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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厂卫生标准

发布时间:2021-09-27 08:16:53

1、汽车维修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

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应遵循的标准主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区性标准和企业内部标准。

2、汽车维修国家gb/16739-2014标准是什么样的

你好,这是由2个标准组成的:
GB/T 16739.1-201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 16739.2-201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两部分的内容是规定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及其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具体的标准内容建议参考GB/T16739-2014标准:http://www.yang6.com/e/search/result/?searchid=442

3、汽修厂的现场管理标准该如何衡量

1、主要任务:以维修作业的维修指令单为依据,合理组织日常工作,经常检查维修作业过程情况,及时、有效地调整和处理工作中的异常情况,督促有关车辆进行定期检测和保养。
2、每日开班前,应检查生产准备情况,包括人员到位情况,设备工具准备情况,配件供应或修复待装情况,督促和协助有关维修人员按时做好多项准备工作。
3、根据当日应安排的作业维修单指令单,及时、均衡地安排作业。调度指令必须绝对服从。
4、对车间进行周期性巡视检查,不断地到各个作业工位检查工作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和协调。
5、根据需要,合理组织,调剂作业安排,以确保各工位之间的有效配合。当某作业完成时,及时通知技术检验员迅速到工位检验。
6、经常与配件库联系,了解配件情况,督促配件库及时补充相应配件。
7、出现维修增加项目情况时,应立即与负责人取得联系。在接到同意增项处理意见时,填写派工单并及时通知班组进行增项作业。
8、检查督促车间合理使用和维护设备。一是检查、督促操作者按章操作;二是检查、督促设备工具的日常维护保养,禁止设备带病运行;三是督促和检查有关人员严格执行设备维修规定。
9、做好车间工作安排的记录、统计和分析。
10、督促车间文明环境建设、每日检查现场,引导文明施工,爱护环境、爱护设备、爱护车辆,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保持车间整洁的卫生环境。
所谓企业管理制度,是指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企业组织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具有明确的实物边界和价值边界,具有确定的政府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切实承担起相应的出资者责任。

4、汽车维修标准有哪些

第六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汽车维修检验员证,方可上岗。 第七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做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与企业维修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生产中必须遵守以下法规和标准: (一)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各项汽车修理技术条件,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允许噪声及测量方法和汽、柴油车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号令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

5、汽车维修有标准吗?

如果在正规的维修站是有标准的,如果在小地方没有什么标准。

6、2015新环保法对汽车维修行业有何规定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于2015年1月1日修订施行《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对汽车维修行业作出专门规定,但有与汽车维修行业有关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7、汽车维修的相关标准有那些

