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秦皇岛市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怎么样?
秦皇岛市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是1993-06-15在河北省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渤铝公司东侧。
秦皇岛市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303001052798298,企业法人李廷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秦皇岛市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一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维修竣工检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06月25日);以下项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三类机动车维修一般经营项目(项目中属于禁止经营和许可经营的除外);汽车内装修,汽车照像,代办汽车、驾驶员年检业务;汽车牌照代办、汽车拓号;汽车性能检测及咨询服务;拖车服务;粘贴车身反光条;制作金属标牌;汽车配件、日用品、汽车安全器材、商用车的销售;存车服务、汽车保护架安装;路牌、路标的安装、施工;摄像服务。在河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2621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25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秦皇岛市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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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秦皇岛市华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秦皇岛市华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是1999-07-29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15号。
秦皇岛市华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30300718319256W,企业法人刘宏奇,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秦皇岛市华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唐山冀东机电公司小轿车连锁经营;汽车、汽车配件的销售;汽车维修、美容、装饰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河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66539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370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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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归哪个部门管
根据交通部《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规定: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由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1、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的生产企业。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
2、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生产的企业。
3、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
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专项修理的主要项目为:车身修理,涂漆,蓬布、座垫及内装饰修理,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修补,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修理,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汽缸镗磨,车身清洁维护等。
国家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业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流动资金等条件。
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哪些内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于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5、秦皇岛市政府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印发《秦皇岛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程预算评审
第三章 工程决算的评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和建设资金结算管理,规范工程预、决算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承担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订购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部分投资或由财政负责进行融资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城市维护建设投资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评审工作,统一出具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书,并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主要工作包括:
(一)参与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
(二)评审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制度执行情况;
(三)评审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参与标底编制及工程采购的有关工作;
(四)评审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五)评审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签署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意见;
(六)评审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局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提供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需要核实和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的资料;
(三)对财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建设项目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五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二章 工程预算评审
第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预算编制完成后,应及时送市财政局进行评审。送审的施工图预算若超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的投资额,不予受理评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预算资料应包括:
(一)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钢筋表、工料分析表、施工组织设计等;
(四)其他与预算审查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评审工程预算的主要依据是,工程项目施工图、国家和地方统一制订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估价表、费用定额(标准)、材料价格、直接费价格指数,以及其他有关的计价取费规定。
除此之外的定额缺项补充,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作为工程预、决算评审的依据。
第九条 评审工程预算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项目及其概算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
(二)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之内,是否合理;
(三)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
(四)材料、设备订购取价等是否合理;
(五)设计变更、工程项目及单位工程增减内容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建设单位送审齐全的工程预算评审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应尽快组织评审,建设项目预算审核完毕后,出具“秦皇岛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书”,送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书是确定项目投资额,调整项目投资计划,签定工程合同,办理工程拨款,贷款和竣工工程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和市招投标办组织的招标投标,均应在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包括标底)审核结论的投资限额内进行。如有疑义,由有关各方复核商定,或由市概算审批部门组织有关各方研究裁定。
