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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许可证一二三类

发布时间:2021-03-07 06:03:14

1、如何区分一类、二类、三类汽车维修厂?

获得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

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

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

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汽车维修中的一类二类三类有什么区别吗?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1997版)将汽车维修企业分为三类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三类专项维修业户:专门从事项目为车身修理,涂漆,篷布、座垫及内装饰修理,电器、仪表修理,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修补,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修理,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身清洁维护等专项修理或维护。
修订后的《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2004版)保留了原标准的三种分类模式,但三种类型企业的内涵相对原定义有所改变。

1)取消了以从事汽车一、二级维护和小修为经营业务的原二类企业的定义,一类、二类企业均定义为整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及竣工检验设备条件不同区别为一类和二类整车维修企业;
2)确立了"车型(小型车、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定义,并将其与整车维修企业经营范围的承修车型相联系;

3)增加发动机、自动变速箱等较大汽车总成为专项维修项目,调整原专项维修项目的电器、仪表修理为电气系统维修等,使具备规定条件的三类专项维修业户可从事汽车某总成、某系统的维护与修理。

新分类既符合汽车维修行业的现状,与原标准的技术内容有较好的衔接,有利于新标准出台后的顺利实施;又适应行业管理部门对汽车维修行业调整与改革的发展要求。现在的标准中一类、二类企业的经营业务范围一致,三类业户的作业具有一定的深度,解决了目前汽车维修市场大量存在的超范围经营问题。

3、一二三类汽修厂有什么区别

一、维修范围不同:

一类维修是指各种维修 包括发动机维修等全方位的维修企业 ,而二类维修是不能拆装发动机的 只限于一般维维修保护养服务。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即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的企业。

二、设施不同:

接待室面积;㎡

一类≥40;二类≥20

停车场面积;㎡

一类≥200;二类≥150

生产厂房面积;㎡

一类≥800;二类≥200

三、设备条件不同:

汽车举升机;一类≥5台;二类≥1台。

地沟设施;一类≥2个;二类≥1个。

车架校正设备:一类必须具备;二类允许外协。

悬架试验台:一类必须具备;二类允许外协。

(3)汽车维修许可证一二三类扩展资料:

所谓的汽车修理行业,就是由进行汽车修理的企业所组成的,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专门为汽车所提供全方位服务的行业。因此汽车修理业的涉及范围比较广,不仅包括了对汽车的维修,也涉及到了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内容,也可以说属于公路运输业的一部分,并且凭借优良的技术保障为公路运输的畅通安全奠定了基础。

因此可以说汽车修理行业是否能够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修理的技术水平是否能够得到稳步地提高,无疑会直接影响到公路运输效率和运输的成本以及修理结果的好坏,与此同时也直接影响人们的出行安全和出行方便。

4、道路经营许可证里的一二三类维修指什么

说通俗点就是抄:
一类,日常保养(换机油、机油滤清、空气滤清及紧固松动)
二类,大保养(包括一类还有换助力液、刹车油、汽油滤清等),不动发动机的一些维修
三类,包括上两类和换正时皮带、发电机,助力泵,冷泵皮带张紧轮等,还有一些小维修

希望是你找的答案

5、如何办理汽车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权的许可/三类汽修厂需要些资质证件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5.1 汽车综合小修

5.1.1人员条件

5.1.1.1  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和电器维修人员。

5.1.1.2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

5.1.1.3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5.1.2组织管理条件

5.1.2.1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安全生产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2.2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实施。

5.1.2.3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

5.1.3  设施条件

5.1.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10 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5.1.3.2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00 m2。

5.1.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压床;

b) 空气压缩机;

c)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d) 温、湿度计;

e) 万用表;

f) 气缸压力表;

g)真空表;

h) 燃油压力表;

i) 尾气分析仪或不透光烟度计;

j) 轮胎漏气试验设备;

k) 轮胎气压表;

l) 千斤顶;

m) 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

n) 车轮动平衡机;

o) 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p) 空调专用检测设备;

q) 空调专用检漏设备;

r) 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

s) 举升设备或地沟;

t) 废油收集设备;

u) 齿轮油加注设备;

v) 液压油加注设备;

w) 制动液更换加注器;

x) 脂类加注器;

y)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可用手动灯光仪或投影板检测);

z) 制动减速度检验等制动性能检验设备。

 

5.2 发动机维修

5.2.1人员条件

5.2.1.1  设置岗位及从业人员条件应符合5.1.1.1的要求。

5.2.1.2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2名。

5.2.1.3发动机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5.2.2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2.3  设施条件

5.2.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 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5.2.3.2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00 m2。

