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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积分怎么算

发布时间:2021-10-27 16:49:28

1、新能源汽车积分 8%怎么计算的

按照传统汽车年产量再乘以8%,注意这里传统汽车是包括非插电混合动力的

2、新能源汽车积分制度什么时候实施?

1月30日讯 工信部副部长辛国斌今日就新能源汽车积分问题作出回应称,积分办法将于2018年4月1日开始实施。部分企业还面临一定的达标压力。以2016年为例,123家汽车企业中,有42家企业没有达到燃料消耗量标准要求,其中也有产销规模较大的企业,不少企业在新能源汽车产品规划布局方面,距离2019年和2020年积分比例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所以,工信部也通过各种方式方法来提醒企业要引起重视,要根据积分办法中平均燃料消耗量标准和新能源汽车的比例要求,尽早进行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布局,反应慢了不仅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将错失发展的良机。

辛国斌表示,各主要汽车生产企业也在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加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研发、生产布局和产品开发,努力提高汽车的节能水平,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积分办法实施以后,也要积极开展积分交易,工信部会搭建一个积分交易平台,让正积分和负积分能够通过市场交易来归零,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来达到合规要求,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高质量健康持续发展。

辛国斌认为,产业发展面临的压力和挑战明显增强,还存在着行业散、小、乱的现状,产品的安全隐患也还一定程度的存在,创新能力不强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还没有彻底扭转、取得突破。为了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工信部制定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这是以工信部39号令的形式对外发布的,已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适当提高了新能源汽车的准入门槛,增加了安全监管等方面的要求,就是要通过这样一个方式,来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健康持续发展。

3、北京摇号积分如何计算?

家庭摇号根据每个家庭申请人的积分计算家庭总积分

家庭申请人积分由基础积分和阶梯(轮候)积分组成。其中,家庭主申请人的基础积分为2分,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基础积分为每人1分。家庭申请人已参加普通小客车指标摇号的,按其累积的阶梯数每1阶梯加1分;

正在轮候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的,按其最近一次开始轮候的时间距离家庭摇号申请年上一年12月31日,每满一年加1分,以往参加摇号获得的阶梯数合并加分;以往没有参加摇号或轮候的,不加分。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满一年,所有家庭申请人积分各增加1分。

家庭申请人中包含家庭主申请人配偶的,家庭总积分按以下公式计算:总积分=[(主申请人积分+配偶积分)×2+其他成员积分之和]×家庭代际数。

家庭申请人中不包含家庭主申请人配偶的,家庭总积分按以下公式计算:总积分=(主申请人积分+其他成员积分之和)×家庭代际数。

家庭代际数是指家庭申请人中包含有几代人,最多为3代。

个人摇号根据参加摇号的累计次数计算阶梯数。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经累计的阶梯数不变(累计参加摇号6次以内未中签的,阶梯数为1;每多参加摇号6次,增加1个阶梯数,以此类推。

持有有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C5)的申请人,额外增加 1 个阶梯数)。2021年1月1日起,在以前的阶梯数基础上,每多参加摇号2次,增加1个阶梯数,以此类推。

符合以下规定情形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办理1个配置指标的申请登记:

(一)家庭由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构成,申请人总数不得少于2人;

(二)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三)其他家庭申请人限于家庭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者岳父母,且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九条中“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的规定;

(四)所有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五)离婚时原配偶名下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个人,离婚十年以内不得作为家庭申请人,2021年1月1日前已离婚的除外。

以上内容参考 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4、新能源汽车积分制什么意思?

