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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事故

发布时间:2020-08-05 04:22:27

1、汽车与电动车相撞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

2、汽车与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拓展1、"交通事故(Traffic Accident)"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2、事故种类与标准

按事故造成的后果,交通事故有人身事故和物损事故两种。人身事故是交通事故中一切涉及人员死伤的事故。世界上多数国家规定,因交通事故受伤者不须住院治疗的列为轻伤,须住院治疗的列为重伤,在30天以内死亡的为事故死亡。

以经费损失计算事故的标准,各国甚至一国不同地区都不相同。美国有的州规定总的经费损失在 100美元以上的事件为事故。中国现在规定,在城市道路上直接损失高于20元,在公路上直接损失高于50元的事件才为事故。

3、引发因素

一、客观因素:道路、气象等原因,也可引起事故发生。

二、车况不佳:车辆技术状况不良,尤其是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前桥、后桥有故障,没有及时检查、维修

三、疏忽大意:当事人由于心理或者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精力分散、反应迟钝,表现为观望不周、措施不及或者不当。还有当事人依靠自己的主观想象判断事务或者过高估计自己的技术,过分自信,对前方、左右车辆、行人形态、道路情况等,未判断清楚就盲目通行。

3、新交通法对电动车发生事故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从2010年1月1日起国家实施了电动车国家新标准。标准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与原有的电动自行车区分开来。

“超标车”一旦造成交通事故,由于其部分关键技术指标超出了电动自行车标准的规定,且动力性能明显高于其他非机动车,在司法实践中会被判定为机动车,从而使驾驶人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后续赔偿等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

(3)电动汽车事故扩展资料:

电动自行车的部分限制条件:

1、车速限制

新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5km/h,主要是考虑到如果车速过快,将直接增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一旦遇到紧急情况,骑行人做出相应避险动作的时间很短,刹车距离也会相应变长,很容易与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发生碰撞,有时甚至还会出现侧滑摔倒等失控现象,造成了许多人身伤害事故。

因此,将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是确保安全的重要前提。

2、尺寸重量限制

新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5m,车体宽度不大于0.45m,整车重量(含电池)不大于55kg。

主要是考虑近些年,部分“超标车”车体越来越长、越来越宽,重量越来越重,外观和性能都逐渐摩托化,严重挤占了非机动车道的空间,这类超大车辆极易与其他非机动车以及行人发生碰撞。同时,如果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过重,碰撞时由于冲击力较大,将给对方造成严重的伤害。

因此,为确保交通安全,必须对电动自行车长度、宽度以及整车重量加以限制。

3、脚踏功能

电动自行车从根本上说是带有电动助力功能的自行车,应当符合自行车的相关特征,即能够由人力驱动行驶。

如果没有脚踏骑行功能,电动自行车在产品形态、动力来源、使用方式等方面就与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存在本质的区别,也就无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

此外,脚踏骑行功能还能够让消费者在车辆故障或电池乏电时继续行驶,避免了长距离的推行,更加便利消费者使用。根据国际经验看,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只有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两轮车才能纳入非机动车范畴。为此,新标准中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参考资料:

北京公安交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网络-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4、为什么总能看到电动汽车出事故的新闻?

