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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0-08-17 09:16:10

1、汽车修不好怎么办投诉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以采取书面和口头的形式。

消费者由于工作学习繁忙,无暇抽身前往消费者协会投诉时,可以采取书面投诉,邮寄送达的方式。首先要写明购物的时间、商店、商店地址。如能写明邮政编码、电话则更佳。

同时写明商品的名称、品牌、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有效期等。然后详述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经过或服务不满意的具体表现,接着阐明认为存在质量问题或服务问题的理由,并提出具体要求和说明是否“三包”。

最后写上自己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最重要的是随信附上购物发票(复印件)等凭证。如该商品有特殊情况的也应写明,如季节降价、清仓处理、处理品、等外品、试销品等。

(1)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扩展资料:

汽车售后投诉问题:

随着汽车配件流通渠道的开放以及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公开,日常的维修保养不一定要去4S店。作为品牌汽车官方授权的维修保养企业,4S店无疑是车主的首选。但如果考虑到4S店费用较高,也可以选择正规的汽修企业。

根据规定,现在的汽修企业按能力分为一、二、三类,一般按规定,企业都会在明显位置张贴资质类型,车主修车之前可先确认再选择。

修车后一般维修店都会出具维修清单、付款单据等原始凭证。车主一定要记得保留所有原始单据,不要随意丢弃,在付款时也要仔细核对维修清单内容和索要并保留必要单据。更重要的一点是要注意查验所有单据上是否有加盖维修企业的公章。必要时要留存一些资料证据。

车辆故障图片、发票、录音、视频等,要注意日常发现故障时要做拍摄和留存,以在后期投诉时具备更大的机会跟汽车厂商、维修店家进行谈判。

2、请问哪里可以找到汽车生产厂家向社会公布的最新技术资料和信息?我是汽车修理厂,

自2015年1月1日起,汽车生产企业要在新车上市时,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无歧视、无延迟地向授权维修企业和独立经营者(包括独立维修企业、维修设备制造企业、维修技术信息出版单位、维修技术培训机构等)公开汽车维修技术资料。要在汽车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车辆型式核准证书信息,规定排放维修技术要求,说明排放控制关键零部件生产厂家、型号以及有效使用寿命等信息。
汽车生产厂家向社会公布的最新技术资料和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1)4S店
(2)汽车用户
(3)汽车销售单位

3、2015年汽车保养不必去4s店哪2015年之前买的车怎么办

车主喜讯:汽车行业反垄断法2015.1.1实施,汽车在保修期内将不再限定在4S店保养了。
9月18日,交通运输部官网对外颁布《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我国汽修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存在市场结构不优、发展不规范,消费不透明、不诚信等问题”。

意见由交通运输部牵头,联合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公安部、住建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中国保监会共计十个部委参与审批,旨在规范汽车维修售后服务市场的乱象。此举受到了广大车友和消费者的热烈关注。
保修期内做保养可以不选4S店:

“不得限制、干预消费者自主选择维修企业和维修服务,不得以汽车在‘三包’期限内选择非授权维修服务为理由拒绝提供维修服务。”意见第十一条明确表示,限制滥用汽车保修条款,保障消费者维修选择权。很多4S店执行“新车保修期内必须在4S店内做保养,否则不享受保修政策”的保修条款,这其实妨碍了消费者选择汽修厂的自由。此外,消费者还可以自由选择给爱车做哪些保养。很多对4S店开出的保养单有异议的车主,完全可以去专业的汽修厂给爱车做保养。
只要是按照说明书正确使用、维护的汽车,不能因为车主没有在4S店做保养,就不享受“三包”政策。同时,维修车企应公开技术信息,不公开将受罚。

意见指出,要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所有企业平等享有获取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维修技术的权利,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提升汽车维修质量。

“自2015年1月1日起,汽车生产企业要在新车上市时,向独立经营者(包括独立维修企业、维修设备制造企业、维修技术信息出版单位、维修技术培训机构等)公开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即:新车型上市3个月未能有效公开车型维修技术信息的,该车型将不能继续销售。

