禁止其他区域的授权经销商在上述_______个区域销售(该市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的供货车辆除外),否则视同甲方违约。
1.3 乙方承诺每月向甲方的订货量不低于_______辆,乙方负责保证年销售量不低于_______辆(_______辆),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1.4 乙方的总代理权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5 对于乙方代理的销售区域,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销售政策,原则上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对于自己以及下属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负无限连带责任。 1.6 “商标”属于甲方所有的汽车产品商标。
第二条 订货及付款
2.1 甲乙双方的结算价格见本合同的附件,该附件由具体的经销协议和订货单组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乙方需货时,应向甲方发出书面订单,一般应在每月_____日以前向甲方下达下一月度订单,并在提货前全额支付所提车款
2.3 _________产品的销售在授权的区域内由乙方全权负责,乙方应依据或参照甲方确定市场指导价进行销售,严格禁止低于甲方确定的最低市场限价进行销售。
2.4 乙方为销售_________产品组织的各种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提供技术和人员支持。
2.5 本合同规定以现金方式或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
第三条 运输方式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在办理相关出库手续后,乙方自行提货,并负担相关运输费用,甲方仓库地为交货地。
第四条 投标特别约定
乙方在参加投标过程中,甲方有义务按招标方要求出具相关授权文件,但乙方必须按相应情况遵守甲方在价格上的规定。
第五条 商标、工业产权和保密
5.1 合同特指产品商标、图案及其他标记,属于甲方产权,经甲方书面批准后允许乙方使用,但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此种使用应随即停止并取消。 5.2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甲方的工业产权。
5.3 乙方在合同的有效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不得泄漏甲方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合同范围使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如乙方违反甲方规定,实施了串货行为,甲方可根据乙方违规销售的实际数量处以_________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取消乙方代理权。
6.2 如乙方低于甲方确定的最低市场限价进行低价倾销,甲方有权按照乙方实际销售的数量对乙方处以_________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
6.3 如甲方不能按照乙方规定交货,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整改和更换,以求达到乙方订单要求,对于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6.4 原则上禁止乙方擅自更改甲方车辆的标准配置进行销售,对于确需改装的,乙方应提前向甲方立项并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对于擅自改装引起的维修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偿。
第七条 售后服务
7.1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产品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质保书和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质保服务。 7.2 乙方在销售完成后,应按甲方要求填写用户登记表,并应于每月定期以传真或其他形式向甲方返回用户登记表,以便于日后的售后服务和例行巡检工作。
7.3 当乙方发生售后服务要求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服务要求和内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的12小时内给予答复,确认服务内容和时间,同时,甲方向乙方提供24小时售后服务热线联络服务。
7.4 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汽车配件损坏,不在免费保修之列,乙方需支付甲方售后服务之费用。 7.5 对于乙方擅自改装的部分,不在保修之列,对于甲方维修站因维护甲方利益而进行了维修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维修费用对乙方进行追偿。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因履行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或一方违约另一方单方解除合同而终止。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相关情况并向对方提供相应证明,在双方共同商议(或有关主管机关裁决)后,可以根据决议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争议及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且效力等同,作为合同附件之一的_________与本代理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甲、乙双方确认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也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4、WTO对于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规定
