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维修设备合格证明怎么弄
申请办理应提交的材料,准备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产品标准、企业质量管理手册。由生产企业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且领取申请表,交给质量监督行政部门审查材料,提取样品、交由法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需要到交通委审批汽车整车维修经营许可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小修、汽车维护及符合相应条件的专项修理生产的企业。

汽车维修,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开业条件: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人员、设施、设备、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特殊技术认证等条件。汽车小修,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汽车维护: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办法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机动车维修档案和配件维修登记档案,实行合同维修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主动与托修方订立维修合同,依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对所承修项目的维修质量负责,维修竣工出厂应当由承修单位签发合格证明。
2、如何处理汽车维修纠纷
处理汽车维修纠纷:
一、协商是首选的处理方法
协商是首选的处理方法,因其可以节省时间和维权成本。消费者可直接向修理厂提出汽车维修存在的问题,并明确提出返修、换件或赔偿损失的要求,协商时可将依据或证据告知或出示修理厂,但原件和重要物证一定要自己保存好。首先与承修方协商,要求对方承担补修、返工或者赔偿损失。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既省时又省钱,还可以避免双方的矛盾激化。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申请有关机构鉴定。
鉴定是由消费者和修理厂共同要求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汽修质量责任认定。如果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汽车维修质量鉴定的受理机关是各级道路运管机构,这一机构隶属各级交通局。该机构会做出实事求是的、具有权威性的技术分析和事故鉴定报告。
二、调节是处理纠纷的一种手段。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承托双方因维修质量和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如果承修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可以向道路运管机构申请组织技术鉴定和调解。调解是消费者申请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调解,此时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都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在调解过程中,申请方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保持车辆的原始状态;
(2)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电话,纠纷的详细过程,申请调解理由及要求;
(3)提供相关证据,包括汽车维修合同或维修委托书、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其他与申请调解事项相关的资料。参加调解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举证责任,并对举证事实负责,因此,托修方在送修汽车及结算时,一定要向承修方索取并妥善保管的有关资料,一旦发生纠纷,才能提交投诉或调解所需的证据。
三、鉴定是纠纷调解的必要条件。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如果需要通过技术分析或鉴定进行责任认定的,技术分析和鉴定由汽车维修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质量检测或技术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拆检车辆有关部位时,当事双方必须同时在场,一致证实拆检情况,质量纠纷调解过程中拆检、技术分析和鉴定的费用在责任认定后由责任方按责任比例承担。认定汽车维修质量责任的原则是:
(1)承修方不按技术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工艺规程修理汽车、选用配件、油料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修方负责;
(2)承修方应托修方要求未按有关技术规范和工艺规程所确定的维修范围进行汽车维修作业,而承、托修双方无质量协议或其他约定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修方负责;
(3)承修方在进行车辆维护和修理作业时,对所拆装的配件未进行鉴定或虽发现相关配件不符合技术要求但未与托修方签订质量责任协议,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该部件引起的质量事故由承修方负责;
(4)因托修方违反驾驶操作规程和违反车辆使用、维护规定而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托修方负责;
(5)双方签订的汽车维修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规定的责任确定。
根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的质量保证期是: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万公里或修竣出厂之日起100天;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天;一级维护、小修或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天。质量保证期中的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到达者为准。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和维修合同纠纷的调解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资料,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当事方的陈述、质证、辩论,分析事故原因,确定纠纷双方应负的责任,调解各方应承担的经济损失。如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有关当事方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诉讼是质量纠纷的终结程序
诉讼是车主直接向法院起诉,可以不经鉴定程序、在调解失败后直接起诉。如果用户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用户也可以不经过鉴定程序,调解失败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车主可以请求法庭适用"举证倒置责任",即由承修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承修方应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按照正确的技术和工艺进行修理而且修理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提供不出这种证明,则可以推定维修质量不合格。车主应向法庭提供损坏实物、损失清单、发票等证据。
3、二类汽车修理厂申请书
申请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申请表目录
(基本制度)
1、 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2、 维修质量保证制度
3、 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制度
4、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 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
6、 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
7、 安全操作和卫生制度
8、 人员培训制度
9、 维修收费标准
10、 用户服务公约
11、 车间环境保护措施
12、 车间门卫制度
13、 维修人员岗位职责
14、 两柱举升机安全使用说明
15、 四柱举升机安全使用说明
16、 客户投诉表
4、汽车维修质量包括哪些评价指标
全市汽修行业服务质量顾客满意度为88.62,处于较满意状态。在测评四项大类指标中,“规范经营”方面的满意度处于较高水平,而“维修质量”满意度评价最低。在测评的10个管理区域中,闵行区整体满意度最高,嘉定区整体满意度较低。
此次测评通过上海市市民信箱网(实名制)填写问卷以及现场调查两种方式,向维修车主征询对指定汽修单位服务的评价和意见建议,以10个区为测评单元,涉及80家汽修单位,完成有效样本4651个。
“规范经营”指标满意度最高
“维修质量”指标满意度最低
汽车维修大类指标满意度↑
测评分“规范经营”、“环境整洁”、“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四项大类指标,若干个具体指标。
四项大类指标中,“规范经营”方面的满意度明显处于较高水平,而“维修质量”满意度评价最低。
在2016年测评中满意度较低的“环境整洁”指标在2017年的测评中有大幅上升。从指标结果来看,保持了上升的趋势,但仍存在改进空间。因此,各汽修企业仍需在加快转型发展的同时,转变服务理念,以质量为第一服务为宗旨,为顾客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值得一提的是,维修店服务质量方面,根据顾客反馈,车辆“虚列维修项目”是顾客抱怨或投诉相对较多的方面,其次,维修保养费用结算不透明和维修保养费用偏高也是顾客抱怨较为集中的方面。
闵行区整体满意度最高
嘉定区整体满意度较低
不同区域维修服务质量大类指标分析,其中“沪市”为本市市中心区域↑
在测评的10个管理区域中,满意度区间为87.71-89.70;高于总体评价的管理区域有4个(闵行、金山、松江、市区),低于总体评价的有6个。
规范经营方面,各管理区域差距较小,闵行区评价较高,而嘉定区相对较低;
环境整洁方面,金山区评价较高,宝山区评价较低;
维修质量方面,闵行区评价较高,青浦区评价较低;
服务质量方面,松江区较高,宝山区较低。
维修爱车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温馨提示
托修人送修时应说清故障现象,请承修人诊断原因,提出维修方案。
在维修前,一定要和维修企业认真签订维修合同或维修委托书,维修合同或维修委托书是日后调解、处理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维修的项目、维修需要的工时和预计的费用要经过双方签字确认,才能进行后续的维修作业。
当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车主应当向修理厂索要《维修结算清单》,消费者要仔细查看清单上的内容是否与自己的维修项目一致,看清楚单据后签字付款。
5、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和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四)组织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检查评比;
(五)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
(六)组织汽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
第四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中心),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仲裁提供检测依据。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必须是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后颁发了《检测许可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标准;
(三)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四)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标准;
(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业户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掌握质量动态,进行质量分析,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六)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
第六条 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汽车维修检验员证,方可上岗。
第七条 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做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与企业维修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 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生产中必须遵守以下法规和标准:
(一)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各项汽车修理技术条件,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允许噪声及测量方法和汽、柴油车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号令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技术条件);
(五)各地制定发布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
第九条 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没有国标、部标、地方标准的车辆时,应参照原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十条 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必须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一、二类维修业户对进行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 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业户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必须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向托修单位提供由出厂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业户使用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十二条 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承修业户和托修单位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维修业户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由承修业户负责。
(二)由于托修单位违反使用规定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不属于维修质量问题,经济责任由托修单位自负。
第十三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制定并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对维修车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做为评定维修业户维修质量和年审《技术合格证》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托修单位与承修业户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并进行调解,所发生的检查、试验分析、鉴定等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双方经调解仍有争议时,可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对不按技术标准修车,维修质量不能达到规定技术标准的维修业户,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6、关于汽车修理方面的书籍
汽车修理方面书籍的网站:汽车维修技术网
汽车修理方面的书籍:
1)《汽修入门书系:汽车维修基础快速入门90天(第2版)》

