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类汽车维修可以经营范围?请详细!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门窗玻璃安装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2004年1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T16739-1-2004发布)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10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以及各专项维修的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专维修业户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11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12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 16739的本部分。
3.1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门窗玻璃安装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2、新版GB/T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规定了哪些内容
新版GB/T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和汽车新技术的发展,对汽车维修企业,无论是从维修企业的管理水平、经营理念,还是从维修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检测诊断维修设备水平等方面都有了更高的要求,而原执行的GB/T 16739.1~16739.3—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已不能满足目前我国维修企业发展现状。
为促进我国汽车维修业整体水平的提高,保证维修质量,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维修业的发展趋势,根据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在用汽车维修、检测诊断系列标准研究》(项目编号:2001 398 223 85)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协同有关单位修订了国家标准GB/T 16739.1~.3—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并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新标准GB/T 16739.1~.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于2004年1月6日发布,定于2005年1月1日实施。
GB/T 16739.1~.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两部分: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对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本标准给出的定义是: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人员条件、组织管理条件、安全生产条件、环境保护条件、设施条件、设备条件等。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代替了GB/T 16739.1—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和GB/T 16739.2-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两者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关于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范围,修订为: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2)关于人员条件,修订为对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验人员、业务人员、价格核算人员、维修人员的规定;
(3)关于组织管理条件,修订为经营管理条件、质量管理条件、安全生产条件、环境保护条件等;
(4)关于设施条件,增加了对接待室的规定;
(5)关于设备条件,修订为根据不同车型对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主要检测设备三部分的规定;取消了那些随着汽车技术进步而不再适用的汽车维修设备,增加了针对汽车新装置的故障诊断、检测和维修设备;对于使用率极低但却有一定市场需要的机加工等设备,允许外协;
( 6)取消了对开业条件中的流动资金的规定;
(7)取消了对中外合资(合作)维修企业和特约维修中心(站)条件的规定;
(8)取消了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条件的规定;
(9)取消了对承担救援维修条件的规定。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开业条件”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通用条件,专项维修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条件等五个方面。
这一部分代替GB/T 16739.3—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3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两者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关于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范围,修订为: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以及各专项维修的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2)关于专项维修的经营范围,重新进行了定义;
(3)关于设备条件,取消了那些随着汽车技术进步而不再适用的汽车维修设备,增加了汽车新技术新装置的汽车故障诊断、检测和维修设备;
(4)取消了对开业条件中的流动资金的规定。
3、国家汽车维修行业标准有法律作用吗
国家汽车维修行业标准通常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如:
GB/T 16739.1-201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 16739.2-201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上述国家标准“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虽然是推荐性国家标准,一旦纳入政府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范畴,即具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属性。
4、汽车资质证在什么地方办理 - 百度
需要到交通局办理相关资质。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说明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1-1997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流动资金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交通主管部门对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和年度审验的依据。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624一85汽车维修术语
JT/T27.18~27.41-93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汽车维修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 3.2汽车大修major repair of vehicle
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3.3总成修理unit repair
为恢复汽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寿命而进行的作业。 3.4汽车维护vehicle maintenance
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3.5汽车小修current repair of vehicle
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3.6一类汽车维修企业the first kind of enterprises of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
3.7开业条件requirements for being managed
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流动资金等条件。
4设备条件
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许外协的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 应具备下列专用设备,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能用设备,计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如从事汽车专项修理生产,必须具备GB/T16739.3-1997规定的相应的汽车专项修理条件。 4.1清洗拆装作业设备 a.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b.零件清洗设备;
c.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d.悬架弹簧螺栓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e.半轴套管拆装机(从事中型、重型汽车维修) f.举升设备或地沟;
g.拆装起重、搬运设备。 4.2发动机总成修理作业设备 4.2.1专用设备 a.立式精镗床; b.立式珩磨机;
c.磨气门机;
d.气门座镜削及气门与气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 e.连杆校正器 f.连杆衬套加工设备; g.轴瓦加工设备(允许外协) h.机油加注器;
i.发动机冷、热磨合设备; j.曲轴磨床。
4.2.2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
a发动机综合检测仪;
b.气缸体、气缸盖和散热器水压试验设备; c.燃烧室容积测量装置; d.气缸漏气量检测仪; e.曲轴箱窜气测量仪;
f.工业纤维内窥镜; g.润滑油质量检测仪; h.润滑油分析仪;
I.废气分析仪(从事汽油车维修) j.烟度计(从事柴油车维修); k.声级计;
1.油耗计(允许外协);
m.无损探伤设备(与底盘各总成修理作业共用) n.汽油泵、化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汽油车维修); o.喷油泵、喷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柴油车维修); p.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允许外协);
q.电控汽油喷射系统检测设备(从事电控汽油喷射式轿车维修)。 4.3底盘各总成修理作业设备 4.3.1专用设备
a.制动鼓和制动盘修理设备;
b.制动蹄摩擦片和制动块摩擦块修理设备; c.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d.离合器摩擦片修理设备;
e.润滑油、脂加注器;
f.车架校正设备(从事轿车维修除外); g.前轴校正设备(允许外协)。
5、请教:汽车一类维修企业的辐射范围(服务半径)?
