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刚刚开起的汽车维修店应该怎样经营,速求
自己开汽车维修店,有的老板能够赚大钱,也有老板亏钱的,主要原因是老板的经营能力不同。
第一,投资不同、地点不同、当地车型不同,汽车维修店选择服务的项目很关键。因为,汽车的车型非常多,汽车需要维修的方面太多,任何一个汽车维修店都不可能包揽所有的维修。
第二,汽车维修店要同汽车4S店、其他汽车维修店、汽车快修店、汽车改装店、甚至汽车美容店竞争,老板要有充分的竞争策略。
第三,老板要会推销技巧与推销话术,这是成功的关键。
第四,零部件的备货、供应商的选择、员工的管理、师傅的技术水平、增加哪些汽车美容装潢改装的项目等都会影响汽车维修店的盈利。
总之,老板想要开汽车维修店,要多学习其他老板的经验与教训,也可以多看看这方面的书,例如:汽车后市场经营学、汽车后市场营销学。
2、汽车修理厂经营思路是什么?
1、优化店面管理
汽修厂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不再是原先仅以劳动为主,多劳多得的模式,需要向营销、服务、用户体验方面转型。这需要管理人员提升自身学习能力,改进优化店面管理。
更需要管理人员研究琢磨,如何提高与客户的沟通效率,如何提升客户的进店频次,提高店面的消费能力。每个店自身情况不同,别人的套路不一定适合自己,想要解决问题只能自己下手。
2、提升自身技能
很多汽修厂尝到了配件、汽车用品的甜头,生生把汽修厂开成了汽车超市,现在被互联网截取了配件用品的利润,搞得自己经营不下去了。汽车修理厂说到底就是需要以维修技术为本,我们不能因为某些附带利润,把自己的立身之本荒废了。

汽车服务企业普遍面对的运营困境:
1、汽车保有总量虽然在上升,但是单一车型的保有量在下降,技术支持及备件供应能力下降;
2、汽车的市场保有量在上升,但是由于现代汽车设计能力和制造技术和材料质量的提升,汽车的维修量没有同比例的在上升;但是汽车维修企业却在大比例增加;
3、维修市场虽然在扩大,但是事实上由于车型升级换代的变化快,造成了配件种类急剧上升,企业的备件计划及物流管理压力重重,维修作业的等待时间加长,客户满意度急剧下降,企业运行成本居高不下;
3、汽车维修企业业务里面的配件管理主要是指什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
4、我是一个汽车修配及汽车配件销售的店面,最近想扩大经营 .所以想详细了解一下怎样才能申请汽车特约维修站
本人不才,说两句:建议你还是不要做品牌特约维修店,因为那样客源受制约。扩大经营可以从服务项目着手,向一站式的汽车服务站转型,既洗车美容、快修快保、钣金喷漆,即除了不卖车外都可以做的。尤其洗车美容可以拉动客流量,发掘潜在客户;深层保养也是现代有车族的爱车倾向。。。(另Q 515990631 提供店面规划 经营指导,员工推广培训。)
5、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范围
快速解答: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详细的解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 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 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 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 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 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 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 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 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仅供您参考。。。如有不是,请指正。。谢谢。。
6、怎样经营好汽车维修店
