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动车怎样判断超标还是没超标?最新国家标准是怎样的?
这边说是要实行新国标了,这边要登记要上牌规矩一大推,不守规矩就罚款多少多少,可到现在旧国标的车还在生产还在卖!既然是超标的东西,不好的东西就停止制造生产不让卖不就得了!真是让人觉得恶心!就像香烟盒子上写着吸烟有害健康一样,尽扯淡!搞不拎清的玩意,死一边去吧,傻逼
2、关于电瓶车有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中有关电瓶车的法规如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3、目前关于电动四轮车(不是电动汽车)的法律规范有哪些
作为产品 适用产品质量法
交通事故方面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对应的法规
作为赃物买卖 可以适用治安处罚法 刑法
可以适用的法律有很多 看具体行为以及结果定。可以肯定没有法律法规专门为电动四轮车单独立一条条款
4、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如何加强对电动车的行车规范问题?
一是建议加强电动汽车文明安全驾驶管理,避免电动汽车违法行为影响城市交通秩序,减少事故对人和社会的危害。电动汽车有很多超标,实际行驶速度往往大大超过规定的最大速度,导致交通事故频发。一些电动自行车的驾驶员对安全意识淡漠,缺乏交通守法观念,闯红灯、倒车、抢快车道、在禁行路段行驶等。因此,建议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电动汽车集中整治,规范电动汽车,但关键是要长期严格执行,形成电动汽车交通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的执法检查和处罚,使执法必须严格,而不仅仅是简单的教育;关键是交警部门决心像管理机动车辆一样严格管理电动车辆。包括电子眼在内的执法手段也可以用在电动汽车上,这样每一次违规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第二,建议鼓励群众监督和举报电动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动员全社会力量维护交通秩序,解决电动汽车交通管制问题。目前,电动汽车闯红灯、变道、倒车、闯禁区等交通违法行为层出不穷,频频引发交通事故。鉴于交通警察的权力有限,不可能逐一惩罚所有的违法行为。因此,还可以动员全社会,鼓励群众监督和举报,并规定公民在发现电动汽车违法行为时可以拍照或录像,制作音像制品作证。通过舆论和媒体的宣传和引导,可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安全和交通规则的教育。媒体可以掀起一场关于电动汽车文明驾驶的大讨论,揭露违法行为,倡导文明守法
三、认真妥善处置超标车辆,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不会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效果。超过标准的电动汽车不是一个小数目。如果按规定执行,这些车辆理论上不能上路,成为大量废铁,但执行起来相当困难。首先,它会造成大量的财产损失,这也是对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其次,这将导致执法成本大幅增加,并增加社会负担。
5、2015年交通法对电动汽车的规定
国标委暂不出台电动车管理新规范。针对国标体系存在的矛盾,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经与公安部、工信部、交通部达成一致,过渡期间暂不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新规范。
根据国家标准委官方网站的公开信息,8月14日,该委专门召开座谈会,讨论《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两项国家标准之间的关系,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自行车协会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了会议。
与会各方达成共识,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的修订不受限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现有国家标准相关条款的规定,在《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新标准出台后,国家标准委将及时梳理和调整相关国家标准,保持国家标准之间的一致性。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新国标9月1日实施,新国标将时速超过20公里、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记者了解到,新国标并不会带来电动车管理的新变化。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制定协调小组专家、中国自行车协会助力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陆金龙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正在紧张修订,有望明年发布,在电动车新国标没有出台前,相关部门暂不会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新规范。
6、电动汽车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你好,建议你最好去找相关专业人士咨询下或直接到电动汽车官网查下,谢谢,望采纳!
7、电动汽车国家标准
电动道路车辆用 铅酸蓄电池 "GB/T18332.1-2001
QC/T 742-2006 "
电动道路车辆用 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GB/T18332.2-2001
QC/T 744-2006 "
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蓄电池 "GB/Z18333.1-2001
QC/T743-2006"
电动道路车辆用 锌空气蓄电池 GB/T18333.2-2001
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 "GB/T 18488.1-2006
GB/T 18488.2-2006"
电动汽车用仪表 GB/T19836-2005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 4094-1999
GB/T 4094.2-2005"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辐射 GB/T18387-2008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GB/T 18384.1-2001
GB/T 18384.2-2001
GB/T 18384.3-2001"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GB/T19751-2005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污染物排放 GB/T19755-2005
8、电动车没手续可以上牌吗
不可以。电动车要上牌,需要电动车的购车凭证和合格证。
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是一张硬质小卡牌,或是一本与保修卡放在一起的小册子,上面记录了已购电动车的基本信息。出厂合格证上一般记录着该车品牌、执行标准、整车型号、车架号码、电机号码、出厂日期等重要信息。
交通部门审核上牌的时候,需要查验车辆是否符合标准,即看执行标准。现阶段,我国多数执行的是3C国家强制认证标准,通过整车型号来验证车型是否在当地的《电动自行车上牌目录》中。
车架号码、电机号码等则是验证你的车子是否车证一致。如果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丢失,那么就无法证明该电动车是符合上牌标准的电动车,因此就不能上正规牌照 。
(8)关于规范电动汽车的建议扩展资料:
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提出,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严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稳妥解决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