据报道,近日全球四大汽车协会已联合向中国工信部致信,要求中国政府延迟或宽执行“双积分政策”,在这一年时间里这项政策一直是汽车行业的热点话题。

报道称目前,国家对于新能源汽车的鼓励政策是“政府奖励制”,即车企每生产一辆新能源汽车,国家及地方政府给予财政或牌照等补贴措施,从2013年这样大规模的补贴开始后,新能源汽车在数量上得到了飞速的增长,不仅已成为全球新能源汽车第一大国,更是诞生了上海这样全球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最大的城市。

业内人士表示,如今的新能源汽车从技术水平与市场基础上根本不足以在没有补贴的情况下与传统汽车抗衡,因此国家有强烈的意愿希望有一个能够在补贴撤去后接棒的政策。于是就有了如今热议的新能源汽车积分制。


能源汽车积分政策,简而言之就是一定要生产出一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纯电续驶里程越长、能耗越低,获得积分就越多。如果某个企业没有达标,可以从富余积分的企业购买积分来填补自身的差额。

希望新能源汽车的新政可以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5、北京摇号积分怎么计算

政策优化调整引入了家庭积分的概念并合理设置积分规则。在普通指标配置时,通过家庭积分赋予“无车家庭”远高于个人的中签概率;在新能源指标配置时,除分配给单位和营运车的指标配额外,2021年首先拿出60%的指标,根据家庭积分高低向“无车家庭”优先配置。在计算个人积分时,对家庭申请人以往参与过摇号的次数或轮候的时间均转换为积分进行累加。

计算家庭总积分时,一是充分体现夫妻作为家庭核心成员的因素,夫妻双方都在摇号的中签倍率高;二是家庭成员在摇号池中人多的中签倍率高;三是家庭有老有小、代际数多的,中签倍率高。

根据家庭积分规则,以当前个人摇号平均阶梯积分为5进行测算,举例说明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指标的优势如下:

案例1 三代同堂大家庭

家庭申请人包括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2名子女及双方父母共三代8人,其中有4人正参加摇号,个人阶梯数均为5。

即该家庭如参加摇号,中签倍率是个人首次参加摇号中签率的126倍,是主申请人个人参加摇号中签率的25倍多。

案例2 一家三口

家庭申请人由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一名子女组成共两代3人,夫妻均在摇号,个人阶梯数均为5。

即该家庭如参加摇号,中签倍率是个人首次参加摇号中签率的54倍,是主申请人个人参加摇号中签率的10倍多。

案例3 夫妻两人小家庭

家庭申请人由主申请人及其配偶2人组成,只有主申请人在摇号,个人阶梯数为5。

即该家庭如参加摇号,中签倍率是个人首次参加摇号中签率的16倍,是主申请人个人参加摇号中签率的3倍多。

6、新能源汽车双积分管理办法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审议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乘用车节能水平,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车辆,包括新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乘用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等。

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或者气体燃料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第五条乘用车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是指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企业。

本办法所称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并在境内销售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的企业,包括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和未获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统筹推进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公示、转让、交易等工作。

乘用车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见附件1),报送其生产、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开展积分转让或者交易。

第二章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

第七条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

第八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达标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差额,与其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实际值低于达标值产生正积分,高于达标值产生负积分。

第九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是指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2014)第5.2款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按照不同的目标值分开计算。

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是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第5.3款规定的相关比值。

第十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第5.1款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的,按照不同的燃料消耗量分开计算。

第十一条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乘用车生产量,按照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的、用于境内销售的乘用车实际产量核算。

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的乘用车进口量,按照该企业在核算年度进口用于境内销售的、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乘用车数量核算。

第十二条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放宽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

企业2016年度至2020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3%以上不满6%的,其达标值放宽30%。

未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按照前款的规定管理,并自2019年度起实施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但是,核算年度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暂不实施积分核算。

第三章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

第十三条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

第十四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为该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与达标值之间的差额。

实际值高于达标值产生正积分,低于达标值产生负积分。

第十五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是指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或者进口的新能源乘用车各车型的积分与该车型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乘积之和(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前款规定的生产量、进口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法核算。

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见附件2)确定。

第十六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是指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传统能源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第十七条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达到3万辆以上的,从2019年度开始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

