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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未准入

发布时间:2021-09-18 03:01:10

1、十大变化 工信部将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众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见。
修改内容包括:将原管理规定的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将《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另外,工信部还将对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等十项内容进行修改或删除。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
三、删除第三十条。
四、删除第三十一条。
五、将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修改为:
序号
准入审查要求

技术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生产能力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4*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7*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8*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9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0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1*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六、将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具体见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七、对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做以下修改:
(一)将GB/T 18387-2008《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修改为,GB/T 18387-201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将GB/T 4094.2-2005《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修改为,GB/T 4094.2-2017《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将GB/T 19836-2005《电动汽车用仪表》修改为,GB/T 19836-2019《电动汽车仪表》;
将GB/T 18386-2005《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修改为,GB/T 18386-2017《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二)删除GB/T 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新增GB/T 3465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2部分:车辆》
(三)新增5项标准,分别为:GB/T 33978-2017《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GB/T 34585-2017《纯电动货车技术条件》、GB/T 37154-2018《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GB/T 37153-2018《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技术条件》。
具体见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八、对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做以下修改:
(一)删除“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的内容;
(二)删除“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包括研发机构和人员、开发工具和设备、开发过程描述等)”的内容;
(三)删除“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软件程序)清单”的内容。
具体见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九、根据有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对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见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
十、对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做以下修改:
删除对“新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内容。
具体见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
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序号
准入审查要求

技术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生产能力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4*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7*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8*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9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0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1*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附件2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一、技术保障能力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技术保障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审查要求》“技术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产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生产能力”的相关要求。
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等方面有统一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三、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够独立实施。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与通用产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附件3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备注
1储能装置(单体、模块)
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
GB/T?18333.2-2015
6.2.4、6.3.4?90°倾倒试验对水系电解液蓄电池暂不执行。
车用超级电容器
QC/T?741-2014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4-2015
6.5工况循环寿命结合整车可靠性标准进行考核。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5-2015
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6-2015
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
GB/T 33978-2017
储能装置(电池包)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
GB/T?31467.3-2015
对于由车体包覆并构成电池包箱体的,要带箱体/车体测试;电池包或系统尺寸较大,无法进行台架安装测试时,可进行子系统测试。
2电机及控制器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18488.1-2015
5.6.7电磁兼容性结合GB/T 18387-2008电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试验结合整车可靠性进行考核;附录A不执行。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 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T?18488.2-2015
10可靠性试验、9.7电磁兼容性暂不执行。
3电动汽车安全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
GB/T?18384.1-2015
5.1.2(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5.2污染度暂不执行;
5.3有害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排放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
GB/T?18384.2-2015
6用户手册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8紧急响应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GB/T?18384.3-2015
6.3.3电容耦合 暂不执行;
7.2B(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9用户手册 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GB/T?24549-2009
4电磁场辐射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18387-2017
5电动汽车操纵件
电动汽车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T?4094.2-2017
6电动汽车仪表
电动汽车仪表
GB/T 19836-2019
7能耗
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GB/T?18386-2017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9753-2013
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9754-2015
8电动汽车除霜除雾
电动汽车风窗玻璃除霜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24552-2009
5.1.1除霜试验环境温度对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为-10℃。
9纯电动汽车技术条件
纯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GB/T?28382-2012
纯电动货车 技术条件
GB/T 34585-2017
10燃料电池发动机
燃料电池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
GB/T?24554-2009
11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GB/T?26779-2011
12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GB/T?26990-2011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试验方法
GB/T?29126-2012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
GB/T 37154-2018
1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GB/T?20234.2-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GB/T?20234.3-2015
14通信协议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2部分:车辆
GB/T 34657.2-2017
15碰撞后安全要求
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
GB/T?31498-2015
采用B级电压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16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QC/T?838-2010
5.1.3.1绝缘、5.2.1高压电器设备及布线、5.3低压电器设备及电路设施暂不执行。
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技术条件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2694-2016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4598-2017
18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车载终端
GB/T 32960.2-2016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3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GB/T 32960.3-2016
19.定型试验
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GB/T?18388-2005
4.1.2、4.1.3电动车除霜除雾结合GB/T?24552-2009标准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驶对于纯电动乘用车按照GB/T 28382-2012标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GB/T?19750-2005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定型试验规程
QC/T?925-2013
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18385-2005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19752-2005
9.7混合动力模式下的30分钟最高车速暂不执行。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GB/T?26991-2011
20低速提示音
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王鸣幽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2、大幅放宽准入标准 新能源车市将“绝处逢生”?