5.2.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压床;

b) 空气压缩机;

c) 发动机解体清洗设备;

d) 发动机等总成吊装设备;

e) 发动机翻转设备;

f) 发动机诊断仪;

g) 废油收集设备;

h) 万用表;

i) 气缸压力表;

j) 真空表;

k) 量缸表;

l) 正时仪;

m) 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n) 燃油压力表;

o) 喷油泵试验设备;(允许外协)

p) 喷油器试验设备;(允许外协)

q) 连杆校正器;

r) 无损探伤设备;

s) 立式精镗床;

t) 立式珩磨机;

u) 曲轴磨床;

v) 曲轴校正设备;

w) 凸轮轴磨床;

x) 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5.3 车身维修

5.3.1 人员条件

5.3.1.1  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钣金人员和涂漆人员。

5.3.1.2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

5.3.1.3车身主修及维修涂漆人员均应不少于2名。

5.3.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3.3 设施条件

5.3.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 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5.3.3.2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20 m2。

5.3.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

b) 切割设备;

c) 压床;

d) 空气压缩机;

e)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f) 打磨抛光设备;

g) 除尘除垢设备;

h) 型材切割机;

i) 车身整形设备;

j) 车身校正设备;

k) 车架校正设备;

l) 车身尺寸测量设备;

m) 喷烤漆房及设备;

n) 调漆设备;

o) 砂轮机和角磨机;

p) 举升设备;

q) 除锈设备;

r) 吸尘、采光、通风设备;

s) 洗枪设备或溶剂收集设备。

5.4 电气系统维修

5.4.1 人员条件

5.4.1.1  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和电器维修人员。

5.4.1.2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

5.4.1.3电子电器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5.4.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4.3 设施条件

5.4.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5.4.3.2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20 m2。

5.4.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空气压缩机;

b)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c) 万用表;

d) 充电机;

e) 电解液比重计;

f) 高频放电叉;

g)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h) 电路检测设备;

i) 蓄电池检测、充电设备。

 

5.5 自动变速器维修

5.5.1 人员条件

5.5.1.1  设置岗位及从业人员条件应符合5.1.1.1的要求。

5.5.1.2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

5.5.1.3自动变速器专业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5.5.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5.3 设施条件

5.5.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5.5.3.2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200 m2。

5.5.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自动变速器翻转设备;

b) 自动变速器拆解设备;

c) 变扭器维修设备;

d) 变扭器切割设备;

e) 变扭器焊接设备;

f) 变扭器检测(漏)设备;

g) 零件清洗设备;

h) 电控变速器测试仪;

i) 油路总成测试机;

j) 液压油压力表;

k) 自动变速器总成测试机;

l) 自动变速器专用测量器具;

m) 空气压缩机;

n) 万用表;

o) 废油收集设备。

 

5.6 轮胎动平衡及修补

5.6.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轮胎维修人员。

5.6.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5 m2。

5.6.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空气压缩机;

b) 轮胎漏气试验设备;

c) 轮胎气压表;

d) 千斤顶;

e) 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f) 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

g) 轮胎修补设备;

h) 车轮动平衡机。

 

5.7 四轮定位检测调整

5.7.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5.7.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40 m2。

5.7.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举升设备;

b)四轮定位仪;

c)空气压缩机;

d)轮胎气压表。

 

5.8 汽车润滑与养护

5.8.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5.8.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40 m2。

5.8.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

b)废油收集设备;

c)齿轮油加注设备;

d)液压油加注设备;

e)制动液更换加注器;

f)脂类加注器;

g)举升设备或地沟;

h)空气压缩机。

 

5.9 喷油泵、喷油器维修

5.9.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柴油机高压油泵维修人员。

5.9.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30 m2。

5.9.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喷油泵、喷油器清洗和试验设备;

b) 喷油泵、喷油器密封性试验设备;

c)弹簧试验仪;

d) 千分尺;

e) 厚薄规。

5.9.4 附加设备

从事电控喷油泵、喷油器维修还需配备:

a) 电控喷油泵、喷油器检测台;

b) 电控喷油泵、喷油器专用拆装工具;

c) 电控柴油机故障诊断仪;

d) 超声波清洗仪;

e) 专用工作台。

 

5.10 曲轴修磨

5.10.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曲轴修磨人员。

5.10.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60 m2。

5.10.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曲轴磨床;

b) 曲轴校正设备;

c) 曲轴动平衡设备;

d) 平板;

e) V型块;

f) 百分表及磁力表座;

g) 外径千分尺;

h) 无损探伤设备;

i) 吊装设备。

 

5.11 气缸镗磨

5.11.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气缸镗磨人员。

5.11.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60 m2。

5.11.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立式精镗床;

b) 立式珩磨机;

c) 压床;

d) 吊装起重设备;

e) 气缸体水压试验设备;

f) 量缸表;

g) 外径千分尺;

h) 厚薄规;

i) 激光淬火设备(从事激光淬火必备);

j) 平板。

 

 

 

5.12 散热器维修

5.12.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5.12.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30 m2。

5.12.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清洗及管道疏通设备;

b) 气焊设备;

c) 钎焊设备;

d) 空气压缩机;

e) 喷漆设备;

f) 散热器密封试验设备。

 

