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报价单跟车型有直接关系。我用18款宝马5系G38车型举例吧,机油机滤保养1065元一次,保养周期1万公里;空气滤芯保养410元一次,保养周期2万公里;空调滤芯1004元一次,保养周期2万公里;燃油滤芯保养660元一次,保养周期2万公里;刹车油保养320元,3年一次;火花塞保养905元一次,保养周期2万公里。
2、汽车修理有收费标准吗?
汽车修理有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实施说明;一、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市场;二、凡从事各类汽车、摩托车、农用车、轮式工程车维;三、汽车维修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四、汽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一类维修企业每工时10;五、维修费的具体构成:;维修费=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1、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本《标准》规定的工时定额为最高标准,企
《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实施说明
一、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车辆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汽车维修价格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特修订《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凡从事各类汽车、摩托车、农用车、轮式工程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各类汽车特约维修中心(站)、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部等,均应遵守本《标准》。
三、汽车维修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各维修企业可以在本《标准》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按规定报当地交通、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在醒目处挂牌公布。
四、汽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一类维修企业每工时10元,可上下浮动30%;二类维修企业每工时8元,三类维修业户每工时5元,机加工、车辆急修每工时14元,可上下浮动20%。其中一、二类维修工时单价不含辅料费,三类和机加工、车辆急修含辅料费。
五、维修费的具体构成:
维修费=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
1、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
本《标准》规定的工时定额为最高标准,企业可以根据维修车辆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结算工时。
2、 2、 材料费:是指维修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构件费(含配件、漆料、油料、辅
助材料等)和自制配件费。
漆料、油料:按实际消耗量结算。
3、其他费用: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
外加工费:是指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在厂外加工的费用,按实际外加工费结算。 材料服务费:是指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
六、维修费用结算规定
1、本《标准》未列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同类车型工时定额,并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2、进口或引进技术生产的客、货车整车或总成大修工时按同类国产车工时定额增加不得超过30%。
3、卧铺客车车身大修工时按同类客车车身工时增加不得超过20%。
4、各类双排座车大修,其车头、车身、蓬垫部分的工时按同类车型相应工时增加不超过20%。
5、带有轮边减速器的车辆,减速器的修理,按原前后桥工时增加不超过20%。
6、前驱动装置的车辆,驱动装置大修按其同类车前桥工时增加不超过20%。
7、方向机装有液压助动装置的车辆,其液压助动装置大修,按同类车型前桥工时另增不超过20%。
8、大梁断裂(复加),更换二跟以上横梁的,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9、装有独立机组装置的车辆,独立机组大修时按相应发动机总成大修工时结算。
10、装有空调装置的轻型客车大修时增加不超过50工时,中、大型客车增加不超过100工时,货车增加不超过40工时。
11、全车喷漆工时按硝基漆工艺测算,需烘烤漆的增加不超过原全车喷漆工时10%;金属漆(烘烤)增加不超过20%。
12、凡三桥以上的车辆大修时,四桥以上每增加一桥按同类车型的后桥与轮胎的工时增
加不超过40%。
13、厢式货车厢视情况按同类车型车身工时增加不超过30%。
14、自卸车6t(含6t)以上的汽油车,二级维护工时按4-5t汽油车工时增加不超过50%结算。
15、摩托车大修工时定额中已包含机加工工时,结算时不得另加工时。四冲程发动机大修另加不超过20%工时,电系项目中若用电起动另加3工时,车身如配驾驶室另加不超过10工时,二缸及以上进口的摩托车大修或发动机大修及小修工时另加不超过20%。含有冷却系的国产摩托车大修另加不超过10%工时。
16、凡二缸及以上进口摩托车,发动机二级维护工时另加不超过10工时。四冲程发动机另加不超过20%工时,电系项目中若用电起动另加不超过2工时。含有冷却系的国产摩托车,二级维护工时另加不超过8工时,一级维护另加不超过3工时。
17、二级维护前根据检测诊断确定的附加作业项目,按本标准《汽车小修分项收费》累计后一并结算,并在合同中写明。
18、各类小修项目不实行工时定额收费,直接按项目实行维修费综合结算。根据优质优价原则,小修项目综合收费标准以一类维修企业收费标准为基准,二类维修企业按一类企业收费标准乘以0.8系数收费,三类维修业户按一类企业收费标准乘以0.5系数收费。有相关拆装的工时另加。
各地区小修项目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20%,具体由市(地)交通、物价部门确定。
19、在同一总成件、基础件中,有两项(含两项)以上及附加小修作业同时进行时,该总成件、基础件的拆装工时只允许计算一次。