WTO《反倾销协定》“不归因”问题研究
在国际反倾销调查中,在确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且国内产业遭受WTO《反倾销协定》意义上的损害后,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即成为作出肯定性裁决和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关键。而因果关系认定是整个反倾销调查中的难点,在这次多哈回合中,也成为反倾销规则修改领域争论最激烈的争点之一。它涉及的相关法条为WTO《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称《反倾销协定》)第3.2、3.3、3.4和3.5条等,并在欧共体管道配件案、泰国H型钢材案以及美国热轧钢案中存在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作出的关于相关法条的司法解释。WTO裁定虽非判例传统,法条解释却有重大借鉴意义。本文拟基于以上法条和司法解释探讨因果关系认定问题,其中的“不归因”是探讨重点,以期对我国在多哈回合的谈判起到借鉴作用。
因果关系理论构成“不归因”问题的宏大背景。只有对因果关系理论形成正确认识,“不归因”问题的研究才有坚实的基础。通识认为,因果关系认定应当遵循一定程序,即对倾销进口产品和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初步认定;评估损害进口国国内产业的其他已知因素(指进口产品倾销以外的其他已知因素);该其他已知因素造成的损害没有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
一、 “不归因”要求的前提--初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和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初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和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满足“不归因”要求的前提。根据《反倾销协定》,进口产品以倾销价格大量涌入并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抑制,并由此损害国内产业,则调查当局可以初步认定因果关系。《反倾销协定》第3.2条对倾销产品造成损害的方式有要求,一个是数量要求,即在调查期大量涌入,二是价格要求,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负面影响,包括削低价格、压低价格或者抑制本应增长的价格没有增长三种类型。单纯存在倾销和损害还不能简单地对因果关系作出初步认定。
根据《反倾销协定》第3.5条,“证明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以审查主管机关得到的所有证据为依据”。该规则在1967年肯尼迪回合守则和1979年东京回合守则都不曾出现,为WTO《反倾销协定》所新加,强调初步认定的肯定性证据要求,否定了初步认定是一种推定认定因果关系的看法。在泰国H型钢案中,波兰认为泰国所依赖的证据未能建立波兰进口产品和泰国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专家组认为泰国调查当局在最终裁定时发现倾销进口产品的增加和持续的廉价销售,这些因素“证明波兰进口产品对泰国国内市场的影响”,并导致了价格的压低和抑制。这些发现是泰国调查当局裁定倾销产品和泰国国内产业间因果关系的根本因素。的确,这也是泰国当局发现倾销产品和可能损害间因果联系的惟一识别基础。但是,专家组认为,由于本案缺乏价格影响的支持证据,调查当局认定的因果关系缺乏依据,不符合第3.5条。
“通过对第3.2条、 第3.4条的分析,当局已经初步在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数量和影响与国内产业受损之间确立了因果关系。”从性质上讲,这种“确立”源于倾销和损害在时空上的对应关系,以及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之间的竞争关系,也就是说,在调查期间和进口国领土内,进口产品若存在倾销,且同时国内产业表现糟糕,则很大程度上就可以说明倾销进口产品导致国内产业受损。根据《反倾销协定》第3.5条第1句(“必须证明通过按第2款和第4款所列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正在造成属本协定范围内的损害”),也可说明进口产品数量和价格影响(第3.2条)、对国内产业状况的影响(第3.4条)是确立因果关系的重要指标。
此外,如上段所引用,《反倾销协定》第3.5条第1句为“必须证明通过按第2款和第4款所列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正在造成属本协定范围内的损害”,笔者认为该文本值得商榷,更准确的提法是“通过按第2款和第3款所列的影响”。因为:首先,观察第3条“损害的确定”前5段行文,第3.1条为综述,说明损害的确定需要考察两个方面:“(a)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b)这些进口产品随之对此类产品国内生产者产生的影响”。简单地讲,(a)为倾销数量及价格影响,(b)为国内产业损害评估。接下来依次第3.2、3.3条阐述(a)的内容,第3.4条阐述(b)的内容。只有第3.2、3.3条阐述的是倾销造成损害的方式,所以正确的提法是“通过按第2款和第3款所列的影响”。其次,第3.5条第1句原文措辞是effects of (mping),意为(mping)proces effects, 表达主动概念,从语法上严格区别于effects on (the state of domestic instry),后者表达被动概念,而第3.4条正是on后接内容,而非of后接内容。所以,《反倾销协定》文本逻辑和语法结构均说明,将相关部分改为“通过按第2款和第3款所列的影响”似乎更为恰当。
二、“不归因”要求的必然--评估损害进口国国内产业的其他已知因素
调查当局在对倾销进口产品和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初步认定后,还要评估“除倾销产品外的、同时正在损害国内产业的任何已知因素”。因为相关国内产业可能因自身的技术、设备、工艺、信誉等原因而造成产品积压或生产下降,这些因素与倾销产品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这些损害不可归因于倾销进口产品。可以说,初步认定因果关系(即因果关系认定程序第一步)的目的是从正面评估由倾销造成的损害后果,而评估其他已知因素(即因果关系认定程序第二步)的目的是从反面排除非由倾销造成的损害后果。