2)《汽车维修工书》 汽车维修技能全程图解+汽车电路电工+传感器检修 汽修故障维修书籍 3本汽车维修书籍

3)《不可不知的汽车维修常识与技能》

4)《汽车维修工快速上岗指南丛书:汽车机修工快速上岗全程图解》

5)《汽车传感器检测维修书》

(以上书籍都可在各大商店搜索购买到)
拓展资料汽车维修简介:汽车维修是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就是对出现故障的汽车通过技术手段排查,找出故障原因,并采取一定措施使其排除故障并恢复达到一定的性能和安全标准。
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和汽车小修,汽车大修是指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而汽车小修是指: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7、汽车修理安全生产承诺书怎么写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防止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事故的发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本企业承诺做好如下安全工作:
第一条企业法人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条建立健全了与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了安全生产网络,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并在营业场所明示。
第三条对所有员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做好台帐记录。对新进员工,先培训教育,后上岗。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条配备与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均符合有关规定。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和维修派专人负责。
第五条建立和健全了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附近。定期对举升设备、校正设备、烤漆房等易发生生产事故的设施设备、电气线路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做好检修记录。
第六条落实专人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隐患自查自纠,主要负责人每月到作业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
第七条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等已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
第八条建立健全了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认真落实维修前、维修中、修竣后的质量检验规定。对汽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检验合格后,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第九条按许可证核定的许可项目承修机动车辆,不超范围经营。不承修已
报废的机动车,不擅自改装机动车。对维修配件实行入库检验制度,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凡涉及汽车安全部件的维修,均加强检验或检测。
第十条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上报。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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