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职业病防治的工作和管理措施有哪些?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用人单位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8、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9、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0、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12、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3、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及时做好防范措施,定期为职员检查身体。
3、职业病防治措施
?
4、驾驶员在工作中应怎样预防职业病危害
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及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设施、装置或用品。
一、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措施:
1、组织制度管理落实: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对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因素作警示说明:
(1)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3)用人单位在设备及材料放置及使用处设立警示标识。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对劳动者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5、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对未成年工和女工实行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7、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职业病防护措施
1、加强设施防护与配备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
2、公告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紧急救治措施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禁止职业病危害转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5、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8、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9、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汽车维修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扩展资料:
国家发布了新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
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6、职业病防护的措施
4.2 前期预防
4.2.1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
4.2.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均应
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作为下阶段工程设计编制职业卫生专
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内容和要求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及
有关要求执行。
4.2.3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卫生审查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
段,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还应经对本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4.2.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卫生验收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试运行 12 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向对本项目有管辖权的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验收。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投入生产或使用。
4.3 材料和设备管理
4.3.1 应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 》的规定,
选择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包括选择清洁无害的原
材料,生产工艺密闭化、自动化,劳动者远距离操作、机械操作,体力劳动强度和紧张度较
小,在整个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较小而且容易通过工程技术加以控制。
4.3.2 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架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用人单位应了解国家明令禁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并不生产、经营、进口和
使用这些设备和材料。
4.3.3 企业使用的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要求
用人单位在选择主导原材料供应商时,应要求主导原材料供应商承诺遵守《职业病防治
法》,并出具与用人单位同等的职业卫生方针的承诺文件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应建立相关的职
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相关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并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
有关原材料的完整、真实、可靠的中文物质安全数据清单(MSDS)。
4.3.4 对所采用的技术、工艺和材科不隐瞒其危害
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对有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用中文公示,并采取各种措施
告知劳动者,包括以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告知。
4.3.5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有中文说明书
设各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物理、化学、生物和放射性等职业有害因素.因此.用人
单位购进或售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应索取或提供中文说明书。中文说明书应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设备台账,包括型号、厂家、厂家联系方式,责任人、维修记录、中文说明书、是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文警示说明是否规范。
用人单位应使相关的劳动者了解中文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4.3.6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用人单位购进或售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 应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
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中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修注意
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用人单位还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设置或指
定专职(兼职)人员负责做好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管理工作。
4.3.7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有中文说明书
用人单位购进或售出有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时, 应索取或提供中文说明书用人单位应建
立化学品的台账包含化学品化学式、商品名、产地、使用地、使用量、保管人,储存地的管
理是否安全、规范,包装是否具有规范的标识,是否具有中文说明书,中文说明书是否规范。
规范的中文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的后果、安全使用
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在工作地点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
害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还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人,做好化学品管理的工作。
4.3.8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应有中文说明书
用人单位购进或售出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时, 应索取或提供中文说明
书。用人单位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索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台账,包含放射性同位素和含
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化学式、商品名、产地、便用地、使用量、保管人,储存地的管理是否
安全、规范.包装是否具有规范的标识,是否具有中文说明书,中文说明书是否规范。
规范的中文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的后果、安全使用
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还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人,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
管理工作。
4.3.9 不应将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嫁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
人 用人单位若将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时, 应告知接收者将要外包的作业所存在的职
业病危害以及相关的防护条例,并要求接收者采取措施达到这些防护条件,如配置通风、除
尘、消声、防暑、隔离等防护设施,或配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如接收者没有条件或不愿
采取措施达到上述防护条件,用人单位不能将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
4.3.10 不得接受不具备防护条件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若承包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要求发包商书面告知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
