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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汽车维修行业的政策

发布时间:2022-01-19 11:00:36

1、汽车维修行业国家国家有什么支持政策

没什么支持,办个二类维修企业还很困难呢。

2、汽车维修行业是否符合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3、汽车维修业是国家鼓励的产业吗?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成为了每家每户的生活常用物品,大量的汽车保有量造就了巨大的市场缺口,所以现在国家都是在鼓励汽车维修行业,有一些地方对于一些汽修技工都有补助,所以国家是鼓励这个行业的。

4、汽车维修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汽车维修行业的法律法规可以到政策百科中的政策法规与行业规约中查询,这两部分已经将各个地方的政策法规囊括在内,信息非常全面。

5、国家对汽车美容业有那些政策性扶持

我干这行13年了
1 没有任何的扶持 后续还会打击 从税 到管理 到 规模的限制 门槛会高很多 包括环保
2 现在开店利润越来越小了 但是打击一窝蜂的上 以后会很难生存

入行建议您谨慎

6、国家对汽车出台了什么政策啊?

市场期盼已久的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正式出台。从整体政策的框架来看,国家救市的决心凸显无疑,这对于拉到汽车市场消费者的信心,从而帮助中国汽车行业度过2009年的市场萧条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不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国家公布的五项具体政策来看,对于细分市场的影响还是要一分为二的去看待,同时对于此次救市的长期影响,更需要冷静评估。

这次出台的政策第一条,就是大幅度调低1.6排量以下车型的车辆购置税。不过,有些出乎预期的是,这次的车辆购置税的减免,并不是区分1.0以下与1.0-1.6排量两个细分市场而出台不同的减免政策,而统一为减免按照5%征收。这种减免无疑对于1.6以下市场的活跃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但是仔细分析起来,这个政策或许促进的将是1.0-1.6排量的细分市场,而对1.0排量以下的细分市场所起到的作用并不大。

因为,从中国汽车市场目前的消费结构来看,这两个排量区间是两个不同的消费市场,他们的消费特点、收入水平、购买能力、区域分别都有着很大的不同。

目前,由于中国消费者的本来消费倾向就更倾向于1.0-1.6排量区间车型的消费,其占到整个市场消费的比重也最大,而这次的税收减免无疑让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微型乘用车市场或许在整个市场结构中的比重更呈现下降趋势。

不过,国家对于农民购买1.3升以下微型客车给予一次性补贴,倒是对于威客市场的一大利好。

而对于农民报废三轮货车以及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的补贴政策,都同时加快农民淘汰旧车购买新车的节奏,这无疑都会拉到汽车整体市场的回暖。特别是对于某些本土企业的刺激作用更为积极。

这种政策加速新车换购的过程,同时会加快二手车市场的发展,农民拥有更便捷的交通工具的数量将会越来越多,而这也和国家此前对于加速农民城市化发展速度、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相呼应。

不过,第五条与第三条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发展自主品牌,只是原来产业政策的再次强调和延续,目前还并不清楚国家到底如何来从资金和政策上拿出什么具体的行动措施。

而对于新能源汽车的支持,则存在着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如何侧重的问题。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国家自然应该更倾向于支持国有企业的新能源技术的发展。但是从市场或者技术的角度,似乎有些民营企业更走在了前头。那么是支持民营企业更多一点,还是支持国有企业更多一点,这关乎到未来中国民族汽车工业发展的前途问题。

7、2015新环保法对汽车维修行业有何规定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于2015年1月1日修订施行《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对汽车维修行业作出专门规定,但有与汽车维修行业有关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8、政府对汽修高级技工的新政策2017