5.13 空调维修

5.13.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空调维修人员。

5.13.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40 m2。

5.13.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b) 空调电器检测设备;

c) 空调专用检测设备;

d) 万用表;

e) 冷媒鉴别设备;

f) 空调检漏设备;

g) 数字式温度计;

h)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5.14 汽车美容装潢

5.14.1 人员条件

 至少有经过专业培训的1名维修人员和2名车身清洁人员。

5.14.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40 m2。

5.14.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b) 吸尘设备;

c) 除尘、除垢设备;

d) 打蜡设备;

e) 抛光设备;

f) 贴膜专业工具。

 

5.15 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

5.15.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5.15.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30 m2。

5.15.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工作台;

b) 玻璃切割工具;

c) 注胶工具;

d)玻璃固定工具;

e)直尺、弯尺;

f) 玻璃拆装工具;

g) 吸尘器。

6、汽车维修中的一类、二类、三类维修有什么区别?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1997版)将汽车维修企业分为三类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三类专项维修业户:专门从事项目为车身修理,涂漆,篷布、座垫及内装饰修理,电器、仪表修理,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修补,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修理,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身清洁维护等专项修理或维护。
修订后的《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2004版)保留了原标准的三种分类模式,但三种类型企业的内涵相对原定义有所改变。
1)取消了以从事汽车一、二级维护和小修为经营业务的原二类企业的定义,一类、二类企业均定义为整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及竣工检验设备条件不同区别为一类和二类整车维修企业;
2)确立了"车型(小型车、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定义,并将其与整车维修企业经营范围的承修车型相联系;
3)增加发动机、自动变速箱等较大汽车总成为专项维修项目,调整原专项维修项目的电器、仪表修理为电气系统维修等,使具备规定条件的三类专项维修业户可从事汽车某总成、某系统的维护与修理。
新分类既符合汽车维修行业的现状,与原标准的技术内容有较好的衔接,有利于新标准出台后的顺利实施;又适应行业管理部门对汽车维修行业调整与改革的发展要求。现在的标准中一类、二类企业的经营业务范围一致,三类业户的作业具有一定的深度,解决了目前汽车维修市场大量存在的超范围经营问题。

7、如何区分一类,二类,三类汽车维修厂

一类维修是指各种维修,包括发动机维修等全方位的维修企业 ;而二类维修是不能拆装发动机的,只限于一般维维修保护养服务。

汽修企业按国家标准的规定分为三类: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即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即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的企业。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即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路边店。专项修理指诸如:车身美容、轮胎修理和更换等。

对于这三类厂的设备、测试仪器和专用工具等也都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每年都进行一次年审,根据一年来各厂条件的变化和用户的反应,进行相应的级别调整,甚至取消其资格

8、汽车修理一类、二类、三类、是何标准

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将汽车维修企业分为三类,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三类汽车维修业户。标准为:

1、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

2、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生产的企业。

3、三类汽车维修业户是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专项修理是指对汽车单项或几项附属总成、附件、零部件、专用装备、电器仪表、轮胎、装修涂饰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专业性的修理、维护、工艺加工、技术服务、改装等作业。

通过对以上三类划分就明白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组织管理及设施设备、经营规模等情况。

(8)汽车维修许可证一二三类扩展资料:

选择汽车修理的注意事项

1、就近选择。

2、人员资质检查。送修车辆时,留意服务人员是不是先检测后维修,对车辆的故障诊断是否说得清楚,报价是否明码标价。这是基本服务标准,也可以以此初步判断维修厂的服务规范性,是否能真正地对车辆负责,对客户负责。

3、 配件使用。要保证使用有质量保证的主流品牌配件。

4、是否有主流品牌的授权。如轮胎店是否有米其林、普利司通等品牌授权,也是维修企业评审的标准之一,有主流品牌在一线指导,能保障服务的质量。

9、汽车维修中的一类二类三类维修有什么区别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1997版)将汽车维修企业分为三类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三类专项维修业户:专门从事项目为车身修理,涂漆,篷布、座垫及内装饰修理,电器、仪表修理,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修补,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修理,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身清洁维护等专项修理或维护。
修订后的《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2004版)保留了原标准的三种分类模式,但三种类型企业的内涵相对原定义有所改变。
1)取消了以从事汽车一、二级维护和小修为经营业务的原二类企业的定义,一类、二类企业均定义为整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及竣工检验设备条件不同区别为一类和二类整车维修企业;
2)确立了"车型(小型车、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定义,并将其与整车维修企业经营范围的承修车型相联系;
3)增加发动机、自动变速箱等较大汽车总成为专项维修项目,调整原专项维修项目的电器、仪表修理为电气系统维修等,使具备规定条件的三类专项维修业户可从事汽车某总成、某系统的维护与修理。
新分类既符合汽车维修行业的现状,与原标准的技术内容有较好的衔接,有利于新标准出台后的顺利实施;又适应行业管理部门对汽车维修行业调整与改革的发展要求。现在的标准中一类、二类企业的经营业务范围一致,三类业户的作业具有一定的深度,解决了目前汽车维修市场大量存在的超范围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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