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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汽车维修企业章程

发布时间:2022-01-11 22:08:57

1、急需三维汽车修理厂章程

汽修厂企业章程

天津市渤海嘉润汽车修理厂会员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津市渤海嘉润汽车修理厂(下称本厂)属一家综合性修理服务企业,从汽车修理、扳金喷漆到保险、车务手续一条龙服务。 第二条 本厂为规范会员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章程,修理服务严格按照本章程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会员同时按本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 第三条 本厂以会员制形式向会员提供契约化服务。 第二章入会及续会 第四条 会员入会时需如实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供相关有效证件,同时缴纳会费和初次入会费,本厂提供会员卡作为会员证明。 第五条 本厂以车辆为单位接纳会员,实行一车一卡制,对 车不对人,主要针对手续齐备的各种汽车。 第六条 会员卡有效期为一年 第七条 会员逾期两个月未办理续会手续,视为放弃会员资 格。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本厂所承诺服务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必须自觉遵守本会员章程,按相关内容接受服务。会会员有投诉的权利,如果有对会员制服务不满的,请在七日内向本厂投诉,本厂将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会员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本厂实行会员制,无 论入会续会,都应按时或提前缴纳会费,然后接受服务,否则按非会员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 如会员卡丢失,或会员入会时填写的((会员入会登记表))中的主要内容(如车辆牌照、保险公司、地址、联系电话等)等发生变更时,会员有义务及时主动通知本厂,并按要求前来办理登记手续,收取成本费20元。否则对此产生的纠纷,本厂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会员卡是本厂会员的身份证明,不得转让并随身携带,接受服务时须出示会员卡及车辆行驶证,否则本厂按非会员标准收取费用。会员可在事后15日内,凭会员卡和服务单据到本厂领取接受服务时所多支付的费用。 第十三条 本厂须依照本章程为会员提供优质快捷规范的服务,充分保障会员权利,申请入会的车辆和驾驶人员必证照齐全,手续合法并年检(审)合格,否则本厂拒绝为其服务并对由此产生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对有意违背本章程或提出恶意要求的会员,本厂有权拒绝为其服务,甚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入会退会自由,但退会时会费不退。 第四章 会费与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本厂会员一律为金卡会员,享受金卡会员待遇,会费为360 元/年。 第十七条 会员享受的待遇 一、塘沽区24小时免费救援。(补胎 、送油、打不着车、事故救援)。 二、优先代上汽车保险,续保、享受投保、定损修理、理赔一站式服务。 三、在我公司修车时,维修工时一律九折。 四、免费代办汽车年检、代缴车船税、养路费、新车上牌、驾驶证年审、换证 等)手续。 五、代缴塘沽区违章罚款。 六、全年免费四轮定位二次。 七、全年免费轮胎充氮气。 八、每年“五一”“十一”长假,免费给爱车做四大系统二十项检查 。 九、长假组织有自驾游活动。 十、免费享受“电子警察”违章提醒务。 十一、协助解决会员在生活中重大事情用车。 参考:非会员收费表准 1、出现场(渤海石油大院每次10元 滨海每次20元 局里每次30元 塘沽每次50元) 2、汽车代办年检每次手续费100元 3、代买汽车养路费每次20元 4、代买汽车车船税每次20元 5、代验驾驶证及驾驶证落户每次20元 6、塘沽代交罚款每次20元 7、每年四轮定位2次 每次80元 共计160元 8、氮气包年100元 预算 一年(塘沽出现场一次50元+年检100元+车务手续 共计80元+四轮定位2次160元+氮气100元 )=490元 此外还可以无偿享受会员待遇中第2条 3条 8条 9条 10条 此为章程范例,看是否对你有所帮助??给分吧!

