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为什么要取消新能源汽车增值税优惠?
作为我国七大战略新兴产业之一,新能源汽车承担了保障能源安全、实现节能减排的重要使命,是我国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由大变强的重要路径。自2009年起,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接连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支持政策超过200项,为产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在产业政策,尤其是补贴政策的强力拉动下,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迅猛。然而,成也补贴败也补贴,受补贴大幅退坡影响,自2019年7月起,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剧烈下挫,至今已是七连跌,2019年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为124.2万辆和120.6万辆,同比分别下降2.3%和4.0%,出现10年来的首次下滑。今年一开年,新能源车市依然延续低迷势头,1月产销量同比分别下降55.4%和54.4%。
如果没有变化,2021年起,我国新能源汽车补贴将全面取消。根据目前的技术进步及成本下降速度判断,到2021年动力电池等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的成本也难以与燃油车成本持平。若2021年现行的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政策全面取消,将导致新能源汽车购置成本有较大幅度反弹,市场受挫更加严重。如何保证补贴取消后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稳定发展,确保汽车行业节能减排、转型升级的战略目标实现,未来新能源汽车财税政策的设计仍是关键。
通过对中外汽车财税政策的全面对比可以发现,我国新能源汽车财税政策在税收结构、税率标准和征税环节三个方面与多数发达国家有较大差异。税收结构方面,我国汽车购置与保有税负过高,抑制消费需求,而大多数发达国家则对车辆征税较轻、对燃料使用征税较重;税率标准方面,我国汽车消费税、车船税以排量为标准,但排量与油耗、碳排放并不存在严格的换算关系,而欧洲国家多参考碳排放制定汽车税收;征税环节方面,消费税实行价内税,作为隐形税种并不能给消费者带来切身感受,对绿色消费的引导作用不强。
针对上述财税政策的优化空间,利用系统动力学模型对财税政策的作用进行深入分析,发现购置税减免对降低新能源汽车的购置成本具有较大作用,而免征车船税可以进一步降低新能源汽车的保有成本,政策的效果和可行性都较强,建议补贴取消后继续免征新能源汽车的购置税和车船税。虽然自2019年4月起,汽车行业增值税率已下调至13%,但相比于燃油车,成本更高的新能源汽车需缴纳的增值税也较高。奥地利、冰岛、挪威等国家免征电动汽车增值税,土耳其最高可减免电动车增值税的90%,因此我国可以考虑将新能源汽车增值税率进一步下调至10%。综合考虑新能源汽车购置成本与同等级燃油车的差距,参考美国联邦政府的抵税政策以及加州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者个人所得税抵免政策,我国可对购买纯电动汽车的消费者抵免其购车价格10%的个人所得税,抵免税额的上限为2.5万元;对购买插电混合动力汽车的消费者抵免其购车价格5%的个人所得税,抵免税额的上限为1万元。在减免购置税与车船税的基础上,叠加增值税降档与个税抵免政策,可基本消除补贴取消造成的新能源汽车售价反弹。
总的来说,针对补贴取消后的新能源汽车财税政策设计,应继续减免新能源汽车购置税、车船税,降档增值税,抵免个税,以优化税收结构;税率标准方面,购置税与消费税税率标准可加入油耗或CO2排放等因素,增强税收与节能环保之间的关联性;消费税征收环节可考虑零售环节,以提高消费者对税收差距的感知度。最终,短期内可稳定新能源汽车市场,中长期可推动新能源汽车良好发展。
2、新能源汽车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1、2014年7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决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18年元旦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连购置税的公告》提到,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新能源汽车继续免征车辆购置税。
2、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升温,税收利好政策频现,涵盖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3种类型。
3、新能源汽车补贴交税吗
不需要。国家政策如下: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和防治大气污染,今年8月份,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公告,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三类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三类新能源汽车分别为:纯电动汽车、符合条件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4、新能源汽车补贴交税吗?
《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规定,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每季度末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财政、科技部门提交补贴资金预拨申请,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组织审核后向有关企业预拨补贴资金。
国家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也相应制定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消费者按照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扣除中央及地方补助后的价款支付。比如《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规定,我市大中型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按扣除中央、市配套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向我市用户销售,市财政将地方补贴直接拨付汽车生产企业。对在我市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大中型客车除外),在我市没有汽车生产企业的,必须在厦注册登记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市财政局将地方补贴拨付到汽车销售机构。消费者按照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扣除中央及我市补助后的价款支付。
可见,新能源汽车中央补贴由财政部门拨到汽车生产企业,地方补贴由地方财政拨至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机构,但该补贴实际补贴对象为消费者,消费者以补贴款抵扣销售价款。
新能源汽车补贴范围为: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根据消费税暂行例规定,纯电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新能源国补要缴纳增值税
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版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权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增值税征管公告”),其中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而新能源汽车企业拿到的国家补贴就是与车辆的销售数量直接挂钩的,按照规定,现在也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新能源汽车是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但是除了购置税外,机动车销售过程中还需要缴纳增值税,机动车销售开具的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因此在给购车者报出的售车价格,都是包含增值税的,即价税合计的销售价。此前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是直接以补贴后价格支付的,因为这个价格包含了增值税,如果国家补贴也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车企极大可能会把这部分成本转移给消费者,车辆的售价就会相应提高。当然车企也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压缩成本,来抵消增值税带来的成本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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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新能源汽车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是否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等规定,补贴只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该公司可将地方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补”和“地补”都可以靠上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过,如果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该项补贴不属于可以自主支配款项,享受时即用尽,而且还要从车价中剔除自己支付的部分,单独就补贴部分纳税调增。因此,考虑到仅仅享受了4年(税法折旧年限)时间价值的蝇头小利,却换来了繁琐的纳税调整,似乎不太划算,企业还是将其作为征税收入比较清爽。
7、能源汽车公司今年才收到2019年销售新能源汽车的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以下称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应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无需缴纳增值税。
8、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是否缴税
《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规定,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每季度末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财政、科技部门提交补贴资金预拨申请,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组织审核后向有关企业预拨补贴资金。
国家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也相应制定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消费者按照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扣除中央及地方补助后的价款支付。比如《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规定,我市大中型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按扣除中央、市配套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向我市用户销售,市财政将地方补贴直接拨付汽车生产企业。对在我市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大中型客车除外),在我市没有汽车生产企业的,必须在厦注册登记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市财政局将地方补贴拨付到汽车销售机构。消费者按照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扣除中央及我市补助后的价款支付。
可见,新能源汽车中央补贴由财政部门拨到汽车生产企业,地方补贴由地方财政拨至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机构,但该补贴实际补贴对象为消费者,消费者以补贴款抵扣销售价款。
新能源汽车补贴范围为: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根据消费税暂行例规定,纯电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进项税额。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
因此,该公司购入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缴纳消费税,只要不是用于不得抵扣范围的,可凭销售方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该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26万元(50/1.17*17%)。未向销售方支付的价款20万元,属于用补贴抵减价款,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做转出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该公司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该公司取得的补贴不属于营业税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取得新能源汽车补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该公司取得的新能源汽车补贴不论是中央的还是地方的,均是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取得的政府补助,属于财政性资金。
新能源汽车的中央补贴是根据财建〔2013〕55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文件规定取得的,该补贴不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资金,也不属于“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新能源汽车补贴地方补贴,当地均制订相应财政补贴办法。
补贴只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该公司可将地方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对应支出发生在以后年度,企业可获得递延纳税的效果,但不能减少税款,获得资金时间价值优惠。新能源汽车补贴金额不大,企业一般不将其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而在取得时计入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