(一)“其他因素”是否为当局所“已知”
《反倾销协定》第3.5条提及的“已知的其他因素”是指(a)调查当局“已知”的;(b)倾销以外的因素;(3)与倾销进口产品同时损害国内产业。法律没有一般地要求调查当局审查除倾销产品以外的造成产业损害的所有其他因素,但一旦该其他因素为调查当局“已知”,调查当局即负有审查义务。这里的“已知”,既包括利害关系人明确向调查当局提出的有因果关系的因素,也包括当局主动了解的或自己已经掌握的因素。在泰国H型钢案中,波兰认为泰国未能考虑除波兰进口产品以外的其他影响泰国产业的因素。波兰认为,为了使评估客观并基于肯定证据,一个调查当局有积极义务去寻求有关造成损害的除倾销进口产品外的“已知”因素的潜在影响的可用信息。专家组持不同意见,认为第3.5条并未界定调查当局对这些因素是如何“已知”的或成为“已知”,第3.5条并没有明确要求调查当局在每个案件中主动审查造成产业损害的所有其他可能因素。专家组认为,其他“已知”因素只包括利害关系人明确向调查当局提出的有因果关系的因素。当然调查当局主动审查也是被允许的。在有的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有些因素可能是当局“已知”而利害关系人未知,由此出现一个问题,即当局是否必须审查这些影响国内产业的已知因素。对于这一问题,当局“已知”的举证责任由出口方承担。例如在本案中,波兰指控泰国最终裁定时未能审查非波兰进口产品的影响、泰国建筑工业的需求水平、SYS进入H型钢市场的特性、本国产业生产力和成本结构、技术发展或与市场相关的SYS出口市场。专家组认为波兰未能表明是基于什么基础说这些因素对泰国调查当局是“已知”的;也未能指出泰国反倾销调查的记录中何处有波兰提出的这些因素,并使泰国调查当局对这些因素是“已知”的。因此,专家组没有支持波兰的主张。
至于“其他因素”的界定,如欧共体管道配件案上诉机构所表达,《反倾销协定》并没有明确指出,为了构成倾销产品以外的因素,某一因素应在何种程度上与倾销进口产品无关,或者它是否必须是出口商或者倾销产品的外在的(extrinsic)的因素。这实际上赋予调查当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 第3.5条列明的“其他因素”为示范性因素
根据《反倾销协定》第3.5条,“在这方面可能有关的因素特别包括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外国与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技术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英文原文在诸多因素之前用may作限定,清晰地表明这些因素只具有示范作用,不是强制审查的内容。这些因素的列明本身并不构成“已知”。由于仅具有示范或导向作用,加上各种可以理解的原因,各成员方很少主动审查,所以惟一的实际意义在于提示申诉人提请当局考察这些因素以达到使当局“已知”的目的。“泰国H型钢案”中专家组肯定了这一观点。
在“泰国H型钢案”中,波兰指控泰国没有考虑波兰进口货物之外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因此违反了第3.5条。依据之一是第3.5条所列各因素是强制性的,调查当局应当在每一起案件中对每一个因素强制审查。专家组不同意此观点。专家组认为,第3.5条措辞与第3.4条截然不同,第3.5条使用may(可能),指“在这方面可能有关的因素特别包括……”,而第3.4条使用shall一词,表达强制之意,即第3.4条列明的诸多损害结果必须依项评估。第3.5条强制要求调查当局考虑倾销进口产品以外的其他“已知”的正在同时损害国内产业的因素,但该条所包括的一系列因素仅仅是例证性的、说明性的(illustrative),调查当局没有必须审查的义务。
(三)应当在何种程度审查已知其他因素
调查当局“已知”其他因素后,就应当审查该其他因素。问题是审查是以简单的方式进行,还是必须深入分析。这直接与调查当局工作量挂钩,关系因果关系认定的难度,背后的决定因素是调查当局的贸易理念,是贸易保护主义,还是贸易自由主义。技术上讲与当局的水平和能力有关。WTO专家组在“泰国H型钢”案中倾向于简单分析即可。该案中,波兰认为其在调查过程中提出了神户地震对世界价格的结果影响;泰国的“保密数据”也表明当局“已知”该因素,则当局应当在最终裁定时评估该因素。而泰国调查当局在最终裁定时没有考虑该因素,显然违反第3.5条。
专家组承认神户地震对世界价格的影响构成一个因素,且该因素为泰国“已知”,泰国负有义务审查该因素。但专家组发现最终裁定中有下面一段与其他已知因素评估有关的声明,“虽然全球对于H型钢材的需求减少了,但考虑到泰国国内生产的产品40%均用于出口,全球需求不可能是导致国内产业受损的原因之一”。专家组认为,如果泰国调查当局能够在档案中更详细地审查全世界需求(包括明确评估神户地震对世界价格和需求的影响)当然更好,但“上述有关全球需求的陈述已充分表明:当局已经考虑了全球需求(包括神户地震对世界价格和需求的影响),且该考虑在最终裁定中也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当局的做法符合第3.5条。
按理说,简单审查的要求并没有增加当局太多工作量,但我国在反倾销实践中做得并不如人意,有时甚至拒绝考虑被诉企业提出的某些因素。例如,在“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反倾销”案中,阿作为产量最大的申请企业之一的金东纸业为了推广其新品牌“东帆”,将“东帆”铜版纸的定价主动降低200元。显然,金东纸业的定价政策压低了中国国内铜版纸价格。日本被诉企业提请中国考虑这一因素。但我国商务部在最终裁定中没有评论该因素,也没有就被诉方提到的非倾销因素进行审查。这就违背了反倾销调查的正当程序要求,导致裁定缺乏应有说服力,容易被人抓“小辫子”。我国应当吸取该案教训,借鉴泰国处理H型钢案的有益做法,巧妙处理类似问题。
三.“不归因”要求的关键--其他已知因素造成的损害没有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
就因果关系认定的程序,从性质上讲,第二步和第三步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从逻辑上讲,不得将其他已知因素造成的损害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必然要求评估其他已知因素造成的损害,并将该损害分离于倾销进口产品造成的损害。或者说,为了实现正确作出终裁,准确征收反倾销税,有效抵消倾销正在造成的损害的目的,必然要求识别和分离倾销进口产品和其他因素的不同损害效果。“不归因”要求的难点、乃至整个因果关系认定的真正难点都在于“识别和分离倾销进口产品和其他因素的不同损害效果”。