比较老的标准,将就看吧:车辆维修和技术管理工作规范

一.车辆维修管理
(一)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一16739.3一1997),审批各类维修企业或经营业户,审定业户技术类别,签发技术合格证。
(二)维护车辆维修市场秩序,查处无证修车和违章行为。
(三)指导和监督车辆维修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按维修范围挂牌经营。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标准;按规定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使用交通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附有车辆维修统一结算凭证。
(四)指导和监督维修经营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国家、交通行业和地方的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五)监督一、二类维修企业在承修二级维护、总成大修、整车大修、在用车改装竣工出厂前应当按照竣工汽车的技术要求进行维修质量检测,检测合格的,实行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应当由质量检验员签发。汽车竣工出厂合格证由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并要定期进行检查。
(六)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可以指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a级站或汽车性能质量检测监督站)对汽车维修的承、托修双方因维修质量发生纠纷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
(七)组织维修工和检验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证。
1、培训工作由经批准认定的培训中心、技校或学术团体单位进行。
2、开办汽车维修技工和检验员培训班的单位必须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
3、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考试成绩报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发给《汽车维修技术工上岗证》和《汽车维修检验员证》。
二.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
(一)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和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对申请筹建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单位进行立项筹建审批。
审查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初步设计方案(包括设任务书、场地总体布置图、站房平面图、工艺布置图等),设备目录及选型(包括提供设备厂家)、人员配备及培训计划等文件。
(二)对批准筹建的综合性能检测站,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开业技术条件,指导申请者配置符合车辆性能检测工艺规程的场地、厂房、设备等技术装备和有关安全、检测工艺规程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按有关规定对完成筹建的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审查和审批,认定合格的,发放相应检测范围类别的检测许可证。
(四)组织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人员的上岗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技术、业务和职业道德等。检测人员上岗培训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认定的培训单位组织举办,检测人员上岗证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发放。
(五)监督、检查检测站的检测行为,并要求其实行检测项目收费明码标价;指导、监督检测站执行有关车辆检测标准、规范;监控检测站提供检测结果证明;指导检测站掌握车辆检测技术评定标准和采用科学的检测方法;规范检测工艺规程,制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检测结果报告的样本,实行检测站长负责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制度。
(六)实行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诊断设备,计量仪器周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不准继续使用。
三.车辆技术管理
(一)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并按要求和内容及时填写,保证档案内容齐全、完整。
(二)实行车辆定期检测制度。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结合道路运输证的年度审验对车辆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评定出车辆技术等级,并根据车辆技术等级确定其经营资格或经营线路。通过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全面掌握在用车辆的技术状况。
推广汽车检测诊断技术,实行车辆维修前的状况检测,确定修理作业的范围和程度。
(三)实行车辆强制维护制度,监督车辆按规定周期进行二级维护。对二级维护后的车辆应在道路运输证“二级维护记录”栏中进行签章。
(四)实行车辆视情修理制度。车辆修理内容和项目应是由汽车运输企业或个体业户根据车辆检测后技术状况视情而定,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准作任何硬性干预,但有责任协助技术鉴定,以免造成不适和浪费。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将每季度发生的各种车辆各级修理作业记录汇总上报。
(五)车辆更新和报废。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每年有计划地对车辆进行一次技术档案统计和实际调查。对长期使用、车型老旧、性能低劣、物料超耗严重,不经济不安全的车辆,要分类登记造册,汇总于《应报废的老旧车辆尚在使用统计表》,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当地政府,促使其报废更新。
(六)车辆技术经济定额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制定与修改。
(七)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定期对各项技术经济定额、指标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并上报。
四.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一)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作用。
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是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企业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及处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依据。
(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填写。
1、“托修方”栏填写送修车辆的单位或个人的全称。
2、“车牌号码”按交警部门发放的车辆牌照号填写。
3、“车型”栏填写车辆型号,如“东风141”等。
4、“发动机型号、底盘(车身)号”栏按生产厂家编号填写。
5、“维修类别”栏按实际维修所达到类别填写。
6、“维修合同编号”栏填写本次维修所签定的维修合同的文本编号。
7、“接车人”栏填写具体领取修竣车辆的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
8、“质量检验员”栏加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的质量检验员专用证号章。
9、“出厂日期”栏填写修竣车辆交付托修方的时间(年、月、日)。
10、“竣工日期”栏填写修竣车辆的时间(年、月、日)。
11、“进厂日期”栏填写承修方承接车辆的时间(年、月、日)。
12、“维修专用发票编号”栏填写由承修方开具的统一维修专用发票的编号。
13、“次数”栏填写按修竣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质量保证期之内,依次发生的车辆返修序次。
五.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
(一)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的作用和种类。
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是企业质量检验员进行维修车辆质检工作的上岗资格证。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分为正证和副证,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二)企业质量检验员的分类。
企业质量检验员分为总质量检验员及质量检验员两类。
(三)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的填写。
1、“证号”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定。前二位数为地域代号,后四位数为自然序号。
2、“工作单位”栏填写申报质量检验员证的单位全称。
3、“审验”栏加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验章。

8、汽车维修质量标准有哪些内容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车辆维修检验标准
维修人员对有关项目进行维修后,须确保完成所有维修工作,并符合以下出厂技术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下一工序的维修人员或检验员有权拒绝接收或责令返修。各系统检修的出厂技术标准如下:
一、换发动机、发动机大修的出厂技术标准
1. 空气滤清器、机油滤清器,效能良好,无阻塞及短路现象,安装牢固,密封无
渗漏现象。
2. 发动机无异响,油底无渗漏。
3. 发动机各部接口螺栓、螺母安装扭力符合原厂规定。
4. 各汽油管、真空管、水管安装正确,不漏油、水、气。
5. 各传感器安装扭力符合规定,导线接头连接牢固不漏电。
6. 发动机皮带无老化开裂及磨损过度现象,张紧度符合原厂规定。
7. 起动机起动时无空转、打滑现象,电瓶桩头牢固,电瓶液正常。
8. 发电机充电正常。
9. 发动机支架,排气管接口安装牢固,接口垫不漏气。
10. 离合器自由行程符合规定,离合器接合平稳,分离彻底,挂档不响,无打滑现
象。
11. 水箱、空调泵、助力泵、发电机安装牢固,冷却风扇及设备工作正常。
12. 点火正时符合原厂规定。
13. 气缸压力(水温80以上时)符合原厂规定。
14. 在常温下,机油压力应符合技术标准。
15. 油门、阻风门工作正常。
16. 加速灵敏、不爆震、不回火、不冒烟。各工况供油正常,过渡平顺。热磨合4
小时之后,拆下火花塞应无上油现象。
17. 在走合期之内允许排气管有不明显的冒蓝烟。在各档内均须避免发动机以高转
速行驶。
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18. 尾气排放符合技术标准。

