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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汽车二类维修资质办理

发布时间:2022-10-28 21:50:05

1、办理二类汽车修理厂需要哪些证件

先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你厂房规模、设备、职工技术(职称)需要几级能力,确定资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证先办下来。然后再办工商执照。
一、办事程序
申请、审核、登记、发证
二、申报材料
①申报二类维修企业申报材料
1、申请书(注明申请类别、主修车型、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及法人代表或具体负责人);
2、可行性报告;
3、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表;
4、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予先核准通知书”;
6、房屋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及合同;
7、厂区、厂房平面图;
8、证明材料(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资金证明、管理制度、企业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及花名册等资料)。

2、汽车维修二类资质证书怎么办?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汽车维修二级资质有什么要求

一、汽车维修资质办理流程

1. 递交书面申请 到所在地区。县级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办公室(简称汽修办),汽修办会根据你的申请向你提交一套完整的格式性的申报资料,再认真填报;

2. 汽修办管理人员到现场(汽修厂)实地检查软、硬件设施是否符合你申办的开业条件,并会指出还应作哪些整改和补充;

3. 经汽修办验收符合开业条件后颁发《x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4. 凭《X类汽车维修经营许证》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

5. 凭《工商营业执照》向当地税务管理部门申报‘税务登记’。

二、汽车维修分哪几类

根据交通部标准,汽车维修企业共分为三类。

一类: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也可从事汽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

二类: 从事汽车一、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

三类: 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和维护,主要如车身,涂漆,装饰座垫,水箱,轮胎,曲轴修磨,镗缸,电气等专项维修。

通过对以上三类划分就大致明白他们应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组织管理及设施设备、经营规模等情况。

三、汽车二类维修资质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1、岗位人员业户管理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质量检验员2人、业务人员1人、价格核算人员1人、主要维修工种:机修工4人、电工2人,钣金工2人,油漆工2人;

2、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平米,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主要零配件价格、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3、停车场面积不少于150平米,场地应平整坚实,有明显的区域界定标志。并应具有俣法的书面合同书;

4、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5、设备、通用设备、序号

设备名称:1、钻床;2、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3、气焊设备;4、压力机;5、空气压缩机;6、充电机专用设备见附表主要检测设备
序号:1、声级计2、排气分析议或烟度计3、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具备近光检测能力),二类允许外协4、侧滑试验台二类允许外协5、制动检验台具备轴重检测功能,修理大型货车及二类允许外协;6、车速表检验台,二类允许外协;7、底盘测功机允许外协。
四、汽车三类维修资质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办理三类汽车维修资质和营业执照变更营业范围需准备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验资报告;
3、场地证明(代办可提供样本);
4、租赁合同(代办可提供样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填表用复印9份);
7、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8、准备好公章,办手续用;
9、办理时间1个半月左右。

4、汽车维修资质怎么办理?

1.递交书面申请到所在地区。县级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办公室(简称汽修办),汽修办会向申请人提交一套完整的格式性的申报资料。2.汽修办管理人员到现场(汽修厂)实地检查软、硬件设施是否符合申办的开业条件,并会指出应作哪些整改和补充。3.经汽修办验收符合开业条件后颁发《x 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4.凭《X类汽车维修经营许证》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5.凭《工商营业执照》向当地税务管理部门申报‘税务登记’。
一、注册汽车租赁公司条件:
1.拥有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
2.拥有的汽车应是新车或使用过的车是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3.公司应有流动资金(不少于汽车价值的5%);
4.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5.有专业的人员。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报送资料及要求: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登记表》,要求填写完整、真实;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并盖公章;
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要有“机动车维修经营”项目;
3.维修场地信息。《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规定的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业务接待室、停车场、总成大修车间面积)平面图、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等复印件;
4.维修人员信息。《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规定的从业人员信息汇总列表。经理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及从事燃气汽车、电动汽车维修经营的,还包括燃气系统维修、电动高压系统维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毕业证或资格证等证明。
5.维修检测设备汇总表及计量检测设备的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
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根据备案内容要求,对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014)及有关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核准业务类型、业户类别和项目种类,确定经营范围,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5、二类维修资质办理流程