2、求份汽车维修企业的会计制度、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公司财务制度大同小异,本人提供部分:

财务日常工作及应收账款、票据管理

A.应收管理包括应收帐款管理和应收票据管理两个方面;
B.业务部门应详实办妥客户的诚信调查,并随时把握客户信用的变化情况;
C.应收款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含60日)。如超过期限,财务部门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将此款项转为呆帐,并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若应收对象与本企业签订有相关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
D.应收款项确定无法收回时,应有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如法院裁定书)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冲销应收款项。

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A.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B.非该商品或本人签发的支票,要求其交付支票背书;
C.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等是否齐全;
D.注意所收支票帐号号码愈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时间愈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银行查明);
E.注意所收支票帐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记录等情况(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
F.检查支票上有无涂改、涂抹或更换现象;
G.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H.注意支票是否己逾期。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日期,是否超过到期日;
I.财务部门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立即转告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对此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件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定处理对策;
J.业务部门对退票申诉案件送请财务部门办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
–发票人及背书财产(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是否抵押,建筑物或土地改良物应注明所有权人、建筑审批文件号、是否抵押,其他财产应注明名称、存放地点、现值等)。
–其他相关事项。

现金管理方面

A.财务人员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现金:如工资、津贴、奖金,个人劳务报酬,差旅费,结算限额(100元)内的零星支出,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等;
B.除前款规定外,财务人员支付款项应当以支票方式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支付现金;
C.本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D.日常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E.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本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呈报总经理批准;
F.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G.汽车修理厂员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时,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则转为应收款,从借款人当月工资中扣还;
H.符合现金使用规定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据及本企业认可的有效报销凭证或领款凭证,由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签字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I.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行政人事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编制员工工资表,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由财务人员到银行提款。当月工资发放后,财务人员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J.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并分别由经手人、部门经理、总经理签字后,方能办理;
K.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现金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支票管理方面

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要填写“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薄上签字备查;
支票付款后,出纳员要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手续等单据,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薄上注销;
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可逐月延扣,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补发其工资;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前款规定处理;
凡一周内收入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书面呈报总经理;
凡2000元以上的款项一次性进入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员应书面呈报总经理;
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经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财务档案管理

A.本企业的财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告、查帐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等各种会计资料或相关资料;
B.财务档案的保管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责任人要定期将财务档案按顺序立卷登记建档;
C.财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具体规定如下:
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帐凭证:15年,其中: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永久保存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3年
会计帐薄类
——日记帐:15年,明细帐、总帐、辅助帐:25年,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帐薄:永久保存
会计报表类
——主要财务指标报表:3年,月、季度会报表:15年,年度会计报表:永久保存
其它类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25年,财务成本计划:3年,主要财务会计文件、保同、协议:永久保存
D.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财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经理审查、总经理核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财务档案管理人员要编制财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有总经理指定的人员参加,并由当事人在销毁单上签名备案;
E.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财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存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其他部门员工因公需要查阅采取档案时,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书面同意,并报经总经理批准。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财务档案时,应持有查阅单位的介绍信和查阅人本人的身份证,并经总经理同意;
F.财务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时,必须详细登记查阅人的姓名、工作部门(或单位)、查阅日期、财务档案名称、查阅理由以及批准手续。财务档案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复制的,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财务人员日常工作管理

A.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复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时,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B.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薄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C.财务人员应根据帐薄记录编制会计报表,并按时呈报总经理和相关管理部门。会计报表由会计每月编制一次,并且必须亲自签名;

D.财务人员有权对本企业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可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要求更正或补充;

E.财务人员发现帐薄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写出书面报告,并查明原因,及时妥善处理。财务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处理;

F.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并不得从事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G.财务审计每季度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呈报总经理;

H.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部门经理监督;财务部门经理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指派专人监督。

3、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范围

快速解答: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详细的解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 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 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 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 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 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 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 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 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仅供您参考。。。如有不是,请指正。。谢谢。。

4、办汽车维修个体营业执照需要哪些材料

你办营业执照大致步骤如下:
1、去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也就是确定你的修理店名。
2、去交通局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取得上述证件之后,回到工商部门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是: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经营场所的场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证件相片一张,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拿到营业执照30天内去地税、国税部门申请《税务登记证》,15块/证。
需要的材料是: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如何查看汽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范围?

汽车维修企业是分3类,3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范围都不一样。
1、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此企业也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 专项修理生产。
2、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生产的企业。汽车维护是指为维持汽车 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汽车小修是指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 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3、三类汽车修理企业。指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专项修理(或维护)。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6、汽车机电维修规范操作章程有哪些

你好,你网络一下都可以了【汽车有问题,问汽车大师。4S店专业技师,10分钟解决。】

7、汽车维修办个公司经营范围写哪些

设备汽车租赁、汽车用品、汽摩配件、五金交电、机电设备、制冷设备、润滑油、商用车及就座以上乘用车、音响设备、照明设备、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销售,从事汽车专业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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