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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企业地址变更申请

发布时间:2020-08-12 01:33:51

1、单位车子办ETC在哪里办?需要什么手续?

办理地点:所在地速通公司营业厅或经速通公司授权的代理营业厅。

单位办理手续:单位用户须携带车辆所有人介绍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更换:用户的记账卡发生损坏,用户须携带速通卡、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客服营业厅办理。属人为损坏的,更换时须交纳更换费用。

(1)汽车维修企业地址变更申请扩展资料:

一、信息变更

1、用户可到客服营业厅办理地址、电话、低值线、车辆号牌变更等业务。用户须携带预变更的速通卡、车辆所有人介绍信、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速通电子标签与速通卡须同时变更。

二、结算账户变更

1、同一车辆所有人拥有多个结算账户,速通卡及速通电子标签需变更所属账户时,速通电子标签与速通卡须同时变更。

2、用户须携带预变更速通卡、车辆所有人介绍信、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速通卡过户业务受理31日后,速通卡方可使用。

三、维修

1、电子标签发生损坏,用户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行驶证原件、电子标签及驾驶签约车辆前往指定客服营业厅。

2、自电子标签发行之日起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客服营业厅可免费为用户退货或换货,并按发票价格全额退款。

3、自电子标签发行之日起3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客服营业厅提供换货或免费维修服务。

4、自电子标签发行之日起两年之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客服营业厅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5、速通电子标签因人为原因或速通电子标签自办理之日起两年后造成损坏的,客服营业厅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ETC速通卡客服网站-速通电子标签

2、二类汽车维修地址变更 需要去哪些部门完善手续 都需要什么证件

如是个体工商户,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看后退回),一寸相片,经营场地所有权(产权证--土地证、房产证)和使用权(如租赁合同)证明,到所在地工商所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就行了。

如是办公司,手续要复杂很多,首先要制定公司章程,到工商局核准名称,开立账户,将注册资本存入银行,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取得验资报告,然后到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需要资料: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身份证、经营场地所有权(产权证--土地证、房产证)和使用权(如租赁合同)证明、法定代表人情况、验资报告等。填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还有需要去运管、消防部门办理好资格、消防手续。

这些手续都得去相关部门咨询、办理。

费用多少也因企业性质、规模大小决定的,小型修理厂大约需要8到10万。需要维修工具,还有举升机,烤漆房,**,四轮定位,扒胎机,平衡机,大梁校正,工具,太多了,一下子写不完啊。看你开什么规模的汽修厂了,20-200万都可以。主要看规模和你修什么车决定投资的多少。

希望您早日开业,我到时候可以来庆贺!也希望我的回答您能满意!!

3、车辆定损后,必须要到指定地点修理吗,更换配件怎样确保是原厂的

当然是的。必须到定损的修理点去修理。

4、贵州宸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贵州宸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2017-09-28在贵州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朝阳路55号一层1号。

贵州宸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20113MA6EB5EG4F,企业法人赵紫成,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贵州宸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车辆维修、维护;汽车美容;洗车;汽车装潢、钣金喷漆;汽车改装;汽车配件、汽车装潢材料的销售;汽车技术咨询;汽车租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保险公司授权代理范围);机动车事务代理:汽车验车、上牌、过户、提档、变更※※)。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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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范围

快速解答: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详细的解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 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 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 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 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 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 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 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 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仅供您参考。。。如有不是,请指正。。谢谢。。