作者?| 凌 敏

来源?| 汽车大观

2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表示将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10项内容进行修改。

 

2个月后,工信部再次修改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规定。

 

4月7日,工信部发布《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将原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中,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所必须的“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此外,跟设计研发有关的大部分要求也被删除。

 

现行《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与国家发改委2015年6月6日发布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并称新能源汽车“双资质”管理规定。

 

但在此前,新能源汽车双资质极难获得,获得发改委生产资质的企业仅有北汽新能源、合众新能源等18家;获得工信部销售资质的企业仅有北汽新能源、长江汽车等13家。

 

此后,在发改委并未宣布暂停新能源车生产资质的申请的情况下,再也没有一家企业能够获取此资质。

 

由于短期内申请资质无望,更多的造车新势力都选择收购资质或者代工模式进行生产。例如拜腾通过收购一汽华利、理想智造收购力帆、蔚来与江淮合作等来取得资质。

 

随后,国家也在逐渐放宽行业准入门槛。2019年1月10日,新版《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取代2015年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因此由事前审批过渡到备案管理。

 

这次更改,无疑是近一步放宽了新能源汽车企业的生产能力。

 

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的条款引得业界关注。

 

按照此前的规定,对于停产12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工信部将予以特别公示,相关企业再次生产需要重新经过工信部核查。而在重新审查中,如果不能达到准入条件或破产的企业,将被撤销资质,一旦生产资质被撤销,企业将无法申报产品。

 

此次调整,给新能源汽车行业那些还没有量产的车企提供了继续“活下去”的机会,也给了整个新能源汽车行业喘息的机会。

 

2019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为124.2万辆和120.6万辆,分别同比下降2.20%和3.98%,出现首次产销下滑的情形。

 

2020年以来,由于受到全球疫情的影响,全国汽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复工进程缓慢,消费者的购车需求也处于低迷状态,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不容乐观,这也给新能源生产企业造成了极大压力。

 

所以,面对此番市场形势,对新能源汽车行业给予大力支持,成为有关部门的举措。

在全国乘用车联合会秘书长崔东树看来,工信部之所以选择在这个时间点放宽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准入条件,是因为无论是传统车企还是新造车企业,都普遍面临着压力比较大的市场压力。

 

今年以来,为了刺激需求、促进车市发展,从国家到地方陆续有利好消息释出。商务部、发改委等先后发声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广州、湖南等地方政府陆续出台给予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的政策。

图片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3月3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也提出,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免征购置税政策延长2年,对于消费者和新能源市场来说也是一大重要利好。

 

可见,在政策支撑下,今年新能源汽车需求有望不断改善。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随着特斯拉国产化落地,外资品牌蜂拥入华,国内造车新势力陆续进入交付阶段,新政策的推动,也将导致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再度洗牌,新能源汽车市场的马太效应将愈发明显。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3、【汽车人】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降低了还是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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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这次推出的征求意见稿,对行业发展来说是好事,减少了行业的浮躁心态,强调回归制造业的本质、回归汽车生产的本质,将促进中国汽车产业向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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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汽车人》张恒

2月10日,工信部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相较于2017年7月1日的版本,这次除了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之外,还有多达10处的删减和修改。其中,最大的变动莫过于把“设计开发能力”改成了“技术保障能力”。

有评论认为,这次“征求意见稿”最大特点是降低了准入门槛。原因是新冠肺炎疫情当下,新能源汽车销量大幅滑坡,所以监管层希望以此降低门槛,加强市场活力。

对于这种看法,《汽车人》完全不同意,恰恰相反,我们认为门槛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提高了。而且,这次“征求意见稿”跟新冠肺炎疫情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从疫情爆发被全社会重视至今才一个多月的时间,而原版本新能源汽车准入管理规定已经执行两年半了。