病危害以及相关的防护要求,并采取措施达到防护条件,如配置通风、除尘、消声、防暑、
隔离等防护设施,或配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若达不到相应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承包该作
业。
4.3.11 有毒物品的包装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有毒物品包装上应具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规范的中文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 存
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
内容。
4.4 工作场所管理
4.4.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接触限值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
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 GBZ2.1,
GBZ2.2 的要求。
4.4.2 生产布局合理
生产布局应按照 GBZ1 的规定,尽量考虑机械化、自动化和远端操作,加强密闭,避免
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生产布局应包括总体布局和车间内生产
工艺设备的布局。
总体布局又包括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平面布置厂房或车间时,应重点考虑在满足主体
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将污染危害严重的设施远离非污染设施.噪声声级高的车间与低的车间
分开,热加工车间与冷加工车间分开,产生粉尘的车间与产生毒物的车间分开,并在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厂房为多层建筑物竖
向布置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作业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噪声与和振动较强的设备
应放置在底层;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气的废水排放管道不能通过仪表控制室和休息室等生活
用室的地面下。
车间内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应重点考虑达到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
电离辐射、防非电离辐射等的要求。
4.4.3 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产生粉尘、毒物的工作场所,其发生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逸散不同有毒物质的
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性大的作业与毒性小的作业应隔开,无毒的作业和有毒
的作业应隔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的下风侧;如布置在多层
建筑物内时,逸散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来
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无毒和有毒作业的分开方式可以采取有毒作业密闭化、管道化,或者将有毒作业局限在
某个独立的操作间,并采取通风净化的方式将有毒气体排出。
4.4.4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指可能发生毒物、强腐蚀物质、刺激
性物质泄漏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急性危害的工作场所。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物质是指那些急性毒性大、刺激作用强和(或)危
害大的,或者短时间接触可能产生刺激作用、慢性或不可逆的组织损伤、麻醉作用足以增加
可能的意外伤害影响目救能力并降低工作效率的物质。具体有毒有害物质的确定参考《高毒
物品目录》及 GBZ2.1。
上述报警装置必须经相关部门检定通过,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
班前及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报警装置能够正常运转。
4.4.5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现场急救用品包括发生事故时急救人员所用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如携气式呼吸器、
全封闭式化学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靴等:以及对被救者施救所需的急救用品,如做人
工呼吸所需单向阀防护口罩、现场止血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给氧器,有特殊需求的可配备
急救车、防护小药箱等。
急救用品的配置应根据现场防护的需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考虑生产条件、化学物质
的理化性质和用量。急救用品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的地方,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
10 秒内能够获取。急救用品存放地的醒目位置应有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应使劳动
者掌握如何使用急救用品。
上述现场急救用品应安全有效,并应建立相应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每日巡
检,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急救用品的安全有效性。
4.4.6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
冲洗设备主要指冲眼器、流动水龙头以及冲淋设备在可能发生皮肤粘膜或眼睛烧灼钱、
有腐蚀性、刺激性化学物质的工作场所应配备上述冲洗设备,特别强调冲洗设备应用取方便,
且不妨碍工作,保证在发生事故时.劳动者能在 10 秒内得到冲洗。冲洗用水应安全并保证
是流动水。设置冲洗设备的地方应有明显的标识,醒目易找。
上述冲洗设备应保证能正常使用,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每
日巡检,及时维修。
4.4.7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应急撤离通道
应急通道须保持通畅,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撤离通
道的宽窄应根据需要设置,如需用车辆、担架的,宽度应能保证车辆、担架顺利通过。
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保证应急通道畅通。
4.4.8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必要的泄险区
根据生产条件、所使用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用量考虑泄险区设置的位置、大小和选材。
泄险区周围不能存在可能与排放到泄险区的有毒有害物质发生易燃、易爆等化学反应的物质
泄险区四周的选材不应与泄险物发生反应,泄露物质和冲洗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应在泄险区周围的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以及中文警示说明. 定期泄险要在中文
警示说明中说明定期泄险的时间、泄险的物质和注意事项;事故性泄险应制定泄险预案,明
确泄险的条件、泄险命令的发布人、泄险时如何进行人群疏散、泄险物质的无害化处理、消
除发生次生事故的危险、泄险后的善后处理工作还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负责
泄险的日常管理,并保证无关人员不能进入泄险区。
7、预防职业病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1、改善作业环境,减少职业危害因素对健康的损害,2、加强个人劳动保护,定期到职业健康体检中心体检,3、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康档案。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条例,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努力积极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8、职业病的预防措施有哪些
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企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审查、竣工验收;用职业卫生的防护设施来控制并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从组织管理措施、设备技术措施和个人卫生防护、保健措施等进行综合治理1.组织管理措施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条例、规范、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有领导、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职业卫生工作,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人到议事日程,制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有关职业卫生防护办法和应急救援方案。同时还要开展职业卫生的培训和宣传,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检查,切实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2.设备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从工艺上改革、消除或控制生产劳动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有效的预防措施。如用低毒或无毒的原料代替有毒或高毒原料;用机械遥控操作代替人工操作等。 (2)隔离密闭对产生尘毒等有毒有害因素的设备或作业,应采取隔离的原则,使污染源不扩散;有些设备要加强密闭,控制跑、冒、滴、漏。 (3)通风排毒发生尘毒的工作场所,应设置通风装置,排除尘毒。对排除的尘毒必须净化、中和或过滤,防止周围环境污染。有高温辐射热的工作场所要做好隔热及通风降温。一切通风设施事先应合理设计,并保持经常的维修保养。3.卫生保健措施 (1)开展健康监护为了全面掌握职工健康状况,必须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早期发现职工的健康改变和职业禁忌,对健康受损害的职工要早期治疗,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予以妥善安排。这是职业卫生和预防职业病的重要手段。(EHS中国) (2)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企业应当实施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制定监测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防护设备的效果、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发现的问题、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岗位及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按时完成整改。 (3)做好个人防护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设备,是预防职业病的有效措施之一。包括防毒面具、防毒口罩、防护眼镜、手套、围裙、胶鞋等。防护皮肤损伤用的皮肤防护膏;防辐射热的防热服;在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处应设置冲洗设备等。在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岗位应配备防护用具、医疗药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