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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整车维修信息追溯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30 18:09:16

1、交通事故非的去4s店修车吗有规定吗

没有具体的规定。协商不成,自己维修后,对方不赔偿,到法院起诉,对方可以申请法院评估鉴定。根据评估结果支付赔偿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本案就是属于需要检验鉴定的情形。因为全责方只有强险,无责一方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作为办案机关,这当然是公职范围内的事。同时,根据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1)汽车整车维修信息追溯制度扩展资料

车被撞,是否必须要到4S店修车吗?我觉得从司法程序思考,去4S店修车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方面:

(1)车辆年限:一般规定3年或10万公里以内为质保,在这期限内的车辆,建议去4S维修,即使是司法鉴定,车损鉴定价格也会参照当地4S店价格。此规定也是有法可依的。

(2)损坏零件:汽车精密配件或厂家规定不得私自拆解维修的部分重要配件如遇损坏,建议去4S店维修,比如变速箱、发动机等。

(3)车主意愿:车主有权利决定在什么地方修车,即使年限超出质保,车主也可以选择到4S店修车。这必然会出现司法鉴定的价格不够在4S店修车的问题,所以,只有车主补差价选择修车。

2、汽车维修配件如何查询是否是原厂的

在网上查找配件编码,每一个配件都是独一无二的。可以查询是不是原厂的编码。

路边修理厂9成给你换的是副厂的。原厂副厂你除非放在一起比不然你外行肯定看不出来,硬说的话就是边角料出来和灯面打胶的地方处理副厂的很粗糙。感觉明显车灯壳比原来的薄了可能是楼主心理作用,副厂件一般不会存在这个问题,或则旧灯和新灯看上去也可能又这个问题。

还有就是副厂件3个月左右肯定会变色,可是那时候你找修理厂人肯定不认。所以买了保险的话要求高直接跑维修站是王道。要么修理厂人你认识,拿副厂的给你装报原厂的价然后给你点差价回扣。还是那句,覆盖件灯具你除了维修站外面9成是假的。

(2)汽车整车维修信息追溯制度扩展资料

目前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协同各方正在抓四件事。首先,统一维修配件编码,搭建汽车维修技术信息查询索引平台。让每个配件都有全球唯一的编码与标识,使之成为企业及产品的唯一“身份证”。

“这是配件产品质量追溯、服务质量评价与责任界定的重要依据,为消费者投诉受理、保险理赔、政府监管、云平台服务等提供标准化数据依据”;其二,强化质量标准、推行检测认证,“确保独立制造商生产的零配件质量不输于原厂件,是检测认证的核心所在”;其三,创建放心汽配品牌、推广行业认证商标。就像绿色食品有自己的标志一样,放心汽配也将有自己的统一标志。消费者持有后可享受良好的售后服务;其四,推动全国汽配件打假保优。

3、汽车维修厂的制度都有哪些,最好是比较全面

汽车修理行的管理制度如下:
一、汽车维修质量承诺制度(汽修厂管理制度相关)
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
3、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 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 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
二、汽车进厂检验制度
1、车辆送修时,应具有保修内容及相关技术档案资料。
2、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负责对送修车辆进行预检,按规范填写《车辆维修检验单》。
3、车辆预检时,根据驾驶员的反映及该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通过检测或测试、检查,确定基本作业内容,并告知托修方。
4、得到托修方确认后,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办理交接手续。随车使用的工具和备用品,不属于汽车附件范围的应由托修方自行保管。
5、调度人员将维修作业单下派车间,车辆进入作业车间。
三、汽车维修过程检验制度
1、过程检验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
2、检验内容为汽车或总成解体、清洗过程中的检验,主要零部件的检验,各总成组装、调试检验。
3、各检验人员根据分工,严格依据检验标准、检验方法认真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4、经检验不合格的作业项目,需重新作业,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5、对于影响安全行车的零部件,一定要严格控制使用标准,对不符要求的零部件应予以维修或更换,及时通知前台,并协助前台向车主做好解释工作。
6、对于新购总成件,必须依据标准检验,杜绝假冒伪劣配件装入总成或车辆。
四、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制度
1、汽车维修竣工检验由专职检验人员负责实施。
2、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内容为整车检查、检测、路试、检测路试后的再检测及车辆验收。
3、修竣车辆竣工检验严格依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T18565-2001)要求进行。首先进行整车外观和底盘检查,检查合格后进行路试,对于路试中所发生的不正常现象,要认真复查。路试合格后重新进行底盘检查,确保各项技术性能合格后由总检开具出厂合格证。
4、对于进行二级维护及以上维修作业的车辆,除上述检验内容外,还必须经计量认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合格。
5、严禁为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开具竣工出厂合格证。
6、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实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制度。
五、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1、合格证由专人负责视生产情况定期到管理部门领取,专人负责开具。
2、开具合格证必须根据本厂质量总检验员对车辆的检验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维修后质量检验结果进行。
3、开具合格证后要认真做好维护检测车辆的台帐记录,下次领用合格证带台帐供管理部门核查。
4、严禁虚开合格证和转借、倒卖合格证现象。
六、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保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2、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3、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并按内容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
4、各班组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使用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
5、各班组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理后交办公室统一归档。已经到保管期限的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6、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二级维护及以上作业的车辆档案内容包括维修合同、检验记录、维修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名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
7、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4、为什么建立汽车零配件质量追溯体系

本报讯 近日,省运管局维修处人员来我市就提升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服务水平、提高机动车维修质量和建立完善汽车救援网络等进行了专题调研和指导,在与维修企业老板座谈时形成共识,将先行试点应用汽车维修配件质量追溯体系。
调研组深入到我市忻府区部分二类以上维修企业实地查看有关资料、现场管理后,组织山西企业集团忻州公司(全市二级维护中心)、忻州市环亚运业有限公司(全市维修救援中心)、忻府区东伟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全市机动车检测中心)及忻州唯众、忻州大昌、忻州永明、山西福银等9家维修企业负责人,就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提升汽车维修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的主要措施和抓手、如何提高车辆维修质量和对建立汽车救援网络及汽车维修配件质量追溯体系的有关建议和意见召开了专题调研座谈。
座谈会上,维修企业老板各抒己见,畅所欲言,本着一切服务车户、服务一切车户、服务车户一切的原则,提出了许多合理化建议,尤其就加强企业自身素质提高建设、苦练内功、开展技术比武等提高维修质量、取得用户信任进行了实事求是的剖析,座谈取得了共识,取得了成效。特别是对汽车维修配件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形成共识,将积极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先行试点应用汽车维修配件质量追溯体系,确保汽车维修配件在源头上把好质量关,使维修质量大大提高,让车户满意、放心。

5、机动车维修管理新规定加了什么内容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二、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手续。”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四、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标准规范格式由交通运输部制定。”
五、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新增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内容为:“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
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
七、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八、第四十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所取得维修经营许可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许可登记事项和许可条件。对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九、将第五十三条第(八)项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电子维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
十、将第六条、第四十七条中“交通部”改为“交通运输部”,将条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5年8月8日起施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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