意见鼓励原厂配件生产企业向汽车售后市场提供原厂配件和具有自有品牌、商标或标识的独立售后配件,同时鼓励授权维修企业向非授权维修企业转售、提供原厂配件。 这意味着,不用去4S店,消费者在汽修厂买到原厂配件的几率将大大提高。汽车配件生产厂家直接向汽修厂供货,可以绕开厂家和4S店,减少流通环节,配件价格也将趋向于合理。
但作为售后维修是4S最大利益来源,因此垄断法出台后,商家处于利益保护,势必会想出各种对策,削减反垄断法的效果。同时,尽管不再限制车主保修期内必须在4S服务,但车主又出现新的难题,众所周知的汽车服务行业里普遍存在“4S贵,路边店假”的现象,大部分车主仍无从选择,但迈卡车友会车主有福了,迈卡会用七年时间探索和设计出了“以数量换价格、换质量、换服务、换信用"的模式,从外面第三方考察引进了“特约服务站(驻群站)”形式,以迈卡车主集体的力量,限制了服务站的违规和欺诈行为,彻底解决了车主的后顾之忧。经过五年的实践证明,迈卡模式获得了成功,五年里批准引进的六家特约服务站,未发生恶意欺诈行为和造假行为,所有投诉都得到满意解决,极大的保护了车主利益。随着垄断法的实施,势必会有越来越多的车主加入迈卡会,并扩大服务商引进数量和质量,将服务遍布各区,方便车主。欢迎车主加入咱们车主自己的免费公益服务平台--迈卡车友会。

4、汽车不在4S店保养算不算脱保

一直以来,汽车厂商对渠道和零配件的高度垄断,不仅让导致整个中国汽车维修行业畸形,而且也让车主们苦不堪言。然而,这一现状,可能在2015年1月1日起被彻底打破,汽车4S店的维修暴利也将正式宣告结束。

9月18日,交通运输部官网对外颁布《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我国汽修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存在市场结构不优、发展不规范,消费不透明、不诚信等问题”。
意见由交通运输部牵头,联合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公安部、住建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中国保监会,共计十个部委参与审批,旨在规范汽车维修售后服务市场的乱象。此举受到了广大车友和消费者的热烈关注。

保修期内做保养可以不选4S店
“不得限制、干预消费者自主选择维修企业和维修服务,不得以汽车在‘三包’期限内选择非授权维修服务为理由拒绝提供维修服务。”意见第十一条明确表示,限制滥用汽车保修条款,保障消费者维修选择权。很多4s店执行“新车保修期内必须在4s店内做保养,否则不享受保修政策”的保修条款,这其实妨碍了消费者选择汽修厂的自由。此外,消费者还可以自由选择给爱车做哪些保养。很多对4s店开出的保养单有异议的车主,完全可以去专业的汽修厂给爱车做保养。
厂家和经销商应告知消费者按照使用说明书使用、维护、修理汽车,至于消费者是否选择厂家授权的4s店,那是消费者的自由。只要是按照说明书正确使用、维护的汽车,不能因为车主没有在4s店做保养,就不享受“三包”政策。