第十二条 市财政评审机构对在建工程行使拨款签证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
(一)拨款签证。在评审的项目工程预算投资限额之内,根据施工建设情况,按工程进度签证核拨意见,合理控制项目资金的流向、流量。
(二)跟踪检查。对项目建设资金的流向和流量进行跟踪,检查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跟踪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工程决算的评审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是工程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和施工建设实际情况,按照“按月支付、分次办理、中间结算、竣工后结清”的办法,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决算之前,财政局拨付的工程款应控制在预算总价的80%之内,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应控制在预算总价的75%之内,其余部分待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后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做到竣工文件资料完整、齐全、有效,手续完备。工程竣工决算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工程竣工图、决算书、工程建设有关合同、开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及其批准文件、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单位现场签证,工程量结算计算式、钢筋用量表、工料分析表和有关材料设备供应情况证明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时间,将审查签证后完整齐全的竣工决算文件资料送市财政局评审。市财政局在对建设单位送审的竣工决算评审后,出具“秦皇岛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决算评审结论书”,送有关单位和部门。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书是办理工程投资尾款清算,项目投资财务决算,项目交付使用和固定资产登记的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局开展投资评审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八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可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遵纪守法、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从事投资评审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6、秦皇岛市的汽车维修保养店(包括4S店、品牌连锁店、路边洗车摊)都集中哪些地方,越具体越好
国际汽配城,北环路上
7、汽车维修企业停业整顿依据什么条例规定
汽车维修工时费是指维修工人在维修时需要的时间和费用。国家没有具体的标准,其标准的制定都是各地依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制定、经物价局审批的。国家的相关规定如下: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及用户的正当权益,提高公路运输及社会综合效益,保证交通安全,以适应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本着面向全行业管理的精神和精简的原则,建立健全和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 凡是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促进行业内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使各种类型汽车维修业
8、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及质量保证期制度
1、依照国家规定,对竣工出厂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2、质量保证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A、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b、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c、其他机动车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以上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竣工出厂或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d、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进厂返修的车辆,免返修工料费。
e、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户,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3、以上质量保证期仅适用于车辆竣工出厂后,托修方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和车辆走合期规定,合理使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出现的质量问题。
检验制度
1、 检验员必须由敢于认真负责及掌握相应修理知识的人员担任。做到尽职尽责。
2、 认真学习并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及检验能力。
3、 认真核对工作单上的修理项目,逐项进行检验,做到不丢项,不漏检。
4、 对所修项目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回有关领导及维修人员。及时返修,并作出相应的善后处理,不拖延交车时间。
5、 对客户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6、 对屡次不注意质量的个人及班组,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作出相应的处罚。
7、 对坚持质量自检,互检工作突出的个人及班组,及时给予奖励及表扬。
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1、技术档案,指本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用的一切重要图片、图纸、光碟、图书、报表、技术资料、有关设备、技术的文字说明等技术文件,整理后归并文件档案。
2、本厂设置技术档案有:维修汽车技术质量档案,技术标准、规程、工艺文件、统计报表等生产技术档案、设备档案。
3、本厂技术档案室由技术部门负责建立、保管、运用或提供使用。保管工作由技术部指定专人负责。
4、每当档案资料进入本企业,应在一周内建立档案。建档时要分类编号,登记立卷归档,并进行必要的整理编制卡片,以利查阅。
5、技术档案不外借。内部技术人中办理借阅手续后,可以借阅,但属秘密的资料不得外借,不得随便复印。技术档案阅后要及时归还并办理归还手续。
6、技术部定期对技术档案进行鉴定,确定保管年限,及时毁销失去使用价值的档案。
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
一、设备管理
设专职技术员,负责全厂的设备管理工作,为保证设备完好的技术状况,充分发挥设备潜力,提高工作效率,制定设备制度。
1. 责全厂设备维修及重点设备的定期保养和制定设备的采购计划。
2. 部门应指定一名设备管理员负责本部设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督促指导本部员工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保养设备,同时负责向厂部提出设备维修计划。
3. 所有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培训上岗,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建立维修技术资料的管理由专职技术员负责。
4. 职技术员按计划对设备进行检查鉴定,及时上报厂部。
二、设备维修与保养
1.设备维修保养实行日常维护、例行保养、季度保养、年度保养的制度。
2.日常维护由各班组指定专人负责,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
3.例行保养:
(1)设备启用前应先检查设备润滑状况是否良好,各操作手柄,是否灵活可*,设备各部有 无异常情况,确认技术状况正常方可开机。
(2)作过程中或工作完成后,应清除设备存留的切屑、污物,对设备进行一次清洁维护,并将设备放置原位切断电源。
4.季度保养:
(1)全设备清洁,润滑。
(2)拆洗各润滑油毡,清除污物,加换新润滑油,检查举升器油量,必要时加注。
(3)全面检查各传动部位,如发现松动、失调,应及时进行处理。严格检查液压、气压部件是否泄漏并处理,清洗油水分离器。
(4)严格检查自动控制开关、电源插头、座、线路接头、操作手柄等是否灵活、正常,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5.年度保养:
(1)执行季保养的全部内容。
(2)按设备使用规定更换或过滤液压油,并清洗容器和过滤系统。
(3)清洗密封传动件,更换油封或紧固部件,调整各部位。
(4)测试电机及电器安全性能并检查设备精确度及各项性能。
6.设备备保养计划由专职技术员根据设备使用率、技术状况编制 。
安全管理制度
1、全厂员工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违反。
2、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在工厂内打闹、追逐、大声喧哗,非工作需要不得随便到其他部门走动、聊天,不准带小孩进入厂区。
3、必须按规定穿着劳动保护用品。车间内严禁吸烟。
4、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5、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存放在指定位置。
