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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停车位标准

发布时间:2021-09-13 16:14:41

1、辽宁省对新能源汽车停车费有何规定?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的通知》(桂工信规范〔2019〕1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县境内的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市政道路两旁设立的停车位,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减半征收停车费的优惠政策。
二、各有关停车场(所)要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并在公示牌标明“新能源汽车类减半征收停车费”。
 
三、上述政策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执行。

2、新能源车主充电被抄牌,新能源汽车充电位置为什么不能设专用车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四大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其他新能源(如超级电容器、飞轮等高效储能器)汽车等。非常规的车用燃料指除汽油、柴油之外的燃料。

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要求深入实施发展新能源汽车国家战略,推动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汽车强国。

而在近日,当事人像往常一样,来到西区街道岐沙路的新能源车充电桩充电,但还没完事就被交警抄了牌。那里明明写着充电专用车位,自己一来就挨了罚款 。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日益发展,近年来江城出现了不少供新能源汽车充电的专用停车位,不少市民关心这样的车位能否停放燃油车辆,如果只能停放新能源车,那么又该如何正确进行停放?

对此,汉阳区交通大队民警介绍,根据相关规定,非新能源汽车不能停放在该专用车位,等到充电桩逐步建立完善后,即使是新能源汽车,如果不充电,也不能够在该专用车位停放。

所以新能源汽车看准车位停放,不要挤占新能源车公共空间,新能源车充电完成以后请立即驶离,如果不充电也不要在该专用车位停放。

尽管很无奈,但始终要按规矩办事。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新能源汽车终究会得到一个妥善的方案。

3、新能源车位有必要买吗

一般不会有这样的要求,只要自己能够解决停车位问题即可,卖家是不会操心这个问题的。另外,有自己的固定车位主要是考虑到今后安装充电桩的事情,如果可以解决电动汽车的充电问题,也不需要有固定车位的。

4、2021重庆新能源车停车收费政策是什么?

如下:

1、落实停车费减免。给予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车辆停车费减免优惠。

(1)、在机场、火车站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库)和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特级公共停车场(库)停放的,每日首次停车两小时内免费,超过两小时减半收费。

(2)、在公园、文体场馆等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库)停放的,每日开放时间段首次停车两小时内免费,超过两小时减半收费。

(3)、在市政道路的路内停车位停放的,每日8时至20时首次停车两小时内免费,超过两小时减半收费。

(4)、各停车场(库)停车费减免具体规定由所属主管单位负责解释。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公共停车场(库)对新能源汽车给予停车费减免优惠。对非新能源汽车违规占用充电专用停车位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2、优化通行环境。实施新能源汽车差异化管理措施。

(1)、在中心城区高峰时段桥隧错峰通行期间,新能源汽车不受错峰通行限制。

(2)、在道路交通施工或其他条件下实施道路限制通行的,新能源汽车享有公交车同等通行便利。

3、完善基础设施。继续执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积极推动“车电分离”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对换电基础设施给予建设补贴,合理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提升城市公共充电桩、换电站覆盖能力,提高使用效率。加快推动5G、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方面的应用。

4、降低充电费用。

(1)、严格执行充电服务费政府指导价,鼓励充电桩运营企业合理降低充电服务费标准。

(2)、对在中心城区公交车专用充电桩和本市辖区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充电桩充电的,给予充电费用补贴。

5、营造推广氛围。鼓励整车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和组织搭建展示交流平台。对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能源汽车相关领域峰会、论坛、展会、大赛、培训、沙龙等活动的,市级财政按照活动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鼓励各区县给予政策支持。

5、小区地下停车位标准车位和微型车位有什么区别?

1、停车位面积大小不同。

标准车位是2.4米*5.3米,适合停中高档加长型车;微型车位是2.2米*4米,适合停两厢或紧凑型三项车。不管哪个都不影响正常使用。

2、停车位收费不同。

物业公司收取一定停车管理费用于停车管理。标准停车位面积大,收取相关费用高。微型停车位相对标准停车位面积小,管理费用低。

3、所有权归属不同。

地下停车场要看是否计入公摊面积或者是否属于人防工程。如果属于公摊面积或者人防工程的话,那么所有权归小区全体业主。如果不计入公摊面积且开发商具有独立产证的,那所有权归开发商。

(5)新能源汽车停车位标准扩展资料:

一般情况下,住宅小区的车位分为4类:人防工程车位、全体业主共有车位、单个业主购买车位、开发商所有车位。

1、人防工程车位,开发商不拥有产权,不得出售,只拥有使用权(如果开发商将建设人防工程的成本已经分摊到销售的商品房的成本当中,则使用权的归属也随之转移);

2、全体业主共有车位,《物权法》规定小区的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何使用需要经过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3、单个业主购买车位,由业主出资购买,产权属于业主;

4、开发商所有车位,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不计入公摊,可出租或者出售给业主使用的。

6、北京申请新能源车必须有产权证的车位吗

北京申请新能源来车不需要有自产权的车位,只需要北京的身份,例如北京5年以上社保或者纳税证明,或者北京户口,驾驶证和身份证,就是标准的北京摇号资格,但是如果你得到新能源车的购买指标需要安装充电设备的时候厂家会有些要求,例如独立的固定的车位,物业允许安装独立的电源等等,这个需要先同你的停车位置管理单位沟通,因为要单独拉电线和装电表。

7、新能源车在宜停车上怎么收费?

自 2015 年深圳在原特区内全面实施 " 宜停车 " 以来,违停处罚过重、超时需要双倍补缴、缴费方式单一等问题一度成为市民 " 吐槽 " 热点。日前,修订后的《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将于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增加了事先启动、事后缴费的宜停车付费方式,不用提前购买时间,可以 " 先停后付 "。同时,超时停放也不再被罚款、不再补缴双倍费用、未足额缴纳停车费不处罚。但无论何种方式,都必须在停车后即启动缴费流程,否则依然会被罚款 500 元。增加的缴费方式可在新版的宜停车 APP 上使用,预计 5 月 3 日上线。
绑定信用卡,即可 " 先停后付 "
相比以往,此次修订的最大不同即增加了 " 事先启动、事后缴费 " 的方式。改变了过去市民吐槽的必须先缴费购买时间,才能停车的弊端。《办法》中规定,选择事后缴费方式的,应事先绑定信用卡,或者选择其他可以提供信用担保的支付方式。据悉,宜停车目前已经接入了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 14 家银行的信用担保程序。
▲ " 先停后缴 " 模式使用流程
车主将手机缴费账户绑定信用卡后,停车时须先启动缴费流程,并在车辆驶离停车位后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提示缴纳停车费。如果逾期未缴费的,订单完成后,可在绑定的信用卡内自动扣除相应的停车费。如因信用卡持卡人、银行原因导致无法扣费的,停车位使用人也可以按照提示主动补缴停车费,但在未补缴费用前,则无法通过原手机缴费账户使用停车位。
超时停放不罚款、不双倍补缴、未足额缴纳不处罚
以往的宜停车缴费模式为预先购买时间缴费。即停车位使用人停车后,10 分钟内启动停车缴费流程,并根据预计停放时间先行缴纳停车费,在付费时间届满前,系统会提示停车位使用人续费。如停车位使用人超时停车且未提前续费的,须按照缴费标准的双倍补缴停车费。
不少市民认为 " 补缴和罚款并处 " 及 " 超时双倍补缴 " 过重,不甚合理。此次修订对预先缴费方式进行了优化完善,不再将超时停放未补缴费用作为道路违停予以处罚,超时费用也无须按双倍补缴。
《办法》规定:停车位使用人在驶离停车位后,对于超时停车的费用,只需按收费标准补缴费用即可。
▲ " 先停后缴 " 模式再次使用更方便
此外,有不少车主有过未足额缴纳停车费被处罚的经历。按照以往的规定,未足额缴纳停车费的,按照道路违停予以处罚。此次修订对预先缴费和事后缴费两种方式均不再设定补缴时限,只要停车位使用人在下一次通过同一个手机缴费账户使用停车位前补足前次费用即可,不再实施行政处罚。未补足前次费用的,无法通过该手机缴费账户继续使用停车位,并按照规定将有关记录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记者随机采访了停靠在竹子林路边宜停车泊位的车主,车主表示," 如果能先停后付,停车就更方便了。以后再也不用担心错过手机提示被处罚了,期待新的宜停车 APP 上线使用 "
停车后必须先启动缴费,否则罚款 500 元
" 停车后启动缴费流程是关键 "。市道交中心工作人员介绍," 部分市民提出取消启动缴费流程环节,采取直接停车并事后缴费的方式更为便民。但在现有的技术模式下,如果不规定停车后须先启动缴费流程,会对停车管理和收费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因此,停车后启动缴费流程是在现有技术模式下能够实现停车管理和收费工作有序开展的关键。"

