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电动新能源 > 新能源汽车一致性

新能源汽车一致性

发布时间:2021-10-10 11:01:58

1、为什么纯电动汽车要求“整组动力电池的一致性”高?

不完全是。纯电动汽车整组电池一般20KWh 以上,电压300V到600V不等,,如果采用18650可能需内要上万节电池形成容N串N并的电池组。如果电池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极容易造成部分电池过充过放,局部温度过高等,严重的发生故障,轻的情形也会降低整组pack的循环寿命。

2、工信部对新能源车一致性违规企业处理

 [汽车之家 资讯]? 在11月,工信部公布在对乘用车、客车、专用车等3个类别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监督检查中,共有25家企业的27个车型存在生产一致性问题。日前,工信部对这些违规企业做出了处理,涉及车型包含众泰云100(JNJ7000EVX25)、BEIJING-EU5(BJ7000C5D3-BEV)、东风日产轩逸·纯电(DFL7000NAH1BEV)、广汽三菱祺智PHEV(GMC6450BCHEV)、广汽传祺GS4 PHEV(GAC6450CHEVA5E)、广汽本田世锐PHEV(GHA6450NAC5APHEV)、北汽新能源EU300(BJ7000C5E7G-BEV)、比亚迪秦插电式混动版(BYD7150WT5HEV4)、吉利帝豪GSe(HQ7002BEV15),具体每个车型的问题请见下图:

『点击图片可查看大图』

工信部发布处理通告:

 为规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升生产一致性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约谈了前期监督检查中存在违规问题的25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有关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分析问题原因,严格按照《公告》管理要求,限期整改存在问题。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告》管理规定,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对违规企业依法予以撤销或暂停违规产品《公告》、暂停新能源汽车新产品申报等行政处理,并将违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列入后续重点监管对象。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一步加强对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创新监管方式,丰富监管手段,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切实保障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

存在生产一致性问题的车型

 (一)新能源乘用车,共涉及9家企业的9个车型产品,涉及动力电池容量和保护功能、行李箱容积、轮胎规格、标志标识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管理规定。

 (二)新能源客车,共涉及10家企业的12个车型产品,涉及低速行驶提示音、车辆喇叭、三角警告牌、标志标识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管理规定。

 (三)新能源专用车,共涉及6家企业的6个车型产品,涉及动力电池容量、报警信号、低速行驶提示音、标志标识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管理规定。

编辑点评:

 工信部通过11月的监督检查,发现了诸多企业产品的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此次整改之后,将会进一步规范新能源车行业的一些不规范标注等行为。我们也希望厂家能够重视起来,不要再犯这种不必要的错误。(文/汽车之家 陈浩)

3、为什么新能源汽车天天充慢充还会有压差?

测试第一步,先接入慢充再接入快充。当单一使用慢充方式时,汽车行车电脑显示充电电流为10A,并稳定在这个数值上,紧接着启用快充方式,当快充启动后,汽车行车电脑开始报警,显示“蓄电池故障”,无法进行充电操作,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可能是由于车辆BMS系统检测到快充接口已经接通,自动优先使用快充模式而终止了慢充模式。这也是电动汽车的一种自我保护效应。

测试第二步,先接通快充接口再接通慢充接口。当快充充电接口接通时,行车电脑显示充电电流为35A,随后稳定在这一数值,最后再接通慢充充电接口,此时观察车辆行车电脑显示的信息发现,充电电流仍然保持35A的数值上,很显然慢充充电接口并没有生效,这个结果还是与车辆自身的充电管理系统偏好设置有关,只会优先选择快充接口进行充电。

测试第三步,同时接通快充接口与慢充接口。在两个接口连接好后,同时进行供电,这时再去观察车辆行车电脑的信息,发现仍然如同第二步测试结果一样,充电电流依旧是保持在35A的数值上,这也说明即使同时接通电源也无法避开车辆充电管理系统,进行双通道叠加充电。

综合以上三种测试结果,可以发现不论是先使用快充后使用慢充、还是先使用慢充后使用快充、再或者是同时使用快充慢充两种充电方式,都是无法同时工作的,最后在车辆的偏好充电设置下,还是会单一使用快充模式。当然,出现这一结果,就说明两种充电方式同时使用并不符合实际需求,在以后一定还是以研制快充技术为发展前景。

4、十大变化 工信部将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众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见。
修改内容包括:将原管理规定的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将《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另外,工信部还将对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等十项内容进行修改或删除。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
三、删除第三十条。
四、删除第三十一条。
五、将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修改为:
序号
准入审查要求

