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能源汽车积分制将出台积分可交易是真的吗?
新能源汽车前两月的市场遇冷,体现出车企对政策补贴过于依赖。众所周知,补贴退出已是大势所趋,日前工信部再次吹风,正在研究补贴退出后的政策,新能源汽车积分制或改变目前车市的格局。据苗圩介绍说,“目前正在网上征求意见,用传统汽车的油耗积分和新能源积分建立一个交易制度,正在制定有关文件,作为2020年补贴政策取消后的措施。”
6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就《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6月27日。《意见稿》明确指出,2018年度至2020年度,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8%、10%、12%。2020年度以后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公布。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方面,《意见稿》指出,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都应当作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达标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差额,与该企业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量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实际值低于达标值产生的积分为正积分,高于达标值产生的积分为负积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是指,以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乘以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等。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方面,《意见稿》指出,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都应当作为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为该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与目标值之间的差额;实际值大于目标值的,产生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实际值小于目标值的,产生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等。
积分报告和公示方面,《意见稿》指出,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报告;预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期实际值、预期目标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期值等;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
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方面,《意见稿》指出,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结转或者在关联企业间转让;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自由交易,但不得结转;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在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发布的年度内抵偿归零。
2、新能源汽车双积分制度 实行有相关公告吗
今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要求,2018-2020年度,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分别为8%、10%、12%。燃料消耗量积分可以通过结转、关联企业转让、新能源汽车积分抵扣等方式满足要求,新能源汽车积分通过生产新能源汽车或者购买积分满足。
3、新能源汽车积分制度即将落地 要点有哪些
2017年10月17日,工信部等五部委在北京联合组织召开《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宣贯会。笔者对课件进行了学习后的理解,对企业而言最核心的是,要掌握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进而就可以指导企业如何安排新能源汽车的研发、生产、销售,科学地得到正积分,有效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的健康发展。
1)《积分办法》计算方法的具体对象
新能源乘用车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但是具体到计算方法时,却是具体车型了。在积分办法中进行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目前规定三种车型是:
①纯电动乘用车; ②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③燃料电池车。
(注:以上三种车型共同特点是电驱动的,所谓电动驱动,即是电动机驱动汽车运动的,其他车载动力源,不参加驱动汽车运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车也必须电动驱动,但是还有其他动力能源)
2)《积分办法》三种车的标准车积分分配
3)《积分办法》三种车型参加积分技术的条件
条件即门槛,技术的条件即技术指标的规定。不同对象的技术条件有不同的规定:
(1)纯电动车积分条件
①具体规定:
对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电动汽车续驶里程(工况法)不低于100km,且按整备质量(m,kg)不同,纯电动乘用车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Y,kW·h /100km)满足条件一、但是不满足条件二的,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1倍计算;满足条件 二的,按照1.2倍计算。其余车型按照0.5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
条件一:m≤1000时,Y≤0.014×m+0.5;1000<m≤1600时, Y≤0.012×m+2.5;m>1600时, Y≤0.005×m+13.7。
条件二:m≤1000时,Y≤0.0098×m+0.35;1000<m≤1600时, Y≤0.0084×m+1.75;m>1600时, Y≤0.0035×m+9.59。
②注解:
i)基本规定:满足双100,最高车速不低于100公里;一次续航里程不低于100公里。(不能满足这个基本规定的纯电动车,不算是新能源汽车);
ii)在满足基本条件极差再分三个等级
(a)标准等级车型(1.0)规定。
(b)高于标准等级车型(1.2)规定。
(c)低于标准等级车型(0.5)规定。
③计算实例:
(2)插电式混合动车积分条件
①具体规定: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不低于50km。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不满 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其条件B试验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 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14)中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当小于 70%;比例不小于70%的,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0.5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 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在80公里以上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其条件A试验电能消耗量应 当满足纯电动乘用车条件一的要求;不满足的,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0.5倍计算,并且 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
②注解:
i)其纯电动驱动模式持续里程不低于50公里,但是低于80公里的,同时要与对应燃油车相比符合要求的,按标准车的0.5倍计算;
ii)其纯电动驱动模式持续里程高于80公里的,不满足纯电动条件一的要求,按标准车的0.5倍计算。
③计算实例:
(3)燃料电池车积分条件
①具体规定:
燃料电池乘用车续驶里程不低于300km,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 的30%,并且不小于10kW的,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1倍计算。其余车型按照标准车型积 分的0.5倍计算, 并且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
②注解:
燃料电池车基本要求
i)持续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ii)燃料电池系统额度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度功率30%,且不小于10KW。
③计算实例:
4)《积分办法》学习体会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基本意图是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当下的新能源汽车是指①纯电动乘用车;②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③燃料电池车三大类。
对一个企业而言,在生产能力一定前提条件下,多生产一台新能源汽车,就会减少燃油汽车生产。研究积分的重点,是如何获取正积分?最低目标是购买其他厂家的积分。
如何实现正积分?结合《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笔者研究结论是,满足基本规定,大家认识是一致的。但同时又必须满足市场要求,这是企业必须认真研究的。
纯电动乘用车必须满足市场对续航里程高于350公里的要求,同时要下降整备质量和100公里电耗,一定要有科学、详细、具体的控制策略。
(来源:电动汽车资源网EV江湖 雷洪钧)
4、新能源汽车双积分管理办法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审议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乘用车节能水平,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车辆,包括新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乘用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等。
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或者气体燃料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第五条乘用车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是指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企业。
本办法所称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并在境内销售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的企业,包括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和未获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统筹推进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公示、转让、交易等工作。
乘用车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见附件1),报送其生产、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开展积分转让或者交易。
第二章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
第七条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
第八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达标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差额,与其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实际值低于达标值产生正积分,高于达标值产生负积分。
第九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是指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2014)第5.2款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按照不同的目标值分开计算。
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是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第5.3款规定的相关比值。
第十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第5.1款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的,按照不同的燃料消耗量分开计算。
第十一条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乘用车生产量,按照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的、用于境内销售的乘用车实际产量核算。
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的乘用车进口量,按照该企业在核算年度进口用于境内销售的、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乘用车数量核算。
第十二条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放宽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
企业2016年度至2020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3%以上不满6%的,其达标值放宽30%。
未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按照前款的规定管理,并自2019年度起实施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但是,核算年度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暂不实施积分核算。
第三章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
第十三条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
第十四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为该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与达标值之间的差额。
实际值高于达标值产生正积分,低于达标值产生负积分。
第十五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是指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或者进口的新能源乘用车各车型的积分与该车型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乘积之和(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前款规定的生产量、进口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法核算。
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见附件2)确定。
第十六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是指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传统能源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第十七条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达到3万辆以上的,从2019年度开始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
2019年度、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第四章积分报告和公示
第十八条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年度预报告。
预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期达标值、预期实际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期值等(见附件3)。
第十九条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各车型乘用车数量、关键参数、燃料消耗量、电能消耗量和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以及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实际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等(见附件3)。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4月10日前,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相关情况。