6、应配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所有的员工应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工作灯应采用低压(36V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过水地使用,并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8、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电源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9、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10、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场地油污杂物,并将设备机具整齐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
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应检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整无损。施工时工具必须摆放整齐,不得随地乱放,工作后应将工具清点检查并擦干净,按要求放入工具车或工具箱内。
2、拆装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合适工具或专用工具,不得大力蛮干,不得用硬物手锤直接敲击零件。所有零件拆卸后要按顺序摆放整齐,不得随地堆放。
3、废油应倒入指定废油桶收集,不得随地倒流或倒入排水沟内,防止废油污染。
4、修理作业时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装饰、座位以及地毯,并保持修理车辆的整洁。车间内不准吸烟。
5、用千斤顶进行底盘作业时,必须选择平坦、坚实场地并用角木将前后轮塞稳,然后用安全凳按车型规定支撑点将车辆支撑稳固。严禁单纯用千斤顶顶起车辆在车底作业。
6、修配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原件或更换件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并严格按修理技术规范精心进行施工和检查调试。
7、进行发动机起动检验前,应先检查各部件装配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加足润滑油、冷却水,置变速器于空档,轻点起动马达试运转。任何时候车底有人时,严禁发动车辆。
8、发动机过热时,不得打开水箱盖,谨防沸水烫伤。
9、地面指挥车辆行驶,移位时,不得站在车辆正前方与后方,并注意周围障碍物
维修企业环境保护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气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
3、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4、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装置。
5、严格执行车辆噪声抑制技术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
6、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
车辆维修档案管理
1、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保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2、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3、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并按内容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
4、负责人要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
5、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理后统一归档。
6、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竣工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
7、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1、汽车维修质量检验采用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方法。
2、企业总检验员全面负责承修车辆的质量检验、外购和外协件的质量检验工作。
3、设专职检验员,对承修车辆的关键项目进行检验,并负责其它项目的抽验工作。
4、对承修车辆进行进厂检验工作。
5、检验员负责对承修车辆出厂前的最后检查工作。
6、承修车辆未经质检人员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与用户使用,不得结算维修费用。
7、检验人员应认真做好检验纪录并及时整理,交专门人员归档保存。
8、检验人员应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深刻领会相关技术标准,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并指导生产工人提高操作水平。
标准和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1、 按生产需要购置的计量器具必须有CMC标志,计量器具的有关资料、合格证、说明书等应存档。
2、 使用计量器具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用时小心轻放,严禁乱掷,并按要求妥善保管。
3、 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失准不得私自拆卸,应及时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 使用计量器具应有检定合格证,计量器具应按周期送检,不得超期使用。
5、 不能用或多余闲置的计量器具,要及时封存、报停。
9、秦皇岛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秦房字[2002]12号)
秦皇岛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物业管理条列》等行政法规、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对象为全市(包括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市开发区、北戴河新区、抚宁县、昌黎县、卢龙县、青龙县)下列物业的业主: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区内的非住宅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能够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下房、车库和地下车位(库)(人防设施不交专项维修资金,其维修养护责任由受益人承担)。
(四)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参照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除外)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秦皇岛市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的7%。
(一)多层住宅(6层以下含6层)每平方米77元;
(二)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每平方米119元;
(三)公寓每平方米126元;
(四)别墅每平方米154元;
(五)地下车位每平方米112元;
(六)商业用房每平方米172元;
(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186元;
(八)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123元;
(九)车库和下房按照地(楼)上建筑物标准交存维修资金。
第八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续交标准为首期交存数额的70%。
第九条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首期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商品房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由业主按规定将资金存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即业主在办理商品房入住手续前持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交存,银行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核定的分户明细资料进行核对收款,并出具专用收据。专用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市财政局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共同监督管理,专储银行购买、使用。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五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单幢住宅整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由单幢住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决定使用及共同分摊。
(二) 单幢住宅涉及一个单元的维修,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的维修,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决定使用及共同分摊。
(三)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决定使用及共同分摊。
(四)物业区域内如有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由物业所有权人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费用。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专业施工队伍、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