近年来汽车市场的火爆,特别是轿车私人消费时代的到来,整个汽车服务行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我国汽车服务业每年以 %的速度递增,到 年,预测将形成 - . 万亿元的巨大市场。巨大的市场前景势必迎来一个投资的高潮,面对蜂拥而来的跨国汽车服务巨头,对本土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无论选择加盟连锁还是自己创业。建立快修店,与狼共舞,就必须细分市场,发挥地缘优势,锁住特色服务,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就如何经营好汽车快修店,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选址:良好的位置,成功的一半国外汽车服务连锁店在总结其成功经验时,明确指出:分店的成功原因,第一是地点,第二是地点,第三还是地点。可见店址在连锁经营中的重要位置。它不仅事关创业伊始的起步成功而且为日后营销策略的和品牌形象的树立提供“用武之地”。开汽车快修店选址非常重要,一般情况,中高档住宅区、大卖场等消费场所、交通要道都是不错的选择,但要定具体的位置,就要进行细致的调查,现在毕竟不是凭感觉做生意的时代,稍微的疏忽,就可能血本无归。快修店不菲的投资是中小投资者交不起的学费,所以快修店的选址要经过认真的调查。 、深入“群众” %以上的客户具有定点和就近维修保养的习惯,对快修店来说,周围的潜在的客户资源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是保证快修店经营状况稳定和减少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快修店经营的辐射范围较小,周围的潜在客户在某一种程度上对快修店的生存和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所以快修店在选址时要深入“群众”,建在一个潜在客户较为集中的区域。在选址时,首先,在快修店所能辐射到的范围之内的个人、企业所拥有的车辆和快修店门口的车流量进行一个大概的统计,如果车辆的数量不足以支撑起快修店的日后的经营时,最好重新进行选址。其次,除对快修店附件的车辆数量进行统计的同时,还要对附近车辆的状况、使用年限、车型等进行一个简单的了解,这些都决定了今后开展的业务主要内容。再次,对快修店附近车辆的拥有者——车主有所了解,他们是日后企业业务范围拓展的主要对象,他们的经济、经营状况、文化程度、以及对维修费用的偿付能力,一定程度上影响快修店经营的确定及其定价、档次,并会影响快修店日后经营状况。据调查 %以上的客户具有定点和就近维修保养的习惯,发挥地缘优势,快修店在选址上更贴近潜在客户群,自然在日后的竞争中占有先机。拥有广泛的“群众”,是快修店的生存之本。 、立足于竞争快修店地理位置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道路周围容易看见,车辆进出方便;交通方便,靠近车站和停车场;有一定的停车泊位,地点费用经济。许多汽车服务连锁企业对选址作出了如下建议:( )汽车销售聚点(街);( )车管所、运管处周围;( )洗车聚集点,加油站、宾馆、停车场附近;( )同业或次同业店铺较多的地段;( )不须闹市区,但要道路宽敞,车流量大,停车洗车自由方便;( )店门口宽敞,但不能靠红绿灯太近;( )店面后有院子最佳;( )如果店面临街,一定要将指示牌做好,千万不可省下这点投资。选址时关注地理位置的同时,对地段也要有一定的选址。快修店选址附近有其它汽车服务企业最好,能达到集群效应,带动人气,但不能为数过多。毕竟孤零零的汽车快修店很难吸引过往车辆太多的注意。但汽车服务企业的数量也不能为数过多,过多,容易造成区域市场的饱和,易形成价格的恶性竞争,难以提高快修店的盈利水平。选址以后,要对周围的汽车服务企业进行一定的调查,进行市场细分和合理定位,确定快修店的主营业务,避免建立之初与其它汽车服务企业的正面冲突。对周围汽车服务企业调查的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周边企业业务结构、主要客户群体、服务车型●经营特色、经营档次●维修质量、配件渠道、技术设备●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数量、业务开发人员的素质和经验、服务体系并对这些方面进行分析,从而找到市场突破口,确定自己的业务结构、经营特色、经营档次。二、“面子”到“牌子”,信任来源规范提到快修店在人们的心中是,严重的占用道路修车,污染市容环境,影响交通秩序等情况,汽车配件以次充好,几乎都购买和使用质差价低的汽车配件,以低廉的维修价格招徕顾客。人们几乎把快修店和路边店等同,一时很难在客户心中改变脏乱差形象,许多人认为快修店是中低档车维修保养的地方,迫不得已绝不会到快修店修车。许多汽车服务企业意识到了这点,于是在硬件上下功夫,快修店进行了豪华装饰和布置,仅仅在装饰布置上下功夫是不够的,还必须在企业行为、服务理念上下功夫,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建立起固定的客户群,形成良好的口碑,让客户让消费者买得放心,修得安心。 、门面装饰快修店围绕让客户“信任”“放心”和易于发现进行装修。快修店内部装修要求简洁,布置颜色、标志应统一规划,内外装潢统一,标志醒目且美观;服务人员必须身着统一的工作服,工作服须保持整洁,并佩戴明晰的服务标示牌,服务人员各种操作符合规范,让客户一进门就有一个良好的印象。