对公示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相关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对乘用车企业提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和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并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
第五章积分并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结转或者在关联企业间转让。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依据本办法自由交易。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不得结转,但2019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
乘用车企业有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的,应当在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6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见附件4),并在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90日内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
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
(一)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其他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二)同为境内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三)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与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第二十四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后续年度使用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80%;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90%。
第二十五条乘用车企业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仅限其在当年度使用,不得再次转让。
第二十六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应当采取下列方式抵偿归零:
(一)使用本企业结转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二)使用本企业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三)使用本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四)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前款所列的抵偿方式,可以组合使用。
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抵扣同等数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
第二十七条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通过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的方式抵偿归零。
第二十八条乘用车企业2019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可以使用2020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进行抵偿。
第二十九条乘用车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仅限其在当年度使用,不得再次交易。
第三十条乘用车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影响积分结转、转让、交易、抵偿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建立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信用管理制度。
乘用车企业提交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信用承诺书(见附件5),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示其信用承诺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发生变动的,信用承诺书无需逐年提交。
乘用车企业不履行承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作为失信乘用车企业进行通报,并录入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进行核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其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新能源乘用车参数、乘用车生产量等进行核查。
商务部负责对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海关总署负责对乘用车进口量进行核查。
质检总局负责对进口新能源乘用车参数、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乘用车进口量等进行核查。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举报。接到举报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乘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按照职责给予通报,并按照核查值核算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节严重的,作为失信乘用车企业进行通报,并录入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的;
(二)报送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数据、新能源乘用车数据与核查结果不符的;
(三)报送的乘用车生产量、进口量数据与实际数量不符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或者报告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第三十五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归零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本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使本年度预期产生的正积分能够抵偿其尚未抵偿的负积分。
第三十六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要求,纳入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乘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其负积分抵偿归零前,对其燃料消耗量达不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不予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不予核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可以依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罚:
(一)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归零的;