2019年度、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第四章积分报告和公示

第十八条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年度预报告。

预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期达标值、预期实际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期值等(见附件3)。

第十九条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各车型乘用车数量、关键参数、燃料消耗量、电能消耗量和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以及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实际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等(见附件3)。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4月10日前,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相关情况。

对公示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相关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对乘用车企业提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和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并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

第五章积分并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结转或者在关联企业间转让。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依据本办法自由交易。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不得结转,但2019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

乘用车企业有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的,应当在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6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见附件4),并在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90日内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

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

(一)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其他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二)同为境内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三)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与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第二十四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后续年度使用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80%;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90%。

第二十五条乘用车企业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仅限其在当年度使用,不得再次转让。

第二十六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应当采取下列方式抵偿归零:

(一)使用本企业结转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二)使用本企业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三)使用本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四)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前款所列的抵偿方式,可以组合使用。

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抵扣同等数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

第二十七条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通过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的方式抵偿归零。

第二十八条乘用车企业2019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可以使用2020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进行抵偿。

第二十九条乘用车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仅限其在当年度使用,不得再次交易。

第三十条乘用车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影响积分结转、转让、交易、抵偿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建立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信用管理制度。

乘用车企业提交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信用承诺书(见附件5),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示其信用承诺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发生变动的,信用承诺书无需逐年提交。

乘用车企业不履行承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作为失信乘用车企业进行通报,并录入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进行核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其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新能源乘用车参数、乘用车生产量等进行核查。

商务部负责对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海关总署负责对乘用车进口量进行核查。

质检总局负责对进口新能源乘用车参数、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乘用车进口量等进行核查。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举报。接到举报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乘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按照职责给予通报,并按照核查值核算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节严重的,作为失信乘用车企业进行通报,并录入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的;

(二)报送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数据、新能源乘用车数据与核查结果不符的;

(三)报送的乘用车生产量、进口量数据与实际数量不符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或者报告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第三十五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归零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本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使本年度预期产生的正积分能够抵偿其尚未抵偿的负积分。

第三十六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要求,纳入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乘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其负积分抵偿归零前,对其燃料消耗量达不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不予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不予核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可以依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罚:

(一)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归零的;

(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归零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交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或者提交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但本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新能源汽车积分未满足要求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核算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境内生产的乘用车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记载的制造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进口乘用车以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的随车检验单的签发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乘用车企业依据本办法规定提交的材料后,转送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涉及的标准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文本执行。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的经济措施。





根据我国国情和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本办法有关制度、附件,并重新公布。

7、工信部明确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

(文/彭科峰)6月22日上午,工信部在官网发布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本次文件明确,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14%、16%、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信部另行公布。

在这份文件中,工信部表示,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放宽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

具体而言,2016年度至2020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3%以上不满6%的,其达标值放宽30%。

此外,2021年度至2023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达到4%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2%以上不满4%的,其达标值放宽30%。

文件还指出,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乘用车参数、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等进行核查。此外,《决定》增加了引导传统乘用车节能的措施;完善了新能源汽车积分灵活性措施;丰富了关联企业的认定条件;将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车纳入核算范围,对具备节能减排优势的车型给予核算优惠等。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8、新能源汽车积分制度即将落地 要点有哪些

2017年10月17日,工信部等五部委在北京联合组织召开《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宣贯会。笔者对课件进行了学习后的理解,对企业而言最核心的是,要掌握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进而就可以指导企业如何安排新能源汽车的研发、生产、销售,科学地得到正积分,有效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的健康发展。
1)《积分办法》计算方法的具体对象
新能源乘用车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但是具体到计算方法时,却是具体车型了。在积分办法中进行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目前规定三种车型是:
①纯电动乘用车; ②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③燃料电池车。
(注:以上三种车型共同特点是电驱动的,所谓电动驱动,即是电动机驱动汽车运动的,其他车载动力源,不参加驱动汽车运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车也必须电动驱动,但是还有其他动力能源)
2)《积分办法》三种车的标准车积分分配