很难想像,这次修改是因新冠肺炎疫情而临时推出的。正常的逻辑是:监管层经过两年多时间对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和市场运行状况的了解,通过总结问题、发现不足,进行了修改,以适应当下和未来,目的是令行业能够实现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不难发现,原管理规定推出以来,有太多造车新进者“慕名而来”,中国的汽车品牌不是太少而是太多了。汽车制造是非常耗费资源的产业,每一款车至少应该有与其消耗资源相匹配的价值。反面例子是:当初那些摆明了来骗补的车型,一个汽车壳子加了块电池只为补贴,纯粹浪费社会资源。

即便今天,新能源汽车市场仍没能够实现良性的自我循环。整个产业的投资明显大于产出,很多个人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兴趣不大。B端市场占比居高不下、C端市场打开太慢,是新能源汽车的首要问题之一。所以,现在的问题不是让更多企业进来,而是让没有能力的企业知难而退,减少资源浪费。

可以肯定的是,“技术保障能力”比“设计开发能力”门槛更高。对比设计开发能力,技术保障能力是实打实的、可标准化的,更加接地气。

汽车的第一属性是交通工具,可靠性是根本,这一点,汽车、火车、轮船、飞机都一样,其他的都是锦上添花。

《汽车人》参观过很多车企集团的开发、测试评价部门。可靠性测试评价体系是技术保障能力的基石,是汽车生产的重中之重,传统车企集团一般都以“年”为时间单位对新车型进行评价。为什么需要这么久?因为一辆新车在上市之前,要历经上千种甚至数千种纷繁复杂、事无巨细的可靠性测试评价,光这些测试所需的设备和园区、场地,就是十亿甚至数十亿计的投资。

很多造车新进者连自己的工厂都没有,能指望他们花十几亿建立测试评价基地?对他们来说,即便真投资了,几年内也没有成系统的数据支持做对比。对现金流紧张的他们来说,这完全是费力不讨好的事。况且全面的测试会大大增加新车研发周期,互联网讲究“惟快不破”,对新进者来说,上策当然是能省则省,那些逃不开的测试,就专门成立项目团队想办法逐一搞定。其实,越是科技创新的项目,测试起来就越麻烦,这些成本是叠加式的。

从字面上看,新规似乎是从重研发改为了重生产。实则不然,真正靠谱的创新设计都是建立在全面的可靠性测试评价的基础之上。拍脑子想出来的不是真创新,建立在完整研发体系之上的才是。研发体系的根基就是技术保障能力对汽车可靠性的测试评价。

不光是汽车,技术保障能力可以说是制造业的根基。能够对销售出去的产品做足技术保障,才会真正得到买家的信赖。技术保障能力强调的是过程,需要精细化的管理,是制造企业综合能力的体现。真正的设计开发能力是建立在技术保障能力基础上的。工信部这次推出的征求意见稿,对行业发展来说是好事,减少了行业的浮躁心态,强调回归制造业的本质、回归汽车生产的本质,将促进中国汽车产业向更健康的方向发展。(文/《汽车人》张恒,部分图片来源网络)【版权声明】本文系《汽车人》独家原创稿件,版权为《汽车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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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降低新能源车企准入门槛,为高峰期的退役电池量带来新的压力?

从明日起,我国有两项汽车新政将会正式开始实施:其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其二,报废车回收管理办法新规将开始施行。乍看之下,两项新政似乎说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事情,可细想之,其中却有着一定的联系,甚至还有些许互为因果的关系存在。

简单来说,降低新能源生产企业准入门槛,势必会给我国的新能源汽车的产量,带来一定的增量效果。而与此同时,同步增加的退役电池量,所产生的回收压力,却也呈现出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于是乎,“降低”的准入门槛和“增多”的退役电池,两者之间该如何权衡,便成为了众人所关注的焦点和议题。要弄清相关部门制定新政的初衷和综合考量,还得从这两项新政的具体内容说起。

降低准入门槛的同时

并未忽视动力电池回收事宜

事实上,为了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同时让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够更加彻底且安心地回归到产品和市场中去,近年来,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对于新能源汽车的行业门槛所采取的态度,已经有了明显的转变。完全可以称之为由“严苛”转向了“宽进”。

8月19日,工信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从各方解读来看,大家都将关注的重心放在了删除相关企业的“设计开发能力”要求、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以及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等方面。

其实,对于动力电池回收等方面的要求,新规也有提及。在管理规定的第十六条,就明确了新能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

同时新规也明确了新能源生产企业在为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档案的同时,需跟踪记录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当然,这也符合此次修改准入规定的初衷:即从生产前端的条件限制考核,转变为对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更高要求。