8、停车位间距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28—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0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决策、建设和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建设和投资规模,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和项目后评价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其他停车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行有关劳动安全、节能减排、节约用地、消防、环境保护的规定,做到功能合理、经济适用。
第五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合理规划,适时建设,有序发展。
第六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宜进行布局与规模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各地应按当地政府要求取得用地、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七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与道路交通、用地、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机衔接,加强城市工程停车场的信息管理,促进城市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的建立,满足安全、便捷、通畅、高效的交通服务要求。
第八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项目规模与构成
第九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停车规划,在综合考虑周边用地情况、停车需求、路网承载能力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按照停车位数量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类,不同规模停车场停车位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分类
停车场类型 停车位数量(个)
特大型停车场 >500
大型停车场 301~500
中型停车场 51~300
小型停车场 ≤50
注:停车位数量以小型车停车位为标准车位,其他车型停车位换算系数见本建设标准附录一。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可由基本停车设施、建筑设备、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构成。
一、停车基本设施,包括停车位、行车通道及人形通道。机械式停车库还应包括机械停车设备。
二、建筑设备,包括给水排水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气系统和交通工程设施。
三、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消防、防雪、防滑等安全防护设施和绿化、降噪等环境保护设施。
四、管理设施,包括值班室(管理办公室)、控制室、防灾中心等管理用房。
五、服务设施,包括卫生间、等候室、洗车房等设施。
第十二条 停车基本设施、建筑设备、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属于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必要构成部分。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规模及功能要求合理选择,并按本建设标准附录二的规定配置。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及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其他停车场均应采集并上传停车信息。特大、大型停车场应建设停车诱导、电子监控等信息系统及防灾保安系统,应考虑新能源汽车对停车设施的需求。特大型城市公共停车场应按停车位数量均衡分组设置,每组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500个。
第三章 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宜在客流集中的商业办公区、旅游风景区、体育场馆和交通枢纽等处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应充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重视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集约用地,因地制宜地选择停车场形式。城市公共停车场宜结合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及地下人防设施修建地下停车库,在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宜建设地上停车楼、机械式停车场。
第十六条 规划城市公共停车场宜设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停车位,并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无障碍停车位数量设置标准
项目
停车场规模 无障碍停车位数(不宜少于)
特大型停车场 总车位的1%
大型停车场 4个
中型停车场 2个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的选址要考虑合理的服务半径,与主要服务对象的距离在城市一般地区不宜大于300m,市中心地区不宜大于200m。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选址应避开地质断层及可能产生滑坡等地质灾害的不良地质地区。
第十九条 大、中型停车场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特大型停车场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并应设置专用人行出入口,且两个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小于15m。
第二十条 停车场的出口与入口宜分开设置,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5m,双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m。小型停车场只有一个出入口时,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9m。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出入口要具有良好的视野,机动车出入口的位置(距离道路交叉口宜大于80m)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应大于50m;距离学校、医院、公交车站等人流集中得地点应大于30m。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城市公共停车场出入口设置时,应进行交通组织设计。
第二十三条 出入口设置在城市主干路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机动车交通组织应采用右进右出的方式,严禁左转直接驶入(出)主干路;出入口设置在城市次干路、支路上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机动车交通组织宜采用右进右出的方式,在不影响对向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采用左转方式驶入(出)。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内部交通组织方式,并确保内部交通的安全、顺畅、便捷。
第四章 建筑标准和面积指标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指标按标准停车位计算,地面停车场停车位用地面积为(25~30)m2/标准停车位,地下停车库与地上停车楼停车位建筑面积为(30~40)m2/标准停车位,机械式停车库停车位建筑面积为(15~25)m2/标准停车位。
第二十六条 自走式停车场停车位布置可采用垂直式、平行式和斜列式,也可混合布置。
第二十七条 机械式停车库的建筑设计应根据总体布局需要,结合机械停车设备的运行特点和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进行设计,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和现行行业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JB/T8713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等待车位应与停车场规模相匹配,机械式停车库的等待车位不应小于2个,当出入口分设时,应至少设1个。当机械式停车库布置为车辆需倒退驶向道路时,应设置转台。
第二十九条 组合式停车场的建筑形式应满足停车需求,同时保证人员安全、迅速疏散的要求;组合式停车场通道和出入口设置中应协调考虑,避免组合式停车场中不同类型停车场车辆出入产生冲突,保证车辆出入顺畅。
第三十条 无障碍停车位应布置在距停车场无障碍出入口最近的位置,并具备无障碍连接通道。标准无障碍车位应包括无障碍上下车的通道,车位宽度为普通车位宽度的1.5倍,应采用无障碍标识指引停车场无障碍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车位与上下车区域。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气系统、交通工程设施等必需的建筑设备。各类建筑设备应统筹设计,合理布置。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给水系统可分设生产给水、生活给水、绿化给水和消防给水系统。给水系统宜利用城市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当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各给水系统及其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消防给水系统及其设施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排水系统的各种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并应分类集中排入城市排水系统。地面停车场的生活污水、消防及冲洗废水和大气降水宜自流排入城市污水及雨水排水系统,地面停车场的雨水收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的规定。地下停车库的低洼处应分类集中设置排水泵站(房),提升排入相应排水系统。
第三十四条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内应设置集中采暖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中的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的通风系统应优先利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场内卫生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电气系统由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等组成。供配电系统设计及供电要求、供配电线路及其相关电器设备产品与安装要求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与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七条 地面停车场应具备照明供电条件,地面照度应略高于与其衔接的道路。地上停车楼、地下停车库与机械式停车库的人车通道、配电室、值班室应设置应急照明,具备事故照明持续时间30min的条件,照度标准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八条 三层及以上特大、大型地下停车库与地上停车楼应设客用电梯,电梯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相关规定。客梯兼做消防电梯时尚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根据类型、建设规模等级设置交通工程设施。交通工程设施可分为交通管理实施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包括标志、标线、信息系统和运行监控系统等;交通安全设施包括护栏、隔离设施、防撞设施等。
第四十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交通标志,宜采用附着式标志安装方式,条件受限时也可采用单柱、悬臂或门架式标志安装方式。交通标志不应侵占行车与停车限界。交通标志版面形状、颜色、尺寸、构造与支持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中一般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0001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交通标线包括标划与设置于停车场地面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凸起路标与轮廓标等。特大、大型城市公共停车场应以交通标线区分停车位、行车道、禁行(停)部位及场内分区等。交通标线的设置原则、形状、尺寸、材料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中一般城市道路交通标线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宜设置与政府公共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兼容与共享的信息系统,并预留接口。
第四十三条 特大、大型停车场应设置信号灯、警报灯、信息板等信息系统以辅助场内交通组织与管理。信号灯与信息板的设置应满足使用者的可视性,且应与停车场其他监控系统相结合,实现自动控制。对具备条件的特大、大型停车场宜设置包括信息采集处理与发布功能的停车诱导系统。
第四十四条 具有车辆进出控制及收费管理要求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应设置行车指示系统,宜设置运行监控系统,特大、大型和机械式城市公共停车场应设置运行监控系统。
第四十五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运行监控系统应具备入口车位信息显示及出口收费显示、出入车档控制、出入车辆识别系统、自动计费收费管理、保安对讲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分区车辆统计等功能,运行监控系统宜独立运行,通过中央控制室实施智能化管理,亦可与其他管理监控系统联网。其系统设计、控制设备与安装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无侧墙坡道、开敞式停车楼临空面应设置刚性护栏,场内弯道、坡道等特殊部位应根据需要选择适宜类型护栏防护。城市公共停车场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金属网、绿篱、混凝土或钢柱式隔离封闭设施。护栏与隔离设施的材料与结构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相关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在停车位临障碍处设置停车挡,已保障停车安全,宜在场内柱、墙阳角及凸出构件等部位设置防撞措施,停车挡与防撞措施设置原则与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
第四十七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设置有效地预防和救灾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场行车坡道应采取防雪、防滑等措施。
第四十八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距建筑物的距离应考虑安全、消防、噪声、震动和景观等因素,噪声超标的机电设备应采取减震、降噪措施,在人口、建筑稠密地区建设的停车场建筑应采取防止产生光污染的相关措施。
第四十九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的机电设备应采取质量可靠、技术合理的设备。对有可能危及人生安全的设备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十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合理安排停车位与绿化的比例,宜建设成绿化型停车场。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五十一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其中,建设投资由工程费用(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构成;建设期利息包括银行借款和其他债务资金的利息,以及其他融资费用;流动资金指运营期内长期占用并周转使用的营运资金。
第五十二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可按本建设标准附录三的规定选用。
第五十三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
第五十四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附录一 机动车停车位换算当量系数表
车型 微型车 小型车 中型车 大型车 铰接车
换算系数 0.7 1.0 2.0 2.5 3.5