6、汽车修理工具大全

一、 通用工具
通用工具有手锤、起子、钳子、扳手等。
320毫米。~350
(一) 手锤 手锤,由锤头和手柄组成。锤头重量有0.25千克、0.5千克、0.75千克、1千克等。锤头形状有圆头和方头。手柄用硬杂木制成,长一般为
(二) 起子 起子(又称螺丝刀),是用来拧紧或旋松带槽螺钉的工具。 起子分木柄起子,穿心起子,夹柄起子,十字起子和偏心起子。 起子的规格(杆部长)分:50毫米、65毫米、75毫米、100毫米、125毫米、150毫米、200毫米、250毫米、300毫米和350毫米等几种。 使用起子时,要求起子刃口端应平齐,并与螺钉槽的宽度一致,起子上无油污。让起子口与螺钉槽完全吻合,起子中心线与螺钉中心线同心后,拧转起子,即可将螺钉拧紧或旋松。
(三) 钳子 钳子种类很多,汽车修理常用锂鱼钳和尖嘴钳两种。1, 鲤鱼钳:用手夹持扁的或圆柱形零件,带刃口的可以切断金属。使用时,擦净钳子上的油污,以免工作时打滑。夹牢零件后,再弯曲或扭切;夹持大零件时,将钳口放大。不能用钳子拧转螺栓或螺母。2, 尖嘴钳:用于在狭小地方夹持零件。
(四) 扳手 用于折装有棱角的螺栓和螺母。汽车修理常用的有开口扳手、梅花扳手、套筒扳手、活络扳手、扭力扳手、管子扳手和特种扳手。
1, 开口扳手:开口宽度6~24毫米范围内有6件、8件两种。适用于折装一般标准规格的螺栓和螺母。
2, 梅花扳手:适用于折装5~27毫米范围的螺栓或螺母。每套梅花扳手有6件和8件两种。梅花扳手两端似套筒,有12个角,能将螺栓或螺母的头部套住,工作时不易滑脱。有些螺栓和螺母受周围条件的限制,梅花扳尤为适用。
3, 套筒扳手:每套有13件、17件、24件三种。适用于折装某些螺栓和螺母由于位置所限,普通扳手不能工作的地方。折装螺栓或螺母时,可根据需要选用不同的套筒和手柄。
4, 活络扳手:此种扳手的开度可以自由调节,适用于不规则的螺栓或螺母。 使用时,应将钳口调整到与螺栓或螺母的对边距离同宽,并使其贴紧,让扳手可动钳口承受推力,固定钳口承受拉力。 扳手长度有100毫米、150毫米、200毫米、250毫米、300毫米、375毫米、450毫米、600毫米几种。
5, 扭力扳手:用以配合套筒拧紧螺栓或螺母。在汽车修理中扭力扳手是不可缺少的,如气缸盖螺栓、曲轴轴承螺栓等的紧固都须使用扭力扳手。汽车修理使用的扭力扳手,其扭矩为2881牛顿米。6, 特种扳手:或称棘轮扳手,应配合套筒扳手使用。一般用于螺栓或螺母在狭窄的地方拧紧或拆卸,它可以不变更扳手角度就能折卸或装配螺栓或螺母。

二、 专用工具
汽车修理常用的专用工具有火花塞套筒、活塞环装卸钳、气门弹簧装卸钳、黄油枪、千斤项等。
(一) 火花塞套筒 火花塞套筒用于拆装发动机火花塞。套筒内六角对边尺寸为22~26毫米用,用于折装14毫米和18毫米的火花塞;套筒内六角对边为17毫米的,用于折装10毫米的火花塞。
(二) 活塞环装卸钳 活塞环装卸钳用于装卸发动机活塞环,避免活塞环受力不均匀而拆断。 使用时,将活塞环装卸钳卡住活塞环开口,轻握手柄,慢慢收缩,活塞环就慢慢张开,将活塞环装入或拆出活塞环槽。
(三) 气门弹簧装卸钳 气门弹簧卸钳用于装卸气门弹簧。使用时,将钳口收缩到最小位置,插入气门弹簧座下,然后旋转手柄。左手掌向前压牢,使钳口贴紧弹簧座,装卸好气门锁(销)片后,反方向旋转气门弹簧装卸手柄,取出装卸钳。
(四) 黄油枪 黄油枪用于各润滑点加注润滑脂,由油嘴、压油阀、柱塞、进油孔、杆头、杠杆、弹簧、活塞杆等组成。 使用黄油枪时,将润滑脂小团小团地装入贮油筒,排除空气。装潢后,拧紧端盖即可使用。对油嘴加注润滑脂时,应对正油嘴,不得歪斜。若不进油,应停止注油,检查油嘴是否堵塞。
(五) 千斤顶 千斤顶有螺旋千斤项、液压千斤顶和液压举升器。汽车常用液压千斤顶。千斤顶的举升力为3吨、5吨、8吨等。 液压千斤顶用于举升汽车及其他重物。其结构由顶块、螺旋杆、贮油筒、 油缸、摇动手柄、压油柱塞、柱塞筒、进出油阀、油阀、螺塞和壳体等组成。 使用千斤顶前,用三角木垫好汽车;在松软路面上使用时,应在千斤顶底下加垫木;举升时,千斤顶应与重物垂直对正;千斤项未支牢前及回落时,禁止在车下工作。 使用千斤顶时,先把开关拧紧,放好千斤顶,对正被顶部位,压动手柄,就将重物顶起。当落下千斤顶时,将开关慢慢旋开,重物就逐渐下降。

