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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关于新能源汽车

发布时间:2021-09-14 11:45:35

1、工信部推荐新能源汽车车型是哪些

工信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推荐车型目录: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32批)
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1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EQ6120CQCHEV
2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EQ6120CQCHEV3
3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EQ6120CQCHEV2
4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3 启辰牌 纯电动轿车 DFL7000A1BEV
5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BJ6123SHEVCA
6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纯电动城市客车 BJ6123EVCA-2
7 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 47 典悦牌 纯电动轿车 YQZ7000BEV
8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ZK6120CHEVG1
9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ZK6108CHEVG2
10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ZK6126CHEVG4
11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纯电动城市客车 ZK6125BEVG1
12 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有限公司 89 传祺(Trumpchi)牌 混合动力轿车 GAC7180CHEVA4
13 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有限公司 89 传祺(Trumpchi)牌 混合动力轿车 GAC7180PHEVA4
14 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 101 王牌牌 纯电动洒水车 CDW5164GSSEV
15 江铃控股有限公司 121 江铃牌 纯电动轿车 JX7003BEV
16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2 荣威牌 纯电动轿车 CSA7000BEV
17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九)15 申龙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SLK6115USCHEV01
18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九)15 申龙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SLK6105USCHEV01
19 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15 东宇牌 纯电动城市客车 NJL6100BEV
20 金华市康迪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 (十一)27 康迪牌 纯电动仓栅式运输车 KD5021CCYBEV
21 江西凯马百路佳客车有限公司 (十四)03 江西牌 纯电动城市客车 JXK6121BEV
22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20 中联牌 纯电动扫路车 ZLJ5071TSLBEV
23 珠海市广通汽车有限公司 (十九)28 广通牌 纯电动城市客车 GTQ6117BEVB
24 一汽(四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二十二)
01 远达牌 纯电动洒水车 SCZ5168GSSBEV

2、工信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7 月 15 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此次涵盖的车型有北汽新能源 EC3、长城欧拉 R1 和欧拉 IQ、宝骏 E100、E200、宏光 MINI EV、长安奔奔 E-star、奇瑞 EQ1、江淮 IEV6E、比亚迪元、E1、E2、E3、东风新能源 EX1、奔腾 E01 以及哪吒 N01。

根据活动时间为 2020 年 7 月-2020 年 12 月,本次活动将委托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组织实施,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各地)做好配合工作。将安排 1 场启动活动(山东省青岛市,时间拟于7月下旬)、4场专场活动(分别位于海南省海口市、云南省昆明市、四川省成都市、山西省太原市,时间从8月下旬至9月下旬)、系列企业活动。

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发布本地区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等有关政策,参与汽车企业(名单见附件)发布活动车型和优惠措施。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3、工信部为新能源汽车降低门槛,促进业态新合作形势?

车市寒冬让不管是传统车企还是新能源车企都经历着一场未知的考验。近日,工信部在官网发布了《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针对新能源汽车的相关管理规定及技术标准作出修改,并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对三年前出台的原规定进行修改,涉及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准入标准、汽车的设计及生产标准,以及汽车的质检标准等环节。这意味着对于新能源汽车限制变少、门槛变低、机遇变多。

这次征求意见稿如果生效,按照预期将会为已经涉足新能源领域的造车新势力、传统车企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和推动产业的优化升级,对于未涉足新能源领域的其他行业的企业来说是进军汽车市场的一个良机。

首先是新的业态形式出现,比如新旧势力合作。新势力早就向传统造车势力寻求协同合作了,自己手握设计,让主机厂去代工、去生产能节省不少资源,把力量用在刀刃上。在“双积分”政策压力下,传统主机厂也可能会与现阶段发展较好的新势力合作以获得新能源积分,在政策和趋势的推动下会促成一波新势力与传统造车势力的合作,旧造车势力负责设计生产,新造车势力负责贴牌销售,优势互补各取所需,以为自身谋求一个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这样一来有助于造车新势力调整战略方向,争取更多缓冲时间。过去造车新势力必须花大量的资金建立研发部门,现在可以把这一部分外包出去,节省更多现金流支撑项目运转,争取更多时间,再不断完善。代工是目前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未来汽车行业发展一个不可回避的趋势。