20、单一总成更换时,按小修收费结算;大修过程中如需更换总成,应征得托修方同意后,按该总成大修工时定额的50%结算。
21、汽车小修收费=小修各项目收费+材料费。其中:小修各项收费按前述第18条计收,材料费按本标准规定收费。
22、汽车小修中所列“拆装”,是指某一总成或零部件就车拆下和装上后调试的作业;所列“检修”,是指除拆装外完成检查、修复、换件和装车调试的全部作业;项目中带“☆”号的,是指不包括相关件的拆装费用;未注明的不得重复计费。
23、维修企业应按核定经营范围承接小修项目。小修项目需机加工的可另加机加工费。
24、承修事故车辆维修企业需严格执行本《标准》收费。事故车的最高修理费用不得超过车价的50%。
25、事故车修复中的“轻微”是指车辆损坏不太严重,不需拆装,可在车上直接修复;“一般”是指车辆损坏,必须拆卸修复;“严重”是指车辆损坏程度接近换件,维修费用在该件零售价50~60%。
26、凡维修企业所属车辆配件门市部购的材料不加收材料服务费,本县(市、区)内购进的按不超过实际购进价5%结算,省内购进的按不超过实际购进价10%结算;省外购进的按不超过实际购进15%结算;特殊情况或紧缺材料,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维修合同中详细规定。
27、托修方自备配件,材料服务费由承托修双方按不高于5%协商确定,并在维修合同中注明。
28、承修方使用自制配件和修复的旧件,必须事前检验合格,征得托修方同意方可使用,配件价格按不超过当地同类新件零售价50%收费,并不准收取材料服务费。
29、汽车二级维护前和作业过程中的诊断检测、过程检验、竣工检验、调试,以及汽车大修作业过程中的人工检验、竣工检验和调试工时,除维修竣工出厂前送综合性能
检测外,均已在维修分项工时定额中。未进行相关的诊断、检验,不得收取该项目的工时费。
30、车辆总成修理时需采用检测设备、仪器进行故障诊断的,其检测费用可由托修方承担,但维修企业应事先征得托修方同意。
31、车辆单项性能检测按本标准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分项收费标准》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企业可根据具体车辆检测工作难易程度适当下浮收费。经省交通厅认定,取得相应资质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展的车辆大修、二级维护竣工、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等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收费的项目、标准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另行制定。
32、事故车辆施救起步费,拖吊车作业费等按本《标准》中《事故车辆施救收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22233、汽车维护、小修及事故车辆维修的补漆收费,如小于1m按1m计算,大于1m
不足2m2按2m2计算,以此类推。
34、农用客、货车辆按同类车型工时定额结算。
七、其他规定:
1、严禁拖修方将车辆(含事故车)送到不符合维修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维修。承修方必须按《浙江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定的维修类别、范围承修车辆,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2、为确保维修质量,汽车大修、二级维护竣工后,按规定应上线检测的,必须上线检测。检测不合格项目重新修理以后再次检测的费用由承修方承担。维修车辆在质保期内,确因维修质量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的,由承修方无偿修复或赔偿。
3、承修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虚报冒领、以旧充好、少修多收、质价不符、代开发票、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只收费不检测或不按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等,由交通、物价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4、二级维护(含二级)以上或维修费用预计在2000元以上的车辆维修,承、托修方应签订维修合同,并按合同实际发生的维修作业项目计费。
5、车辆维修竣工后,承修方应出具有效发票,其工时费、材料费、材料服务费、外加工费等,须开列清楚。并附工时清单、材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托修方,一份存档。
6、一、二类维修企业必须配备汽车维修价格结算员,持证上岗,负责结算和单据归档工作,并接受和协助交通、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7、承、托修方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产生纠纷,可由市(地)交通、物价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汽车维修怎么收费,要详细的价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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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汽车维修,价格有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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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般汽车维修要多少钱
发动机要大修有严格的标准,下面就是发动机要大修的重要“指标”,出现这些标志表面发动机要进行大修了。
1.气缸压力差:气缸压缩压力应符合原设计规定用转速表、气缸压力表检查不符合要求为不合格各缸压力差:每缸压力与各缸平均压力的差不超过8%用转速表、气缸压力表或用发动机综合分析仪测量(不符合标准的悦动发动机各气缸压力差值要求为不合格。)当悦动发动机汽缸压力低于它的标准值会有严重冒黑烟现象。
2.怠速波动大:发动机怠速运转稳定,其转速符合原设计规定。转速波动不大于50r/min用转速表进行运转试验或用发动机综合分析仪测量。
3.功率低:发动机最大功率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定值的90%用测功机按有关规定测量值。
4. 燃料消耗率:发动机最低燃料消耗率不得高于原设计要求用油耗计。
5. 扭矩低:发动机最大扭矩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定值的90%用测功机按有关规定检查,严重丧失工作能力均应大修。
6、国家汽车调修收费标准?