(二)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专业施工队伍、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维修项目审核工作;
(四)使用金额2万以下的,出具现场勘察情况报告;
(五)使用金额2万元以上的,审计部门对施工决(预)算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工程竣工验收单及保修文件;
(七)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八)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专业施工队伍、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织维修项目预算的审核,审核中如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四)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五)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十八条 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应提供下列材:
(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
(二)召开业主大会情况报告及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动用维修资金的签字表;
(三)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对专业施工队伍、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宜的授权书;
(四)维修施工方案、预算、合同、业主委员会意见;
(五)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各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表;
(六)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未缴维修资金及未出售的房屋,提供按其所占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的分摊维修费用说明;
(七)公示的图文资料;
(八)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九)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可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织应急维修专业队伍立即组织实施,同时办理维修资金申报手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以下规定列支: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专业施工队伍、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提出紧急维修申请书、维修(更新、改造)项目、费用预算及组织实施使用方案等有关材料,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2、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3、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专业施工队伍、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提出紧急维修申请书、维修(更新、改造)项目、费用预算及组织实施使用方案等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
2、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如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3、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4、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涉及范围内的相关业主、业主大会,要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认真审议、真实表决,严格把关。业主委员会要对业主表决情况、费用分摊方案与维修决算数额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以及业主委员会自管的项目,需经社区居委会见证,并公示。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对维修资金使用的审核和备案。审核同意的,应出具备案通知,不同意的应提出责令改正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要求审计的,应经有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审计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项目分次实施的可合并审计。
第四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专户银行将其代管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存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专户银行将其自管的住宅维修资金的部分转存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业主大会应当经全体业主同意。
第二十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中提取。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建住宅项目在办理入住手续前一个月,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指定格式报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测绘后的项目基本情况和分户明细资料。项目基本情况和分户明细资料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开具《新建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通知单》。银行凭《新建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通知单》和上述资料开户。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代管,并委托两家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住宅户门号建账到户。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项目或幢为单位设账,按住宅户门号建账到户。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继续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代管,也可由业主大会决定账目管理单位并设专户管理。业主大会决定账目管理单位并建专户管理的,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同意,同时将业主缴交维修资金单据(原件)收齐,形成业主大会决议并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确认后,方可立户建账并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应将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委托银行,作为本物业区域内的专户管理银行,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住户门号设分户账,并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继续接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监督。
第三十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二次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第六章 查询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查询。查询内容为:
(一)业主查询:个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结存余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二)业主委员会查询:物业服务区域内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结存余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为规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施工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专业施工队伍组织实施;中标后的专业施工队伍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县(包括昌黎、抚宁、青龙、卢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2012年1月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开发建设项目仍按以前的规定执行。2012年1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开发建设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秦皇岛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秦房字[2002]12号)同时废止。本市制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使用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以及河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