其次跨企业跨行业的新合作也会出现。由于现阶段新能源汽车发展仍处于一个探索的发展中阶段,新能源市场存在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比如去年十二月理想汽车耗资6.5亿元收购的重庆力帆汽车有限公司,成了现在的理想智造,2019年6月起,理想汽车先后被23家公司起诉,变得官司缠身。想造车并且有能力造车的企业拿不到资质,没有能力造车的企业却占有大量资源。此次“松绑”由于放宽了限制,汽车行业又一直是热门,对于一些造车经验不充足但是拥有一定工业实力基础的传统制造业的企业来说,这是一个涉足汽车领域的好机会,解决资源分布不均的问题。

降低门槛还有助于资本恢复对新能源市场的信心。?现阶段新能源汽车产业还面临着不少问题,一方面补贴退坡让市场大幅缩水,而新能源汽车行业在续航、成本、充电技术等方面迟迟难有大的突破,也导致销量有所波动,一直没能实现很好的发展,致使资本市场对新能源市场持有观望态度。另一方面新能源自身品牌威马、蔚来、特斯拉等连续失火消耗消费者对它的好感度;这也直接导致资本市场对新能源汽车逐渐谨慎,蔚来融资困难就是一个很好的验证,2月6号,蔚来在其投资者关系网站发布了公告,宣布完成累计1亿美元的可转债融资项目,但对于一个季度亏损20多亿美元的蔚来来说,杯水车薪,蔚来要努力的路很长也很难。在政策的优惠下会相对增加资本市场对于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投入,持续加码。

但综合考虑目前的发展状况,把客观环境也应考虑在内,也有人持不乐观态度。前几年在巨额补贴的推动下,涌现了大批的造车新势力。即便现在有政策支持但现在的补贴远远不及当时,而且目前新能源市场的现状不那么乐观。而对于已经进入新能源市场的车企们来说,这次征求意见稿旨在降低准入门槛,引流更多“新鲜血液”到新能源市场,对于已经在新能源市场摸爬滚打的他们来说,帮助就更小了。

面对不怎么景气的汽车市场,政府对新能源市场的大方向是坚定不移的,并极力推动。征求稿意见虽对已经进入新能源领域的直接帮助不大,但通过合作发展和引流新鲜力量的形式推动让目前不怎么景气的新能源市场有调整和喘息的机会。现在虽不敢说效果如何,但是方向是好的,有助于市场结构进一步优化,给不单是汽车行业的企业在新能源领域更多发展机会。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4、十大变化 工信部将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众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见。
修改内容包括:将原管理规定的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将《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另外,工信部还将对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等十项内容进行修改或删除。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
三、删除第三十条。
四、删除第三十一条。
五、将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修改为:
序号
准入审查要求

技术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生产能力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4*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7*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8*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9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0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1*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六、将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具体见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七、对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做以下修改:
(一)将GB/T 18387-2008《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修改为,GB/T 18387-201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将GB/T 4094.2-2005《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修改为,GB/T 4094.2-2017《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将GB/T 19836-2005《电动汽车用仪表》修改为,GB/T 19836-2019《电动汽车仪表》;
将GB/T 18386-2005《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修改为,GB/T 18386-2017《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二)删除GB/T 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新增GB/T 3465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2部分:车辆》
(三)新增5项标准,分别为:GB/T 33978-2017《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GB/T 34585-2017《纯电动货车技术条件》、GB/T 37154-2018《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GB/T 37153-2018《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技术条件》。
具体见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八、对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做以下修改:
(一)删除“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的内容;
(二)删除“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包括研发机构和人员、开发工具和设备、开发过程描述等)”的内容;
(三)删除“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软件程序)清单”的内容。
具体见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九、根据有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对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见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
十、对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做以下修改:
删除对“新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内容。
具体见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
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序号
准入审查要求

