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重庆国家汽车排放标准有什么规定
自2014年5月1日起,除摩托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市外,转入重庆市的机动车须达回到国Ⅳ及以上排放答标准,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汽车,将不能办理市外转入登记。
此外,重庆市摩托车仍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执行国Ⅱ排放标准。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其他标准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烟气循环化床法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一石膏法
污染源在线白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行业类牛态工业同区标准(试行)
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
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3、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所规定的限制标准。
颗粒物
PM10 50/150 μg/m3(日均,一级/二级)
PM2.5 35/75 μg/m3(日均,一级/二级)
HCL 50 μg/m3(日均),60 μg/m3(时均)
SO2 80 μg/m3(日均),100 μg/m3(时均)
NOx 250 μg/m3(日均),350 μg/m3(时均)
汞 0.1 mg/m3
铅 1.0 mg/m3
二恶英 0.1 ngTEQ/m3
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有没有最新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5、项目涂装生产线的有机废气处理怎么做?项目是重庆地区做涂装生产的需要达到废气排放标准。
重庆地区关于涂装的废气排放标准主要有(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标准可以参考国标和当地大气排放标准,江苏山淼环境专业涂装喷漆有机废气处理。
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之后有新版本吗
有
经国家标准官方网站查询:GB16297-1996已经作废,被GB 20426-2006部分;GB 26131-2010部分;GB 25464-2010部分;GB 25465-2010部分;GB 25466-2010部分;GB 25467-2010部分;GB 25468-2010部分;GB 26132-2010部分;GB 26451-2011部分;GB 28661-2012部分;GB 28662-2012部分;GB 28663-2012部分;GB 30770-2014部分代替。
如图
7、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介绍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所规定的限制标准。颗粒物 PM10 50/150 μg/m3(日均,一级/二级) PM2.5 35/75 μg/m3(日均,一级/二级)HCL 50 μg/m3(日均),60 μg/m3(时均)SO2 80 μg/m3(日均),100 μg/m3(时均)NOx 250 μg/m3(日均),350 μg/m3(时均)汞 0.1 mg/m3铅 1.0 mg/m3二恶英 0.1 ngTEQ/m
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基本介绍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 16297-1996
代替
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9、重庆市汽车上牌规定是国四还是国五
重庆市汽车上牌规定是国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重庆市“蓝天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要求,现将我市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Ⅳ排放标准”,依次类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新购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步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国Ⅳ排放标准,凡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车注册登记。
二、自2014年5月1日起,市外转入我市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其排放标准也应符合国Ⅳ排放标准。凡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市外转入登记。
三、摩托车、低速货车暂不执行国四排放标准,其中摩托车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低速货车执行国Ⅱ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