由此可见,相关政府部门在降低新能源生产企业准入门槛的同时,并未忽视动力电池回收问题,而是从一开始,便将此项问题的责任划分和后期执行加到了准入条件之中。

退役电池量迎来高峰期

管理新政旨在规范电池回收利用 

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同日起,正式实施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则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工作,带来了政策性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据央视《正点财经》报道,自2013年前后,我国新能源汽车大规模推广应用后,按照动力电池5到8年的使用寿命计算,2020年前后将迎来报废高峰期。

这也意味着首批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将面临电池更换的问题。另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动力电池退役量也将超过20万吨。

面对如此大体量的退役电池量,如果回收利用无法正常进行,或是相关工作未能达到预期,那么随之而产生的影响,无疑是极其深远的。

一方面,可能因退役电池处置不当,从而影响环境并带来安全隐患问题,同时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也不利用于新能源车主的旧车报废回收事宜,对于新能源车市的增换购市场需求,无法起到应有的推进作用。

而在此次工信部发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马拉车市发现针对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更多的还是在对回收拆解企业进行规范以及制定了相关流程。

而关于动力电池本身却缺乏了相应的认定标准和执行措施,或许动力电池只是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项目中的一项,故而并未占据多大的篇幅。其起到的作用,更多的在于约束和规范回收拆解企业。

新能源汽车产量的提升

究竟会否给动力电池回收带来新的压力 

虽然此次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于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起到了一定的规范和指导意义,然而目前我国动力电池回收市场还有着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

随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门槛的降低,市场活力被进一步激动的前景几可预见。但因此带来的产量提升,却也给动力电池回收行业带来了新的压力。

目前我国退役的动力电池的回收率仅为10%至20%,退役动力电池回收市场仍不规范,处于“价高所得”的处境。而更加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分退役动力电池均来自首批公交车、出租车等达到强制报废的车型。

本该占据主力的新能源私家车退役电池却并没有得到较好的回收利用。究其原因,马拉车市认为最主要的矛盾,在于如何界定动力电池是否达到了退役的标准。

此前,我国针对新能源车关键部件(电池、电控、电机)提供不少于5年或者10万公里质保,而自2016年开始,又将质保要求提供提升到8年或12万公里。有部分新能源车企还主动将质保期延长至8年或15万公里。规定如果在质保期内,电池出现任何非人为因素质量问题,都将由厂家负责。

但令人无奈的是,目前判断动力电池是否还在质保范围内,也有争议。如果按照动力电池的容量衰减去评判,大多数的新能源车主,可能都无法享受到免费更换的权益。

因为目前电池正常衰减范围主要还是还看厂家,由厂家决定该车是否属于正常衰减,若在正常范围内的衰减电池,则不提供免费更换电池组服务。

同时即便到了退役年龄,高昂的电池更换成本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或许这也是为何目前动力电池回收市场上,多数都是公交车、出租车上更换下来的电池,而私家车动力电池较少流入回收市场的根本原因。

如果市场得不到更好的规范,仅仅针对回收企业去加大监督力度和明确责任划分,显然解决不了本质问题。而越来越多的新能源汽车,只会给目前的动力电池回收市场积蓄着难题和压力。

马曰:从明日开始正式实施两项汽车新政,我们看到了相关部门为了解决当下新能源汽车市场和报废车回收市场作出的努力,新政当然也具备相应的作用和意义。然而,如果仅仅从动力电池回收这一项来看,似乎还未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新能源汽车产量的提升,一定程度上也给动力电池回收市场带来了新的压力。

对于起步较晚,相关措施还待完善的我国报废车回收利用市场,显然还需要更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举措。只有当真正完成了新能源汽车从产销到最终的报废回收这一闭环上所有环节的共同进步,我国的新能源汽车产业才会迎来迈向下一个更高阶段的发展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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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放低,能够激发市场活力吗?

