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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

发布时间:2021-09-25 21:31:13

1、成都三环内开修理厂能办证吗?怎么办?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2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 汽车专项维修 业户
3.术语和定义
GB/T 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6739的本部分。
3.1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2
小型车 small vehicle
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
3.3
大中型客车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
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3.4
大型货车 heavy-ty goods vehicle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4.人员条件
4.1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业务、价格核算、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至少应配备1人,并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4.3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4.4 检验人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其中至少应有1名总检验员和1名进厂检验员。
4.5 业务人员应熟悉各类汽车维修检测作业,从事汽车维修工作3年以上,具备丰富的汽车技术状况诊断经验,熟练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
4.6 企业工种设置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维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5.组织管理条件
5.1 经营管理
5.1.1 应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
5.1.2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5.1.3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4 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5.2 质量管理
5.2.1 应具有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5.2.2 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5.2.3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5.2.4 应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
6.安全生产条件
6.1 企业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6.2企业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6.3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6.4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7.环境保护条件
7.1 企业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7.2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7.3 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
7.4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8.设施条件
8.1 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8.1.1 企业应设有接待室,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4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m2。
8.1.2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8.2 停车场
8.2.1 企业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150m2。
8.2.2 企业租赁的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8.2.3 停车场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8.3 生产厂房
8.3.1 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面积应能满足表1~表3所列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80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0m2。
8.3.2 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9.设备条件
9.1 企业应配备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量具、机工具及手工具。量具应定期进行检定。
9.2 企业应配备表1~表3所列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检测设备,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9.3 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9.4 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表3所列检测设备应通过型式认定,并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9.5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9.3和9.4的要求。
表1 通用设备

序号

设 备 名 称

1

钻床

2

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

3

气焊设备

4

压力机

5

空气压缩机

表2 专用设备

序号

设 备 名 称

大中型
客车

大型
货车

小型车

其它要求

1

换油设备



2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3

轮胎螺母拆装机





-

4

车轮动平衡机



5

四轮定位仪

-

-



6

转向轮定位仪





-

7

制动鼓和制动盘维修设备





-

8

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



-



9

总成吊装设备



10

汽车举升机

-

-



一类应不少于5台

11

地沟设施





-

一类应不少于2个

12

发动机检测诊断设备



应具备示波器、转速表、发动机检测专用真空表的功能。

13

数字式万用电表



14

故障诊断设备

-

-



15

气缸压力表



16

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

-



17

正时仪



18

燃油压力表

-

-



19

液压油压力表



20

连杆校正器



允许外协

21

无损探伤设备



修理大中型客车必备,其它允许外协

22

车身清洗设备

-

-



23

打磨抛光设备



-



24

除尘除垢设备



-



25

型材切割机



26

车身整形设备



27

车身校正设备

-

-



28

车架校正设备





-

二类允许外协

29

悬架试验台

-

-



二类允许外协

30

喷烤漆房及设备



-



31

喷油泵试验设备



允许外协

32

喷油器试验设备



33

调漆设备



-



34

自动变速器维修设备
(见GB/T16739.2-2004中5.4.4)