附录二 不同类型城市公共停车场项目构成设置表
项目构成 自走式停车场 机械式停车库 备注
地面停车场 地下停车库或地上停车楼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停车基本设施 停车位 ● ● ● ● ● ● ● ● ● ● ● ● 地面停车场停车位用地面积为(25~30)m2/标准停车位,地下停车库与地上停车楼停车位建筑面积为(30~40)m2/标准停车位,机械式停车库停车位建筑面积为(15~25)m2/标准停车位
行车通道 ● ● ● ● ● ● ● ● ● ● ● ● 宽度要求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相关规定
人行通道 ● ● ● ● ● ● ● ● ● ● ● ●
机械停车设备  ̄  ̄  ̄  ̄  ̄  ̄  ̄  ̄ ● ● ● ● 机械停车设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和现行行业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JB/T8713的相关规定
建筑设备 给水排水系统 ● ● ● ● ● ● ● ● ● ● ● ● 给水系统及其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消防给水系统及其设施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排水系统的各种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
项目构成 自走式停车场 机械式停车库 备注
地面停车场 地下停车库或地上停车楼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建筑设备 采暖通风系统 ● ● ● ● ● ● ● ● ● ● ● ● 采暖通风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相关规定
电气系统 ●1 ●1 ● ● ●1 ●1 ● ● ●1 ●1 ● ● 电气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与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相关规定
交通工程设施 ●2 ●2 ● ● ●2 ●2 ● ● ●2 ●2 ● ● 交通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和《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0001的相关规定;交通标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相关规定;运行监控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护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相关规定
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 消防 ● ● ● ● ● ● ● ● ● ● ● ● 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防雪、防滑 ● ● ● ● ● ● ● ● ● ● ● ●
绿化 ● ● ● ● ◎ ◎ ◎ ◎ ◎ ◎ ◎ ◎ —
降噪 ◎ ◎ ◎ ◎ ◎ ◎ ◎ ◎ ◎ ◎ ◎ ◎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相关规定