快修店服务项目简介及标准项目的价格要张贴墙上或置于消费者容易发现的地方,并公布出消协及相关部门的投诉电话,给客户一种信任感,让客户修的放心。在关键路段、路口设置醒目路牌,让客户很容易找到汽车快修店,并很容易地开进快修店。 、配件仅仅有漂亮的店堂装饰是不够的,而必须有质量可靠、价格合适的配件和服务作为支撑。目前车主们最不放心的就是汽车配件,在消费者心中一些路边快修店会贪多利润而违规操作,将从汽配市场批发的产品冒充原厂配件,使修好的车辆看似“好”其实未好,从而带来了的安全隐患。使用质量可靠的配件是取得消费者信任的基础。同样的车辆故障,在一般的汽车维修厂的费用据统计只是 S服务中心或特约维修点的 %~ %,而且 S服务中心或特约维修点的配件费用一直都居高不下——个中原因恐怕不是简单的“纯牌配件”概念所能掩盖的。快修店的零配件一定程度上是以物美价廉取胜,以质量可靠、价格平实的配件是吸引众多客户,并不是玩弄“原厂配件”概念,多数是明确告诉客户不是原厂配件但质量可靠,同时向消费者展示汽车配件、披露产品信息,而不是以“纯牌配件”概念欺骗客户。快修店内整齐清洁的配件展示无疑比较容易取得客户的好感,整齐的货架排列,配件包装简洁,改变以往混乱、无包装、标识、厂家信息等现状,展示有魅力的用品和零件,让车主或客户能直观地看到、感到配件充足、质量正宗、使用放心。 、透明的服务流程在业务接待上制定一系列透明规范的“客户系统”。当有顾客来到时,销售人员会立即迎上前去,热心为顾客解答各种问题和咨询,为车子的故障原因作出基本的判断,并仔细观察和揣摩顾客的喜好和消费心理,为推荐客户使用适合客户的汽车配件或饰品等服务。服务前,在汽车服务表格上写下汽车目前的状况,客户对汽车配件的要求,向客户推荐的已经过客户确认的汽车服务内容,并告知客户服务的流程及客户的相关权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客人推荐其它服务项目,当客人表示不接受时,不得强求。服务中,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在服务表格上记录下车子出现故障的原因,如车主在一旁观看,工作人员应向其介绍产品功能和保养常识。在操作过程中做到动作干脆利落、无累赘,工序连接紧密。在更换重大的价值较高的汽车配件要经过客户确认。在服务后,向客户提供详细的维修清单,从而让客户比较清楚地知道自己爱车的问题及解决情况,并根据客户车辆的情况提供合理的保养建议。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电话跟踪。 、先进的技术服务目前汽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中, %左右的人只具备初中文化水平。技工多为农民工,没有经过正规的培训。在我国的汽车维修从业人员中,真正具备诊断汽车故障的能力的技术工人还不足 %。而日本汽车维修行业中,这一比例达到了 %;美国汽车维修行业中这一比例高达 %。维修技术和管理人员缺乏一直是制约维修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提高的因素之一。随着高新技术在汽车上的广泛使用,高级技术人员的流失和后继“少”人更显得跟不上高科技汽车的发展,尤其是最新车型的维修,还得依赖“外援”的力量解决。技术力量的欠缺,也使得待修车辆在维修厂中“待修”时间增长,客户抱怨不止。同样技术也成为了汽车快修店的软肋,以不变应万变的技术和设备势必影响维修的质量和客户的满意度,进行一定的培训成为必要。快修店的技术人员上岗前都受过专业培训,并根据汽车维修养护技术的更新而不断为技术人员举培训班。三、“短平快”的市场策略快修店和大型的汽车维修厂、 S专卖店相比有许多欠缺的,如技术设备简单、难以进行较大的服务项目、缺乏信任感等,但快修店小而精、灵活,一般从事快修、保养服务,投资规模较小,深入大街小巷、居民小区,快捷、便利、价格低廉是其最大特点。适应了未来汽车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与需求。价格平新车型价格不断下跌,但维修费用却高居不下,究其原因,原来新车型维修均被品牌汽车专卖店垄断了,专卖店维修的弊端:高档服务的高额费用最终由“上帝”来承担,却并不能以高速高质回报客户,车搁置在站里少则一周,多则数周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特约维修站为了降低成本采用副厂件替代原厂件。一项调查显示,有 %的被调查者表示,汽车过了保修期之后不愿再到 S服务中心或特约维修点去修,主要的原因是:价格过高、工作效率低、服务项目不灵活、服务态度差。维修及配件价格问题一直是制约专卖店服务中心或特约维修点发展的一大因素。快修店正是由质量可靠、价格低廉的配件来吸引客户,不少汽车连锁服务企业统一采购降低了成本。再加上快修店管理环节相对较少,管理上简单有效,非生产性人员比例不大,管理成本相对较低。从而取决了整体的成本相对较低,有足够的利润空间,以价格较低来吸引广大客户。