汽车维修类别是按设备及技术条件来划分的,与维修服务范围无关!!!
根据我们国家相关规定,汽车维修种类如下: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
三类专项维修业户:专门从事车身修理,涂漆,篷布、座垫及内装饰修理,电器、仪表修理,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修补,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修理,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身清洁维护等专项修理或维护。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的定义为: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门窗玻璃安装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3类汽修,就是2个举升机,烤漆房,另外加点必要的设备就可以)。
现在的标准中一类、二类企业的经营业务范围一致,三类业户的作业具有一定的深度,解决了目前汽车维修市场大量存在的超范围经营问题。
一类与二类企业的主要区别是:一类企业必须自备竣工检验设备,二类企业部分竣工检验设备可以外协;其次,生产厂房、业务接待室及停车场的面积要求有所差别。由于一类、二类业务范围一致,所以对人员、管理等要求是相同的。
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区别见下表。
一类整车维修企业 二类整车维修企业
设施条件 接待室面积;㎡ ≥40 ≥20 停车场面积;㎡ ≥200 ≥150
生产厂房面积;㎡ ≥800 ≥200
专用设备条件 汽车举升机; ≥5台 ≥1台 地沟设施; ≥2个 ≥1个 车架校正设备;
6、《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04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GB/T
16739.2-2004已废止,目前执行标准是:GB/T16739.1-201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16739.2-201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 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实施时间是2015年1月1日。
7、汽车维修企业开业要办哪些证件
审批项目服务内容简要说明
汽车修理企业许可经营项目包括:汽车大修、汽车总成大修、汽车维护、汽车小修。
所需资格、条件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一部分”(国家标准GB/T16739.1-1997)严格执行。
办事流程
所在地修管所受理→书面审核→实地察勘→审批→符合开业许可条件的,发许可证、标志牌;不符合开业许可条件的,书面告知。
注:
审批时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审批决定。
审批权限:市交通局立项审批:外商投资经营车辆维修。
各区县修管所审批:1、汽车修理;
2、汽车维护;
3、汽车专项修理;
4、摩托车维修;
5、车辆配件经营。
车辆配件经营的审批有待于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后实施。
办事所需申领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车辆维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业务申请书;
4、厂址方位图、工间布局图(比例1:500或1:200,单位毫米)规格 2#标准图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住所以及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房屋租赁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6、企业设备和量具明细表及来源证明、允许外协设备协议;
7、企业从业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来源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及维修技工的有效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的复印件;
8、资金证明<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证明等);
9、环保承诺书;
10、有关管理制度;
PS:第七条:三类维修我好像记得只需要两本中级证书 2类维修的话最少就需要2本高级4本中级
8、汽车维修怎么经营范围
参考一下吧!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门窗玻璃安装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2004年1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T16739-1-2004发布)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10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以及各专项维修的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专维修业户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11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12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 16739的本部分。
3.1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门窗玻璃安装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