技术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生产能力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4*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7*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8*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9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0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1*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六、将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具体见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七、对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做以下修改:
(一)将GB/T 18387-2008《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修改为,GB/T 18387-201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将GB/T 4094.2-2005《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修改为,GB/T 4094.2-2017《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将GB/T 19836-2005《电动汽车用仪表》修改为,GB/T 19836-2019《电动汽车仪表》;
将GB/T 18386-2005《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修改为,GB/T 18386-2017《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二)删除GB/T 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新增GB/T 3465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2部分:车辆》
(三)新增5项标准,分别为:GB/T 33978-2017《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GB/T 34585-2017《纯电动货车技术条件》、GB/T 37154-2018《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GB/T 37153-2018《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技术条件》。
具体见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八、对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做以下修改:
(一)删除“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的内容;
(二)删除“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包括研发机构和人员、开发工具和设备、开发过程描述等)”的内容;
(三)删除“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软件程序)清单”的内容。
具体见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九、根据有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对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见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
十、对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做以下修改:
删除对“新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内容。
具体见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
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序号
准入审查要求

技术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生产能力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4*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7*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8*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9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0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1*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附件2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一、技术保障能力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技术保障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审查要求》“技术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产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生产能力”的相关要求。
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等方面有统一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三、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够独立实施。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与通用产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附件3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备注
1储能装置(单体、模块)
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
GB/T?18333.2-2015
6.2.4、6.3.4?90°倾倒试验对水系电解液蓄电池暂不执行。
车用超级电容器
QC/T?741-2014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4-2015
6.5工况循环寿命结合整车可靠性标准进行考核。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5-2015
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6-2015
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
GB/T 33978-2017
储能装置(电池包)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
GB/T?31467.3-2015
对于由车体包覆并构成电池包箱体的,要带箱体/车体测试;电池包或系统尺寸较大,无法进行台架安装测试时,可进行子系统测试。
2电机及控制器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18488.1-2015
5.6.7电磁兼容性结合GB/T 18387-2008电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试验结合整车可靠性进行考核;附录A不执行。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 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T?18488.2-2015
10可靠性试验、9.7电磁兼容性暂不执行。
3电动汽车安全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
GB/T?18384.1-2015
5.1.2(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5.2污染度暂不执行;
5.3有害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排放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
GB/T?18384.2-2015
6用户手册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8紧急响应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GB/T?18384.3-2015
6.3.3电容耦合 暂不执行;
7.2B(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9用户手册 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GB/T?24549-2009
4电磁场辐射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18387-2017
5电动汽车操纵件
电动汽车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T?4094.2-2017
6电动汽车仪表
电动汽车仪表
GB/T 19836-2019
7能耗
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GB/T?18386-2017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9753-2013
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9754-2015
8电动汽车除霜除雾
电动汽车风窗玻璃除霜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24552-2009
5.1.1除霜试验环境温度对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为-10℃。
9纯电动汽车技术条件
纯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GB/T?28382-2012
纯电动货车 技术条件
GB/T 34585-2017
10燃料电池发动机
燃料电池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
GB/T?24554-2009
11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GB/T?26779-2011
12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GB/T?26990-2011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试验方法
GB/T?29126-2012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
GB/T 37154-2018
1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GB/T?20234.2-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GB/T?20234.3-2015
14通信协议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2部分:车辆
GB/T 34657.2-2017
15碰撞后安全要求
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
GB/T?31498-2015
采用B级电压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16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QC/T?838-2010
5.1.3.1绝缘、5.2.1高压电器设备及布线、5.3低压电器设备及电路设施暂不执行。
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技术条件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2694-2016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4598-2017
18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车载终端
GB/T 32960.2-2016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3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GB/T 32960.3-2016
19.定型试验
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GB/T?18388-2005
4.1.2、4.1.3电动车除霜除雾结合GB/T?24552-2009标准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驶对于纯电动乘用车按照GB/T 28382-2012标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GB/T?19750-2005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定型试验规程
QC/T?925-2013
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18385-2005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19752-2005
9.7混合动力模式下的30分钟最高车速暂不执行。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GB/T?26991-2011
20低速提示音
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王鸣幽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5、工信部约谈25家新能源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为何需要一致性?

<

6、8款新能源车因不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被工信部“点名”

易车讯 9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监督检查结果,有7家企业的8个车型不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其中新能源乘用车有2家企业的2个车型产品不符合相应要求,涉及30分钟最高车速、前排座椅安全带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管理规定:

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的NJL6420EV3纯电动多用途乘用车(开沃)存在参数不符情况。30分钟最高车速不符合财建〔2020〕86号文中“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的要求。

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DFM7000G1F9BEV纯电动轿车(风神E70),前排座椅安全带生产企业名称与备案参数不一致。

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车型,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及《公告》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督促企业尽快查明产品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期整改到位。