服务快捷快修店网点深入社区,接近消费者,消费者可以就近修理和保养,不必赶个老大远。不少快修店都有自己固定的客户,建立了车子档案,清楚地知道客户车子的状况,也给车子的维修带来了很多便利,大大缩短了维修时间。有时也会根据客户的时间安排人员上门维修,消除了客户的不便,节省了客户的时间。汽车快修店服务较快,还体现在服务项目上,有不少汽车快修连锁店要求,“快修店的任何一个项目都将要求在两小时内完成修理,实行明码标价,消费者进入快修店时,应当留意店内是否有明示的价目表。”仅一个“快”字就提高了维修企业和车主的效率。人性化服务----汽车病历快修店的另外一个好处就是可以提供特别的服务。专卖店和许多大的维修厂由于规模较大,设备先进,相比更加关注于大的、利润高的服务项目,对利润较小耗时的服务项目甚至是不屑一顾,倾向于“大拆大卸大换”利润较高的服务方式,快修店由于规模较小,往往更关注于如何吸引客户,如何满足客户上,有时会提供特殊服务。特别是汽车“以养代修”、“三分修,七分养”的观念开始流行后,采用维护为主、视情维修的方式、推行免拆维修的汽车快修取得车主的欢迎。由于快修店多数位于高档住宅区、大卖场等消费场所、交通要道旁,地理位置得天独厚,更接近于目标客户,拥有固定的顾客群,具有较强的亲和力。为锁定目标客户更好地给客户提供服务,部分快修店实行汽车“病历”:建立完整的汽车档案,汽车车型、使用年限、使用状况、车主情况、汽车维修次数和历次汽车故障原因等。因此快修店掌握了每辆车的情况,能够预测客户的车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出现什么情况,并电话提醒客户注意,提前维修和保养,消除隐患于未然,保持每辆车子的最佳状况。快修店对老主顾车辆的熟悉程度往往超过车主谁的车该换机油了,谁的车减震器不太好,都一清二楚。谁最近比较忙,一些小的故障,可以直接派人去上门维修和保养。人性化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欢迎,调查表明,选择定点维修保养的占 %。随着汽车服务市场的不断扩大,汽车快修、装潢等汽车服务逐步成为了投资的热点。在专卖店、特约维修店的一统天下的时,汽车快修以快速、便利、优质等服务,受到了广大车主的欢迎,成为汽修行业的一个新亮点。
7、维修汽车和卖配件可以办理一个营业执照吗
汽车维修及其配件批发、零售的经营范围,可以办理一个营业执照,但从事汽车维修需要行政许可。
办理机动车维修及其配件批发、零售的《个体户营业执照》,程序及需要的材料如下:
1、先凭身份证到辖区工商所(在哪可问左邻右舍的店铺)预核名称,凭预核名称到当地交通局申请办理《机动车辆维修许可证》。
2、再回到辖区工商所,申请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需提交的材料有:《机动车辆维修许可证》及复印件、经营者相片、经营者身份证及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
8、汽车维修经营范围有哪些
一、汽车维修企业是分3类,3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范围都不一样。
1、一类汽车维修企回业。从事汽车大修答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此企业也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 专项修理生产。
2、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生产的企业。
汽车维护是指为维持汽车 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汽车小修是指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 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3、三类汽车修理企业。指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专项修理(或维护)。
二类只是可以更换,不可以拆解。
一类修理厂和二类修理厂有什么区别?
一类可以有总成维修,如发动机、变速箱等
二类只是可以更换,不可以拆解开一类修理厂和二类修理厂要什么手续?手续哪里不同?普通的有限责任机构,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2个(或以上)股东,从06年1月起新的机构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机构,这种特殊的有限责任机构又称“一人有限机构”(但机构名称中不会有“一人”字样,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