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放低,能够激发市场活力吗?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准入规定”),新准入规定主要做如下调整:(1)降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门槛;(2)加大准入环节安全标准监督检查力度;(3)停止生产公示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4)删除准入过渡期临时条款。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让处在下行压力的汽车尤其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压力倍增。日前,财政部和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通知,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将延长至2022年底,原则上2020至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新政规定,补贴前价格超过30万元的车型,不享受补贴(换电模式除外)。加上本次降低行业准入门槛等措施,我国电动汽车市场无疑将迎来利好。  

 汽车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消费品,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管理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新能源汽车将驶入新景气周期中。面对疫情,国家及时调整汽车业政策的意图很明显,就是为了扩大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提振经济,稳定汽车市场。

如此,将有利于大幅降低新资本准入门槛,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  

 当然,降低准入门槛,绝非意味着降低质量门槛,或者降低监管门槛。而且,新政的短期反应也许不会很强烈,但从长期看,势必对我国电动汽车市场产生很大影响。而这种影响显然是积极利好的,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希望各方抓住机遇,以求新的突破。

6、为何说新能源准入门槛放宽,更考验车企的产品力?

4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有这么几点调整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一是工信部删除了此前要求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二是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三是删除了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

具体来看,删除企业“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是为了更好激发企业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给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更大的发展空间。

在此前的规定中,满足设计开发能力要求高且多,包括企业应建立专门的设计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和制造开发全过程的工作等8项具体条款。

如今设计开发能力不再是考核指标,这意味着企业的研发和生产将分离,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主要的责任是生产、销售和维护产品的品质,因此新能源车企的产品设计能力与企业的生产制造可以相脱离。

也就是说,新能源车企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代工模式,这一方面可以加快产品上市交付的节奏,另一方面对于解决当下产能过剩的问题也能够发挥极大的作用。

并且,征求意见稿强调了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以及对产品的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对新能源汽车的注意力有生产端转向了消费端。

此外,延长企业两年过渡期为那些产品正在筹措中的新能源车企提供了更长的缓冲期。

根据此前的规定,停产12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工信部将予以特别公示,相关企业再次生产需要重新经过工信部核查,如果不能达到准入条件或破产的企业,将被撤销资质,一旦生产资质被撤销,企业将无法申报产品。

由于疫情的影响,本就处于新能源寒冬中的新能源车企更是难上加难,资金链压力、复工延期等都对企业正常的运转造成了冲击,如今的两年过渡期是对新能源车企的照顾,让它们能够更加平稳的渡过这段艰难的时刻。

至于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则进一步降低了新能源市场的准入门槛。

现行的《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与国家发改委2015年6月6日发布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并称为新能源汽车“双资质”管理规定。

进入新能源领域的企业需要满足上述双资质的要求,才能够取得工信部和发改委颁发的销售、生产新能源汽车的资格,即很多造车新势力苦苦追寻无果的“准生证”。

业内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降低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调控从生产端向消费端转移,新能源汽车将从政策驱动向市场驱动转变,市场化竞争才是新能源汽车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关键。

新能源汽车是国家重要的新兴战略产业,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经之路。

从国家能源战略来讲,中国目前是最大的石油进口国,对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资源的的依赖程度日益增长,发展新能源汽车能够一定程度的减少石油消耗,逐步摆脱对石油进口的依赖。

从环境保护来讲,汽车尾气中含有大量的碳氧化合物、氮氧化合物以及其他有害颗粒物,对大气有着很大的影响,导致温室效应、雾霾现象等时有发生。

而新能源汽车不会产生尾气,属于零排放,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也因此,国家始终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并对它寄予厚望。

不过,眼下的新能源市场或许已经到了最困难的时刻,先是新能源补贴退坡政策导致新能源寒冬,再就是新冠状肺炎疫情对整个汽车行业造成的巨大打击。

而新能源汽车由于体量较小的原因,抗风险能力差,遭受的冲击更为猛烈,救市政策便显得非常有必要。

从疫情得以控制,各车企逐渐复工开始,广州、湖北等地便推出了一系列措施刺激汽车消费,特别是新能源汽车消费。

3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三大举措促进汽车消费,其中便包括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免征购置税政策延长2年,新能源市场迎来重大利好。