7、汽修电器维修三类行业许可证可以变更地址吗

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审批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XXX管理委员会四、行政许可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钗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单位和个人六、申请材料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南宁高新区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开业申请审批表》;3.经营场地(停车场、生产厂房、接待室)的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合同及其复印件;4.拟招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及其复印件;5.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安全生产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6.业务工作流程(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并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7.维修管理制度。包括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8.汽车维修档案(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和进出厂登记台帐; 9.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10.环境保护管理制度;11.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1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及其复印件;13.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需提供以上材料,其它汽车专项维修项目需提供1、2、3、4、6、9、10、11、12、13。 注: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个人身份证须双面复印,所有复印件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无收费
根据第4款行政许可条件第1条: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说明变更地址需要变更
许可证的经营地址的申请,批准后才可以。
三类汽修厂具体办理手续的程序是: 1. 递交书面申请到所在地区。县级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办公室(简称汽修办),汽修办会向申请人提交一套完整的格式性的申报资料。 2. 汽修办管理人员到现场(汽修厂)实地检查软、硬件设施是否符合申办的开业条件,并会指出应作哪些整改和补充。 3. 经汽修办验收符合开业条件后颁发《x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4. 凭《X类汽车维修经营许证》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 5. 凭《工商营业执照》向当地税务管理部门申报‘税务登记’。 汽车维修企业等级的含义: 根据原交通部的(GB/T 16739.1-3-1997)部颁标准,汽车维修企业共分为三类。 一类: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也可从事汽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 二类: 从事汽车一、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 三类: 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和维护,主要如车身,涂漆,装饰座垫, 水箱,轮胎,曲轴修磨,镗缸,电气等专项维修;

8、美萍汽车维修管理系统公司名称和地址如何更改

系统设置打印设置 然后是这个打印样式设置!

9、注册一家二手车公司需要些什么手续和程序

  1.车辆登记证书一定要办理

车辆登记证书就好像是房产证,是车辆必要产权凭证,2002年之前购买的汽车大部分都没有登记证书,在车辆交易的时候需要进行补办登记证书。在二手交易完成之后,在车辆登记证书里会详细记录原车主和现车主的详细信息,车辆目前的所属状态,确保交易双方和车辆管理部门了解车辆产权变更情况。据了解目前,在一些规模较大、服务比较规范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一般都设有车辆登记证书办理窗口,车主可以就近办理。

2.车辆行驶证书一定要变更

车辆行驶证书是仅次于车辆登记证书的重要证件,平时驾驶时需要随身携带在车主身上的凭证,买卖双方在交易二手车的时候,车辆行驶证书也要变更。这里重要说明,车辆行驶证的车辆照片也要与车辆相符,整体外观,车身颜色,包括是否有天窗等等的细节都要相符,车辆要按照规定年检合格才允许办理。

3.车主身份证、单位代码证书要真实有效

车辆进行产权变更的时候必须出示交易双方的身份证明,单位需要出示单位的代码证书。这其中身份证明过期、代码证书没有年检等情况经常发生,需要交易双方办理妥当。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身份证或者代码证书的地址和名称与原来车辆的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不相符,这也需要交易双方到车辆管理所变更。

