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维修质量,保障承修和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机动车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种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维护、修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贯彻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依法监督、优质服务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含郊区,下同)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机动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以下统称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接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市容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是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法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协助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第二章 维修资质管理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机动车维修者),应当向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机动车维修许可证件后,方可从事机动车维修。
从事经营性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到所在地的工商、税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机动车维修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分厂(站、部、点等)进行经营性维修业务。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维修类别相适应的维修场所、厂房和停车场地等设施和流动资金;
(二)有与维修类别相适应的维修专用设备、通用设备、试验与检测设备、计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
(三)有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质量检验人员、定价结算人员等;
(四)有内部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单位,还必须配备防爆、防燃、防污设施以及专用修理间。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业的技术类别分为以下三类:
(一)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是指从事机动车大修和总成修理,机动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业务的企业。
(二)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是指从事个别机动车总成大修,机动车一级、二级维护和小修业务的企业。
(三)三类机动车维修业户:是指专门从事机动车车身钣金和涂漆,车内装饰、美容,空调器修理,轮胎修补和动平衡检测,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安装、更新以及调整等专项修理或者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第九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作业场所的有效证件;
(三)从业人员的技能证书和名册;
(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设备明细表以及有关检定证明;
(五)资信证明;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者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有效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相应类别的机动车维修许可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转让机动车维修许可证件。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者变更维修范围、类别、作业场所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经原受理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核准,并依法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者的资质等实行年度审验。经年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维修业务。第三章 维修行为管理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维修类别、范围进行维修,并对承修的车辆建立登记台帐。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标明维修范围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者从事特约维修活动的,应当具有该车种生产企业或者其授权单位发给的特约维修资格证书,并向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者不得超越核定的作业场所,占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从事维修作业。维修车辆确需上路试车的,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2、汽车维修协会和运管所是什么关系?
汽车修理行业属于运管所管辖之类
3、组织一个汽车维修协会需要经过哪些部门
申办汽车维修店首先要办理交通运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然后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申请从事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4、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5、汽车维修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三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三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4、我国关于汽车行业的协会和组织有哪些
这个比较多了!
首先是主管汽车业的政府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
其次是一些行业组织
1.中国汽车工业协会(CAAN):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是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及汽车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有:
专用车分会
摩托车分会
汽车相关工业分会
车用发动机分会
车用电机电器委员会
车用散热器委员会
车用滤清器委员会
车用仪表委员会
制动器委员会
车身附件委员会
车桥委员会
排气消声系统委员会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分会
上市公司委员会
2.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汽中心):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为行业技术归口单位和国家政府主管部门的技术支撑机构。下设:
汽车标准化研究所
汽车试验研究所
汽车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汽车技术情报研究所
质量体系认证中心
C-NCAP管理中心
等等
3.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
4.中国汽车工程学会
5.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6.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
7.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
8.中国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
9.中国汽车工业体育协会
10.中国汽车新闻工作者协会
11.中国汽车流通协会
反正设计的汽车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基本都有各种协会。看你需要找什么协会,一般从这些协会的名字就可以看出属于哪方面的。你自己看看吧。我平时常登陆的是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网站。
希望对你有用!
5、汽车维修遇到问题找谁投诉
汽车维修纠纷找什么部门投诉
据了解,大部分消费者遇到汽车维修纠纷不知到哪儿去投诉,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汽车维修管理部门提醒消费者,凡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或汽车维修合同约定期内,汽车维修业户与托修方发生的汽车维修质量纠纷都属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范围,汽车维修纠纷投诉有以下三大程序。
一、提供资料:
1.申请调解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地址、电话。
2.另一当事方名称、单位、地址、电话。
3.纠纷的详细经过、申请调解理由及要求的书面报告。
4.汽车维修合同、专用发票、维修项目和费用清单、承修车辆用料结算清单。
5.其他举证资料。
二、申请程序:
1.汽车维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答复。
2.同意受理的,汽车维修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送达另一当事方。
3.另一当事方同意调解的,应在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书所涉及内容写出书面答辩材料,并做好参加调解准备。另一当事方不同意调解的,则按不予受理的程序处理。
4.不同意受理调解的,应在接到申请书或另一当事人不愿调解的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方。
三、调解程序:
1.当事各方应对调解中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2.调解人员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资料、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及当事方陈述、质证、辩论,分析事故原因,确定双方应负责任,调解各方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填写“调解协议书”。
4.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应自动履行。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或逾期不履行协议的,视为调解无效。
5.如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调解无效的,有关当事方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汽车维修投诉电话:24326997;性能检测投诉电话:24326997;汽车维修汽车配件行业协会咨询服务电话:24326997;市场检查监督电话:24325335。
6、汽车维修协会是什么机构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China Automotiv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Trades Association),简称CAMRA,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并注册登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主管的,是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维修、检测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以及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唯一的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主要职责
该协会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行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和会员的权益;参与汽车维修行业发展战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立法工作提供建议;组织学术研究和行业标准研究,开展咨询服务及技术推广等工作,参与汽车维修行业的技术、科研成果鉴定工作;收集、整理、分析汽车维修行业的信息资料,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组织汽车维修行业培训工作;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外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业务范围
执行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关于社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围绕汽车维修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行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和会员的权益;参与汽车维修行业发展战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立法工作提供建议;组织学术研究和行业标准研究,开展咨询服务及技术推广等工作,参与汽车维修行业的技术、科研成果鉴定工作;收集、整理、分析汽车维修行业的信息资料,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组织汽车维修行业培训工作,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外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组织章程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本章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入会审批,并报告理事会;
(三)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