7、新能源车质量参差不齐,工信部:25家车企约谈并处罚

继9月8日财政部曝光了5家存在"骗补"的客车企业名单后,国家再次出手对新能源汽车领域不为人知的"猫腻"进行了曝光和处罚。

近日,工信部发布了对乘用车、客车、专用车等3个类别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监督检查结果。让人意外的是,共有25家企业的27款车型存在生产一致性问题。对此,工信部表示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要求省级工信部门督促所在地相关企业尽快查明产品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期整改到位。而在这些受处罚的25家汽车企业中,包括大家耳熟能详的乘用车企业,如北汽、广汽三菱、广汽本田、比亚迪、吉利等,而这也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

应该说,为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信部建立了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制度。从这次发布的结果看,在被通报的问题企业和车型中,新能源乘用车共涉及9家企业的9款车型,新能源客车共涉及10家企业的12款车型,新能源专用车共涉及6家企业的6款车型。可见,无论是乘用车、客车还是专用车,都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不乏当前新能源汽车主流生产企业的车型,相关企业需引以为戒。

在新能源乘用车领域,存在生产一致性问题的车型,共涉及9家企业的9个车型产品,涉及动力电池容量和保护功能、行李箱容积、轮胎规格、标志标识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管理规定。

在新能源客车领域,存在低速行驶提示音、车辆喇叭、三角警告牌、标志标识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管理规定问题,共涉及10家企业的12个车型产品,相关企业包括长安、中车、万向、东风、长江、厦门金龙安凯、厦门金旅、亚星等。

在新能源专用车领域,存在动力电池容量、报警信号、低速行驶提示音、标志标识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管理规定的问题,涉及6家企业的6个车型产品,相关企业包括天津路通、新楚风、吉利、通家、东风、舒驰等。

过去几年来,新能源汽车屡屡发生安全事故,尤其是不断曝出的起火事件,让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安全性受到公众质疑,而这背后的根本原因便是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安全可靠性不过关,甚至出现了市场上同一款新能源车型,出现三种不同动力电池供应商的问题,背后也凸显了行业监管的必要性。

今年8月,工信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删除了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大幅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需要强调的是,放宽产品和行业准入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只有在降低进入门槛的同时,加强对事中事后的监管,才能有效防止"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现象的发生。

在销量不断增加的背景下,新能源车企更应当注重车辆是否合规的问题,给予车主和潜在消费者最基本的安全保障。工信部也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对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这也是给汽车企业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只有产品合格、质量过硬,才能真正进入市场,否则就算进入行业也只能面临被淘汰的命运。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8、电动汽车的互操作性以及协议一致性的应用场景等问题?

1、目前电动汽车的互操作性测试以及协议一致性测试,主要是依据国标GB T 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协议之间的通信协议》、GB/T 34658-2017《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GBT 34657.2-2017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2部分:车辆》。目前来说,主要应用于车企新新能源车的新车型上市之前的准入检测。根据工信部2017年发布的第39号文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第14条:通信协议,GB/T27930--2015规定,新车型在上市前,需要做相关的检测。
以后也可能会纳入电动汽车的年检,车企的下线检测等领域。
2、电动汽车的互操作性指的是:相同或者不同型号、版本的供电系统与电动汽车通过信息交换和过程控制,实现充电互联互通的能力。(简单来说就是电动汽车针对不同的充电桩,看他能不能正常的充上电)
3、协议一致性测试指的是:车辆的BMS系统与充电桩之间的协议通信是否保持一致。
就是说指车辆BMS(电池管理系统)的通信协议要和充电桩的通信协议匹配,才能通信,才能正确充电。
4、目前市场上的设备可选择性很小,没几家在做,这个设备正处在需求爆发的初期,目前有相关政策,2019年5月发布的,但是还要等2020年1月才开始实施,实施后新申请目录的车都需要过这项。
目前我司正好有这类成熟产品,成都天奥测控公司是属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下属公司,专业从事测试测控产品研发制造二十多年,应用领域广泛(具体哪些不能说。)
目前公司的电动汽车互操作测试设备有台式和便携式的。跟其他厂家的设备不同,我司设备的集成度很高,可靠性高,比如说便携式设备,我司设备全集成在一个拉杆箱里,携带非常方便,同行的设备都是一个主机放拉杆箱里,还要接一个录波仪,还要接一个笔记本电脑,还有一大堆线缆,非常不方便。
具体信息可以上我们公司官网查看
手打不易,望采纳

9、涉及北汽、广汽等企业 工信部就新能源生产一致性约谈25家车企

12月8日,工信部就新能源汽车生产一致性的问题,约谈了北汽、广汽、比亚迪等共25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存在的问题。

此次约谈,工信部还提出后期将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加强监管的手段和惩戒的程度,来保障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一致性和质量安全。有些网友可能会觉得疑惑,为什么工信部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一致性”这么感兴趣?