-

-



35

立式精镗床



36

立式珩磨机



37

曲轴磨床



38

曲轴校正设备



39

凸轮轴磨床



40

激光淬火设备



41

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序号

设 备 名 称

大中型
客车

大型
货车

小型车

其它要求

注:√ ――要求具备,- ――不要求具备。

表3 主要检测设备

序号

设 备 名 称

其它要求

1

声级计

2

排气分析仪或烟度计

3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二类允许外协

4

侧滑试验台

二类允许外协

5

制动检验台

修理大型货车及二类允许外协

6

车速表检验台

二类允许外协

7

底盘测功机

允许外协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以及各专项维修的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专维修业户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 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6739的本部分。
3.1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门窗玻璃安装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4.通用条件
4.1 从事专项维修关键岗位的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4.3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4.4 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应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4.5 配备的设备应与其生产作业规模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其技术状况应完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及量具应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4.6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5 专项维修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条件
5.1 发动机修理
5.1.1 人员条件
5.1.1.1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等均应经过有关培训,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5.1.1.2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发动机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5.1.1.3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5.1.1.4 检验人员应不少于两名。
5.1.1.5 发动机主修人员应不少于两名。
5.1.2 组织管理
5.1.2.1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2.2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实施。
5.1.3 设施条件
5.1.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m2。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5.1.3.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5.1.3.3 生产厂房应不少于200m2。
5.1.4 主要设备 :压力机;空气压缩机;发动机解体清洗设备;发动机等总成吊装设备;发动机试验设备;废油收集机; 数字式万用电表;气缸压力表; 量缸表;正时仪;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燃油压力表;喷油泵试验设备;喷油器试验设备; 连杆校正器;排气分析仪; 烟度计; 无损探伤设备; 立式精镗床;立式珩磨机; 曲轴磨床; 曲轴校正设备; 凸轮轴磨床; 激光淬火设备;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5.2 车身维修
5.2.1 人员条件
5.2.1.1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人员应符合5.1.1.1~5.1.1.3的要求。
5.2.1.2 检验人员应不少于一名。
5.2.1.3 车身主修及维修涂漆人员均不少于两名。
5.2.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2.3 设施条件
5.2.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m2。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5.2.3.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5.2.3.3 生产厂房应不少于120m2。
5.2.4 主要设备 :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气焊设备;压力机;空气压缩机;汽车外部清洗设备;打磨抛光设备;除尘除垢设备;型材切割机;车身整形设备;车身校正设备; 车身尺寸测量设备;喷烤漆房及设备; 调漆设备(允许外协)
5.3 电气系统维修
5.3.1 人员条件
5.3.1.1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人员应符合5.1.1.1~5.1.1.3的要求。
5.3.1.2 检验人员应不少于一名。
5.3.1.3 电子电器主修人员应不少于两名。
5.3.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3.3 设施条件
5.3.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m2。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5.3.3.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5.3.3.3 生产厂房应不少于120m2。
5.3.4 主要设备 :空气压缩机; 故障诊断设备;数字式万用电表;充电机; 电解液比重计;高频放电叉;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允许外协);电路检测设备。
5.4 自动变速器修理
5.4.1 人员条件
5.4.1.1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人员应符合5.1.1.1~5.1.1.3的要求。
5.4.1.2 检验人员应不少于一名。
5.4.1.3 自动变速器专业主修人员应不少于两名。
5.4.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4.3 设施条件
5.4.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m2。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5.4.3.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5.4.3.3 生产厂房应不少于200m2。
5.4.4 主要设备:自动变速器翻转设备;自动变速器拆解设备;变扭器维修设备;变扭器切割设备;变扭器焊接设备; 变扭器检测(漏)设备; 零件高压清洗设备;电控变速器测试仪;油路总成测试机;液压油压力表;自动变速器总成测试机; 自动变速器专用测量器具。
5.5 车身清洁维护
5.5.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两名经过专业培训的车身清洁人员。
5.5.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5.5.3 主要设备:举升设备或地沟;汽车外部清洗设备及污水处理设备;吸尘设备;除尘、除垢设备;打蜡设备; 抛光设备。
5.5.4 节水条件
取得节水管理部门的批准,符合当地节水及环保要求。
5.6 涂漆
5.6.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涂漆人员。
5.6.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12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 m2。
5.6.3 主要设备: 举升设备; 除锈设备; 砂轮机; 空气压缩机; 喷烤漆房(从事轿车喷漆必备)或喷漆设备; 调漆设备(允许外协); 吸尘、通风设备。
5.7 轮胎动平衡及修补
5.7.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轮胎维修人员。
5.7.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5.7.3 主要设备:空气压缩机; 漏气试验设备; 轮胎气压表;千斤顶;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轮胎修补设备; 车轮动平衡机。
5.8 四轮定位检测调整
5.8.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5.8.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
5.8.3 主要设备: 举升设备; 四轮定位仪; 空气压缩机;轮胎气压表。
5.9 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
5.9.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5.9.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
5.9.3 主要设备: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 换油设备;废油收集设备;举升设备或地沟;空气压缩机。
5.10 喷油泵、喷油器维修
5.10.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高压油泵维修人员。
5.10.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5.10.3 主要设备:喷油泵、喷油器清洗和试验设备;喷油泵-喷油器密封性试验设备(从事喷油泵、喷油器维修的业户);弹簧试验仪;千分尺; 厚薄规。
5.11 曲轴修磨
5.11.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曲轴修磨人员。
5.11.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6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5.11.3 主要设备:曲轴磨床; 曲轴校正设备; 曲轴动平衡设备;平板;V型块; 百分表及磁力表座;外径千分尺;无损探伤设备;吊装设备。
5.12 气缸镗磨
5.12.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气缸镗磨人员。
5.12.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6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5.12.3 主要设备:立式精镗床;立式珩磨机;压力机;吊装起重设备;气缸体水压试验设备;量缸表;外径千分尺; 厚薄规;激光淬火设备(从事激光淬火必备);平板。
5.13 散热器维修
5.13.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业维修人员。
5.13.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5.13.3 主要设备:清洗及管道疏通设备;气焊设备; 钎焊设备;空气压缩机; 喷漆设备;散热器密封试验设备。
5.14 空调维修
5.14.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空调维修人员。
5.14.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
5.14.3 主要设备: 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气焊设备; 空调电器检测设备; 空调专用检测设备; 数字式万用电表。
5.15 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
5.15.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5.15.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5.15.3 主要设备: 缝纫机; 锁边机;工作台或工作案;台钻或手电钻;电熨斗;裁剪工具; 烘干设备。
5.16 汽车玻璃安装
5.16.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5.16.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5.16.3 主要设备:工作台;玻璃切割工具;注胶工具;玻璃固定工具;直尺、弯尺;玻璃拆装工具;吸尘器。