如今仅仅过去一周的时间,工信部便发布征求意见稿,对新能源汽车的准入门槛进行放宽,足以见得国家对新能源市场的重视。

当然也有人担心放宽准入门槛是否会开启新一轮造车新势力横空出世的戏码,造成资源的浪费以及新能源市场的混乱。

事实上,此时的新能源汽车已经经过多年的发展,行业逐渐开始规范,新能源汽车的资本投资也趋于冷静,这从去年造车新势力的融资情况便可见一斑。

并且,新能源市场已经初步形成行业竞争的格局,造车新势力、传统车企入局、特斯拉国产等让新能源市场竞争十分复杂,想要滥竽充数是相当困难的。

另外,消费者对于新能源产品也有自己的分辨能力,不再是只看重价格或者某一方面的突出,更重视新能源产品的全面实力,只有具备竞争力的产品才能得以在市场上生存,否则将会逐渐被消费者和市场淘汰。

准入门槛放宽的意义,在于让更多的车企拥有资格参与到新能源市场的竞争中,至于产品究竟如何,则依靠消费者与市场来分辨,真正的将决定权交由消费者与市场。

开年以来,新能源车企特别是造车新势力承受了重压,处境相当艰难,如今各种促消费政策的推出、补贴政策延期以及准入门槛放宽等,为它们的生存发展提供了沃土,并且坚定了它们走下去的信心。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突破寒冬与疫情双重桎梏,则要新能源车企凭产品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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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新能源准入门槛降低,会影响产品质量吗?

对比于传统汽车,新能源汽车的准入门槛显然更低一些,并且工信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也明确降低了新能源汽车的门槛。因此就有不少人担心,新能源准入门槛降低,会影响产品质量吗?笔者认为,这是不需要担心的。

先来说说非常关键的一点,此次工信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中有一条非常重要的修改,那就是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中“设计开发能力”修改成了“技术保障能力”,这也就意味着国家政府是认可代工生产的,而这一认可也可以解决很多汽车工厂厂房空置的问题。

再者,新能源汽车的销量好坏取决于这款车的产品质量和产品力能否满足市场需求。如果说这款车的产品质量和产品力无法满足市场需求,那么很快就会被淘汰。因此改变门槛,对于产品质量其实上影响不大。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靠严格的审批提高入门门槛其实上并没办法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而新能源汽车门槛的降低,也不会影响产品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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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拟修改,不再要求设计开发能力

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征集稿中主要有十点修改内容,其中核心的部分在于删除了之前对于准入企业“设计开发能力”相关的部分内容,调整为对“技术保障能力”的要求,这意味着放宽了对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设计研发机构的要求。

解读:当前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已经实施了2年半,与发改委发布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并称为“双资质”。

 

2020年1月11日,在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高层论坛(2020)上,工信部部长苗圩就重点谈到了“加快改革创新,采取更加开放包容的监管手段,进一步放宽事前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企业和市场更多选择空间。”

 

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不再作为审核整车企业的核心指标,这将降低获取造车资质的技术门槛。

 

在此之前,造车新势力之中,理想汽车为获资质斥资6.5亿元收购了力帆股份的壳资源,后因为这个壳资源此前的一些诉讼纠纷,导致了一些银行车贷的问题。威马汽车收购大连黄海花费了11.8亿元。拜腾汽车收购一汽华利,整体的代价是8.5亿元。

 

对于这些造车新势力而言,由于尚未实现规模性销售,所募资金来之不易,希望进入门槛的降低,让后来者不要在“生产资质”上耗费如此巨额的资金。

 

汽车产品涉及公共安全,此外,也为了控制产能,防止出现产能过剩的窘境,此前的监管思路是制定了极高的事前进入门槛。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走向深入,汽车产业管理从事前管理向事中、事后管理,是符合时代潮流的,符合市场化发展的方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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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新能源汽车准入欲放宽,“鲶鱼”争夺战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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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凯欣

来源?| 汽车大观

“请给我一次失败的机会。”这是21年前,吉利控股集团董事长李书福对吉利汽车生产准入机制的请愿。在新能源汽车大发展的今天,小鹏、蔚来等造车新势力,也都曾为企业生产资质与产品准入发愁。 

不过今后,车企获取资质的严格限制,正逐渐松动。

2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表示将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等10项内容进行修改。

在一个月前的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上,工信部部长苗圩为“放宽准入”画了重点,强调“采取更加开放包容的监管手段,进一步放宽事前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企业和市场更多选择空间。”

 

 

这一次放权,或许将对中国汽车行业起到重要变化,将使得汽车企业和市场将有更多选择空间,也将促进传统车企与造车新势力的融合发展。

曾经:“求而不得”的准入资质

所谓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是指由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资质,有了它,车企必须经过相关的审核批准,才能合法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

