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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肇事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0-12-05 09:58:42

1、电动车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1、交警判定对方主责你次责,如果认为判的不公平可以在三个工作日之内要求上级交警复核。
2、对方主责,你方次责,一般情况下是对方赔偿你方损失的百分之七十,你方赔偿对方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对方既然花了五到十万,说明上的挺重。不过除此之外有可能吧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疾病也一起治了。
3、一般情况下你需要赔偿老人。
4、一旦上法庭,对你不太有利。对方假定五到十万属实,那么少不了还有陪护、残疾赔偿之类,搞不好要二十多万,百分之三十也要六七万,你方损失一万对方赔七千,这样两者相抵估计你还是要拿好几万给对方。
应对:
建议你先把对方的住院病历、用药详单拿过来研究一下,最好是找个懂行的朋友看一下,是否有挂床(小病大养,无病住院)、治疗非交通事故伤病的问题,有的话全部去掉,然后协商一下看看。

2、电动车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自己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好的话,可以报交警部门处理。如果是小事故,个人建议最好私了!

3、电动车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从楼主所述情形看,楼主负全责!
既然对方已经说了“还需要检查”,楼主只能等待。
对方因此次事故受到的直接损失、产生的直接费用,楼主都有责任赔偿。

4、两电动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两电动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回》第八十六条 机答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5、新交通法对电动车发生事故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从2010年1月1日起国家实施了电动车国家新标准。标准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与原有的电动自行车区分开来。

“超标车”一旦造成交通事故,由于其部分关键技术指标超出了电动自行车标准的规定,且动力性能明显高于其他非机动车,在司法实践中会被判定为机动车,从而使驾驶人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后续赔偿等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

(5)电动汽车肇事如何处理扩展资料:

电动自行车的部分限制条件:

1、车速限制

新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5km/h,主要是考虑到如果车速过快,将直接增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一旦遇到紧急情况,骑行人做出相应避险动作的时间很短,刹车距离也会相应变长,很容易与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发生碰撞,有时甚至还会出现侧滑摔倒等失控现象,造成了许多人身伤害事故。

因此,将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是确保安全的重要前提。

2、尺寸重量限制

新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5m,车体宽度不大于0.45m,整车重量(含电池)不大于55kg。

主要是考虑近些年,部分“超标车”车体越来越长、越来越宽,重量越来越重,外观和性能都逐渐摩托化,严重挤占了非机动车道的空间,这类超大车辆极易与其他非机动车以及行人发生碰撞。同时,如果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过重,碰撞时由于冲击力较大,将给对方造成严重的伤害。

因此,为确保交通安全,必须对电动自行车长度、宽度以及整车重量加以限制。

3、脚踏功能

电动自行车从根本上说是带有电动助力功能的自行车,应当符合自行车的相关特征,即能够由人力驱动行驶。

如果没有脚踏骑行功能,电动自行车在产品形态、动力来源、使用方式等方面就与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存在本质的区别,也就无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

此外,脚踏骑行功能还能够让消费者在车辆故障或电池乏电时继续行驶,避免了长距离的推行,更加便利消费者使用。根据国际经验看,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只有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两轮车才能纳入非机动车范畴。为此,新标准中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参考资料:

北京公安交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网络-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6、小汽车追尾电动车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汽车的交强险有无责赔偿的

无责任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无责、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或赔偿责任)在无责的情况下从自己所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强制承担保险赔偿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只要是事故当事人之一,无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也必须得按无责赔偿限额给财产受损者或人身受伤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体现交强险强制保险的优越性,实现对受害者的保险补偿。
汽车如果不负事故责任,对方因事故伤亡造成的损失,由汽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汽车负有事故责任,不管责任大小,汽车保险公司就要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按事故责任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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