4.车辆购置附加税、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须合法有效

在车辆产权变更中,需要对车辆的购置附加税,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进行查验,车辆的购置附加税必须缴纳,养路费至少缴纳至车辆交易时间内的一个月,车船使用税必须缴纳至车辆交易的当年。

5.签订车辆交易合同,相关内容要填写清楚

车辆购买过程中,买卖双方应该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交易双方应明确填写车辆的有关数据、车辆的状况、费用负担以及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法等,避免今后出现问题没有依据。同样也保证了双方的权益。

6.及时办理各种相关手续的变更

旧车交易中,买卖双方在旧车交易市场变更车辆产权之后还需要到附加税征稽处办理购置附加税变更,到养路费征稽处办理养路费变更,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变更。尤其检查购置费档案是否健全,养路费是否欠缴。

车辆购置税一定要检查一下原车的税单,有些车原来没有交过购置税,在过户后这些未交税、免交税的车辆会被要求补齐购置税,这可是一笔为数不菲的支出,所以谁来补交的问题一定要确定。

养路费对于养路费这块内容基本没有空子可钻,只要注意看一下缴费凭证,上面清楚地记录了养路费的期限,就可避免纠纷的发生。

对于保险方面:保险过户应及时办清过户手续,以免索赔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近年来,交管局对于路面违章进行电子眼监控,出现了非现场处罚,在交易时也需要对于车辆违章和未处理的事故进行查询,避免之后出现问题,双方产生纠纷。

7.购买的车辆需要在在年检有效期内的,核对车架钢印号,发动机钢印号无误后方准许交易。除了要核实之外,还要注意是否有涂改痕迹,出现涂改痕迹基本可以和交易陷阱划等号了。特别提醒车友,平时不要到不正规的修理厂或路边店维修车辆,避免因为不当的维修改动钢印,而产生车辆不能交易的后果。如因维修一定要改动的,应到车管所办理变更手续。

8.其他:合同签订后开具旧机动车交易发票,相关费用的承担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

熟悉这些二手车的交易流程后,希望可以给那些想买到合适二手车的朋友提供更多的帮助,避免很多事后因为手续不全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我们还是把作业功课做在前面,熟悉了这些流程,再去从容面对二手车交易。最后,祝愿各位要去进行二手车交易的朋友都能称心如意的买来一辆自己喜欢的新车。

B . 办理车辆过户的手续之--养路费变更

证件:

1、过户发票;2、行驶证;3、当前的养路费凭证

需要复印:

过户发票、行驶证各一份(交转出地征集所)行驶证一份(交转入地征集所)

过程:

先到转出地,交上证件后,工作人员调出档案核实后,开出一联养路费转出单,只给了第二联,拿此物到达转入地,交上证件,调出档案核实更改信息后,OK!

注意问题:

养路费转出单注明还有一联需要转入地核实后返回转出地进行原档案的撤销,但实际上这一联并没有交给你,当然省去跑第三趟,可见手续还可继续精简,努力!

C . 二手车交易需要过户交强险

去年交强险实施后,到底在买卖二手车时,受不受交强险的影响,变更保险手续是不是需要同时办理,以及如何办理投保手续等问题引起了广大购买二手车的消费者关注。

据交强险有关条款规定:“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在二手车买卖中,由于驾驶人不同,因此风险也不同,所以需要办理交强险的过户手续。车主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 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变更即可。如果不是本人来办理,代办人还需携带委托书,到保险公司办理。

对于买二手车的消费者,在这段交强险过渡期内,购买二手车时,一定要注意及时对原车保险进行变更,同时,注意查看车辆所投的三者险何时到期,并及时投保交强险。

此外,喜欢改装车的朋友也要注意,交强险对于改装车辆也有着特殊规定,按照交强险保险条款第十五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将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D . 不允许办理过户的二手车

1.申请车主印章与原登记车主印章不相符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及变更载货质量、乘员人数的。