(一)第3.5条是否要求识别和分离倾销进口产品和其他因素的不同损害效果
从总体上讲,第3.5条规定的是一个宽松的因果关系标准,它甚至没有规定如何确保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没有错误地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问题也有此产生:第3.5条是否要求识别和分离倾销进口产品和其他因素的不同损害效果?在美国热轧钢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基于对第3.5条不同的解释,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答案。本案中,日本提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考虑四个其他因素,即:小工厂生产能力的增加、1998年通用汽车罢工的影响、美国管道业对热轧钢需求的下降以及非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专家组首先解释第3.5条为:当局审查并确定这些因素,没有切断看上去存在于倾销产品和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专家组基于这项解释,认为当局没有必要在发现存在的整体损害中减除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而去揭示仅仅是倾销产品造成的实质损害。专家组经审查认定ITC充分考虑了日本提出的这些其他因素,已经证明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ITC做法符合第3.5条要求。
日本就专家组的上述认定提起上诉。上诉机构认为,没有对不同损害进行识别和分离,调查当局就没有合理依据来确定倾销进口产品确实正在引起损害,并根据《反倾销协定》征收反倾销税。上诉机构强调,这确实是第3.5条的要求,目的在于确保当局对于倾销进口产品的损害效果的评估并非基于假设而作出,并且该损害效果与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影响得以相互区别。上诉机构也承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各种因素之间可能相互发生作用,因此实践中识别和分离不同因素的损害效果是困难的,但即使困难也得识别和分离,这是“不归因”条文的要求。
在欧共体管道配件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提及美国热轧钢案的裁决,并强调“第3.5条要求调查当局在因果关系认定中不得将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从而确保倾销产品确实正在损害国内产业”,为此,“当局应当识别和分离倾销产品和其他因素的损害效果”。这就肯定了美国热轧钢案上诉机构的相关观点。
(二) 如何识别和分离不同的损害效果
根据美国热轧钢案上诉机构的观点,在识别和分离不同损害效果的过程中,调查当局应采用何种具体的方法,对此《反倾销协定》没有规定。欧共体管道配件案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也持类似观点,认为“成员方可以采用任何适当的因果关系分析方法,只要该方法能适当地识别和分离倾销产品与其他已知因素的损害效果并满足第3条要求”在该案中,巴西指控欧共体虽然考虑了其他因素的“单个”损害效果,却没有考察它们的“累积”影响,因此违反第3.5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一致认为,第3.5条没有就如何评估其他因素的影响提出具体要求,因此欧共体没有义务对其他因素的“累积”损害效果作出评估,尽管“从理论上讲,在特定情形下,多个其他因素累计起来可能构成对国内产业的根本损害从而割断倾销产品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WTO争端解决机构对第3.5条“不归因”要求的解释是合理的,这是从条文的正常意义上理解“不得将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的结果,也是符合逻辑的推理结论。
但是,有学者认为,对条文的如此解释歪曲了立法本意(这是乌拉圭回合各方达成妥协故意制定的模糊条款),使得条文过于明确,减少各缔约方在协定中故意预留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官造法”的重要表现。笔者认为,要求当局识别和分离不同因素的损害效果,意义重大,其一、有利于准确实施反倾销税、有效消除倾销造成的产业损害;其二、可以增大当局调查难度,使其在发起调查时慎重考虑,从而抑制滥用反倾销措施,一定程度上促进自由贸易,符合WTO自由贸易、提高各国居民生活水平的目的。事实上,在如何识别和分离不同因素的损害效果的问题上,当局还是有很大自由裁量权的。
我国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中没有识别和分离不同因素造成的损害效果。例如,在“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反倾销”案中,部分利害关系方在初裁后曾提出国内产业损害非由倾销进口产品所为,而是由于其自身过度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能力造成的。商务部的调查结论是,在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能力迅速扩大、产量明显增加,国内企业间压价竞争,使得国内铜版纸价格走低,产业利润率降低,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但是商务部在终裁中依然认为:“这一情况的存在并不表明被调查产品的低价进口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笔者认为,既然承认其他因素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之一,就应当依据《反倾销协定》将该其他因素的损害效果从整体损害效果中识别和分离出来,而仅就倾销进口产品造成的损害(或依据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在终裁中的认定似乎显得过于简单。其实,尽管识别和分离工作尽管有难度,但我们在程序上仍可有所作为。我们承担的法律义务仅仅是在裁定中反映出该识别和分离,而如何识别和分离则由商务部酌情处理。