项目构成 自走式停车场 机械式停车库 备注
地面停车场 地下停车库或地上停车楼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管理设施 值班室 ● ● ● ● ● ● ● ● ● ● ● ● 为提供停车场管理服务而设置的设施,值班室为必选设施,也可根据管理需要设置管理办公室
控制室 ● ◎ ◎ ◎ ● ◎ ◎ ◎ ● ● ● ●
防灾中心 ● ◎ ◎ ◎ ● ◎ ◎ ◎ ● ● ◎ ◎
服务设施 卫生间 ● ◎ ◎ ◎ ● ● ◎ ◎ ● ◎ ◎ ◎ 主要为在此停放机动车的乘客、驾驶员和车辆提供服务
等候室 ◎ ◎ ○ ○ ◎ ◎ ○ ○ ◎ ◎ ◎ ◎
洗车房 ◎ ◎ ○ ○ ◎ ◎ ○ ○ ◎ ◎ ◎ ○
注:1 ●表示必选项目构成,◎表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建设项目构成,○表示不宜建设项目构成,●1表示应设置适合电动汽车的停车场附属充电设施,●2表示应设置运行监控设备。
2 组合式停车场根据其包含的不同类型的自走式停车场和(或)机械式停车场选用。

附录三 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期
停车场 地区分类 工期(月)
小型 中型 大型 特大型
地面停车场 Ⅰ 2.5~2.7 2.7~4.0 4.0~4.8 ≥4.8
Ⅱ 2.8~3.0 3.0~4.5 4.5~5.3 ≥5.3
Ⅲ 3.2~3.3 3.3~5.0 5.0~5.8 ≥5.8
自走式停车楼(库) Ⅰ 5.0~6.8 5.7~13.8 8.8~16.2 ≥11.3
Ⅱ 5.3~7.2 6.0~14.3 9.2~16.7 ≥12.3
Ⅲ 5.8~7.8 6.2~15.0 10.0~17.3 ≥12.7
注:1 表中建设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从破土至全部建成交付使用所需的时间。
2 表中建设工期不包括因返工、资金不到位、停工待料及自然灾害等影响而延误的工期。
3 表中各类地区为:Ⅰ类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Ⅱ类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Ⅲ类地区包括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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