3)《积分办法》三种车型参加积分技术的条件
条件即门槛,技术的条件即技术指标的规定。不同对象的技术条件有不同的规定:
(1)纯电动车积分条件
①具体规定:
对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电动汽车续驶里程(工况法)不低于100km,且按整备质量(m,kg)不同,纯电动乘用车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Y,kW·h /100km)满足条件一、但是不满足条件二的,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1倍计算;满足条件 二的,按照1.2倍计算。其余车型按照0.5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
条件一:m≤1000时,Y≤0.014×m+0.5;1000<m≤1600时, Y≤0.012×m+2.5;m>1600时, Y≤0.005×m+13.7。
条件二:m≤1000时,Y≤0.0098×m+0.35;1000<m≤1600时, Y≤0.0084×m+1.75;m>1600时, Y≤0.0035×m+9.59。
②注解:
i)基本规定:满足双100,最高车速不低于100公里;一次续航里程不低于100公里。(不能满足这个基本规定的纯电动车,不算是新能源汽车);
ii)在满足基本条件极差再分三个等级
(a)标准等级车型(1.0)规定。
(b)高于标准等级车型(1.2)规定。
(c)低于标准等级车型(0.5)规定。
③计算实例:

(2)插电式混合动车积分条件
①具体规定: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不低于50km。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不满 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其条件B试验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 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14)中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当小于 70%;比例不小于70%的,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0.5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 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在80公里以上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其条件A试验电能消耗量应 当满足纯电动乘用车条件一的要求;不满足的,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0.5倍计算,并且 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
②注解:
i)其纯电动驱动模式持续里程不低于50公里,但是低于80公里的,同时要与对应燃油车相比符合要求的,按标准车的0.5倍计算;
ii)其纯电动驱动模式持续里程高于80公里的,不满足纯电动条件一的要求,按标准车的0.5倍计算。
③计算实例:

(3)燃料电池车积分条件
①具体规定:
燃料电池乘用车续驶里程不低于300km,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 的30%,并且不小于10kW的,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1倍计算。其余车型按照标准车型积 分的0.5倍计算, 并且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
②注解:
燃料电池车基本要求
i)持续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ii)燃料电池系统额度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度功率30%,且不小于10KW。
③计算实例:

4)《积分办法》学习体会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基本意图是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当下的新能源汽车是指①纯电动乘用车;②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③燃料电池车三大类。
对一个企业而言,在生产能力一定前提条件下,多生产一台新能源汽车,就会减少燃油汽车生产。研究积分的重点,是如何获取正积分?最低目标是购买其他厂家的积分。
如何实现正积分?结合《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笔者研究结论是,满足基本规定,大家认识是一致的。但同时又必须满足市场要求,这是企业必须认真研究的。
纯电动乘用车必须满足市场对续航里程高于350公里的要求,同时要下降整备质量和100公里电耗,一定要有科学、详细、具体的控制策略。
(来源:电动汽车资源网EV江湖 雷洪钧)

9、积分是怎么计算的啊?

1.积分计算规则:积分项目计算来源计算规则,消费积分政企、家庭、个人类销售品每1元积1分,不足1元不积分。2.消费积分计算规则:消费积分按每实际消费1元积1分计算,其中:1)、已享受终端补贴、预存话费租机等的客户,在补贴协议期或承诺消费额度未消费完前,仍然按实收额度计算消费积分。2)、赠送类业务、代收费类业务,违约金、工料费、调测费、手续费、UIM卡费等一次性费用、非记名电信卡收入、其他非电信业务费用不参与消费积分计算。3)、预缴费客户,按每月实际抵扣的费用计算积分(对于一次性缴清包年费用的,电信营业前台须转为次月代收,方在次月销帐时计算相应的消费积分)。了解更多服务优惠点击下方的“官方网址”客服217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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