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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销售补贴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1-01-01 09:00:52

1、公司里车辆补助费如何做会计分录

纯粹的补助就核算在工资中,计入工资总额,并申报缴纳个税。报销的计入管理费用-汽车费等科目。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职工福利费采取计提方式的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库存现金

职工福利费不实行计提方式的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

贷:库存现金

(1)新能源汽车销售补贴会计处理扩展资料: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 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科目。

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2、收到的政府财政补贴 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的政府补贴做账,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收到的政府补助用于企业以发生费用 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2、收到的政府补助用于长期资产(如购买固定资产) 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分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3、收到的政府财政补贴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企业收到的政府补贴做账,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收到的政府补助用于企业以发生费用 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2、收到的政府补助用于长期资产(如购买固定资产) 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分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4、新能源汽车收到补贴,冲减账面价值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两种方法
一是直接冲减汽车的账面价值 假设汽车是做固定资产使用的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收到补贴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
二是先确认为递延收益 然后随固定资产折旧期限均匀分摊
取得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随折旧摊销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5、新能源汽车销售政府补贴收入怎样做会计分录

政府补贴:是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利得,是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会计分录,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6、应收新能源国家补贴款是否能计入应收账款科目?

如果国家补贴是针对销售数量的价格补贴,比如销售新能源汽车,每辆汽车价格补贴5000,可以界定为对销售价格的补贴,是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因此也可以挂账应收账款。而且政策明确,只和销售数量相关,可以在尚未收到时挂账。如果不是,一般的政府补助是在收到时确认的,不挂应收

7、汽车4s店收到厂商返还置换车辆补贴给客户会计分录怎么做?

厂商返还给客户的置换车辆补贴,
不属于4S店的收入,
属于应付给客户的资金。
收到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支付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8、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是否缴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规定,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每季度末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财政、科技部门提交补贴资金预拨申请,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组织审核后向有关企业预拨补贴资金。
国家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也相应制定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消费者按照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扣除中央及地方补助后的价款支付。比如《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规定,我市大中型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按扣除中央、市配套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向我市用户销售,市财政将地方补贴直接拨付汽车生产企业。对在我市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大中型客车除外),在我市没有汽车生产企业的,必须在厦注册登记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市财政局将地方补贴拨付到汽车销售机构。消费者按照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扣除中央及我市补助后的价款支付。
可见,新能源汽车中央补贴由财政部门拨到汽车生产企业,地方补贴由地方财政拨至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机构,但该补贴实际补贴对象为消费者,消费者以补贴款抵扣销售价款。
新能源汽车补贴范围为: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根据消费税暂行例规定,纯电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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