关于机动车安全检测调修工时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天 津 市 物 价 局
发文日期:二OO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文 号:津价费〔2002〕51号
主 题 词: 车辆 调修△ 收费 通知
内 容:
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及各机动车安全检测单位:
你协会《关于核定机动车安全检测项目调修工时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规范我市机动车安全检测单位在车辆检测和调修中的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机动车安全检测调修工时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安全检测单位的车辆调修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应本着自愿的原则收取。机动车安全检测单位开展车辆调修必须持有汽车维修主管部门核发的《汽车维修企业技术合格证》。
二、开展机动车安全检测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和规程检测,严禁为了收取调修费而将合格车辆定为不合格,人为扩大调修范围。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凭借垄断地位,对被检车辆强行调试修理并收费。
三、各机动车检测单位要严格执行《天津市机动车安全检测站调修工时收费标准》(见附表一)。对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应根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调修,据实收费。如只做调整,应按实耗工时收费。调修时应如实填写《机动车安全检测调修项目收费清单》(见附表二)。
四、各机动车检测单位、调修单位要向社会公示检测收费标准和调修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检测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检测和调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范围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强行服务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六、上述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机动车安全检测项目调修工时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2000]599号)同时废止。
附件:⒈天津市机动车安全检测调修工时收费标准
⒉机动车安全检测调修项目收费清单(略)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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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天津市机动车安全检测项目调修工时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单位
标准工时(小时)
备注
前照灯
调修前照灯
只
1
调修灯开关
只
1
调修线路
台
3
尾气
汽油车
调怠速
台
2
调修火花塞
只
0.5
调修化油器
只
4
调修分电器
只
4
柴油车
调修喷油嘴
只
1.5
调怠速
台
2
侧滑
调前束
台
2
调修前轮定位
台
4
制动轮
调整制动间隙
轮
1.5
拆轮调修
轮
3
调修制动控制机构
台
2
车速表
调修车速表联接机构
台
1
喇叭
调修喇叭音量
只
0.5
驻车制动
调修手制动间隙
台
1
调修手制动器
台
3
说明:
1、各类汽车调修时,每小时工时费8元。
2、摩托车类车辆调修时,每小时工时费6元。
3、农用运输车辆调修工时收费标准,可参照汽车收费标准适当下浮。
4、表中工时为本项调修作业的标准上限工时(包括调整和修复),不足标准上限工时按标准上限工时收取,但不得超过标准上限工时。如只做调整应按实耗工时收费。
5、凡经调修单位调修的车辆,其不合格项目的第一次复检费用由车主支付 ,如再不合格需继续调修的,复检费由调修单位支付。
6、凡经调修单位调修的车辆,调修后检测不合格需继续调修的,一律不再收取调修费。
7、汽车维修价格怎么定
具体要以本地方维修行业标准为准,这只是依据我们当地的情况维修行业的标准 。只供您参考。
一、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车辆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汽车维修价格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特修订《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凡从事各类汽车、摩托车、农用车、轮式工程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各类汽车特约维修中心(站)、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部等,均应遵守本《标准》。
三、汽车维修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各维修企业可以在本《标准》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按规定报当地交通、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在醒目处挂牌公布。
四、汽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一类维修企业每工时10元,可上下浮动30%;二类维修企业每工时8元,三类维修业户每工时5元,机加工、车辆急修每工时14元,可上下浮动20%。其中一、二类维修工时单价不含辅料费,三类和机加工、车辆急修含辅料费。
五、维修费的具体构成:
维修费=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
1、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
本《标准》规定的工时定额为最高标准,企业可以根据维修车辆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结算工时。
2、 2、 材料费:是指维修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构件费(含配件、漆料、油料、辅
助材料等)和自制配件费。 漆料、油料:按实际消耗量结算。
3、其他费用: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
外加工费:是指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在厂外加工的费用,按实际外加工费结算。 材料服务费:是指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 六、维修费用结算规定
1、本《标准》未列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同类车型工时定额,并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2、进口或引进技术生产的客、货车整车或总成大修工时按同类国产车工时定额增加不得超过30%。
3、卧铺客车车身大修工时按同类客车车身工时增加不得超过20%。
4、各类双排座车大修,其车头、车身、蓬垫部分的工时按同类车型相应工时增加不超过20%。
5、带有轮边减速器的车辆,减速器的修理,按原前后桥工时增加不超过20%。
6、前驱动装置的车辆,驱动装置大修按其同类车前桥工时增加不超过20%。
7、方向机装有液压助动装置的车辆,其液压助动装置大修,按同类车型前桥工时另增不超过20%。
8、大梁断裂(复加),更换二跟以上横梁的,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9、装有独立机组装置的车辆,独立机组大修时按相应发动机总成大修工时结算。 10、装有空调装置的轻型客车大修时增加不超过50工时,中、大型客车增加不超过100工时,货车增加不超过40工时。
11、全车喷漆工时按硝基漆工艺测算,需烘烤漆的增加不超过原全车喷漆工时10%;金属漆(烘烤)增加不超过20%。
12、凡三桥以上的车辆大修时,四桥以上每增加一桥按同类车型的后桥与轮胎的工时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