3.违章、肇事未处理结案的或公安机关对车辆有质疑的。

4.达到报废年限的(对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但车辆技术状况较好,使用性质为自用的汽车,经特殊检验合格后,在达到报废使用年限后两年内,准予申办过户登记,但不准转籍)。

5.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6.新车入户不足三个月的(进口汽车初次登记后不满两年的,但法院判决的除外)。

7.人民法院通知冻结或抵押期未满的。

8.属控购车辆无《申报牌照证明章》的。

9.进口汽车属海关监管期内,未解除监管的。

E . 让二手车交易信息透明起来

――全省推广《二手车买卖合同》、《二手车诚信公约》,隐瞒车况索赔有依据

2007年11日5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联合召开:《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广东省二手车行业诚信公约》推广新闻发布会。来自全省各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汽车品牌店、汽车生产厂家、地方协会参加了会议。
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1-6月全省二手车累计交易量为20.64万辆,同比增长47.96%,成交总金额为62.7亿元,同比增长80.07%。我省二手车交易量首次超过新车交易量,新车上半年交易量为16.63万辆,二手车交易量与新车销售量比例为55:45。
随着二手车市场的迅速扩容,也带来了一些发展中的问题,如:交易秩序混乱,行业恶性竞争,交易信息不对称,经营者缺乏诚信等。虽然目前我省二手车市场的诚信度比5年前有了很大的改善与进步,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二手车交易信息不对称;二是经营者缺乏诚信;三是售后服务不到位。这种消费环境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制约了许多潜在的二手车市场需求。诚信问题成为困扰二手车行业健康发展的瓶颈。这个问题不解决,二手车行业就难以实现质的飞跃。
为了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 建立诚信、公平、公正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国家工商总局于今年8月下发了《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广东省工商局非常重视,于今年9月转发了该文。并决定与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共同召开《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与《广东省二手车行业诚信公约》推广发布会。会上来自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公司、汽车生产厂家、品牌专卖店的代表纷纷表示,《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对促进我省二手车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并表示将以实际行动来落实《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使用。会上广东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广东新协力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合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宝利捷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广骏二手车交易市场、广东通达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经营有限公司、深圳东都汽车城、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等代表在《广东省二手车行业诚信公约》上签名,他们的行为将在行业内起到带头示范作用。
《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有三大亮点:一是二手车经销企业须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二是有15项内容确保买方“知情权”,同时要求在出售的车辆前张贴《车辆信息表》,《车辆信息表》作为《二手车买卖合同》的附件;三是规定违约须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示范文本明确规定,如果卖车人提供的车辆信息不真实,根据双方交易前签定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买车人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守法经营的企业。广东省工商局一个负债人表示:希望全省各开展二手车业务的企业都自觉使用《二手车买卖合同》。同时,省工商局将加大对二手车市场中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并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违规行为,可以直接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也可以随时向行业协会反映情况。
记者了解到,合同文本中要求由二手车鉴定评估师签章,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秘书长指出,由国家注册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填写《二手车买卖合同》与《车辆信息表》,会更为规范、准确。目前全省持有此资格证的从业人员不足5%,二手车鉴定评估师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协会也会根据市场需求,加强二手车鉴定评估师的职业培训。
最后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秘书长严斐指出:二手车诚信建设问题是关系到我省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核心问题。随着二手车经营领域的不断扩充,二手车经营主体已开始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二手车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加强诚信建设成为二手车行业发展的关键。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对规范全省汽车流通行业,建立汽车流通行业诚信体系,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我们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快二手车流通法规体系的建设、完善;二是要推广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三是要大力推动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如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公布协会投诉电话等等。努力为广大消费者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二手车消费环境。同时要为诚信经营的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让不诚信的企业没有市场。
市场经济就是诚信经济、法制经济,社会需要诚信,诚信需要自律,推广《二手车买卖合同》、《车辆信息表》、《诚信公约》就是建立二手车行业诚信体系的一个良好的开端
请采纳。

10、梅州市五华县车管所可以办理二手汽车过户吗?地址在哪里?

首先,不知道你在哪里转移,必须车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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