2017年影响汽车和汽修行业七大政策
政策一: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实行国Ⅴ排放标准
2017年1月1日起,国Ⅴ排放标准将在全国范围全面实行,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V标准要求;与此同时,车用燃油也将进行油品升级,93#、97#汽油将会被92#、95#汽油全面替代,93#、97#号汽油将载入史册。
事实上,早在2016年4月1日,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这11个地区已开始实施国V排放标准,2017年1月1日起,国V排放标准将在全国范围内的其他省市落实。
解读:国Ⅴ就是“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限值在0.0045g/km以下(国Ⅳ是0.025-0.060g/km),另外对于尾气中的CO(一氧化碳)、HC+NOx(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等气体含量也有降低。以上海为例,去年注册登记总量35万辆左右计算,预计年度新增车辆可以减少氮氧化物年度排放量1000吨左右。
影响:国Ⅴ排放标准实施后,新车符合该排放标准才能上牌,消费者在购车时需要留心这一指标。国Ⅳ车型不能进行外迁过户到其他城市,会影响二手车的残值和销路;此外加油站的燃油将由93#、97#变更为92#、95#,部分城市还有更高标号的98#燃油。(新车油箱盖处一般会标注所需燃油标号最低标准,按照该标准选择燃油即可)
政策二:车内空气质量强制达标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环保部最新发布的《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强制标准征求意见稿,车内空气中的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等有害物质都有了更为严苛的限量值,并给出了汽车厂家强制执行的时间表:2017年1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销售车辆必须满足本标准要求;此前已经定型的车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强制标准要求。
车内污染物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等八种物质对人体的危害较为严重,新标准对这些有害物质都给出了明确限值。特别是苯由原标准的0.11mg/m3加严为0.06mg/m3,甲苯由原标准的1.10mg/m3加严为1.00mg/m3,二甲苯和乙苯由原标准1.50mg /m3加严为1.00mg/m3。
解读:新标准提出,汽车制造企业应保证批量生产车辆的内饰零部件与备案信息一致,否则将判定为环保一致性检查不合格。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随机在生产线上抽取批量生产的汽车进行环保一致性检查,如果抽取的样车检测合格,则判定环保一致性检测合格。如果检测发现8项指标中任何一种污染物超标,都将判定为不合格。
影响:新标准主要针对新车,而在用车的空气质量问题,据国内车企技术专家介绍,应当勤开窗多通风,雾霾天气中,则开启内循环过滤系统,但空调滤芯需要定期更换。此外,正规渠道购买的净化器等净化系统以及碳吸附产品,也是不少车主的解决方案之一。
政策三:2017年试行新能源汽车碳配额管理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于今年8月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碳配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要求相关部委、企业、行业协会反馈书面意见。据悉,该管理办法拟于2017年开始试行,2018年正式实施。
《征求意见稿》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将根据规划目标,对燃油汽车规模企业设定新能源汽车与燃油汽车产销量的年度比例要求,并折算为企业应缴的新能源汽车碳配额数量。
制定该政策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方面,随着新能源汽车产销量不断增长,大规模财税补贴难以为继;一方面,燃油汽车产能结构性过剩问题已开始凸显。主要针对的企 业为生产和进口燃油汽车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对于燃油汽车企业产销未达到一定规模、但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数量,且自愿纳入管理的企业也可按此管理办法执行。
该管理办法中所指的新能源车主要包括符合GB/T19596、GB/T24548、QC/T837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纯电动汽 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该管理办法借鉴了美国加州ZEV政策,并结合中国现有的燃油汽车油耗管理政策,将两者合并实施对汽车碳排放进行管理。
解读:“新能源汽车碳配额”是指汽车企业生产和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使用过程中相对于燃油汽车减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企业可通过生产、进口新能源汽车生成新能源汽车碳配额或从碳排放市场交易获取新能源汽车碳配额。
新能源汽车碳配额也可以在市场上交易,但作为一种独立的交易产品,新能源汽车碳配额在交易体系中将单独管理,交易主体限定在规定的范围,避免与其他配额交易交叉。
影响:《征求意见稿》提出,燃油汽车规模企业和新能源汽车规模企业有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新能源汽车碳配额报告的,由国务院碳交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在履约上,燃油汽车规模企业每年应向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不少于其上年度应缴的新能源汽车碳配额,履行上年度的配额清缴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对不足的配额量,按照清缴截止日前一天配额市场均价处以3-5倍罚款。
政策四:新能源车生产企业准入规则 有望于2017年正式实施
工信部于今年8月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业内人士判断,新规有望于2017年正式实施。
对于申请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修订征求意见稿》要求需要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并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按照《要求》,审查条件将有17项具体条款,其中有8项为否决条款,只要超过2项未达标,则该企业就不被准入。
解读:新华社报道称,《修订征求意见稿》,重新划定新能源汽车范围,提高企业准入门槛,强化产品安全监控。根据意见稿,工信部将新能源汽车范围调整为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在企业准入方面,取消了企业应掌握车载能源、驱动系统、控制系统三项“核心技术”之一的要求,调整为应具备控制系统的开发能力,以及车载能源和驱动系统的集成、匹配能力,并在设计、仿真、试验验证等方面相应增加或提高了要求。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强化了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安全监控,增加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的运行和安全状态进行全生命周期实时监控的要求。
影响:目前,北汽新能源、五龙长江EV、长城华冠旗下的前途汽车、奇瑞新能源、敏安电动汽车5家车企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业内专家预计,新的准入规则实施后,预计两年内达到条件的新增新能源整车企业为10家左右,并且不再新增自制底盘的改装类生产企业。同时,预计两年后现有119家整车企业约有2/3的企业可达到条件;现有85家自制底盘的改装类企业约有1/10的企业可达到条件。
政策五:电池行业新规范 有望于2017年全面执行
今年11月,工信部发布《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征求意见稿),主要从生产能力、安全要求、研发能力、回收利用等几个方面,对2015年发布实施的《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 规范条件》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工信部将结合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建议,尽快发布并在2017年实施新版《规范条件》。