(三)“不归因”要求是否预示肯尼迪回合反倾销守则“主要原因”标准的“部分回归”
“不归因”要求与倾销、损害之间因果关系标准密切相关。关于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标准,在国际上存在两种主张,分别为“主要原因”标准和“原因之一”标准。“主要原因”标准要求倾销必须是导致损害的“主要原因”或“根本原因”,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方可成立,进口国才能对倾销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而“原因之一”标准是指,只要倾销是导致损害的原因之一,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成立,进口国就可对倾销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
从国际反倾销法发展历史看,1967年肯尼迪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守则第3条(a)款规定:“当局应证实倾销是实质性损害的根本原因;在作出裁定时,调查当局应同时衡量倾销产品的损害效果与其他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消极影响的任何因素”。由此确立“主要原因”标准。由于美国强烈反对,认为依据“主要原因”标准确立因果关系的条件过于苛刻,该标准自1979年东京回合起被修改,改为现在WTO《反倾销协定》规定的“原因之一”标准,并规定“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即提出“不归因”要求。
有学者据此认为,“不归因”要求是伴随“主要原因”标准在法律条文中消失而出现的,是各方妥协的一个结果。“主要原因”是相对于“次要原因”而言的,因此“主要原因”标准本身即涉及调查当局对产业受损的不同原因的甄别、分析,并从中识别、分离出“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而这恰是“不归因”要求的内容。因此《反倾销协定》表面上看采用“原因之一”标准,但实际上蕴含着“主要原因”标准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向1967年反倾销守则‘主要原因’标准的‘部分回归’。”该学者进一步解释,依“原因之一”标准,当局无须考量倾销产品本身造成多大程度的损害,例如倾销产品使得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商的销售量减少多少百分比,只要与其他因素一起构成了损害(这已经满足了“原因之一”标准),那么当局就可以作出肯定性因果关系裁定,根本无须识别和分离倾销产品与其他因素的损害作用。
笔者认为以上分析逻辑有问题,因此结论也值得商榷。 笔者承认“不归因”确实在客观上要求识别和分离各种因素造成的不同损害,这与“主要原因”标准的要求没有二致,但识别和分离的目的不是认定倾销进口产品是否构成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根本原因”。识别和分离的目的是认定倾销是否造成损害、倾销造成多大的损害,进而采取有效的反倾销措施(例如征收相应额度的反倾销税),以抵消损害。简单地讲,为了确定是否征税,以及征多少税合适,才需要识别和分离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的区分只是识别和分离的客观结果。所以,“不归因”要求与“主要原因”标准没有必然联系。
在多哈回合谈判中,中国曾主张回复“主要原因”标准,并建议《反倾销协定》明确要求调查当局在全部损害中识别和分离出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并对识别和分离的具体方法作出规定。该主张得到巴西、日本、墨西哥、瑞士、印度等国的响应。但是欧共体、澳大利亚等国表示质疑,认为如何对其他因素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如何认定“主要原因”都是艰难的问题,国内产业损害分析十分复杂,涉及很多经济因素和指标以及复杂的数学运算和分析。因为目前的反倾销调查程序已经呈现出时间冗长、工作繁重、成本高昂的特点,如果再向调查当局提出更高要求,是否可行是个大问号。笔者认为,根据本文前面分析,该主张若能得以实践,有利于促使当局慎重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即使当局在决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时也可有效避免将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从而最终符合WTO自由贸易的理念,有利于提高各国人民生活水平。综上,中国的主张无论能否在多哈回合得以实现,都应当成为WTO成员努力的方向。
http://cn.texsources.com/topic/list.php?keys=wto
5、都有哪些国家遭遇过反倾销?结果如何
针对国外对我国某些产品实施的反倾销,现整理出一些反倾销品名以及对我国产品实施反倾销的国家、地区,供大家参考:
1. 纺织品、服装、鞋、袜、帽(出口美国、土耳其、墨西哥、南非、中南美部分国家)
2. 塑料制品(出口塑料袋到欧盟)
3. 瓷陶瓷(陶瓷到埃及,瓷砖到印度,瓷砖到土耳其是配额问题)
4. 电视机、多媒体音箱到欧盟,汽车喇叭(到巴西)
5. 蘑菇罐头、醋酸蘑菇(出口到美国、巴西、墨西哥、澳大利亚)
6. 自行车及配件等(出口欧盟、印尼)
7. 卫浴设备(出口越南,用印尼的FORM D,可以适用东盟优惠关税)
8. 铸铁井盖,铸铁管件(出口欧盟、南美)
9. 不锈钢紧固件(螺丝钉等,出口欧盟反倾销约87%)
10. PS板,太阳能热水器(出口印度、巴西等国家)
11. 轴承(出口俄罗斯)
12. 轮胎(出口埃及)
13. 非公路用轮胎(出口美国,关税约210.48%)
14. 空压机(出口欧盟,高额反倾销税)
15. 圆珠笔(出口土耳其、巴西、埃及)
16. 金属衣架(出口美国、中美洲国家)
17. 铝塑板--装饰材料(出口土耳其有配额限制)
20. 铜管件(出口加拿大242%关税)
18. 甘氨酸—化工产品(出口土耳其有配额限制)
19. 木质卧房家具(出口美国关税216%)
21. 电子手表(出口欧盟)
22. 皮革产品(出口至土耳其)
23. 紧固件(至欧盟,约76%关税)
24. 紧固件(迪拜,产地问题)
25.玻璃纤维网格布(出口至欧盟,印度,土耳其等国家)
26.电加热器 (出口到阿根廷,征收138%的反倾销税)
复制的..............