技术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生产能力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4*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7*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8*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9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0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1*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附件2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一、技术保障能力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技术保障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审查要求》“技术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产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生产能力”的相关要求。
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等方面有统一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三、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够独立实施。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与通用产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附件3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备注
1储能装置(单体、模块)
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
GB/T?18333.2-2015
6.2.4、6.3.4?90°倾倒试验对水系电解液蓄电池暂不执行。
车用超级电容器
QC/T?741-2014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4-2015
6.5工况循环寿命结合整车可靠性标准进行考核。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5-2015
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6-2015
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
GB/T 33978-2017
储能装置(电池包)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
GB/T?31467.3-2015
对于由车体包覆并构成电池包箱体的,要带箱体/车体测试;电池包或系统尺寸较大,无法进行台架安装测试时,可进行子系统测试。
2电机及控制器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18488.1-2015
5.6.7电磁兼容性结合GB/T 18387-2008电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试验结合整车可靠性进行考核;附录A不执行。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 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T?18488.2-2015
10可靠性试验、9.7电磁兼容性暂不执行。
3电动汽车安全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
GB/T?18384.1-2015
5.1.2(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5.2污染度暂不执行;
5.3有害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排放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
GB/T?18384.2-2015
6用户手册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8紧急响应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GB/T?18384.3-2015
6.3.3电容耦合 暂不执行;
7.2B(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9用户手册 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GB/T?24549-2009
4电磁场辐射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18387-2017
5电动汽车操纵件
电动汽车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T?4094.2-2017
6电动汽车仪表
电动汽车仪表
GB/T 19836-2019
7能耗
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GB/T?18386-2017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9753-2013
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9754-2015
8电动汽车除霜除雾
电动汽车风窗玻璃除霜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24552-2009
5.1.1除霜试验环境温度对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为-10℃。
9纯电动汽车技术条件
纯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GB/T?28382-2012
纯电动货车 技术条件
GB/T 34585-2017
10燃料电池发动机
燃料电池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
GB/T?24554-2009
11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GB/T?26779-2011
12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GB/T?26990-2011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试验方法
GB/T?29126-2012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
GB/T 37154-2018
1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GB/T?20234.2-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GB/T?20234.3-2015
14通信协议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2部分:车辆
GB/T 34657.2-2017
15碰撞后安全要求
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
GB/T?31498-2015
采用B级电压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16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QC/T?838-2010
5.1.3.1绝缘、5.2.1高压电器设备及布线、5.3低压电器设备及电路设施暂不执行。
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技术条件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2694-2016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4598-2017
18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车载终端
GB/T 32960.2-2016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3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GB/T 32960.3-2016
19.定型试验
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GB/T?18388-2005
4.1.2、4.1.3电动车除霜除雾结合GB/T?24552-2009标准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驶对于纯电动乘用车按照GB/T 28382-2012标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GB/T?19750-2005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定型试验规程
QC/T?925-2013
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18385-2005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19752-2005
9.7混合动力模式下的30分钟最高车速暂不执行。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GB/T?26991-2011
20低速提示音
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王鸣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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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信部发布2020年新能源汽车工作要点

(文/张钰翊)4月16日,车友头条从工信部官网获悉《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化工作要点》。《要点》从三个重点方面在电动汽车安全、电动汽车能耗、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加氢系统、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领域的标准化制定方面展开研究。

首先,在完成标准体系阶段性建设目标层面,主要从加强标准顶层设计和制定标准工作路径两方面展开。一是以产业规模化发展需求和新技术创新发展为导向,全面梳理电动汽车在研标准项目和未来五年标准规划,加强重要标准的前期调研和效果评价,集中开展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法规比对工作,确定分阶段建设目标与关键工作节点,完成新能源汽车领域“十四五”标准体系编制工作。

二是建立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制定及实施评估机制。根据新能源汽车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和产业发展需求,提出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中长期发展目标,编制发布《中国电动汽车标准化工作路线图》第三版,为新能源汽车产业融合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第二,在加快重点标准研制层面,从四个领域分开研究。在电动汽车整车领域,完成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标准的技术审查,开展在用电动汽车安全性能评价方法及测试规程相关标准的预研;完成纯电动汽车能耗与续驶里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耗试验方法标准的制定,并履行报批程序;推动纯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的修订立项。