《征求意见稿》指出,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包括动力电池单体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单体企业)和动力电池系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系统企业),其中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企业 年产能力不低于80亿瓦时,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亿瓦时,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千万瓦时。
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000套或40亿瓦时。生产多种类型的动力电池单体企业、系统企业,其年产能力需分别满足上述要求。
技术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应建立产品设计开发机构,配备相应的研究开发人员,其占企业员工总数比例不得少于10%或总数不得少于100人。动力电池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并经具有资质的汽车动力电池相关检测机构测试合格。
解读:工信部此举意在引导规范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动力蓄电池检测要通过《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否则搭载该电池的新能源车辆将无法进入推广目录、无法获得补贴。
已通过延伸检查的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不需重复检查。延伸检查要求与《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中的要求一致,除了生产规模等方面要求,还需达到2015年发布的电池新国标。
影响:据行业人士介绍,目前动力锂电池行业已经形成了中、韩、日三国鼎立的竞争格局,三个国家产量占全球总产量的90%以上。不过中国电池生产的技术水平仍落后于日韩,真正能生产高质量产品的企业屈指可数。
截至目前,工信部共发布四批57家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目录。此前备受关注的LG、三星等外资企业依然并未入选。据统计,目前国内车用动力电池有60%-70%来自于外资企业。而目前外资企业被挡在目录之外,对国内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将产生不小的影响。
不过随着越来越多的电池企业,特别是外资电池企业进入目录,国产电池也依然要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具有核心技术和资金规模优势的企业将获得更多的机会,反之,那些生产能力差,产品质量低的小企业也可能被兼并重组,或者被淘汰。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电池企业应当建立从原材料、部件到成品出厂完整的检验和可追溯体系,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生产管理,建立生产管理数据库。此举有助于 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产品续航里程、电池型号、电池组容量等关键指标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信息的一致性进行核查,防止骗补等事件发生。
政策六:新能源补贴新政即将出炉 2017年将实施
据报道,社会各界翘首以盼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今日终被四部委会正式签定完毕,经历了骗补风波后的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未来何去何从,将于本月中旬正式发布的文件中便可一见分晓。
解读:据了解,新能源车补贴政策或将在多方面加以调整。如在原有的2016年至2020年补贴方案基础上,提高了准入门槛(包括整车能耗、续驶里程、动力电池安全性以及企业诚信等)。
在提高门槛的同时,新能源车补贴幅度有所下降,作为骗补重灾区的新能源客车首当其冲被削减了补贴额度。其中6米至8米车型的单车补贴由此前的12万元至25万元,调低到7.2万元至15万元;8米至10米车型的单车补贴额由此前的20万元至40万元,调降到15万元至30万元。
此外,新能源乘用车、燃料电池车的补贴相对稳定;新能源专用车、新能源货车的补贴上限将较此前所传版本提高。
影响:由于最终版补贴政策尚未但即将出炉,本文暂不对网传版本进行详细评述。
政策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版将执行 合资车企股比不会放开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对2015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了修订,形成《目录》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发改委解释,此次《目录》修订的主要特点和变化是:一是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在去年大幅度开放的基础上,将2015年版《目录》中的93条限制性措施(包括鼓励类有股比要求条目19条,限制类条目38条,禁止类条目36条),减少到62条。
二是改革《目录》结构设置。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6年第22号公告,《目录》修订稿将鼓励类有股比要求的条目以及限制类、禁止类整合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明限制性措施。
解读:在汽车整车和专用汽车制造方面,《目录》中提到,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这与2015年修订版描述一致。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修订版《目录》中该段文字描述包含了“摩托车制造”,而在新《目录》中被取消。这也印证了中汽协专家此前透露的消息,合资股比将逐步放开,可能会先从摩托车行业开始,3至4年内到商业车领域,而乘用车业将会放在最后。
此外,在《目录》中,鼓励外商对汽车发动机制造及研发机构建设、汽车关键零部件及关键技术研发、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和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等领域进行投资。
影响:汽车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汽车行业内争议较大的合资股比是否该放开之争,短时间内仍将继续。

9、汽车维修新规出对汽修行业有什么影响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全世界的各个国家都在进行经济放缓。对于美国来说,作为一个世界汽车制造、销售、维修的龙头大国,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已经衰退了。
9月以来,美国金融市场风云再起,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破产、美洲银行收购美林集团、AIG集团陷入危机,强烈震撼了美国金融市场,并在国际金融市场掀起滔天巨浪,旷日持久的美国次贷危机转化为严峻的世纪性金融危机。由于这场金融危机仍处于持续发展中,金融市场瞬息万变,危机将走向何方并止于何处巨大的不确定性笼罩全球。
对于我们汽车修理行业来说,这也是一个很严峻的问题。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油价章而不跌,用户们为了省钱都尽量少开车了,这样一来汽车修理厂、4S店的生意就亏损了!他们要支付日常的开支、银行的贷款以及员工们的工资等等。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重创!所以“裁员”就在所难免了。有的汽修厂将给厂子贡献了几十年的老师傅们裁掉了...
大家想一想:我们明年即将毕业了,但到时候的市场将是一场血雨腥风。唯有你的能力出众,才能使你在这严峻的环境下被公司收留~!虽然距离毕业距离我们还有段(点)距离,但是我们不得不考虑这些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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