这应该归结到我国电动汽车发展过程中的激进吧,那些老年代步车之类的说实话都属于不正规车辆,要买新能源车就要买欧拉iQ这样的,大品牌、高技术,驾乘也更放心。

5、电动车与汽车到底哪个交通事故多

目前东莞政府取缔了外地户籍的贫苦人民赖以为生的交通工具摩托车以后,又进一步策划取缔电动车.取缔摩托车的理由是给摩托车扣上一个罪名叫做:抢劫者最喜欢用的作案工具..且不说犯罪者喜欢用的工具,不犯罪的人是不是就不能用问题.也不说国家允许摩托车上牌上路的规定,地方法规能否合法推翻的问题,毕竟取缔外地牌摩托车在多数本地人中以及部分外地户籍人中还是有相当支持率的.笔者估计在东莞支持禁止外地牌摩托车市民大约45%.所以不管在法理和逻辑上,是否讲得通,在情理上,禁止摩托车还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有一定的社会支持率.尽管这个社会支持率很可能不会超过一半.(如果外地在莞人员也有投票权的话) 现在政府又要禁止超标电动车.不过犯罪分子基本上没有用电动车抢劫的.所以这此政府改用其他理由:目前东莞禁止电动车的理由有两个:一个是电动车没有经过国家允许.这就构成了 禁止电动车的可能性.第二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说去年涉及电动车交通死亡人数有6个.今年又上升为9个).和交通秩序混乱.这就构成了禁止电动车的必要性. 听起来政府禁止电动车的理由是光明堂皇.其实是欲加其罪. 首先,中央政府没有制定允许电动车上路的政策法规,虽然是给地方禁止超标电动车开辟了途径.提供了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就是说中央政府并没有要求地方禁止电动车.中国各地的地方政府,有大约一半以上的地区都没有禁止超标电动车.所以国家没有允许也不等于一定要禁止. 第二.为禁止电动车,就给它扣一个帽子.是造成交通死亡的交通工具. 有了这个帽子好象就可以禁止电动车了.其实不然.因为造成交通死亡事故的交通工具不仅有电动车,还有汽车.有飞机,火车,轮船.自行车.步行的人.实际上每种交通工具和交通方式都会造成交通死亡事故.如果造成交通死亡事故就应当禁止的话,那就不是仅仅禁止电动车的问题了.那所有交通工具和交通方式都要禁止了.可以想见那将是多么荒谬. 那么电动车是不是造成交通死亡事故最多的交通工具呢.从东莞的情况来看.同汽车比一比.电动车大约有六十万辆,汽车也有约六十万辆.涉及电动车有6个死亡.汽车有80多个死亡.汽车的万车事故死亡率大约是电动车的十几倍.那么按这个逻辑.应该先禁止汽车而不是禁止电动车. 第三.说电动车没有上牌,不便管理.对电动车的违章行为,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按章处罚.所以要禁止. 这个理由也很奇怪.如果没有上牌就出个规定让它上牌咯.上了牌不就可以加强管理了么? 其他在各种私下途径里,还有种种反对电动车的言论.比如说电动车耗电咯,声音小咯,不开灯咯等等.都不值得一驳.也没有见到政府用来作为禁止电动车的理由.所以就不用说了. 另外,如果说禁止外地牌的摩托车还有一定的社会支持率的话,禁止电动车和禁止本地摩托车的社会支持率就会是相当的低.估计不超过1/3.深圳的统计是反对禁止电动车的市民占2/3. 我们看到东莞政府在禁止摩托车和电动车是用的理由是自相矛盾的:禁止摩托车车时说它妨碍治安,而电动车不妨碍治安政府还是要禁止,禁止电动车时说中央没有允许.可摩托车有中央允许上路的东莞还是要禁.禁电动车时有说没有上牌,可上了牌的摩托车还是要禁.事情很楚,其实东莞政府禁止两轮车的真实目的并不如此.它有另外的不可告人的目的. 如此禁止电动车,政府于法,于情,于理都并没有有什么站得住脚的理由,那为什么政府还会不顾一切地要求禁止电动车呢.政府的真实动机何在?.其实答案很简单:就是个利益分配的问题.公路就只有那么多,只有那么宽.车辆在不断增加.未来交通堵塞是必然的事情.总不能大家都不走吧?问题是用全民资金建设的公路让谁开,让谁走.有汽车的人很自然的会说应该禁止摩托车和电动车,来为汽车让路.有电动车和摩托车的人也很自然的会说应该禁止汽车来为摩托车和电动车让路.(笔者从利益上来说,其实应该是中立,因本人既有汽车也有电动车)这种利益冲突在当今世界的任何地方都会有.问题是政府会如何处理? 在民主国家,一人一票,当然会通过最多数人同意的方案.在我国,一般群众虽然人数多,可影响政府政策的能力较小.而政府官员虽少,对政策的影响却最大.可政府官员是开什么车的呢?他们的利益何在?那就管不了了,在同自己的利益冲突的时候.政府官员们一定能想得清楚.自己最终到底是要代表谁的利益.想清楚这一条后,理由总是好找的.大家都知道狼要吃小羊的故事了.关键是个力量对比问题. 目前矛盾实际上就是广大中低收入的劳苦大众同新时期产生的富人以及打着代表人民利益晃子掌握了政府权力的新权贵之间的在如何分配有限的公共物品时产生的矛盾.这个矛盾可以是和平解决的,但如果有人不顾一切,寸土不让,甚至动用国家权力来达成一己之私,那矛盾激化也不是没有可能. 所以作为弱势的一方,劳苦大众应该积极行动起来,.用一切和平的手段,反对地方政府的自私利己行为.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使用一切合法的维权手段.用电话,口头宣传,媒体宣传,网络宣传,上访,信访,起诉,以至游行示威等一切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天然权利.如果我们自己的权利自己不去维护.那是没有人会自动来代表你的利益的.特别是在利益冲突的时候.那就更加不可能.,问题不在于别人会不会欺压你,只要可能,成本不高,危险不大,别人当然会欺压你.那是人的本性.问题全在于你会不会反抗这种欺压.会不会给他造成反作用力,会不会给他造成高昂的压迫成本,会不会给压迫者造成压迫带来的危险性.没有人会欺压一个难以压迫的人.没有人会用一个誓死不愿做奴隶的人来做奴隶.因为那样做不但成本高昂,危险性也太大了.所以,劳苦大众们,我们一定要牢记,自己的无所作为才是自己的最大敌人.