6、对出口企业是利好还是利空
一、汽车行业:激励整车自主品牌延伸进入高端车市场,刺激零部件企业提升核心技术
①汽车产业链全球化背景下,中美摩擦无法避免。
中国崛起之路下一个攻克点在于制造业,而中美贸易战的背景是产业链全球化。自我国一部分优质企业打入手机产业链,从零部件配套能力逐渐沿技术链向上攀升,现已基本具备不俗的手机整机生产能力。而下一个中国可能实现缩小差距甚至弯道超车的产业链,公认是汽车产业链。受益于汽车电动化、智能化趋势,全球汽车零部件制造产业洗牌加剧。
国内企业与国际品牌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中国企业有望以成本、核心技术在竞争中分一杯羹,目前我国已有部分零部件供应商打入全球产业链。此前为引导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国产化,我国汽车产业政策要求外资品牌必须通过合资途径进入我国市场,并对进口车征收25%关税。而美国此次发起贸易战可能对我国汽车行业提出诸如车企准入、降低关税、股比放开以及限制合资车厂技术外溢等要求,并进一步限制对美国智能驾驶等高新技术企业的并购行为。中国制造业的崛起无异于为美国“添堵”,中美产生摩擦本无法避免。
②贸易战利好整车行业,影响部分零部件出口企业。
1)整车环节:2017年中国进口美国131亿美元,加税25%将会重创美国进口车,特斯拉也涵盖其中,有能力向高端车升级的整车企业会受益,更加激发自主品牌抢占高端品牌市场,例如吉利Lynk&Co和长城的Wey;短期对美国整车企业负面影响,对中国豪车厂商偏利好。
中国自美国进口汽车金额近几年超过100亿美元,年进口汽车数量超过20万辆,占中国整车总体进口量约20%,体量较大。进口关税由25%上升到50%,售价提升可能在20%左右,显著提升进口汽车售价将对进口车需求形成抑制,对美国本土整车企业而言形成负面影响,对中国豪车厂商偏利好,如华晨宝马等。
2)零部件环节:目前我国有170亿美元(25%)的汽车零部件(车轮和轮毂等行驶系统为主)出口到美国;从美国进口的零部件主要为传动系统、车身附件等,28亿美元(占比仅7%)。国内零部件企业以国内市场为主,部分以美国市场为主的行驶系统零部件供应商可能会受波及。
③我国或加快国产化进程,关注核心在技术。
此次贸易战结果无论是是摩擦升级抑或谈判妥协,事件本身体现了美国对中国制造加速前行的担忧,中国未来制造强国之路势必诸多坎坷。
对于汽车产业链,我国更有加速国产化进程的激励,或将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拉动内需以支持汽车产业,以培养一批在国际上具竞争力的优质零部件供应商。而在这场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国内企业之间的角逐中,随汽车零部件技术更迭及消费者要求升级,从事低端制造的企业将逐渐被淘汰,未来关键是技术之争。
④对汽车关税下调的担忧缓解,汽车板块情绪向好。
中国政府有意降低汽车关税,前期市场担忧汽车板块受到外部冲击,总体行情表现较弱。但美国挑起的贸易战愈演愈烈,中国对进口自美国汽车加征25%关税,有助短期汽车板块情绪恢复,建议关注龙头企业。
二、农产品行业:加大国内商品价格波动
此前曾写过海天和中炬净利率的趋势分析,其中比较详细地拆分了两者的成本结构。总体而言,大豆成本约占海天总成本的20%,中炬预计略高。
今天中国对美国进口大豆加税实施贸易反制,短期或将加大国内大豆/豆粕价格波动。如果中美谈判顺利,美豆上市尚有时间空间,南美大豆尤其是巴西豆在此前可弥补需求缺口,下游企业盈利波动未必有情绪波动大。因此尚需持发展的眼光审视此次大豆提税问题。
退一步讲,如果谈判不顺利,南美豆主导格局奠定,大豆价格上行成为必然,则此类系统性成本上行必将带来新一轮提价。12/13年提价潮即来自于大豆涨价,海天先行提价,厨邦滞后半年。预计此假设下,海天厨邦或将于今年下半年至明年上半年这一时间窗口再次提价对冲成本上扬。但预计两强提价间隔窗口期显著缩短至一个季度(参考16/17年提价间隔)。
对奶价的影响:豆粕成本占养殖成本的5%上下,并非主料。豆粕成本若上升会对养殖成本有一定影响,但比较小。此外,尽管养殖成本端或受小幅度影响,但短期传导至下游的可能性也不大,大概率在上游体系内消化,因此我们认为短期不必担忧奶价会有即刻性的上涨。
三、航空业:长期影响偏利好
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4月4日发布了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14类106项商品加征25%的关税。其中包括空载重量超过15000公斤,但不超过45000公斤的飞 机及其他航空器。