维修车企应公开技术信息,不公开将受罚。
意见指出,要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所有企业平等享有获取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维修技术的权利,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提升汽车维修质量。
“自2015年1月1日起,汽车生产企业(包括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要在新车上市时,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无歧视、无延迟地向授权维修企业和独立经营者(包括独立维修企业、维修设备制造企业、维修技术信息出版单位、维修技术培训机构等)公开汽车维修技术资料。”从明年开始,汽车生产厂家被要求向4s店和汽修厂等公开维修技术信息。
在2015年12月31日前,汽车生产企业要公开全部已进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产车型以及已获ccc认证的国产及进口车型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意见明确规定企业违反该原则的处罚措施,即:新车型上市3个月未能有效公开车型维修技术信息的,将撤销该车型有关《公告》和3c认证。意味着该车型将不能继续销售。
这一政策将让汽车修理厂在获取维修技术信息方面,与4s店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汽车修理厂的市场竞争力能得到大幅增强,消费者的选择也会更加丰富。
配件破除渠道垄断,鼓励自由流通
意见鼓励原厂配件生产企业向汽车售后市场提供原厂配件和具有自有品牌、商标或标识的独立售后配件,同时鼓励授权维修企业向非授权维修企业转售、提供原厂配件。
这意味着,不用去4s店,消费者在汽修厂买到原厂配件的几率将大大提高。汽车配件生产厂家直接向汽修厂供货,可以绕开厂家和4s店,减少流通环节,配件价格也将趋向于合理。http://www.okeycar.com/

5、国家对汽车四S店强制性保养有什么新规定

此次交通运输部对2005年发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提出十项修改意见,其中,强制指定4S店维修、维修只能换原厂配件等要求被视为违规。
据了解,修改意见中,比较受关注的有三项。第一,车主可以自由选择修车地点。规定显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车主到指定维修点保养或修车;第二,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第三,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6、2816年汽车有什么政策

燃油限值标准降至6.7升/百公里

2016年1月1日起,第四阶段的GB 19578-201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和GB 27999-201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实施,要求汽车生产企业2016年平均燃料消耗标准需满足6.7升/100公里。这个标准对汽车企业来说并不容易,很多汽车推出新能源汽车或是技术升级,很大一部分原因也是因为新标准的严苛要求。只有采用更先进的发动机技术、加快新能源技术研发才能不被政策束缚,不被市场淘汰。

车船税可以退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已于今年1月1日施行。规程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国税机关应当向地税机关提供车辆退货发票信息,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已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可申请车船税部分退税。另外纳税人在车辆登记地之外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或保费发票,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已经征收的应予退还。

电动汽车充电接口统一

新能源汽车充电问题一直是困扰其发展的一大瓶颈。而造成充电难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充电接口不统一,既给车主带来很大不便,也是一种资源浪费。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的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新国标将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此次修订的5项标准在原来4项标准的基础上,全面提升了充电接口的安全性和兼容性。在安全性方面增加了充电接口温度监控、电子锁、绝缘监测和泄放电路等功能,细化了直流充电车端接口安全防护措施,明确禁止不安全的充电模式应用。在交直流充电接口形式及结构与原有标准兼容方面,新标准修改了部分触头和机械锁尺寸,但新旧插头插座能够相互配合,直流充电接口增加的电子锁止装置,不影响新旧产品间的电气连接,用户仅需更新通信协议版本,即可实现供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充电。新政不仅令电动汽车车主充电更为方便,也将大大促进电动汽车的发展。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

1月1日起,由交通运输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要求从2016年起汽车维修技术信息须无差别、无延迟公开。汽车生产者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于取得CCC认证的乘用车和客车,要在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这一政策无疑将撼动厂商和4S店的垄断地位,令更多符合资质的汽修企业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消费者的选择权将更多,车辆的保养、维修将更加便捷,也更实惠。市场上假冒伪劣零配件也将无处存身。

缺陷车辆召回办法实施

1月1日起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废止了原有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汽车产品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规定生产者应当保存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信息。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办法》的实施对消费者是一大利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不仅有政策的支持,还明确了技术鉴定标准和召回管理协调机制。消费者可以寻求机构的帮助、获取调查结果、维护自己的利益。