(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归零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交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或者提交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但本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新能源汽车积分未满足要求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核算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境内生产的乘用车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记载的制造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进口乘用车以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的随车检验单的签发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乘用车企业依据本办法规定提交的材料后,转送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涉及的标准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文本执行。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的经济措施。
根据我国国情和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本办法有关制度、附件,并重新公布。
5、新能源汽车积分政策需要多少产能
FT中文网9月日报道虽然中国对新能源汽车的概念界定还没有完全清晰,但并不能排除过剩的可能性。中国汽车最近30余年的发展证明,本次对新能源汽车的追逐仍将是“全民性”的——所有制造汽车的企业在战略(或者说形式)上都必须提及它,否则可能面临被淘汰的危险,无论这种淘汰来自真实的市场,还是政策层面。不过,在新能源汽车过剩之前,中国汽车还有的路要走。现实证明,现在进入新能源汽车的制造商还处于试探阶段,他们推出的产品不是为了进行销售,而是为了展示。一来迎合“主旋律”,一来证明其与全球基本处于同一层面。2008年12月15日,比亚迪推出了其F3DM双模电动车,在市场层面它被冠以“全球第一款上市的不依赖专业充电站的电动车”,这是中国在新能源轿车方面的重要时刻。但其14.98万元的售价说明,这款车并不是为商业化生产准备的。比亚迪的品牌难以支撑这样的售价,与此同时围绕该车的辅助性工作尚未到大批量生产的阶段。更为重要的是,在政策层面,中国尚且没有就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制定出明确的政策,究竟选择哪一种新能源作为发展方向,一直处于模糊状态,电动汽车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比亚迪是借助其在电池方面的优势首先向政府层面进行试探。在F3DM车型上市后,比亚迪可以通过政府用车等方式,让政策制定者对电动汽车有清楚的认识,以便在制定政策时,能对电动汽车的发展给出明确的政策支持。毕竟,在1998年清华大学试制出中国第一辆高尔夫燃料电池汽车以来,政策制定者面对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始终处于摇摆状态,他们需要有企业引导才能制定出政策。比亚迪向市场传递的信号具有诱惑性,诸多厂家也纷纷试水电动汽车。2008年4月,长城在北京车展展出了其Kulla电动车。2008年11月,吉利汽车在广州车展上展出了熊猫电动车。2009年2月,奇瑞的S18电动车下线。一时之间,电动汽车成为中国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一种方向。其实,在比亚迪们努力的同时,国际市场对电动汽车的发展也出现了新的动向。日产、本田、戴姆勒等跨国汽车公司也纷纷拿出了其在电动汽车方面的代表作品。这是诱惑中国向新能源汽车法力的外部原因。但直到2009年9月,中国的政策制定者也没有明确的表示电动汽车将是中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方向。他们不愿承担风险。只要此类政策出台,所有的汽车企业都会冲进这一领域,这种做法的后果难以估量。通过各种具有官方背景人士的表态可以发现,中国发展新能源汽车不是基于自身的条件,而是为了追赶跨国公司的步伐,“赶超欧美”的想法成为他们的主要意图。所以,他们在制定政策时会更加摇摆。不可否认,在中国推广新能源汽车有各种条件尚不具备。但最重要的是,电动汽车的生产商如何与具有绝对垄断性的国家电网达谈判。要与国家电网争利,汽车制造商没有成功的把握。而这直接决定着电动汽车行驶的范围。其实,在这层意义上,中国汽车的产能过剩是规划中的过剩,而非直接生产汽车数量的过剩。更值得警惕的是,新能源汽车制造商数量的过剩。电动轿车是中国在新能源汽车方面较为明显的表现,其他诸如生物燃料、氢燃料、E85乙醇燃料等方面则还没有形成爆发性的力量。与国家政策的现状一样,诸多汽车都表示,他们在各种燃料的新能源汽车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尝试。如此以来,中国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关键在政策层面。而这个政策的制定将是一个漫长、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由于各汽车制造商所在的省(市)对当地的GDP具有相当的影响,一汽对于长春、东风对于武汉、上汽对于上海、广汽对于广东等的重要性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因此,这些地方政府必然会想方设法为这些汽车企业争取利益。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政策必须首先能协调各地的利益。这不会很容易。与此同时,政策的制定必须摆脱合资企业的影响。在以汽油为主的市场中,合资汽车公司成为市场的主导性力量,它们对各种政策的制定具有程度或深或浅的左右。而在新能源汽车领域,中国必须改变这种局面。若跨国汽车制造商将其新能源方面的车型通过合资公司导入中国,这将使政策的制定面临更难的选择。在方向选择上,中国的新能源汽车必须探索出属于自己的道路。完全的复制欧洲、美国、日本等的路径很难成功。以欧洲市场为例,柴油轿车在这里具有相当的市场,大众等汽车制造商在这一细分领域具有绝对的优势,大众也曾在中国投放了柴油轿车,不过并没有成功。鲜见的障碍是中国的柴油品质很难达到欧洲的标准,但中石油与中石化并不想改变现状。在日本,以丰田为代表的汽车企业在混合动力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但在中国普锐斯等车型尚处于探路阶段。属于中国新能源汽车的道路,必须由企业进行探索,政府只需要提供政策的支持即可,无需行使其他的行政大权。
6、将于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能源汽车积分制度有何看点?
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消息,针对“新能源汽车积分制”,工信部称,积分办法已经在2017年9月27日正式对外发布了,将于2018年4月1日开始实施。在这个政策研究制定过程中,工信部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包括中外资企业都深入参与了这个政策制定过程。据工信部掌握情况,部分企业还面临一定的达标压力。
以2016年为例,123家汽车企业中,有42家企业没有达到燃料消耗量标准要求,其中也有产销规模较大的企业,不少企业在新能源汽车产品规划布局方面,距离2019年和2020年积分比例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所以,工信部也通过各种方式方法来提醒企业要引起重视,要根据积分办法中平均燃料消耗量标准和新能源汽车的比例要求,尽早进行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布局,反应慢了不仅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将错失发展的良机。
据工信部了解,各主要汽车生产企业也在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加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研发、生产布局和产品开发,努力提高汽车的节能水平,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积分办法实施以后,也要积极开展积分交易,工信部会搭建一个积分交易平台,让正积分和负积分能够通过市场交易来归零,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来达到合规要求,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高质量健康持续发展。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部门、各地方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工信部也清醒的看到产业发展面临的压力和挑战明显增强,还存在着行业散、小、乱的现状,产品的安全隐患也还一定程度的存在,创新能力不强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还没有彻底扭转、取得突破。
7、当油耗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政策混合时,1个新能源汽车积分是否等于1个油耗积分
?
8、新能源专用车享受双积分政策吗??
1.双积分政策正式发布,2019年实施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