6、汽车与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首先你需要联系保险公司先报案,第二记得不要垫付任何费用,第三保留好交警开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且和对方互留联系方式,随后你就等待对方伤好以后联系你共同去保险公司办理理赔;至于费用一块你保险金额为100万,大概的费用为30万元以下,让对方带好医院证明和医药费用发票、单位工资银行流水清单(受伤前一年不能低于半年)、护工费用证明(医院的护工可以开证明,家里请人也要证明)、营养费用保险公司有明确规定的。最后保险公司会出具一份理赔协议,对方要是认可签字确认,不认可你就让他自己去走法律程序

7、发生的电动汽车事故,有人会统计它到底是什么形态,又是什么原因导致的么?

中汽中心动力电池领域首席专家、中汽中心检测认证事业部副总工程师王芳在会上发表了主题为“电动汽车带来的安全挑战”的演讲。华夏能源网价值型能源财经新媒体现将王芳的演讲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从网上或者我们参与的数据调查里面捕捉到了相对可靠的信息数据,我们把事故产生的原因分了五大类:

价值型能源财经新媒体

第一类是充电或者过充电,统计分析显示,近几年过充电几乎很少发生。相比之下,充电的末期或者充电刚结束的一段时间内更容易出现相关的问题。

第二类是碰撞、托底等机械外力的原因。

第三类是自燃。就是电池的热失控或者热扩展,热失控有广义的热失控,也有狭义的热失控,从广义上说,所有的电动汽车事故,包括刚才提到的充电过充电、碰撞、托底等等,到最终的事故表现形式都是热失控。狭义的热失控,是指不存在任何外力的情况下,首先从电池本身的部位突然发生的热失控;

第四类是泡水。

第五是其他,比如说传统车也会发生的一些失控、人为改造引起的失控等。

8、机动车与电动车车祸后赔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负全责。
既然是机动车方的全责,那对方的医疗费用,由机动车一方赔偿。机动车都会有交强险的,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都可以交强险中报销,报销的具体项目与数额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或者在交警事故科中查询到。如果交强险不够赔,那就得走商业险了。如果你没商业险,或者商业险都不够,那就得自掏腰包了。
伤者家属可能要求一些慰问费、安慰费、精神损失补偿之类的费用,这些是保险不能报销的,你只能自掏腰包,或许你会认为这些费用不合理。但交警不会管的,只要求你们协商,协商不成,则事故不能结案,交警会让你们双方起诉到法院,这样会更麻烦,费时、费力、费钱!未结案之前,你的车会被一直扣押!
要公道打颠倒。如果你被撞伤,你会不会要求对方给点安慰费、精神损失费之类的费用?因此,出了事故,该认栽还是要认的,还是给点钱算作精神损失费,赶紧把事故了结了,给钱买个教训,以后开车小心点吧!!!

9、电动车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1、交警判定对方主责你次责,如果认为判的不公平可以在三个工作日之内要求上级交警复核。
2、对方主责,你方次责,一般情况下是对方赔偿你方损失的百分之七十,你方赔偿对方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对方既然花了五到十万,说明上的挺重。不过除此之外有可能吧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疾病也一起治了。
3、一般情况下你需要赔偿老人。
4、一旦上法庭,对你不太有利。对方假定五到十万属实,那么少不了还有陪护、残疾赔偿之类,搞不好要二十多万,百分之三十也要六七万,你方损失一万对方赔七千,这样两者相抵估计你还是要拿好几万给对方。
应对:
建议你先把对方的住院病历、用药详单拿过来研究一下,最好是找个懂行的朋友看一下,是否有挂床(小病大养,无病住院)、治疗非交通事故伤病的问题,有的话全部去掉,然后协商一下看看。

10、各类电动汽车起火事件都有哪些?

各类电动汽车起火事件都有:

1、2017年6月11日凌晨3时左右,山东省日照市一辆特斯拉撞击护栏后发生火灾。

2、2019年4月21日晚8时许,上海徐汇区裕德路泰德花苑小区地下车库内,一辆特斯拉轿车突然冒出白烟。

3、2019年4月24日,武汉一辆比亚迪E5起火。

4、2019年5月16日和6月14日,蔚来ES8分别在上海、武汉市再次出现自燃事件。

(10)电动汽车事故扩展资料:

2019年8月18日,新能源汽车国家大数据联盟发布《新能源汽车国家监管平台大数据安全监管成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今年5月以来,在发生起火事故的新能源汽车(已查明着火时的车辆状态)中,41%的车辆处在行驶状态、40%的车辆处在静置状态、19%的车辆处在充电状态。

《报告》显示,今年5月以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管平台发现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79起,涉及车辆96辆。其中,47辆事故车辆接入国家监管平台,28起事故在发生前10天内国家监管平台已进行预警提醒。

79起安全事故中,65%的事故车辆为乘用车、28%的事故车辆为专用车、7%的事故车辆为客车。从动力电池类型看,86%的事故车辆使用三元锂离子电池、7%的事故车辆使用磷酸铁锂电池、7%的事故车辆电池类型不确定。

在已查明着火原因的车辆中,58%的车辆起火源于电池问题,19%的车辆起火源于碰撞问题,还有部分车辆的起火原因源于浸水、零部件故障、使用问题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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