7、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修改有什么影响

去年9月18日,交通运输部官网对外颁布《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我国汽修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存在市场结构不优、发展不规范,消费不透明、不诚信等问题”。
一直以来,汽车厂商对渠道和零配件的高度垄断,不仅让导致整个中国汽车维修行业畸形,而且也让车主们苦不堪言。
今年8月26日,交通部连发两记“重磅消息”:一是使用了10年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如今有了修改,二是去年十部委牵头的《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即将开始实施。
至此,汽车的售后维修问题有了更强力的保护伞。
强制指定4S店维修
将被视为违规
上周,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对2005年发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提出十项修改意见,其中,强制指定4S店维修、维修只能换原厂配件等要求被视为违规。
在十项修改当中影响较大,比较受关注的第一项是,车主可以自由选择修车的地点。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这意味着以后如果修车时对方表示“要是不在我这里保养,出了质量问题厂家不负责”,就是绝对的违规。
对此,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汽车维修配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魏同伟表示:“授权的4S店和主机厂不能限制到社会上去修车,也不能说你到了修理厂修车了就不管了。”
而对于配件方面的使用,新规也给出了规定: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原厂件”或“同质件”——在第三十一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内容为:“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业内人士则认为,在打破垄断、转型升级的时代背景下,同质配件的出现从此开辟了中国汽车配件流通的新模式。但是同质配件推进还需要做很多工作,在汽车维修保养中以旧代新、少换多收、未换骗收,收取未提供的服务项目的费用等行为屡见不鲜,而维修保养又与行车安全密切相关。
维修车企应公开技术信息
否则将因此受罚
新规将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这意味着新车型上市时,生产厂家要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及工时定额——一方面打破了信息方面的垄断;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价格的透明,4S店将按照工时定额收取相关费用。此外,新规要求,客户的相关维修历史将被强制上传国家平台,且客户有权利查看。
“自2015年1月1日起,汽车生产企业要在新车上市时,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无歧视、无延迟地向授权维修企业和独立经营者公开汽车维修技术资料”。这也意味着从明年1月1日起,汽车生产厂家要向4s店和汽修厂等公开维修技术信息。
在2015年12月31日前,汽车生产企业要公开全部已进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产车型以及已获ccc认证的国产及进口车型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意见明确规定企业违反该原则的处罚措施,即:新车型上市3个月未能有效公开车型维修技术信息的,将撤销该车型有关《公告》和3C认证。意味着该车型将不能继续销售。
这一政策将让汽车修理厂在获取维修技术信息方面,与4s店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汽车修理厂的市场竞争力能得到大幅增强,消费者的选择也会更加丰富。
4S店将面临更大压力
顺应变革也能迎来春天
2015年以来,汽车市场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此番交通部的两记“重磅消息”,对经销商来说,也将开始面临考验。
根据新修订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鼓励原厂配件生产企业向汽车售后市场提供原厂配件和具有自有品牌、商标或标识的独立售后配件,同时鼓励授权维修企业向非授权维修企业转售、提供原厂配件。
这意味着,不用去4S店,消费者在汽修厂买到原厂配件的几率将大大提高。汽车配件生产厂家直接向汽修厂供货,可以绕开厂家和4S店,减少流通环节,配件价格也将趋向于合理。
两个规定一出,有悲观人士认为,4S店将面临更大压力,甚至会引发一些经销商的退店潮。
不过,在知名汽车媒体人、《汽车商业评论》总编辑贾可则看来,现在能够理顺变革、坚持挺住的经销商必定会迎来春天。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不适应、素质不高的经销商被淘汰也很正常,但绝非是行业的崩溃。本报记者蓝震

8、汽车的保养政策中汽车五年或10万公里是什么意思?

这个不是保养政策,而是保修政策。5年或10万公里,即保修期内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时间限制,行驶时间5年;第二个是里程限制,行驶公里数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只要在这两个条件任意达到一个,就表明车辆的保修期已过,车辆再出现的正常维修保养都不在免费之列。

9、机动车维修管理新规定加了什么内容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二、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手续。”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四、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标准规范格式由交通运输部制定。”
五、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新增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内容为:“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
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
七、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八、第四十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所取得维修经营许可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许可登记事项和许可条件。对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九、将第五十三条第(八)项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电子维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
十、将第六条、第四十七条中“交通部”改为“交通运输部”,将条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5年8月8日起施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