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合同法》三者是什么关系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包含《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又称契约。如买卖合同、师徒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工厂与车间订立的承包合同等。因此,《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包含关系。
②而《劳动法》是根据《宪法》来制定的,而《劳动合同法》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而制定的,是《劳动法》的具体延伸,是一种递进关系。
③《合同法》和《劳动法》在调整权益主体范围上,是前者包含后者。
《劳动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2、关于《合同法》
合同是有效的。
但是因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张某的意思表示并非真实。这个是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的。
我的意思就是: 合同在请求撤销前是有效的,如果法院依法撤销后,就自始无效。
但是这样的官司不是很容易打,因为你要举证此份合同是违背了张某的真实意思,而且确实是显失公平。
3、合同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一、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三、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五、权利滥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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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目前我国汽车维修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合同法》《保险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侵权法》
6、汽车维修行业劳动合同
合同范本
(一)本公司用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凡被公司录用,到公司工作的人员均须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书”。
(二)劳动合同书标准文件形式如下:
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 (简称甲方)
乙方: (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双方就聘用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作岗位: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到 部(室)从事工作,担任 职务。
第二条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__年,从__年__月__日起到__年__月__日止。
(二)试用期:甲、乙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即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特别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试用期满,双方无异议,乙方即转为甲方正式合同制员工;试用期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试用期内,甲、乙任何一方终止合同,均应提前10天通知对方。
第三条 工作时间及假期
(一)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为28天。除中午吃饭时间一小时半外,工作日不安排其它休息时间。具体上班时间根据季节另行通知。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适当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即安排加班加点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_小时,每月不超过_小时。乙方无特殊情况,须服从甲方加班安排。
(三)乙方有权享受法定节假日,但应服从公司的统一休假、值班、加班安排。
(四)甲方要求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乙方完成加班后,甲方应安排乙方相应的时间轮休,或按国家规定和公司规定支付乙方加班费。乙方无特殊情况,应服从甲方安排。
(五)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调整日常工作起止时间(上班时间)。
第四条 工资待遇
(一)乙方工资按照甲方工资制度实行。乙方担任哪一类哪一级的职位工作,即享受该级的工资及津贴。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按下列标准发加班工资;
1、法定休假日加班加点的,管理人员不拿浮动工资的员工,按本人当月正常的日、时平均工资数的200%计发工资;拿浮动工资的员工按本人当月正常的日、时平均工资数的150%计发工资。
2、休息日安排乙方加班工作,安排相应时间休息的,不发加班工资;不安排休息的,管理人员、不拿浮动工资的员工按上条标准的150%计发工资,拿浮动工资的按上条标准的120%计发工资。
3、工作日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工作,按本人当月正常时平均工资数的120%计发工资。
(三)乙方在工作时间内,按国家规定履行社会义务,或因公负伤,发给最低生活费。
(四)女工产假期内,保留职务,计算连续工龄。
(五)在非因公病假中,三天以内,工资、津贴发90%,三天以上,取消当月浮动工资,工资、津贴发70%。一个月以上,取消当月浮动工资及当月所有津贴。三个月以上、半年之内,保留职务。半年以上者,给予辞退。
(七)因甲方过失造成停工待工的,甲方应发乙方基本工资和应发津贴。因乙方过失造成停工的,甲方不发上述工资、津贴,并对停工造成的损失要求乙方给予适当赔偿。
第五条 劳动(工作)条件:
(一)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安全条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乙方对甲方违章违法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
第六条 培训
(一)凡新上岗员工必须接受公司的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合方能正式上岗。
(二)公司员工均需接受公司统一安排的专门的业务、技术培训,以确保员工工作能力的适应性。
(三)员工参加专门培训的培训费,由公司统一支付。但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员工培训合同书所要求服务年限。凡未到服务年限离开公司的员工,应偿还公司支付的培训费,并按培训合同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七条 福利与保险
(一)甲方参照国家保险规定并依本公司规定,为乙方缴纳人身保险费用。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集体宿舍和工作餐。
(三)乙方因公致伤、残、死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劳动纪律
(一)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三) 乙方必须爱护甲方公物财产。
(四) 乙方必须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
(一)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依法变更合同。变更后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违法或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甲方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乙方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一般在半年以内);
2、已婚员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
3、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3、甲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
4、甲方以欺诈手段,使乙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员工自愿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依法破产;
2、甲方依法解散;
3、乙方死亡。
(八)合同即将期满,甲、乙双方同意延续合同的,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双方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书。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未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乙方当年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违约补偿金;
3、乙方违反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对仲裁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劳动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人代表签名: 乙方法人代表签名:
合同签订时间: __ 年 _月_ 日
7、合同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是什么?
合同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是(平阶一一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扩展:
劳动合同法原本应该是劳动法的下位法,应该由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但当时发生了黑砖窑事件,导致该法上了人大全会并审议通过,结果是这部法的位阶就与劳动法平级,且后法优先于前法。
但劳动法并未废止,很多条款仍然在执行,比如加班工资制度就是劳动法上有,劳动合同法上没有的。
说《劳动法》2008年1月1日前使用不准确,准确的描述是两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2008年1月1日前按劳动法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按劳动合同法执行。供参考
8、汽车维修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
汽车维修合同属于承揽性质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
再具体划分,叫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是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好损坏的物品、设备、交通工具等并收取费用的合同。如修理汽车、修理手表、修理自行车等。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9、我的车委托给修理厂维修,我加装一个隐蔽油箱,从而引起火灾,怎么分责任?
就汽车修理而言,根据《合同法》第251条承揽合同的定义,修理汽车的委托人与汽车修理厂之间实际上是一个承揽合同关系。汽车在修理厂修理期间发生火灾致修理的汽车损坏,汽车修理厂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这里可能涉及二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火灾的发生是由汽车修理厂引起的或汽车修理厂对修理的汽车保管不善,那么汽车修理厂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火灾的发生与汽车修理厂没有任何关系,且汽车修理厂按照《合同法》第265条的规定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那么这种情况,汽车的损毁、灭失汽车修理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若火灾是由第三者引起,那么汽车修理厂或汽车所有人(修车委托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之后各自的责任承担或追偿便很容易确定了,便不再讨论!但假如火灾是由不可抗力造成,那该如何办?是否应当由汽车修理厂来承担呢?这实际就涉及到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对此问题,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承揽人,即汽车修理厂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由委托人承担。我个人观点:如当事人之间对修理的汽车意外损毁、灭失的风险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若没有约定,个人认为由修车委托人自己承担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