一、正面回答
1、申请书,注明申请类别、主修车型、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及法人代表或具体负责人;
2、可行性报告;
3、汽车维修公司开业审批表;
4、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
5、工商行政管理部公司名称予先核准通知书;
6、房屋房屋证、房屋租赁协议及合同;
7、厂区、厂房平面图;
8、证明手续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资本证明、管理规则、公司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花名册等资料。
二、分析详情
人员要求,专业的财务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人员,汽车维修机工不少于14人,场地面积要求,不少于320平方米,营业执照原件,场地租用合同原件和房产证复印件,基本制度原件,场地购买的设备清单与合格证书及发票复印件。其他设立文书可由我司提供。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企业承担车辆救援维修业务,还应具备牵引车辆或救援维修工程车和通讯工具。
三、二类维修资质条件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从业人员证明、经营场地证明、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6、二类汽车维修资质代办多少钱

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办理二类汽车维修资质需要以下手续:
1、递交书面申请 到所在地区、县级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办公室(简称汽修办),汽修办会根据你的申请提交一套完整的格式性的申报资料,再认真填报。
2、汽修办管理人员到现场(汽修厂)实地检查软、硬件设施是否符合你申办的开业条件,并会指出还应作哪些整改和补充。
3、经汽修办验收符合开业条件后颁发《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4、凭《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许证》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
5、凭《工商营业执照》向当地税务管理部门申报‘税务登记’。
二类汽车修理厂需要的资质:
1、申请书,注明申请类别,主修车型,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及法人代表或具体负责人;
2、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表;
3、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予先核准通知书;
6、房屋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及合同;
7、厂区,厂房平面图;
8、证明材料,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资金证明,管理制度,企业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及花名册等资料。
汽车维修企业等级的含义:
根据原交通部的(GB/T 16739.1-3-1997)部颁标准,汽车维修企业共分为三类。
一类: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也可从事汽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
二类: 从事汽车一、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
三类: 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和维护,主要如车身,涂漆,装饰座垫,
水箱,轮胎,曲轴修磨,镗缸,电气等专项维修;
通过对以上三类划分就大致明白他们应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组织管理及设施设备、经营规模等情况。
交通部于二00四年发布新的(GB/T16739.1-2-2004)部颁标准,对原标准作了一些调整。主要内容是一、二类企业的维修项目、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的界定趋于模糊,只是经营规模及设备外协上有不同要求。
一般说来,可以从事整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的应比只可从事维护保养及专项修理的技术水平要高。就好比省级医院与乡镇医院所能完成的手术范围是不一样的。
根据新颁布的国标《汽车维修开业条件》 (GB/T16739.1-.2-2004)规定,汽车修理厂分一类、二类和三类维修企业。各类维修企业的条件如场地、技术管理人员、技工及维修专用设备、机具等都有相应的要求。

7、汽车维修资质怎么办理?

1.递交书面申请到所在地区。县级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办公室(简称汽修办),汽修办会向申请人提交一套完整的格式性的申报资料。2.汽修办管理人员到现场(汽修厂)实地检查软、硬件设施是否符合申办的开业条件,并会指出应作哪些整改和补充。3.经汽修办验收符合开业条件后颁发《x 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4.凭《X类汽车维修经营许证》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5.凭《工商营业执照》向当地税务管理部门申报‘税务登记’。
一、注册汽车租赁公司条件:
1.拥有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
2.拥有的汽车应是新车或使用过的车是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3.公司应有流动资金(不少于汽车价值的5%);
4.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5.有专业的人员。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报送资料及要求: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登记表》,要求填写完整、真实;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并盖公章;
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要有“机动车维修经营”项目;
3.维修场地信息。《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规定的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业务接待室、停车场、总成大修车间面积)平面图、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等复印件;
4.维修人员信息。《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规定的从业人员信息汇总列表。经理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及从事燃气汽车、电动汽车维修经营的,还包括燃气系统维修、电动高压系统维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毕业证或资格证等证明。
5.维修检测设备汇总表及计量检测设备的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
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根据备案内容要求,对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014)及有关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核准业务类型、业户类别和项目种类,确定经营范围,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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