9、汽车修配厂是如何分类的,二类修理厂都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按设备条件、设施条件、人员条件、质量管理及其他条件分类的。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1-16739.3-1997)
一、设备条件
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许外协的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
应具备下列专用设备,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通用设备,计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
(一)清洁作业设备
1、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2、零件清洗设备
(二)补给、润滑、紧固作业设备
1、举升设备或地沟
2、机油加注器
3、齿轮油加注器
4、润滑脂加注器
5、各种工作介质加注器
6、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7、悬架弹簧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三)检查、调整作业设备1、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
⑴发动机综合检测仪
⑵气缸漏气量检测仪
⑶曲轴箱窜气测量仪
⑷润滑油质量检测仪
⑸润滑油分析仪
⑹工业纤维内窥镜
⑺电器试验台
⑻废气分析仪(从事汽油车维修)
⑼烟度计(从事柴油车维修)
⑽声级计
⑾汽油泵、化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汽油车维修)
⑿喷油泵、化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柴油车维修)
⒀电控汽油喷射系统检测设备(从事电空汽油喷射式轿车维修)
⒁无损探伤设备
⒂转向盘转动量检测仪
⒃车轮动平衡机
⒄转向轮定位仪
⒅前照灯检测设备(允许外协)
⒆制动检测设备(允许外协)
⒇车速表试验台(允许外协)
2、专用设备
①磨气门机
②气门座铣削及气门与气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
③充电机
④喷烤漆房(从事轿车维修)或喷漆设备
⑤制动鼓和制动盘修理设备
⑥制动蹄磨擦片和制动块磨擦块修理设备
⑦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四)通用设备
1、钻床
2、电焊设备
3、氧-乙炔焊设备
4、钎焊设备
5、液压或机械压力机
6、空气压缩机
7、砂轮机
8、钳工工作台及设备
(五)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1、量具
①外径千分尺
②游标卡尺
③内径百分表,内径千分表
④百分表
⑤平尺
⑥平板
⑦前束尺
⑧厚薄规
⑨量杯
2、计量仪器(仪表)
①万用电表
②电解液比重计
③高频放电叉
④转速表
⑤轮胎气压表
⑥气缸压力表
⑦发动机检测专用真空表
⑧温度计
3、主要手工具
①千斤顶
②扭力板手
③各种板手
④手电钻
⑤各种拉压器
⑥各种手动铰刀
二、设施条件
(一)生产厂房和停薪的设备
1、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汽车维护和汽车小修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地面应坚实、平整
2、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护、小修作业和停车
(二)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
企业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1、主要总成和零部件的维护和小修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主要设备应设置在生产厂房内。主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
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三、人员条件
(一)技术管理人员
应至少有一名具有本专业知识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为本企业正式聘用的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二) 技术工人
1、企业工种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各工种技术工人数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直接生产工人应不少于15人
2、各工种技术工人必须经专业培训,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并经过交通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
3、各工种均由一名熟练掌握本工种技术的技术工人负责,其技术等
级:
①汽车发动机维修工、汽车底盘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汽车维修钣金工、汽车维修漆工、不低于中级
②其他工种不低于初级
(三)质量检验人员
质量检验工作必须由专人负责
1、质量检验人员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并取得"质量检验员证",持证上岗检验。应至少有2名质量检验员
2、应至少配备一名经正规培训取得正式机动车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等级不低于中级汽车驾驶员。试车员可由质量检验员兼任
(四)财务人员
应至少有两名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会计证"的财务人员,其中有一名经过行业培训的财务结算人员
四、质量管理条件
1、必须具备并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
2、必须具备所维护小修汽车的维修技术资料
3、应具有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维修合同文本和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
4、应具有并执行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等
五、安全生产条件
1、企业应有与其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2、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六、环境保护条件
1、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
2、应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采取合适的处理措施和设施,使之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
七、流动资金条件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10万元
八、中外合资(合作)维修企业和特约维修中心(站)条件
1、中外合资(合作)的二类汽车维修企业,除应具备合资(合作)维修企业特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
2、特约维修中心(站)进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生产范围内的维护和小修作业时,必须具备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
九、承担救援维修条件
企业承担车辆救援维修业务,还应配备牵引车辆或救援维修工程车和通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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