在燃料电池汽车领域,加快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加氢枪、加氢口等标准的制定,完成加氢通信协议的标准立项;推动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等整车标准,低温冷起动、能耗与续驶里程、动力性能等整车试验方法标准,以及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发动机、空气压缩机、车载氢系统等关键部件标准的立项。

在动力电池领域,开展满足不同需求的动力电池安全试验方法标准的预研,加快动力电池电性能和循环寿命相关标准的立项;开展动力电池规格尺寸等标准修订预研,健全动力电池模块化标准体系;完成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放电规范和梯次利用产品标识等标准的技术审查,征求梯次利用设计指南和回收服务网点建设规范等标准的意见。

在充换电领域,完成传导充电电磁兼容相关标准的审查与报批,征求传导充电安全要求标准的意见,推动充电连接装置通用要求相关标准的修订,开展大电流充电测试验证工作;加快电动汽车无线充电互操作性要求与测试、电磁兼容性等相关标准的制定;完成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标准的审查与报批。

第三,在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层面提出,首先要积极参与全球技术法规协调。切实履行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WP.29)框架下法规制定工作组牵头方职责,积极推动电动汽车安全全球技术法规第二阶段工作,深入参与电动汽车与环境、燃料电池汽车工作组框架下相关技术法规的制定与协调。

其次,深入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系统跟踪国际标准化组织道路车辆委员会(ISO/TC22)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动车辆委员会(IEC/TC69)及其下属工作组的标准制定进展,以电动汽车安全、动力电池、充换电、燃料电池汽车等为重点,组织国内企业、技术机构和专家积极开展专项研究和技术验证,研提国际标准提案并深入参与制定。

最后,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依托中欧、中德、中法、中日、APEC等多双边合作对话机制,加强沟通与协调,深化重点领域的标准合作;把握共建机遇,重点加强与东盟、中亚等国家的电动汽车标准化交流,积极推动中国新能源汽车标准“走出去”。

《要点》强调,2020年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化工作将以推动标准体系与产业需求对接协同、与技术发展相互支撑,建立国标、行标、团标协同配套新型标准体系为重点,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快速发展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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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信部:继续坚定不移的推动国内新能源汽车发展

车家号的网友,大家好!今天选车网为您带来关于工信部关于新能源汽车的最新消息,请点击关注选车网,第一时间了解最新的汽车资讯。

日前,在进博会期间举行的中国汽车产业发展论坛上,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司长罗俊杰表示将继续坚定不移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

在11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已经发布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规划内容已经明确了未来 15年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并且到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除竞争力增强外,在动力电池、驱动电机、车用操作系统等新能源关键技术方面要取得重大突破。

工信部针对这一规划,将统筹推进汽车与能源、交通、信息通信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并且将重点发展以下几个方面的推进,一是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二是鼓励"换电"模式创新发展及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三是加大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四是要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通行等使用环节优惠政策。

到2025年,按照规划,我国新能源核心技术要达到国际一流水平,整车具有国际竞争力。而且纯电动汽车必将成为新车销售车辆的主流产品,而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并且也要实现商业化应用。

选车君观点:电,可持续的能源,它本身就具有了得天独厚的优势。在新能源补贴取消之后,并不代表着政府对其就削弱了推广和鼓励的力度,反而在更多的与民生相关的政策面前,获得更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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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信部:近期将调整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

3月30日上午,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辛国斌表示,为了解决这些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工信部正积极配合相关部委,研究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政策建议,督促各地区加快出台促进汽车消费的政策措施,相信后续会有更多刺激消费的政策出台。另外,工信部还会对新能源汽车以及相关政策,近期会协调相关部门作出调整,进一步推动汽车产业协调健康发展。

 

解读:当前,“抗疫”的主战场已经由国内转移到国外,欧美病例依然处于高速增长中,尚未到达拐点。虽然疫情在中国已经得到很好地控制,可以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但疫情在全球的持续扩散也将抑制人们大额消费的“冲动”,毕竟在危急时刻,保证“手中有钱”才能做到“心中不慌”。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对汽车的消费欲望将在一定程度上被压抑,非刚需的购买者很有可能选择“再考虑考虑”。

 