9月28日,备受关注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办法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达到3万辆以上的,从2019年度开始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2019年度、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2.300多家知名供应商 游侠汽车OUXIA X1量产加速
投资115亿、产能20万辆,游侠汽车超级工厂4月落户湖州后,2017年9月28日,游侠汽车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举行全球合作伙伴大会,超过300家涉及游侠X量产项目的供应链企业、金融机构以及湖州市、上海市等相关政府领导悉数到场,YOUXIA X量产进程明显提速,博世、富田电机、万向集团等20家国际顶级零部件供应商与游侠汽车与签署了YOUXIA X 1 的20万台战略合作协议,同时游侠汽车与上海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平安银行签订了全面的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将围绕游侠在整车部件、三电系统、产品未来投产以及销售所涉及的各项需求展开深度合作。
3.宁波调整2017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2.2万
近日,宁波发布的《关于调整2017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明确,2017年宁波市财政(各级财政补贴总和)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助额的50%进行补助。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4.国金汽车纯电动MPV车型GM3正式亮相
9月27日,国金汽车在山东淄博举行品牌发布活动。发布会当天,国金汽车首款新能源纯电动MPV车型GM3正式亮相,该款车型不久前已经成功进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金汽车自2016年1月落户山东淄博,历时9个月完成了工厂建设和生产通线。到目前为止,在高度智能化的生产车间,有超过400个机器人有条不紊的忙碌,可以实现每两分钟生产一台车。
5.北京将在下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指导意见
9月26日,北京市经信委副主任孔磊表示,北京市政府将在下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将对整车、零部件、电池和配套设施等方面推广及引导性政策。
9、双积分管理办法修改 将明确新能源车汽车积分比例
6月22日,工信部、财政部等多部门发布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2023年新能源车积分比例要求
按照《积分办法》要求,此次修改明确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4%、16%、18%。该积分比例是在统筹考虑行业正负积分基本平衡、满足第五阶段油耗标准和实现既定产业发展目标的基础上,综合测算得出的。
按照该比例要求,基本能够保障实现“到2025年乘用车新车平均燃料消耗量达到4.0升/百公里、新能源汽车产销占比达到汽车总量20%”的规划目标。同时,2021-2023年正负积分市场预计能够保持供略大于求,积分价格客观反映市场价值。
此外,新的《积分办法》也对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
主要有四点修改内容
一是增加了引导传统乘用车节能的措施。为引导企业加大节能技术研发投入,《决定》对生产/供应低油耗车型的企业在核算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时给予核算优惠,考虑到随着油耗达标要求逐年加严,符合低油耗标准的车型技术难度和成本逐步增大的实际情况,2021至2023年逐步提高低油耗车型核算优惠力度,从0.5倍、0.3倍逐步过渡到0.2倍。
二是完善了新能源汽车积分灵活性措施。为降低积分供需失衡风险、保障积分价格,《决定》建立了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节能水平与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的关联机制,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达到一定水平的,其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按照50%的比例向后结转。
三是丰富了关联企业的认定条件。允许同一外方母公司旗下的合资企业间、国内汽车企业与其持股的境外生产企业所对应的授权进口供应企业间转让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
四是将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车纳入核算范围,对具备节能减排优势的车型给予核算优惠。
积分修改有何影响
此前,在《积分办法》实施过程中,很多时候出现了积分供大于求、积分价格偏低,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引导力度不够的情况。
主要原因是在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没有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考核要求,企业生产的所有新能源汽车都产生正积分,导致正积分供给较多;
二是行业技术发展进步较快,车型续驶里程不断增加,车型分值相应提高,2018年度新能源单车平均分值达到3.9分,较预期增加30%左右,进一步增加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供给;
三是部分企业考虑技术、商务等合作因素存在低价交易现象。
此次《积分办法》修改充分考虑了这一情况,发布实施后,随着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强制考核纳入、油耗要求进一步加严,积分市场供大于求情况将显著改善,交易价格也将充分体现市场价值,激发行业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活力。对此,大多数企业已有预期,认为《积分办法》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市场化调节作用也会显著增强。
一图读懂新修改决定
(图/文/摄:皆电 周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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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新能源汽车积分制度什么时候实施?
1月30日讯 工信部副部长辛国斌今日就新能源汽车积分问题作出回应称,积分办法将于2018年4月1日开始实施。部分企业还面临一定的达标压力。以2016年为例,123家汽车企业中,有42家企业没有达到燃料消耗量标准要求,其中也有产销规模较大的企业,不少企业在新能源汽车产品规划布局方面,距离2019年和2020年积分比例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所以,工信部也通过各种方式方法来提醒企业要引起重视,要根据积分办法中平均燃料消耗量标准和新能源汽车的比例要求,尽早进行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布局,反应慢了不仅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将错失发展的良机。
辛国斌表示,各主要汽车生产企业也在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加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研发、生产布局和产品开发,努力提高汽车的节能水平,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积分办法实施以后,也要积极开展积分交易,工信部会搭建一个积分交易平台,让正积分和负积分能够通过市场交易来归零,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来达到合规要求,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高质量健康持续发展。
辛国斌认为,产业发展面临的压力和挑战明显增强,还存在着行业散、小、乱的现状,产品的安全隐患也还一定程度的存在,创新能力不强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还没有彻底扭转、取得突破。为了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工信部制定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这是以工信部39号令的形式对外发布的,已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适当提高了新能源汽车的准入门槛,增加了安全监管等方面的要求,就是要通过这样一个方式,来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