当时的准入规定,从企业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提高了准入门槛,并强化了安全监管要求,目的在于有效提高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自2016年3月16日有了第一家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企业以来,至2017年5月22日,全国共有15家企业获得该资质。不过,诸如河南速达、国能新能源这种一直“难产”的车企也入列,产能过剩、申请企业实力不强、出现“僵尸”企业等问题被频频质疑,国家发改委后来几乎彻底暂停了资质发放。

此后,在发改委并未宣布暂停新能源车生产资质的申请的情况下,再也没有一家企业能够获取此资质。

由于短期内申请资质无望,更多的造车新势力都选择收购资质或者代工模式进行生产。

 

例如拜腾通过收购一汽华利、理想智造收购力帆来取得资质,已经上市车辆的新特汽车,则通过一汽代工,而刚发布了S01车型的零跑汽车,则与另一家新势力长江汽车合作,后者已经取得生产资质。

全国乘联会秘书长崔东树曾以理想智造收购力帆的资质为例,分析了资质的重要性,“目前车企一些剩余产能,过度给新造车,也是两全其美的办法。”

 “有些企业拿到了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却根本没有实力生产汽车,而是借着‘资质’四处找投资;而很多有能力、想要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却得不到生产资质。”李书福曾在2018智能汽车国际研讨会上,将“炮口”对准了当下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机制。

如今:大幅降低准入门槛

征求意见稿主要在10个部分对原规定进行了删减和修改,汽车大观做了重点摘要整理。

具体来看,此次修改工作最引人关注的,是删除了原规定中“设计开发能力”的大部分核心内容,把此部分调整为“技术保障能力”要求,只保留产品生产一致性和测试评价能力等基本要求。

原规定对“设计发开能力”的要求十分细致:除了要求有独立的设计开发机构,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数量、岗位分布都提出了要求,例如掌握全面的产品开发技术,甚至细化到某一车型技术路线应该掌握的技术列表清单,并对技术开发管理规范、管理流程、开发工具、试制验证能力等也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现在,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不再作为审核整车企业的核心指标,这意味着主管部门不再干涉车企所制造产品的来源,给汽车界研发资源共享打开了绿灯,也将大大降低获取造车资质的技术门槛。

 

同时,本次修改直接删除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暨取消了原规定中对之前已取得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资质的企业进行重新审查的规定,取消了产品专项检验规定,以及需满足同类管理规定的要求。

放宽事前准入的重要举措,将为新能源整车企业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为新能源汽车市场提供新的创新活力。

值得注意的是,与国家发改委此前公布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资质准入》和《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不同,工信部此次对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准入——产销量规模规定并没有提及。

这也表明政策正在逐渐放手,鼓励充分的市场竞争。

 未来:?“鲶鱼”争夺战愈演愈烈?

小鹏汽车董事长何小鹏曾表示,造车有得必有失,前期可以通过代工,尽量做减法来保证自己的优势和核心,“但长远来看,我们一定要有自己的资质。”

新规定实施后,或将有一批具有新资质的车企诞生,同时,那些前期获得生产资质,但至今没有量产的造车新势力,就可以彻底被市场抛弃。

而随着特斯拉国产化落地,外资品牌蜂拥入华,国内造车新势力陆续进入交付阶段,“鲶鱼”争夺战中的各路“神仙”业已蓄势待发,新政策的推动,或将导致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再度洗牌。

车企间融合发展,也可能成为趋势。此次《征求意见稿》通过解绑“设计开发能力”,有望进一步推动产业内的专业分工,实现研发和制造的分离,促进汽车集团内部和集团之间的整合,以及汽车品牌运营商、专业代工厂等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

 

这次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时间截止2020年3月10日。届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将相应做修改,重新公布。

种种趋势都表明,未来汽车市场的马太效应将愈发明显,不过换一个角度看,激烈竞争不仅会为行业带来好的发展,也能给用户带来更好的价值,消费者将是行业优胜劣汰的获益者之一。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10、新能源准入门槛又降低,放宽政策的背后是福是祸?