辛国斌也指出,汽车行业目前仍然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整个消费需求不振的问题,即使目前企业复工复产率比较高,但是由于市场需求不足,企业库存增加,有可能在后续的一段时间里,一些企业的达产率还会进一步降低。

 

汽车工业的产业链长、涉及范围广,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汽车消费的下滑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数十万家企业和上千万从业者将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波及。

 

因此,出台刺激汽车消费的政策已经是迫在眉睫。

 

自2月中旬开始,中央各部委多次发文要求各地提振汽车市场消费,限购城市适当增加指标。

 

3月13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23个部门向各省市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 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提出要促进汽车限购向引导使用政策转变,鼓励汽车限购地区适当增加汽车号牌限额。

 

目前,已有广东、山东、吉林、海南和深圳、宁波、杭州、南昌等省地市出台了一些具体的政策。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各地方出台的政策专门刺激新能源汽车消费的依然较少。去年以来,新能源汽车受补贴退坡影响较大,由于新能源汽车尚不能做到和燃油车平价,政府更需要在这一阶段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消费的鼓励,以提振产业发展的信心。

 

根据汽车工业协会数据,2020年1-2月,我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04.8万辆和223.8万辆,产销量同比分别下降45.8%和42%。其中,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53840辆和59705辆,同比分别下降63.8%和59.5%,新能源汽车下滑幅度高于“大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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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信部明确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

(文/彭科峰)6月22日上午,工信部在官网发布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本次文件明确,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14%、16%、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信部另行公布。

在这份文件中,工信部表示,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放宽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

具体而言,2016年度至2020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3%以上不满6%的,其达标值放宽30%。

此外,2021年度至2023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达到4%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2%以上不满4%的,其达标值放宽30%。

文件还指出,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乘用车参数、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等进行核查。此外,《决定》增加了引导传统乘用车节能的措施;完善了新能源汽车积分灵活性措施;丰富了关联企业的认定条件;将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车纳入核算范围,对具备节能减排优势的车型给予核算优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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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信部规定,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哪几类?

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纯电动车,燃料电池车

10、工信部最新目录!这些新能源车真的很重磅

近日,工信部发布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8批),我们知道,目录一直是把握新能源车上市和参数等各方面的重要标杆,那么大侠上车照例为您介绍本批目录中最重磅的车型。

特斯拉Model Y

已经结束的2020广州车展并未出现Model Y的身影,还是让不少特斯拉粉丝感到遗憾的。不过,新车此前已经出现在了工信部申报目录中,分别是长续航全驱版和Performance高性能版,而预售价分别为48.80万元、53.50万元。外观方面,跟我们此前看到的概念图基本一致,还是特斯拉家族设计风格,长宽高分别为4750mm/1921mm/1624 mm,而轴距则为2890mm。

动力方面,国产特斯拉Model Y车型将搭载前后双电机,其中前电机的输出功率为137kW,而后电机的输出功率为180kW。新车与Model 3同堂销售发力的话,预计特斯拉在华的销量还会有显著提升。

ARCFOX αS

10月份,北汽高端新能源品牌ARCFOX旗下首款车型——αT正式上市,而ARCFOX αS则是该品牌旗下的全新轿车,近日,我们从工信部官网获取得到一组这款车的申报图。根据目前的信息来看,该车将有两个动力版本以及三个续航里程版本,其NEDC续航里程分别达到了525km、603km以及708km。新车延续了SUV的设计语言,且整体质感和科技感仍然非常强,有望在2021年正式推出。

松散新车

这名字乍一听很奇怪也很陌生,但也有不少关注汽车的人对它的兴趣由来已久,因为这个名为松散的品牌,车标挂着的是"BYD"字母,且造型相当复古,看起来颇有早年间欧美豪华敞篷车的风范。

于是,这款由美国加州AM公司联合北京松散机车推出的双模插电混动新古典硬顶敞篷跑车" SS DOLPHIN",在工信部第338批《公告》被公示了批准全国上牌。新车其实是基于1958年款雪佛兰科尔维特C1打造的车型,但采用的是比亚迪同款动力组合的插混发动机,无论是代生产还是什么,总之二者渊源很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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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工信部关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