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s店钣金组长怎样对汽车维修质量管控
一、目的:加强厂内维修工作纪律和维修工作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检验的标准性和权威性,提
高一次性修复率,减少站外返修,以维护公司和员工利益,增加用户满意度。
二、制定各工种的维修质量检验标准:(一)《钣金维修质量检验标准》、(二)《喷漆维修质量检验标准》、(三)《站内工作流程质量不良及站内返修管理规定》、(四)《站外返修管理规定》、
(一)钣金维修质量检验标准
1、平整性
(1)修复后的平面最高凸点不允许高出原平面。
(2)修复后凹处最低点不允许低于原平面3mm,每个凹处最大面积不大于10mm*10mm。
(3)作业面内原子灰层大于3mm 时,必须清除后进行修复。
2、圆弧性
(1)修复后的弧面应与原弧面相吻合。大面积修复后应与整体弧面相吻合。
(2)修复后的弧面不允许有高出原弧面的凸点。
(3)修复后的弧面上每个凹处最大面积不大于10mm*10mm。最低点不允许低于原弧面3mm。
3、表面硬度
(1)修复面任意一点施压5kg 时,下陷不应超过5cm.。
(2)修复面不应存在膨胀反弹。
4、线条质量
(1)修复后线条最高凸点不允许高出原平面。
(2)修复后线条凹处长度应小于5mm,最低处不允许低于原平面3mm。
(3)修复后线条最大弯曲点不应偏离基准线1mm.。
5、边条质量
(1)修复后边条与平面垂直方向上要平整,最大变形量小于1mm.。
(2)修复后与平面平行的外缘不能出现明显的弯曲,最大变形量小于2mm.。
(3)修复后外缘厚度应均匀一致,最大相差小于1.5mm。
6、缝隙质量
(1)缝隙宽度要与原车相同,误差不大于1mm。
(2)同条缝隙宽度应一致,最宽与最窄相差小于1mm。
(3)缝隙两边要平整,最大高度相差小于1mm。
7、密封性
(1)搭接铁皮接口处应上钣金接口胶。
(2)翻新车及修复后的门、窗不允许出现漏水、漏风现象。
(3)各类饰件、密封条、粘接件装配后不应出现结合面缝隙。
8、稳固性
(1)各类零件装配后必须稳固,不允许出现松动现象。
(2)各类螺丝、胶扣必须安装完整,不允许出现漏装。
9、非作业面保护
(1)非作业面油漆及喷漆完成面不允许被划伤、檫伤。
(2)玻璃及非作业油漆面不允许被焊渣烫伤。
(3)黏结后的多余胶质必须清理干净。
10、防腐质量
(1)修复非喷漆作业面后应喷涂防锈漆。
(2)拆卸修复后的钣金件作业面内侧必须喷涂防锈漆后在装配。
2、4s店怎样提高维修质量和进厂台次
1,从你所销售的汽车厂里拿到你所在地区的客户资料,拨打他们的电话告诉他们你的4S店在这.2,已进贵店维修的车子要收集他们的客户资料,定期打电话回访,了解他们车的使用状况里程,下次要做保养的公里数。3,找技术好的师傅尽可能做到不返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作业
3、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和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四)组织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检查评比;
(五)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
(六)组织汽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
第四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中心),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仲裁提供检测依据。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必须是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后颁发了《检测许可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标准;
(三)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四)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标准;
(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业户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掌握质量动态,进行质量分析,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六)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
第六条 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汽车维修检验员证,方可上岗。
第七条 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做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与企业维修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 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生产中必须遵守以下法规和标准:
(一)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各项汽车修理技术条件,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允许噪声及测量方法和汽、柴油车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号令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技术条件);
(五)各地制定发布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
第九条 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没有国标、部标、地方标准的车辆时,应参照原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十条 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必须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一、二类维修业户对进行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 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业户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必须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向托修单位提供由出厂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业户使用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十二条 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承修业户和托修单位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维修业户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由承修业户负责。
(二)由于托修单位违反使用规定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不属于维修质量问题,经济责任由托修单位自负。
第十三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制定并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对维修车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做为评定维修业户维修质量和年审《技术合格证》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托修单位与承修业户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并进行调解,所发生的检查、试验分析、鉴定等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双方经调解仍有争议时,可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对不按技术标准修车,维修质量不能达到规定技术标准的维修业户,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4、汽车4S店钣喷车间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
5、三类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你好: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 ,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耳机内检验制度。
2:认真填写、整容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
3: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间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