②对于我国目前航空公司所运营波音飞机来说,仅有B737系列(除B738MAX)属于此次对美加税清单中。2017年全行业增加119架,航空公司资本开支角度,融资租赁和自购约占三分之二,即80架。以每架集采金额4亿人民币计算,2017年全行业相应进口金额476亿元,航空公司角度318亿元。
③我们认为从此次飞机引进关税区间来看,是为了支持我国支线飞机制造业发展,我国航空公司与波音已签订单部分,所加关税或将由波音与我国航空公司共同承担。目前波音飞机实施5%的最惠国税率,若加征25%的关税,每架飞机增加约1亿元成本,2017年新引进119架相应飞机,若与波音公司各承担50%,我国民航业将增加资本开支59.5亿元,按照年折旧率约5.5%,我国民航业每年将增加成本3.3亿元。
④另外,中美贸易战中方表现强硬,将推动人民币贬值,我国航司或将受到汇兑损失压力。但中美贸易战将同时拉低全球经济需求,国际油价势必下挫,汇率和油价的扰动影响或将部分抵消,具体进一步测算需观察中美贸易战之后进程。
⑤中长期来看,如果贸易战持续,航空公司采购飞机或将更多转向空客,但由于空客公司订单已较为饱满,我国航空业或将在未来若干年运力投放更为趋缓,供给收紧较为确定,利好民航业供需改善,推动票价和航司盈利上涨。整体来看,偏利好我国民航业中长期发展。
四、计算机行业:利好网络安全、自主可控等板块
①从中美贸易战双方的产品清单来看,对计算机板块直接影响很小:计算机行业公司主要以软件、服务器等硬件、信息服务为主,从USTR1300种名录,基本没有计算机行业公司产品,因此,对板块的直接影响很小。
同时,绝大多数计算机行业公司,在海外的营收占比不超过30%,且海外营收主要以美国市场为主的仅有万兴科技(300624)、潜能信息等少数几家公司。
②中美贸易战,利好网络安全、自主可控等焦点板块:贸易战的不断升级,有利于推升更为事关国家安全和战略性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性,利好网络安全、自主可控等热点板块。从2013年美国棱镜门事件以来,国家层面一直从政策、资本、国产化等维度,全面支撑信息安全、自主可控关键设备、产品的研发和市场培育,已经初步形成规模化产业集群。涉及到网络空间安全的核心产品和技术,核心考虑点即是自主可控。
③整体上,我们认为,中美贸易战对板块公司直接影响很小,利好网络安全、自主可控,建议重点关注网络安全(启明星辰(002439)、绿盟科技(300369)、美亚柏科(300188)、卫士通(002268)等)、自主可控(紫光股份(000938)、中国软件、中科曙光(603019)、浪潮信息(000977)等)。
五、网络通信:利好光纤光缆产业和5G、光芯片等领域技术突破
①贸易战对行业影响有限,长期将利好光纤光缆产业和5G、光芯片等领域突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的对华 301 调查征税建议中,通信行业主要涉及光纤光缆,未包括此前市场较为担心的光模块和手机终端等设备。
②光纤光缆行业影响有限,长期或有积极影响:目前北美光纤光缆市场被康宁、OFS等龙头企业垄断,国内光纤光缆企业对美出口量较少,2017年中国出口到美国总金额仅1.5亿美元。主要上市公司中,亨通光电(600487)和中天科技(600522)海外收入占比均在10%左右,且主要集中在美国以外,美国加征关税对相关企业影响非常有限。目前中国对美国光纤光缆及光纤预制棒均采取反倾销措施,原有反倾销政策将在2018年到期,若美方此次加税实施,我国大概率将延续反倾销税政策,整体利好国内光纤光缆行业。
③光模块和设备商未受波及,长期看利好5G技术研发和上游自主芯片突破:我国光模块行业海外收入占比较高,以龙头中际旭创(300308)为例,73%的产品销往海外,大部分为美国数据中心;设备商中,中兴通讯对美有手机终端出口,年出货量在1500万台左右,但收入和盈利占比很小。
此前市场对相关厂商可能受到贸易战影响有一定忧虑,本次公布的征税清单中并未涉及,市场情绪有望缓解。美国贸易战直指中国高端制造业,从长期来看,将促使中国加快前沿技术研发和薄弱环节突破,在通信行业中5G技术和高速光电芯片、通讯芯片等领域,加速占领技术高地和实现国产化替代,建议关注中兴通讯和光迅科技(002281)等行业龙头。
六、机械工程:贸易战对机械行业影响
