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垄断经营的非法获利怎么处理的法律规定?
界定比较困难。实际执行过程有难度。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第五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团伙诈骗17.7万非法获利3万排在第3位会怎样量刑
3万元,如果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且全部退赃,一年就可以了,数额不大,而且你不是主谋!
3、非法获利6000元.有什么法律责任
看怎么非法获利的,诈骗所得就是诈骗罪,盗窃所得就是盗窃罪,等等
4、汽车用品造假被查处应负什么责任
买到假配件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商家惩罚性假一赔三。根据情节依据产品质量法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5、我国关于制假售假最高处罚是多少?如果销售超过2亿,非法获利达到2000万以上会有什么后果?
最高处罚是无期徒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销售金额超过2亿,非法获利达到2000万具体判多少得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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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略、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
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6、非法获取内幕获利1亿被判了多久?
6月22日上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海啸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一案公开宣判,认定陈海啸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成交额9592万余元、获利1.03亿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亿元;违法所得1.03亿余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陈海啸,是安徽皖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原负责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7日,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电器)第一大股东孙某与金通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公司)沟通,确认将书面全权委托金通公司代其处理股份减持及东源电器的重组等事宜。时任金通公司负责人的薛某参与东源电器与贵州邦达能源有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的重组事宜,系东源电器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13年11月中旬,陈海啸到薛某家咨询黄山科宇股权转让事项,后陈海啸于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1月24日期间,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东源电器共计247.843万股,成交金额计1628万余元。2014年2月至3月期间,陈海啸与薛某多次联络、接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薛某安排其弟媳朱某借给陈海啸资金3100万元,陈海啸将该笔资金全部买入东源电器股票。之后,陈海啸又通过质押东源电器股票融资2200万余元,继续买入东源电器股票。自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3月31日,陈海啸在其本人证券账户内共买入东源电器股票1022万余股,成交金额6919万余元。
2014年4月1日东源电器股票停牌,同年9月10日东源电器公告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并复牌;陈海啸于2014年9月19日和24日两个交易日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获利1.03亿余元。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海啸向其所在的安徽皖瑞税务师事务所股东明某、石某泄露东源电器重组的内幕信息,推荐二人买入东源电器股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明某在其本人证券账户内,买入东源电器股票2900股,在股票停牌之前卖出,亏损2983元;石某在其本人证券账户内,买入东源电器247100股,成交金额167万余元。在股票复牌后卖出,获利276.9万余元。
2014年7月17日,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巢东股份)实际控制人昌兴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致函巢东股份第二大股东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螺水泥),委托其代为寻找合适的买方,对巢东股份进行重组。自2014年8月起,薛某全程参与巢东股份与浙江顾家家居、安徽新力投资集团的重组事宜,为巢东股份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14年9月20日,陈海啸在合肥某酒店宴请薛某等人,薛某告诉了陈海啸巢东股份和浙江顾家家居合作的内幕信息。陈海啸获取该信息后,使用其母亲钱某的证券账户,于2014年9月22日、25日、26日三个交易日,共买入巢东股份239万余股,成交金额2673万余元。
2014年9月29日,巢东股份股票停牌。同年12月,陈海啸因证券交易异常被安徽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调查,2015年1月9日,巢东股份发布含有较为明确重组框架内容的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2015年2月6日巢东股份复牌,陈海啸于复牌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亏损4.2万余元。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海啸又向明某、石某泄露巢东股份重组的内幕信息,并推荐二人买入巢东股份股票。两人买入巢东股份后,分别获利208万余元、214万余元。
2015年6月25日,陈海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海啸系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其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海啸还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违反了股票交易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7、非法获利得到的钱为什么要通过手段合法化?不可以直接用吗?
洗钱的目的:因为犯罪查缉手段的进步,犯罪者经过犯罪行为所赚取的金钱,如果直接拿来使用,很容易为政府当局所查知,因此往往需透过洗钱的手法,将来源不正当的金钱伪装来自正当的交易。就算哪天被抓了,警察也抓不到把柄
8、工商部门关于无证非法经营、非法获利的处罚规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法律求助,非法所得用于合法投资获利,如果被查获合法投资获利的部分会被没收查封吗?
你好,既然是非法所得,说明其来源不合法,那么用来源不合法的财产进行投资获利,视为是其衍生物,同样不合法。依据现有刑法关于追缴非法所得的规定,你所说的“合法投资获利”依然会被查封执行。
10、伪造他人证件非法获利怎样处罚
建议你报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