2、汽车维修的相关标准有那些

比较老的标准,将就看吧:车辆维修和技术管理工作规范

一.车辆维修管理
(一)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一16739.3一1997),审批各类维修企业或经营业户,审定业户技术类别,签发技术合格证。
(二)维护车辆维修市场秩序,查处无证修车和违章行为。
(三)指导和监督车辆维修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按维修范围挂牌经营。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标准;按规定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使用交通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附有车辆维修统一结算凭证。
(四)指导和监督维修经营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国家、交通行业和地方的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五)监督一、二类维修企业在承修二级维护、总成大修、整车大修、在用车改装竣工出厂前应当按照竣工汽车的技术要求进行维修质量检测,检测合格的,实行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应当由质量检验员签发。汽车竣工出厂合格证由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并要定期进行检查。
(六)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可以指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a级站或汽车性能质量检测监督站)对汽车维修的承、托修双方因维修质量发生纠纷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
(七)组织维修工和检验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证。
1、培训工作由经批准认定的培训中心、技校或学术团体单位进行。
2、开办汽车维修技工和检验员培训班的单位必须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
3、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考试成绩报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发给《汽车维修技术工上岗证》和《汽车维修检验员证》。
二.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
(一)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和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对申请筹建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单位进行立项筹建审批。
审查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初步设计方案(包括设任务书、场地总体布置图、站房平面图、工艺布置图等),设备目录及选型(包括提供设备厂家)、人员配备及培训计划等文件。
(二)对批准筹建的综合性能检测站,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开业技术条件,指导申请者配置符合车辆性能检测工艺规程的场地、厂房、设备等技术装备和有关安全、检测工艺规程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按有关规定对完成筹建的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审查和审批,认定合格的,发放相应检测范围类别的检测许可证。
(四)组织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人员的上岗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技术、业务和职业道德等。检测人员上岗培训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认定的培训单位组织举办,检测人员上岗证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发放。
(五)监督、检查检测站的检测行为,并要求其实行检测项目收费明码标价;指导、监督检测站执行有关车辆检测标准、规范;监控检测站提供检测结果证明;指导检测站掌握车辆检测技术评定标准和采用科学的检测方法;规范检测工艺规程,制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检测结果报告的样本,实行检测站长负责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制度。
(六)实行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诊断设备,计量仪器周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不准继续使用。
三.车辆技术管理
(一)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并按要求和内容及时填写,保证档案内容齐全、完整。
(二)实行车辆定期检测制度。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结合道路运输证的年度审验对车辆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评定出车辆技术等级,并根据车辆技术等级确定其经营资格或经营线路。通过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全面掌握在用车辆的技术状况。
推广汽车检测诊断技术,实行车辆维修前的状况检测,确定修理作业的范围和程度。
(三)实行车辆强制维护制度,监督车辆按规定周期进行二级维护。对二级维护后的车辆应在道路运输证“二级维护记录”栏中进行签章。
(四)实行车辆视情修理制度。车辆修理内容和项目应是由汽车运输企业或个体业户根据车辆检测后技术状况视情而定,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准作任何硬性干预,但有责任协助技术鉴定,以免造成不适和浪费。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将每季度发生的各种车辆各级修理作业记录汇总上报。
(五)车辆更新和报废。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每年有计划地对车辆进行一次技术档案统计和实际调查。对长期使用、车型老旧、性能低劣、物料超耗严重,不经济不安全的车辆,要分类登记造册,汇总于《应报废的老旧车辆尚在使用统计表》,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当地政府,促使其报废更新。
(六)车辆技术经济定额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制定与修改。
(七)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定期对各项技术经济定额、指标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并上报。
四.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一)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作用。
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是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企业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及处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依据。
(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填写。
1、“托修方”栏填写送修车辆的单位或个人的全称。
2、“车牌号码”按交警部门发放的车辆牌照号填写。
3、“车型”栏填写车辆型号,如“东风141”等。
4、“发动机型号、底盘(车身)号”栏按生产厂家编号填写。
5、“维修类别”栏按实际维修所达到类别填写。
6、“维修合同编号”栏填写本次维修所签定的维修合同的文本编号。
7、“接车人”栏填写具体领取修竣车辆的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
8、“质量检验员”栏加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的质量检验员专用证号章。
9、“出厂日期”栏填写修竣车辆交付托修方的时间(年、月、日)。
10、“竣工日期”栏填写修竣车辆的时间(年、月、日)。
11、“进厂日期”栏填写承修方承接车辆的时间(年、月、日)。
12、“维修专用发票编号”栏填写由承修方开具的统一维修专用发票的编号。
13、“次数”栏填写按修竣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质量保证期之内,依次发生的车辆返修序次。
五.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
(一)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的作用和种类。
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是企业质量检验员进行维修车辆质检工作的上岗资格证。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分为正证和副证,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二)企业质量检验员的分类。
企业质量检验员分为总质量检验员及质量检验员两类。
(三)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的填写。
1、“证号”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定。前二位数为地域代号,后四位数为自然序号。
2、“工作单位”栏填写申报质量检验员证的单位全称。
3、“审验”栏加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验章。