①根据美国301清单,机械行业将成为美对中此次关税加征重点领域,尤其是通信、电力、航空航天等领域的工业机械及零部件产品,剑指中国制造2025。机电类产品、锅炉及机械器具、车辆及附件是我国对美出口机械产品传统贸易顺差领域,总计金额分别达到1071.20亿、914.29亿、183.21亿美元,预计将是本轮贸易摩擦影响最大的细分领域。机械上市公司中,海外收入整体占比18%,且以简单加工产品为主,工程机械、高铁装备等高端整机产品出口美国相对较少,预计受到冲击相对有限。
②我国对美贸易反制清单中,包含空载重量在15-45吨范围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主要将涉及波音737系列中型客机(不含737-max)。根据中商产业研究院统计,2017年我国空载重量超过2吨的飞机进口量为438架,金额达227亿美元,我们判断其中占据主要份额的为目前我国尚未量产的中大型客机。目前我国两款主力商用客机机型ARJ-21(空重约25吨)、C919(空重约42吨)已分别实现批量生产和首飞试验,合计在手订单超过1200架,我们认为此次对外增税将倒逼这两款国产机型加速上量。
7、做汽车配件怎么样,挣钱吗???求高人指点。
做这一行只要你的东西质量好价格低就很好赚钱,薄利多销,现在的人买车慢慢的都会选择不到4S店修车,因为4S店的东西很贵,所以做汽车配件很有前景,楼主如果还懂一些汽车修理方面的知识就更好了!
8、有谁知道汽车零件出口到墨西哥,墨西哥需要支付的关税?
不知道,你得去海关查询啊.
你可以报到对方港口,上岸前的价格啊。国际版上不都实行“离岸价权FOB”,“离岸加运费价格CFR”,“到岸价CIF”三种方式吗?就算到岸价CIF:也只是卖方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买方指定运往目的地的船上,办理保险手续,并负责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国际贸易的这三种方式都不涉及对方国家的关税。
9、现在进口车的关税是多少
现在进口车的关税是15%。
2018年5月22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3号
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将汽车整车税率为25%的135个税号和税率为20%的4个税号的税率降至15%,将汽车零部件税率分别为8%、10%、15%、20%、25%的共79个税号的税率降至6%。具体税目及税率调整情况见附件。
计算进口关税税款的基本公式是: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在计算关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进口税款缴纳形式为人民币。进口货物以外币计价成交的,由海关按照签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
2.完税价格金额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完税税额计算到分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
3.一票货物的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免税。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因有不同的成交条件而有不同的价格形式,常用的价格条款,有FOB、CFR、CIF三种。现根据三种常用的价格条款分别举例介绍进口税款的计算。
10、我国汽车零部件行业遭遇贸易壁垒的应对措施
出口增长可能的不利因素
人民币继续升值;
其它新兴市场国家竞争者的兴起;
贸易专保护主义抬头。 出口增属长的有利因素
金融危机逐渐触底,国际终端需求逐步回升;
中国政府对汽车零部件行业出口的支持,有长期多项的举措;
中国相关支持产业比其它国家成熟,汽车零部件成为全球制造基地逐步实现;
结构性机会较多,如欧盟新政、制造商、OES厂商加大关注中国采购等。
关键并不在于技术上领先于世界水平,而是体现在企业的战略能力和企业管理能力,能抓住机遇,快速多元化客户,国内外的客户群体不断增加,把握好客户需求,能提高管理能力,在质量控制上能达到一流水平,在成本控制上可以达到全球最优秀水平,在包括物流、交流、服务上能达到国际一流企业的水平,技术上也需要达到客户所需要的一定开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