其实工信部的这项做法,是有意在推动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想要解释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当下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状况。

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在全球各家车企多年的努力下,取得的成就是全球消费者有目共睹的。就拿纯电动车举例,从最初续航只有100多公里的纯电动车,再看如今的汽车市场,续航500公里、600公里的纯电动车型比比皆是,无论是在车辆续航还是在质量安全等方面,都有着非常大的提升。

纯电动车的续航有着很大的提升,这主要归功于车辆中的动力电池。不过话说回来,动力电池的技术虽然提升的很快,可充电技术的提升却并不让人觉得满意,这也就造成了纯电动车充电难的困境。

目前市场中充电桩的数量远小于纯电动车的保有量,纯电动车车主出门在外遇到车辆需要充电的问题,往往得东找西找磨蹭了大半天,才能找到合适的充电桩,这也就让许多消费者患上了“里程焦虑症”。

每当这个时候,肯定会车主感叹:如果纯电车充电的效率,能像燃油车加油那样便捷该多好。

“换电”似乎锲合这个想法,把纯电动车用光电量的动力电池取出来,充满电的动力电池装进去,这样“换电”的方式所需的时间约在5分钟左右,基本上和燃油车加油的时间相仿。

这样方便快捷的“换电”,又牵扯到动力电池规格的问题,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品牌繁多,各家车企推出的车型动力电池规格并不相同,如果投建一座“换电”站,那么就要提前储存五花八门的动力电池,这样的工作量是很难完成的。

那我们换一种思路:如果前往“换电”站的车辆,它们的动力电池规格相同,那么站内只需储存一种规格的动力电池,这样“换电”的方式不就可以实现了吗?

没错,工信部就“一致性”这个话题,来约谈国内多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约谈的内容就包括有动力电池容量的问题。或许在未来的时间里,工信部会将动力电池规格统一的问题,和国内多家车企进行协商监督。

如果真有动力电池统一规格的一天,想必那才是彻底消除“里程焦虑症”的日子吧。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10、产品不合规!25家新能源车企被责令整改

吉利帝豪GSe、东风日产轩逸·纯电、比亚迪秦新能源等多款新能源乘用车产品一致性违规,部分车型涉及百公里耗电量、过充/过放电保护值与参数值不符等问题。

12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发布题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一致性企业作出处理》的公告,称已经对25家在前期监督检查中存在违规问题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

“要求有关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分析问题原因,严格按照《公告》管理要求,限期整改存在问题。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告》管理规定,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对违规企业依法予以撤销或暂停违规产品《公告》、暂停新能源汽车新产品申报等行政处理,并将违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列入后续重点监管对象。”上述公告表示。

 图片来源:工信部官网截图 

据更早前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新能源汽车监督检查结果》的附件,本次被下令整改的25家新能源车企中,有9家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其余16家车企主要生产新能源客车或新能源专用车。

据时代财经梳理,本次被有关部门发现存在一致性不合规的新能源乘用车,分别是众泰云100、北汽新能源EU5、东风日产轩逸·纯电、广汽三菱祺智PHEV、广汽传祺GS4新能源、广汽本田世锐PHEV、北汽新能源EU300、比亚迪秦新能源、吉利帝豪GSe。需要注意的是,涉一致性不合规的车型,是上述车系中的部分年款车型,主要以2018款为主。

对于上述车型将如何整改,是否会进行召回等问题,时代财经12月9日向吉利、比亚迪等车企公关部方面发去问询,均未有正面回复。

 图片来源:工信部官方资料截图 

?据悉,本次被检查出存在生产一致性问题的新能源乘用车,涉及到的具体情况既有深层次的,例如蓄电池初始容量不符要求、过充/放电保护值低于参数值、百公里耗电量超过参数值等“三电”层面问题,亦有如备胎标识不合规等相对较浅层的情况。

其中,在“三电”层面存在生产一致性问题的新能源车分别是众泰云100、北汽新能源EU5、东风日产轩逸·纯电、广汽三菱祺智PHEV、广汽传祺GS4新能源以及广汽本田世锐PHEV。

值得一提的是,广汽三菱祺智PHEV、广汽传祺GS4新能源以及广汽本田世锐PHEV三款车型涉及的问题比较相似,而事实上这三款车无论从外观内饰还是动力系统等层面出发,均可看作“孪生车型”。

“我认为这是有关部门进一步对新能源车生产加严的一个体现。”12月9日,全国乘用车联合会秘书长崔东树向时代财经表示,结合更早前工信部对智能车OTA升级提出规范化新政,可见目前已成趋势的智能车、新能源车的安全性以及其它各项指标的质量标准正在提高。

事实上,随着智能车、新能源车渐成市场主流,汽车质量问题亦呈现出明显变化。例如,年内引起过轩然大波的特斯拉整车控制器混用事件,便是在传统燃油车领域鲜见的情况。如今,有关监管部门紧跟汽车行业发展方向对车企提高要求,不仅对广大消费者起到关键的保护意义,也将刺激行业健康发展。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与新能源汽车一致性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