3、汽车整车维修中 组织管理条件里的资料哪里准备

?

4、北京达到一类汽车维修厂需要什么资质?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 汽车专项维修 业户

3.术语和定义

GB/T 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6739的本部分。

3.1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2

小型车 small vehicle

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

3.3

大中型客车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

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3.4

大型货车 heavy-ty goods vehicle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4.人员条件

4.1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业务、价格核算、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至少应配备1人,并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4.3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4.4 检验人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其中至少应有1名总检验员和1名进厂检验员。

4.5 业务人员应熟悉各类汽车维修检测作业,从事汽车维修工作3年以上,具备丰富的汽车技术状况诊断经验,熟练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

4.6 企业工种设置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维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5.组织管理条件

5.1 经营管理

5.1.1 应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

5.1.2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5.1.3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4 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5.2 质量管理

5.2.1 应具有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5.2.2 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5.2.3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5.2.4 应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

6.安全生产条件

6.1 企业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6.2企业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6.3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6.4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7.环境保护条件

7.1 企业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7.2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7.3 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

7.4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8.设施条件

8.1 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8.1.1 企业应设有接待室,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4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m2。

8.1.2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8.2 停车场

8.2.1 企业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150m2。

8.2.2 企业租赁的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8.2.3 停车场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8.3 生产厂房

8.3.1 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面积应能满足表1~表3所列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80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0m2。

8.3.2 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9.设备条件

9.1 企业应配备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量具、机工具及手工具。量具应定期进行检定。

9.2 企业应配备表1~表3所列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检测设备,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9.3 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9.4 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表3所列检测设备应通过型式认定,并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9.5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9.3和9.4的要求。

表1 通用设备

序号
设 备 名 称

1
钻床

2
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

3
气焊设备

4
压力机

5
空气压缩机

表2 专用设备

序号
设 备 名 称
大中型

客车
大型

货车
小型车
其它要求

1
换油设备


2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3
轮胎螺母拆装机


-

4
车轮动平衡机


5
四轮定位仪
-
-


6
转向轮定位仪


-

7
制动鼓和制动盘维修设备


-

8
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

-


9
总成吊装设备


10
汽车举升机
-
-

一类应不少于5台

11
地沟设施


-
一类应不少于2个

12
发动机检测诊断设备

应具备示波器、转速表、发动机检测专用真空表的功能。

13
数字式万用电表


14
故障诊断设备
-
-


15
气缸压力表


16
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
-


17
正时仪


18
燃油压力表
-
-


19
液压油压力表


20
连杆校正器

允许外协

21
无损探伤设备

修理大中型客车必备,其它允许外协

22
车身清洗设备
-
-


23
打磨抛光设备

-


24
除尘除垢设备

-


25
型材切割机


26
车身整形设备


27
车身校正设备
-
-


28
车架校正设备


-
二类允许外协

29
悬架试验台
-
-

二类允许外协

30
喷烤漆房及设备

-


31
喷油泵试验设备

允许外协

32
喷油器试验设备


33
调漆设备

-

34
自动变速器维修设备

(见GB/T16739.2-2004中5.4.4)
-
-


35
立式精镗床


36
立式珩磨机


37
曲轴磨床


38
曲轴校正设备


39
凸轮轴磨床


40
激光淬火设备


41
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序号
设 备 名 称
大中型

客车
大型

货车
小型车
其它要求

注:√ ——要求具备,- ——不要求具备。

表3 主要检测设备

序号
设 备 名 称
其它要求

1
声级计

2
排气分析仪或烟度计

3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二类允许外协

4
侧滑试验台
二类允许外协

5
制动检验台
修理大型货车及二类允许外协

6
车速表检验台
二类允许外协

7
底盘测功机
允许外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739.1-2004

5、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哪些内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于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6、汽车维修厂的制度都有哪些,最好是比较全面