随着疫情防控的逐步向好,新能源市场也开始出现变局。日前,工信部在其官网官方公布了修改后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官宣的《准入规定》与此前的规定相比,在准入要求、企业停止生产时间、过渡期临时条款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其中关于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新能源准入门槛出现下调趋势。

造车是场氪金游戏

当汽车市场迎来红利时代的时候,伴随着新能源的补贴政策,一批批造车新势力如雨后春笋一般,层出不穷地出现在公众视线之中。披上革新时代的外衣,各种新鲜概念层出不穷,但囿于新能源汽车的“双资质”限制,不少造车新势力并未真正迎来新生。

虽然以现在的角度看,造车新势力多少带点不靠谱的属性,但是当年造车新势力横空出世的时候,那几乎是整个资本市场的宠儿,据不完全统计,仅仅蔚来、威马、小鹏、拜腾、奇点等较为知名的造车新势力,其融资规模就早早超过千亿元,可见彼时造车新势力在资本市场的热度。

然而,热度炒了几年,真正做出东西的却没几家,让造车新势力沦为互联网造车的原因,一部分是自身没有技术实力,另一部分则是卡在了生产资质这一关。

事实上,没有技术实力的那部分车企被淘汰是理所当然,因此为了活下来,大部分造车新势力便开始了寻找生产资质的拉力赛;众所周知,生产资质的获得无非就是靠拢标准、自建工厂或者找到其他拥有生产资质的车企进行代工,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走哪条路都有一个前提:钱得到位。

收购生产资质,自建工厂,从收购、自建这两个动词,就足以说明了这是一场氪金游戏,然而在收购资质、建立工厂的过程中,却无形地放弃了抢占市场的先机。撇开上市后新车的质量不谈,进入一个已经初具规模的市场,如愿开拓市场的可能性又剩多少?投入大、回报未知,一步一步都带拿钱砸,又从哪里获得一批又一批的资金?难度完全可以想象。

另一边的代工模式下情况也并不乐观,以代表车企蔚来为例,由于节省了大部分收购生产资质的费用,蔚来率先推出了ES6和ES8两款量产车型,尽管抢占了市场先机,但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也直接导致了造车新势力失宠于资本市场;再加上没有足够的固定资产,蔚来的融资来源只能更多地依靠“输血”,可面对逐渐趋于理性的市场,蔚来陷入了资本黑洞。

尽管现在看来,蔚来的状况还算不错,但在此之前经历过无数次危机,还是让现在的蔚来透着诸多不确定性。

造车“烧钱”,这几乎是市场默认的事实,当然,“烧钱”的原因有成本控制方面的因素,然而来自生产资质上的开销同样不容忽视,但此次市场准入的下调,真的算是个利好消息吗?

放宽政策,是福是祸?

最近几年“汽车梦”更像是一种潮流,除了造车新势力井喷般的出现,还有恒大、格力等跨界巨头投身汽车行业,越来越多的人高喊着“汽车梦”开始进军市场。

或许对生产资质的要求并不能限制财大气粗的跨界巨头,但是却足以阻碍大多数想进入行业的普通企业的脚步;从政策本身传递的逻辑看,放宽准入门槛将会是刺激市场活力的强心剂,更多企业因此受益,从而开启新一轮的市场风潮。

为了重新得到资本市场的青睐,优胜劣汰的生存法则会催生更有生命力的市场环境,一切听起来欣欣向荣,但这似乎只是政策导向下的理想状态,尽管政策的初衷是好的,然而放宽门槛的同时又会不会让原本的“PPT造车”死灰复燃?

不可否认,此前政策约束下的市场环境,在一定程度上过滤掉了不达标企业,如果降低门槛,那么淘汰机制将全部转向市场,由市场决定哪些企业可以活下来,如此行业内将会形成更为严苛的市场环境,从这个维度上看,门槛下移的确是一举两得的好办法。

然而,凡事都有两面性,尽管市场会自动形成优胜劣汰,但浑水摸鱼的多了,市场的又会形成怎样的风气?这样的风气又会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新能源市场的不信任?

问题的答案在2005年的手机市场或许能找到。彼时,手机市场准入条件放宽,越来越多的黑手机横空出世,由于价格低廉,充斥整个手机市场;但黑手机终归逃不过质量不过关的问题,消费者越来越不信任市面上的产品,这直接给了苹果抢占市场的机会,而这样的局面,直到近几年才慢慢有所缓解。

或许手机行业、汽车行业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但当“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发生,消费者不再信任市场的时候,这样的市场又该如何盈利?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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