汽车修理行的管理制度如下:
一、汽车维修质量承诺制度(汽修厂管理制度相关)
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
3、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 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 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
二、汽车进厂检验制度
1、车辆送修时,应具有保修内容及相关技术档案资料。
2、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负责对送修车辆进行预检,按规范填写《车辆维修检验单》。
3、车辆预检时,根据驾驶员的反映及该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通过检测或测试、检查,确定基本作业内容,并告知托修方。
4、得到托修方确认后,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办理交接手续。随车使用的工具和备用品,不属于汽车附件范围的应由托修方自行保管。
5、调度人员将维修作业单下派车间,车辆进入作业车间。
三、汽车维修过程检验制度
1、过程检验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
2、检验内容为汽车或总成解体、清洗过程中的检验,主要零部件的检验,各总成组装、调试检验。
3、各检验人员根据分工,严格依据检验标准、检验方法认真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4、经检验不合格的作业项目,需重新作业,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5、对于影响安全行车的零部件,一定要严格控制使用标准,对不符要求的零部件应予以维修或更换,及时通知前台,并协助前台向车主做好解释工作。
6、对于新购总成件,必须依据标准检验,杜绝假冒伪劣配件装入总成或车辆。
四、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制度
1、汽车维修竣工检验由专职检验人员负责实施。
2、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内容为整车检查、检测、路试、检测路试后的再检测及车辆验收。
3、修竣车辆竣工检验严格依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T18565-2001)要求进行。首先进行整车外观和底盘检查,检查合格后进行路试,对于路试中所发生的不正常现象,要认真复查。路试合格后重新进行底盘检查,确保各项技术性能合格后由总检开具出厂合格证。
4、对于进行二级维护及以上维修作业的车辆,除上述检验内容外,还必须经计量认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合格。
5、严禁为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开具竣工出厂合格证。
6、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实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制度。
五、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1、合格证由专人负责视生产情况定期到管理部门领取,专人负责开具。
2、开具合格证必须根据本厂质量总检验员对车辆的检验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维修后质量检验结果进行。
3、开具合格证后要认真做好维护检测车辆的台帐记录,下次领用合格证带台帐供管理部门核查。
4、严禁虚开合格证和转借、倒卖合格证现象。
六、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保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2、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3、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并按内容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
4、各班组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使用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
5、各班组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理后交办公室统一归档。已经到保管期限的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6、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二级维护及以上作业的车辆档案内容包括维修合同、检验记录、维修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名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
7、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7、目前我国汽车维修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部分法规如下: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7-18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7-1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05-7-18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2005-7-2

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05-7-2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JT/T 639-2005汽车车体校正机 2006-5-29

JT/T 635-2005轮胎拆装机 2006-3-19

汽车维修行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2006-1-4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柴油发动机 2005-12-29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汽油发动机 2005-12-29

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 2005-9-23

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2005-9-11

汽车鼓式制动器修理技术条件 2005-7-20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工艺规范 2005-7-20

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 2005-7-20

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车身大修 2005-7-19

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发动机大修 2005-7-19

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8、我国汽车维修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部分法规如下: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7-18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7-1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05-7-18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2005-7-2

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05-7-2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JT/T 639-2005汽车车体校正机 2006-5-29

JT/T 635-2005轮胎拆装机 2006-3-19

汽车维修行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2006-1-4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柴油发动机 2005-12-29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汽油发动机 2005-12-29

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 2005-9-23

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2005-9-11

汽车鼓式制动器修理技术条件 2005-7-20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工艺规范 2005-7-20

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 2005-7-20

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车身大修 2005-7-19

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发动机大修 2005-7-19

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9、我国与机动车维修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有哪些

主要是《道路运输条例》,还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他法律法规有些零散的规定,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0、汽车维修标准有哪些

第六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汽车维修检验员证,方可上岗。 第七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做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与企业维修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生产中必须遵守以下法规和标准: (一)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各项汽车修理技术条件,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允许噪声及测量方法和汽、柴油车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号令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


与应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